纳税证明 纳税证明优秀3篇

时间:2023-12-29 12:44:10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说到证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证明的作用贵在证明,是持有者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一起来参考证明是怎么写的吧,以下这3篇纳税证明是来自于山草香的纳税证明的范文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纳税证明范文 篇一

“两面针补税事件”牵动着方方面面的神经,引起了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该不该缴税引发争议,征纳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限售股转让到底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营业税上一直存在争议。就应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两面针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共识。笔者一直跟踪关注着“两面针补税事件”,认为该项政策变化在实践中执行并不得力,既有税收政策的原因,也有征纳双方意识的差异。笔者认为,如果税收政策对一项经济行为既可征收,也可不征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使税收政策更加明确、完善、公平,更具操作性。

质疑一:定性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准确

原始股减持到底是按照转让股权,还是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并无明确的税收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给出的征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具体规定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笔者认为如果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是无法直接得出限售股转让应该征收营业税的结论。

质疑二: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限售期后转让原始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缴纳营业税。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及期货,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正是根据这一规定认定两面针应当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认定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两面针董事会公告中称:公司持有并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

笔者认为,股权由法定载体表现,对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现有税收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股权投资进入二级市场就自然改变属性转化为有价证券,政策上不够清晰。质疑三:应交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在计算办法方面存在缺陷。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业纳税情况,两面针属抽查企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两面针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176.45元,附加税费2017043.91元,合计17371220.36元。

而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要求两面针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却变成了12974073.06元。两者相差近440万元,说明对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中,双方认定时存在不可忽视的争议。

质疑四:为何税收政策长期残缺且严重滞后

依法征税,首先税收政策要明确。税收政策不明,何谈依法征税。目前,国家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及如何缴纳当下在法律规范上也并不清晰。股权转让税政残缺混乱,存在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这就造成了执行层面存在不一致。

例如,北京地税局对于企业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明显持相当慎重的态度。2010年,北京地税局对于纳税人转让解禁后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已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答复。

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正在完善税收政策,但关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来对于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买卖金融产品的正负差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相抵的,但是这两个文件适用的主体均是当时的纳税主体——金融机构,但现在这个征税政策已在除个人以外的所有纳税人中开始执行了,非金融机构能否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征税的政策在政策法规的层面还是不明确,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规定。

从相关资料看,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称在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货便函[2010]24号)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但是时至今日也没有出台具体的征管操作办法。

在税证不明确的情况下,让纳税人买单,承担纳税责任的做法是草率的,不妥当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质疑五: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

目前,仅是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明确了限售股转让营业税问题,例如深圳,福建省、南京市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如北京市、宁波市不征收。

(一)股票转让收入不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的《政策解读》(2011年第2期总第2期)中,该局税政管理一科指出,对于股票市场大小非解禁后,对外转让收入是否应税问题,涉及全国统一执行口径,在总局正式明确相关政策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宁波市东江区2010年6月的《近期税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后在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股票转让收入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深圳市2009年6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刊登《福田区局制定“大小非”解禁减持持税收工作指南》,一是全面认识“大小非”解禁减持涉税金额巨大,对税收任务的完成有着重要影响。二是列明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法律文件,包括新旧营业税条例关于股权转让规定的区别,及如何计算税款。

《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质疑六:国家税务总局为何未回复纳税人申述意见

对两面针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公开表态,而是由督察内审司的名义,确认征收营业税,以文件形式出具部门工作函。

两面针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对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收益相关的营业税暂不予征收,然而至2012年12月31H两面针未收到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如何计税的回复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态度值得回味。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赋予了纳税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力。陈述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纳税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签收。——不知这些程序是否走过?

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申述意见未得到回复,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也是纳税人的应当享受的权利之一。

质疑七:两面针审计样本的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突出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施严格管理,重点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这是毫无疑问的,更是必须的。

纳税证明范文 篇二

一、学习意识:专家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超级传媒——网络的广泛应用,人类的知识总量以三年翻一翻的高速膨胀。普通人如果忽视学习,会逐渐脱离社会闭塞自己。税务稽查人员如果放松学习,不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企业财务、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等基本知识将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每一位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与时俱进树立终生学习理念:1、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理解国家大政方针,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提高道德修养水平,顾全大局,牢记为纳税人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宗旨。2、学习税收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各级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法律效应,提高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全面运用能力,提高工作技能和稽查技巧。3、学习社交礼仪知识,加强个人修养。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面对纳税人的殷勤和对抗,立足于为纳税人服务思想,注重细节,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提高执行力。

二、主体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条件下纳税人也可能终止纳税义务如破产企业的清算财产优先安置职工等。1、确定纳税义务人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切入点,必须在案件检查一开始时找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然,经济性质、经济成份、经营方式、隶属关系的多样化,如承包、承租、委托、合伙、合作和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关联企业,都可能导致纳税主体变化和权利义务关系变动。一旦定位不准,前功尽弃是小可以从头再来,由于丧失最佳时机而永远失去追缴税款机会可能非常大。20__年我们在办理一起国有商场由个人柜组承包经营的少缴所得税案件中,在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上,商场与经营者相互推诿扯皮,税务机关内部也有争论,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后来根据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确定了纳税主体后办案思路一下了就清晰了,结案就顺利了。2、对不同性质的纳税人(如是否办理纳税登记以及公司的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何种税务行政执法手段,能够追究到什么程度,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我们必须有清晰的思路,如分(子)公司终结母公司应负何种纳税义务、责任。3、对于执法主体的确定也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国、地税稽查工作的管辖,涉嫌税收犯罪案件的移送管辖,一个税务体系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税收检查主体的法定条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的运用法律都有严格的条件进行制约。对处于税收管理阶段的税务案件,过早启动稽查程序可能效果不佳甚至由于稽查行为无效导致败诉。

三、法制意识: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范确定权利与义务,坚持依法检查依法征税,严格执法,不变通,不越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滥用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1、严格遵守法定税务稽查程序,检查程序的启动和检查过程中都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次序进行执法和调查取证,不得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不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按照法定时限执法,要严格遵守执法的时限要求,不能久拖不决,避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3、主动履行告知权力义务,税务稽查部门以往过多强调纳税人履行义务,自身不履行义务,甚至以“秘密”的方式进行执法,怕纳税人知道其权利而“影响”执法,这一做法应当改变,否则将会导致执法行为的无效。在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其结果只能是无效处罚。4、公正开展税务行政复议,鼓励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积极应对税务行政诉讼,消除税务行政诉讼有损“权威”的错误认识,拓展司法机关监督税务执法的渠道,正确对待纳税人提讼,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并积极出庭举证应诉,依法提请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

纳税证明范文 篇三

1.1 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 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 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 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 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 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 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纳税证明,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纳税证明的相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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