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报告 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优秀13篇】

时间:2024-04-10 12:53:00

本页是山草香www.shancaoxiang.com可爱的小编给家人们收集的13篇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欢迎借鉴。

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 篇一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基础工作,加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所在市州、县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多部门协作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信息畅通、综合协调。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行业和企业相结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事件等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Ⅳ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30人(含30人)以下或30辆(含30辆)出租汽车以下群体性上访、罢驶,在较小范围内对行业的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较大(Ⅲ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或30辆以上、100辆(含1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Ⅱ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或100辆以上、300辆(含3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行业稳定以及一定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30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政治、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省上成立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市州、县区市成立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作为应急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机构。

(一)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为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成员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市州、县区市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交通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递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传达应急任务,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级程度和涉及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前往突发事件现场,疏导和劝解上访群众;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上报。

(2)建设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对突发事件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监控和处理。

(4)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负责运价监管和调查处理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服务工作。

(6)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有关工商登记、税收的调查核实工作。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处理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8)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程序出台管理政策,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推诿或延误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实行责任追究。

(9)出租汽车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调解、劝说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

五、工作机制

(一)预防机制

1、防止政策因素诱发行业不稳定。各职能部门在出台和调整涉及出租汽车管理、税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时,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出租汽车行业的意见,避免因政策因素影响行业稳定。

2、注重矛盾的预防化解。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热点、焦点问题,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将突发事件控制和化解在萌芽状态。出租汽车企业发现影响社会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二)沟通协调机制

1、加强协作配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出租汽车行业动态。各市州、县区市要建立、健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加强信息沟通。出租汽车企业、相关部门和群众一旦掌握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或行业投诉电话(96779)报告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部门在收到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门)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当地领导小组、政府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属于一般和较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能分工,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企业要落实分管领导,指定联络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编制联络通信录,保证通信联络渠道畅通。

六、应急预案响应

(一)现场处理

1、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县区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

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州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特别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州专业应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并报市州党委、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2、应急处理

(1)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在事发后15分钟内,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以公安干警为主体的有关人员要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和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

(2)当地交通部门应会同部门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在30分钟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等级,及时上报信息,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需要,由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调度。

(二)善后处理

1、对因政策不合理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制定政策的部门要及时找到政策问题所在,做好解释说明。政策出台后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采取暂缓执行或者及时适当调整、渐进式实施的办法。

2、对因企业管理、收费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交通、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企业开展调查,利用教育、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协调,监督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因油价上涨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政府、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方式进行化解,确保稳定。

4、对因燃油短缺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经济管理部门协调油品经销商,开启出租汽车加油绿色通道,保障出租汽车不停业。

5、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平息事件,追究组织者或挑唆者的责任。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公安、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情况、责任单位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和性质,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

(二)责任追究

1、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等引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它

(一)各级政府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要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责成省交通管理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 篇二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苗条的熟男”为你整理了这篇消保委关于汽车销售行业消费者满意度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消保委关于汽车销售行业消费者满意度的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汽车逐步走进寻常百姓家庭,但随之而来汽车销售行业的消费纠纷也日趋增多。为全面了解消费者对我市汽车销售行业的满意度状况,促进汽车销售市场健康发展,2020年11月至12月份,芜湖市消保委组织开展了对汽车销售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由芜湖市消保委、各县区消保委以及消费维权志愿者在全市公共活动场所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在全市共发放《芜湖市消保委关于汽车销售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800份,截止2020年12月10日共收回有效问卷644份。

二、调查数据分析

(一)消费习惯分析

调查中,购买私家车人数为533人,约占总调查人数的83%,其中在芜湖本地购车的人数为469人,约占购车总人数的88%。数据显示,25-35岁人群是购车的主力军,占调查总人数的46%;其次是35-50岁人群,占总调查人数的33%;25岁以下和50岁以上人群合计占总人数的21%。其中,价格在10-15万元之间的私家车最受消费者欢迎,购买量最多,占总调查人数的47%;其次是5-10万元之间的汽车,占总调查人数的19%;15-20万元之间的汽车,占总调查人数的18%;20万元以上的相对较少,合计占总调查人数的16%。

(二)汽车销售行业消费者满意度分析

本次调查从价格明示、购车服务、提车方便程度等多个方面来进行了消费者购车满意度调查。

(1)价格明示满意度

70%的调查对象表示在购车时,商家在经营场所,以适当方式明示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30%的调查对象表示商家只有部分明示或未明示。未明示内容主要集中在未明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金融服务费、上牌服务费等)、配件价格、保险费用等方面。

(2)购车服务满意度

数据显示,九成以上商家在消费者购车时及时向消费者交付了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发票;八成以上商家做到了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且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并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76%的商家在购车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60%以上的商家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并向消费者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且未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还有一半以上的商家会在消费者购车时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大部分消费者对于购车时商家提供的服务都比较满意。

(3)提车方便程度满意度

5%的调查对象表示提车不方便,主要原因为提车等待时间过长,需要排队,如想尽快提车就要增加费用。居住地附近没有4S店,提车距离过远不方便。75%的调查对象表示商家将其提供的车险及贷款等相关服务作为购车提车的必要条件,对于这种强制交保的行为表示不满意。

(4)购车时缴纳的押金退还满意度

68%的调查对象表示对购车时缴纳的押金退还不满意,主要是商家退还押金不及时,商家退款流程、时间过长或者强制要求消费者在店购买第二年车险才退还押金或者以抵消保险,推销购买其他商品等。

(5)所购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满意度

69%的消费者对所购家用车的质量满意;30%的消费者觉得一般;1%的消费者对质量感觉不满意,表示汽车刚过质保期就开始频繁出现各种小毛病。

(6)三包期内,所购汽车出现问题时,商家处理问题态度的满意度

79%的消费者表示对商家积极协商处理的态度感到满意;21%的消费者表示商家处理力度不够或消极推诿不作为。

(7)对所购汽车的售后服务满意度

62%的消费者表示对商家的售后服务感到满意,36%的消费者表示商家的售后服务一般,还有2%的消费者表示对商家的售后服务不满意。对商家售后服务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有售后服务态度同购车时服务态度形成极大落差;售后不维修经常要求消费者花钱更换各种配件;维修保养的费用过高等。

通过上述分析显示,被调查消费者对我市汽车销售行业的总体服务比较满意,但通过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也看出我市汽车销售行业在提车便捷度、购车押金退还、商家在三包期内处理问题的态度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与消费者的期望仍存在一定差距。

(三)维权分析

调查显示,消费者在购车及售后服务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96%的消费者选择与商家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以及向媒体反映,只有4%的人选择自认倒霉算了。数据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

三、存在问题

(一)存在强制性服务、未明示费用的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在购车过程中存在部分商家强制要求消费者贷款或者必须在店内上牌,以此来收取相关的上牌服务费或贷款服务费。如不愿意贷款买车而是选择全款提车,同款车贷款的比全款的价格要优惠10%;还有部分商家收费不透明,买车时隐性消费多,在店内对于上牌、贷款、买保险等服务收费标准未明示。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相关规定相悖。

(二)存在强制投保,续保押金不退的问题

强制投保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限制车险购买渠道”,即只要在商家买车,消费者都必须通过该商家购买新车保险;第二种情形是“限制车险投保公司”,即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或续保时,要求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第三种情形是“限制车险投保险种”,即商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全部商业车险的主险及附加险。调查中,七成以上的消费者表示商家将车险等服务作为购车提车的必要条件,部分消费者表示商家不退还购车押金而是要求消费者用该押金继续购买下一年度的车险。经营者的这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均表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自愿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商务部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存在信息不对称,维修服务费用虚高的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商家在售后方面存在如下问题:对三包期内出现问题的汽车,要求消费者自己联系生产厂家进行解决;处理问题态度消极并有意拖延时间到超过汽车质保期;以保养未在品牌4S店进行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只换不修,要求消费者花钱更换各种配件等。上述情形使得消费者在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能在购车的4S店进行保养,导致维修和保养费用过高或者只能花钱购买配件进行修车。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三包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四)存在维权意识水平仍待提升的问题

调查显示,有不到一成的消费者在汽车销售维修遇到纠纷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消极对待。这部分消费者中有人认为维权解决时间过长耗时耗力,也有人不知该向何部门,通过何种渠道维权,或者认为维权也得不到满意的结果,从而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四、意见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引导,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消费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让消费者把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权,让 经营者明确其经营责任和义务,从而强化自我管理,依法诚信经营,推进汽车维修行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需加大对汽车销售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违背消费者意愿的行为发生。

(二)行业自身应落实好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服务作用,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提升汽车销售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让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经营者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搞霸王条款,不强制消费者购买车险,及时退还押金,在经营场所明示所有收费标准,做到公平交易。同时,在售后服务中做到售前售后“一张脸”,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三包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 篇三

关键词:汽车产品开发,标准化,作用

前言:为了提高汽车产品开发过程中标准化的应用效果,我们首先要明确汽车产品开发过程中标准化的理念和内容,才能够更好的应用标准化体系,保证汽车产品开发更加符合要求和目标。

1、汽车产品开发研究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汽车销售量呈现逐年快速增加的趋势。消费者在对汽车数量要求越来越大的同时,对汽车个性化的需求也不断增强,这使得汽车企业不断加大生产和研发力度。这就为汽车企业联合供应商、相关科研机构等汽车相关行业进行汽车产品协同开发提供了巨大空间,协同开发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满足市场需求。然而在标准化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企业,很多环节,单纯依靠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很难适应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标准化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2、在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标准化起到的作用

2.1策划阶段标准化作用

(1)主要对市场调研报告,技术状态分析报告以及产品配置的内容进行标准化方面的审查,例如排放、产品的总质量与产品系列划分是否符合标准法规要求。

(2)对策划阶段涉及的国家标准法规进行确认和补充,使策划阶段所有的技术资料内容能够满足开发需要的信息。

2.2设计阶段标准化作用

2.2.1标准化在设计阶段的审查的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设计计算书,分析报告,技术协议,整车清单,试制图纸、整车特殊特性清单、整车技术法规,使用产品标准等相关资料。

2.2.2标准化在设计阶段审查的具体内容

(1)设计方案中各主要参数和结构,总成设计、整体设计、整车性能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例如:汽车外廓尺寸要求符合GB 1589的要求,排放要求符合GB 17691的规定等。

(2)设计阶段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及时的通报纠正。

(3)产品零部件或系统设计的继承性和通用性。我们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优先考虑产品数据库中已有的零部件和系统模块,因为已有零部件或系统模块是经过验证的,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同时达到继承性和通用性。

(4)设计过程是否有效实施标准法规及企业标准

2.2.3零部件编号及产品结构搭建规范性检查;

2.2.4组织或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是组织对产品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最终完成产品标准。

2.2.5参与设计阶段所有的评审。并参与编制评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产品图样、数模及技术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2)零部件编号及数据系统中整车产品明细的层级划分是否符合要求;

(3)标准件、通用件的选用情况;

(4)技术标准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5)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符合性(即整车技术规范或产品标准的符合情况);

(6)编制标准化最终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等。

2.2.6提供标准化服务

标准化不仅要协助对设计过程引用标准和法规的识别、分析,并提供设计所需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等;而且根据产品开发过程中需求组织开展相关的标准培训工作等。

2.3新产品试装过程标准化作用

在试装阶段标准化主要是对试装工艺路线和工艺文件的标准化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该阶段工艺及工装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工装的继承性是否实现;同时根据试装情况对试装过程符合标准法规规定及试装效果做出合理的评价;对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及时通报并要求改正。

2.4新产品试验过程中标准化作用

试验阶段标准化主要对试验任务书的项目、试验大纲内容符合性,试验计划完整性以及验报告中性能指标、型式、参数符合整车技术规范或产品标准的情况做出合理评价;对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及时通报并要求改正。

3、标准化工作的要求

作为标准化工作者,必须要全面掌握标准化知识,及时收集汽车方面最新的标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信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同时自身要加强专业化学习,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提高标准的监督执行力度。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作为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认真学习、贯彻标准化的方针和原则,及时解决设计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搞好产品开发中的标准化工作。

作为企业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让标准化工作介入到新产品开发的各阶段,这样会简化设计、工艺,缩短设计、试制周期,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新产品开发的成功率和市场竞争力。

搞好汽车新产品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对汽车新产品提出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和标准化审查报告,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标准化人员可建议主管生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汽车产品开发的环节必然会遇到各类问题,标准化设计之所以可以为产品开发工作带来好的效益,就是因为开发的理念更加科学,可以应用更好的设计思路,提高设计开发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孙惠。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汽车产品开发中的作用和地位[J].上海汽车,2016,07:31-34.

[2]王凤彬,李东红,张婷婷,杨阳。产品开发组织超模块化及其对创新的影响――以丰田汽车为案例的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6,02:131-141.

[3]张慧君。浅析汽车行业新产品开发阶段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J].中国标准导报,2016,05:25-28.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 篇四

汽车产业在复苏

如果说2011年是所有汽车制造商的噩梦,那么今年这个梦终于醒了。根据汽车行业咨询公司IHS Automotive Consulting.的报告,2012年全球推出的新车型有133种,比2011年的85种增加了50%,甚至超过了2006年的122种。

IHS常务董事Michael Robinet在HIS汽车行业研究报告研讨会期间说。“现在我们正在推出多种新车型,数量大,速度快,而且这个势头不会轻易停下来,对于供应商和OEM商而言,未来的几年将会生意很好。”

新产品推出的速度快,数量大是一个好现象。无论如何,经历了过去几年的经济低迷,汽车产业现在的趋势和情况都应该解释为正面向好的。根据预测,在2012年全球轻型车销量将超过2011年的7,505万量,最终数字一定会让很多人大跌眼镜。

美国汽车政策委员会主席Matt Blunt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12年前6个月,轻型汽车的销售增长了17%,卡车的销售增长了13%。增速喜人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前几年经济衰退,压抑了很多人买车的愿望,而现在经济好转,愿望可以实现了。另一个原因是现在汽车的质量比以前更好了,旧车需要更新换代。汽车工业的复苏是有理由持续下去的,因为汽车公司对经济复苏已经准备很充分了。

供应链紧张

需求增加对任何行业而言都是利好的。汽车产业过去几年经历的坎坷似乎可以暂时安定了。然而,不容乐观的是,汽车供应链已在过去五年“身陷囹圄”。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国内汽车需求大幅下降,导致三大汽车制造商通用、克莱斯勒和福特面临破产危机。整车厂停产或减产势必引起下游供应商订单减少,产能过剩,更甚者会遭遇破产。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在2008年,美国有超过40家汽车配件供应商申请了破产保护,第二年,申请破产的汽车配件供应商数量更上一层楼,超过了50家。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分析报告,从金融危机爆发到2009年,在经济以及汽车行业触底的两年时间里,美国有大约200家汽车配件供应商被迫出局。

汽车产业复苏固然是好事,但让人担忧的是,供给能否跟上需求,由于汽车需求增长迅速,全球经济还未全面从衰退中回暖,越来越多专家担心,陷入困境多时的汽车供应链将很难跟上需求增长的速度。

美国商务部交通运输和机械办公室在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年度评估报告中阐述,2009到2010年间,那些存活下来的汽车配件供应商都在尽最大努力合理控制产能。

转而到了2011年,日本海啸和泰国洪水两次大型自然灾害再一次打击危如累卵的汽车供应链,其脆弱性和复杂性暴露无遗。

警钟响起

行业对于2011年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库存短缺现象已经有了一定预期,2012年的“供应链中断”则可谓一个警告。

BBK咨询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兼全球业务咨询小组组长Guy Morgan这样形容,“一个巴掌大的压铸件就能让一家工厂倒闭。”

“过去几年很多汽车厂商都不得不减产,已有的生产线被闲置甚至报废,为了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抓住商机,企业需要恢复产能或者扩张产能,这个时机将成为美国汽车工业的新拐点。”汽车零件供应企业Ernie Green Industries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Larry Jutte表示。

Guy Morgan,对于汽车供应链的担忧更甚。在HIS汽车行业研究报告研讨会上,Guy Morgan发表了讲演,他表示许多二级供应商缺乏现代化的生产系统以及持续改进的敏锐度,所以他们很难跟上汽车销售增长速度。

“我关心的问题是,从产能角度看,现在的二级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能满足部分需求。如果要满足全部市场需求,供应商的产能必须提高。”他针对美国轻型车销量短期预测而言。

Guy Morgan访问了几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工厂,他发现,许多二级供应商的生产系统已经过时,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根本没有生产系统。

他举例两个小型配件供应商。

第一个是冲压件生产企业,这家公司在金融风暴中存活了下来,并且打算跟着现在的趋势再创新高。“我们进入工厂后发现,这是一家疲累不堪的工厂。生产工艺多年没有得到改进,没有快速换磨系统,没有任何生产方面的改进。显然,他们还有资本的问题,管理团队也非常简单。而且,这里并没有一套合格的生产系统。”

同样,在一家压铸件供应商的工厂里,Guy Morgan发现“这里也没有合格的生产系统”,不过这家公司的优势是有专业的工人队伍和敬业的管理团队。

BBK公司强调,要想使这两个工厂重焕新生,必须进一步夯实基础。

另外,Guy Morgan认为,很多二级供应商和一些低端的一级供应商并不能达到甚至接近OEM商们的期待。

Matt Blunt认为,奥巴马政府的一系列支持汽车工业复苏的政策,效果很明显。总的来看,美国汽车工业比以前更强了。首先是汽车行业已经成为美国出口领先行业了;其次是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的业绩已经达到历史较高水平。要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最根本的是提高生产力。

“现在我们听到越来越多的汽车行业从业者在说供应链中断,这是现实,而真正的问题如何找到解决方案。” CAR's Automotive Communities Partnership公司副主任Bernard Swiecki更关心的是如何解决当前的问题。

一级供应商Dana Holding公司很严肃地看待供应链断裂问题。“全球金融危机留下了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Dana Holding公司通过建立合作性关系维持供应链的风险管理。”采购管理人员Gary Baugh解释。“作为一个公司,我们的成功依赖于有一个强大、可行的供应基础。为了在风险管理方面占据主动,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公司已经采取了措施,旨在为决策提供足够信息和可操作性,以避免损失。计划越周全,成本控制越好,越可以更减轻工厂负担,最重要的是,为我们的客户减轻负担。”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 篇五

关键词:海南;电动汽车;行业分析

随着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加,汽车废气排放及对石油资源的过度消耗所引发的环境、能源问题日益严重。控制汽车废气污染及寻找相应的替代能源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当前以“节能减排”为主导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在国内外形势的助推下,已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作为国家重点建设的国际旅游岛省份,海南积极推广新能源电动汽车在诸多领域的应用,海南电动汽车行业在此种社会背景下有了一定的发展。

一、海南电动汽车行业发展现状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及国家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战略产业规划背景下。经过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和努力,海南省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果。电动汽车的推广需多方面的配合协作,相关部门通过新增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产业园区等政策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业。据资料显示,在电动汽车总量上,海南截止2012年底共投放运行1052辆电动汽车,在具体类型车的数量上,公交和出租乘用车领域投放的电动汽车数量较多,分别为597和430辆,而在公务通勤车、景区专用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方面,目前海南投放的电动汽车较少,甚至为零;电动汽车种类分布方面,混合动力公交车的推广较为成功,几乎占了所有新能源电动汽车的一半,纯电动乘用车(出租车)的推广力度也较好,达到27%,至于景区专用车、通勤车等数量较少,只占到总数的9%左右,这可能和不同种类车型的需求量大小有关。

二、海南电动汽车行业发展的PEST分析行业能否顺利发展与其所处的软硬环境是分不开的,作为独一无二的生态旅游岛,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的发展有有其特定的发展环境,海南具备特有的政治、经济、自然、技术条件为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赋予相应的优势。

(一)政治环境分析。海南电动汽车的推广走的是由政府导向往市场导向发展的方向,政策的引导对于海南电动汽车的推广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国家政策方面,国务院出台了相关举措来促进海南朝生态环境优美、社会文明祥和的绿色和谐岛屿方向发展,同时倡导加强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实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在省级政策方面,为了支持海南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海南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其财政、税收、金融、海关等方面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国家和省级的政策指引与优惠是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发展的助推剂。

(二)经济环境分析。电动汽车在海南能否良好发展,经济环境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电动汽车的生产运营需要完善的产业配套,海南已经形成的产业发展规模以及日益完善的电动汽车配套技术和资金的持续投入,使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拥有一定的产业优势。汽车产业作为海南的重要产业之一,拥有良好的政产学研合作平台和体系相对健全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因此,在经济环境方面,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的发展具备一定的以产业优势为依托的经济优势

(三)自然环境分析。海南特殊的地理环境是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发展的有利因素。目前。电动汽车的营运主要受制于充电续航里程不长、配套设施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海南岛陆地面积3.39万平方公里,海南环岛高速公路总长约有600多公里,东西,南北距离分别约为200和250公里,这与新电动汽车的技术发展适航水平相吻合。恰到好处的自然环境特点有利于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的发展。

(四)技术环境分析。电动汽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相关汽车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在国家科技部及海南省科技厅的指导下,海口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在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下,海南在国际旅游岛和生态省建设中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加大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力度,推动电动汽车的示范运营,进而形成新能源汽车技术优势。同时,海南独一无二的热带气候,其湿热环境为新能源汽车定型试验和性能评价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为提升产品可靠性、优化产品技术和提高产品性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技术环境。海南丰富的太阳能与风能资源,为充电领域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技术的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相应的技术环境支撑为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海南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预测

我国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自2008年以来,与之相应的技术逐渐成熟,产品的开发日益多元,配套设施日益完善。与此同时,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性,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整体行业在曲折中前进。结合国内外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海南目前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对海南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做出相关的预测。从短期来看,虽然电动汽车在海南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该行业在海南发展尚属于起步阶段,依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企业投资方面,尽管海南省制定了相关的产业规划以及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但全国整体对该行业的投资已从几年前的亢奋走向低谷阶段;其次,在技术方面,目前电动汽车目前尚不具备普及推广的条件,电池技术、安全问题、配套设施等是制约电动汽车推广普及的关键要素;再次,在消费者接受度方面,由于电动汽车的销售价较传统汽车高,除了政府补贴运营的公共领域之外的普通领域较难进行推广销售,消费者的接受度是影响海南电动汽车行业消费市场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从产品的生命周期角度考虑,处于导入期的电动汽车在市场上的需求是有待提升的。因此,短期内海南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主要在于克服行业发展存在的发展问题,整个地区行业的市场有待观望。从长期来看,首先,在大环境方面,据EIA 的国际能源展望,世界能源市场消耗量 2005 年到 2030 年预计增加 50%。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目前已居全球第二,减排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在能源和环境压力下,新能源电动汽车无疑将成为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其次,在具体行业环境方面,随着行业配套设施完善,新能源汽车产量增加后又会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推动技术改进,产业将获得全面发展;再次,海南新能源示范岛建设的目标指引对海南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将有大的推动作用;最后,从产品的生命周期角度,长期电动汽车的发展应处于成长期乃至成熟期,海南的电动汽车行业发展也顺应相应的整体行业发展规律,电动汽车的供给和需求具有大的增长潜力。因此,海南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在长期是值得期待的。

四、总结

电动汽车行业是在日益严峻的环境、能源问题下发展起来的,海南省作为全国的生态岛,电动汽车行业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有了一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同时对电动汽车在发展的政治、经济、技术、自然环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预测短期内电动汽车行业在海南的发展主要在于克服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行业的市场有待观望;长期内,海南电动汽车行业的供给和需求具有大的增长潜力,其长期发展较为乐观。

参考文献

[1]夏德建。 电动汽车研究综述[J]. 能源技术经济, 2010(07)

[2]辛凤影,王海博。 电动汽车发展现状与商业化前景分析[J]. 国际石油经济,2010(07)

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 篇六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在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方面的资金投入应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

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听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专用道和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专项规划合理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经济高效的营运体系。

第六条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市、本区县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调整、终止,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和电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进行优化调整,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并提高出行不便地区的线网密度。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情况,制定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计划,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作为线路开辟、调整、终止的依据之一。

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跨区、县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终止的计划。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计划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应当在实施之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配套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与邻近公共交通站点接驳的线路。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有关标准,将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用地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应当与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区分片开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

第十一条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终止,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平衡后确定。

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县内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四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规范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企业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市和区、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审计与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之一。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实行公共交通换乘优惠、对老年人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乘客实施的乘车免费措施以及在农村等客流稀少地区开辟线路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营运服务、安全行车、统计核算、遵章守纪、市民评价等。评议结果作为授予或者吊销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公共汽车和电车企业营运服务状况的评议结果告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公共汽车和电车企业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线路,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起讫站设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的线路,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

第二十二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

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线网规划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十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营运调整和临时站点设置情况。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

(四)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信息系统,提供营运信息、出行查询、应急报警等信息服务,方便乘客出行。

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信息监控系统和图像监控设施,并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故,并及时向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者可以采取商业保险、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方式,保障营运事故的善后处理。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六)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二)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三十二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乘务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驾驶员、乘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三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物品,并应当遵守《乘坐规则》,文明乘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乘客违反规定的,应当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危险物品的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经营者按照规定方式予以张贴。

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更新给予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免费提供给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停车场、保养场低价租赁给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未经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线路站点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一千米。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进入站点营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站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的,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三)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市根据主要机动车道的道路情况、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量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流量等,开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本市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上述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申诉。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营运车辆无营运证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遵守站点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监控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站点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站点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广告总体面积超过候车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投诉、申诉后未依法处理、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二)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三)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人次占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调解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十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依据成本票价,并按照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状况和出行距离等因素,确定票制票价。

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票制票价。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信息。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运营企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部分,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

对于运营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补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协议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约定的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运营企业人员、资产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公共汽电车调查数据,企业政策与制度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出行便利、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优化等需要,组织运营企业提供社区公交、定制公交、夜间公交等多样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站等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 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第五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 篇七

酿酒行业后市机会增多

英大证券研究所认为,后市消费板块可继续看好,而隶属消费的酒类股牛市里表现不俗。与此同时,上海证券分析师认为,未来数月受益于成本下降及旺季销售的啤酒行业值得关注,对此给出的理由如下:

首先,5月产量数据显示行业景气度继续回升。统计局公布的09年5月份数据显示,酿酒行业5月产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1~5月累计产量增长理想,行业景气度回升趋势得以延续。主要子行业5月全部实现产量正增速,各子行业产量增长基本符合预期。

其次,5月啤酒需求继续回升产量增速超预期。5月啤酒产量为462.65万千升,同比增长21.7%;1―5月累计增速为9.4%,符合年初对于啤酒行业09年产量增速能够恢复到9%~10%左右的判断。在进入销售旺季以来,啤酒行业成本大幅下降,接下来的6、7、8月,啤酒行业仍将保持较高的产量增长率。

再次,5月白酒产量保持高增速高档酒提价预期再起。白酒09年5月份产量为51.25万千升,同比增速为21.1%;今年前5个月累计增速达到17.4%。随着近期宏观经济的逐渐好转,白酒行业虽然处于销售淡季,但有望在下半年取得超预期的增长。5月份主要高端白酒品种的终端价格基本稳定,部分地区出现零售价小幅上升的情况,显示白酒需求回升明显,经销商目前库存普遍偏低,但业绩预期明确,旺季来临之前补库存的时间点可能提前。

造纸行业利润增长

2009年3―5月份造纸行业利润总额达到48.4亿元,较1~2月份增长126.9%,并超越去年1季度和3季度水平。对此,有理由认为造纸行业的复苏强度并不弱。

对此,国都证券分析师认为:当前造纸行业正处于行业盈利能力恢复时期,随着宏观经济的复苏,造纸行业盈利状况有望稳步提升,维持造纸行业“推荐”的投资评级。分析主要基于以下3点:

第一,产销好转明显。2009年1―5月,机制纸产量同比增长1.89%,其中5月产量同比增长77%;从销售来看,1季度销量实现同比正增长,且2季度增幅大于1季度,下游需求好转明显。

第二,成品纸价格近期开始回升,铜版纸、白卡纸、灰底白板纸价格反弹幅度较大。6月份铜版纸、白卡纸、灰底白板纸价格较4月分别上涨7.1%、4.4%、8.4%,并且进入7月之后涨势依然很明显,此三类纸价有望继续上涨。新闻纸和双胶纸价格保持平稳,由于成本上升压力,后期厂商有可提价转嫁成本。

第三,行业盈利能力正在稳步好转。2009年1~5月,造纸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617.23亿元,同比下降3.24%,相比09年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降幅收窄1.2%;利润总额为62.73亿元,同比下降32.85%。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增长放缓,三项费用占主营业务比例下降,行业毛利率、销售利润率以及成本费用利润率显著提升,但是仍有提升空间。

汽车板块继续维持高位

2009年1~6月,乘用车销售创年内新高,微客继续维持高位;重卡行业复苏态势逐渐明朗;大中客将有所改善。招商证券给出“乘用车销量超预期,未来增长可持续”的评价。同时,国信证券分析师也认为应维持汽车行业“谨慎推荐”的投资评级,整个汽车行业景气度继续上行趋势明朗,轿车股、商用车中的重卡、轻卡均存在行业性投资机会。

6月份成品油价格两次上调,在此背景下,6月轿车销量刨出新高。除了鼓励汽车消费的政策仍发挥作用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国内宏观经济复苏,消费者信心得到回复,财富效应再现。此外,经销商经历前几个月的旺销局面后,有补充库存上冲业绩的动力,厂商生产调整也比较充分,这也是销量创新高的原因之一。轮胎、零部件、国家政策的利好都对汽车板块的上涨产生影响,对此,各家分析机构都给予相关方面说明。

首先,轮胎的高盈利有望持续。联合证券的研究报告中指出,2009年2季度,上市公司主要盈利来源的全钢子午胎毛利率在20%~25%的历史高位水平(较同期约高出10%),因此可以预计企业综合毛利率将较1季度有更大幅度的回升。而往年2%~3%的净利率水平意味着轮胎企业业绩对毛利率的敏感性极高,这是2季度企业盈利将达到历史高点的主要原因。

尽管之前市场对2季度的高盈利有着预期,但是从目前已披露业绩预告的公司来看,轮胎企业的中报业绩仍然超出了之前的市场预测。随着业绩预测的调整,目前相关公司估值和市场整体水平(25―27倍)相比仍有优势。

由于天胶属于全球定价,目前全球汽车市场的缓慢复苏仍不构成天胶价格迅速回升的基础。国内外汽车市场的巨大反差是轮胎企业目前享受高毛利率的根本原因。7月中旬,原油价格的急剧回落也将有助于市场减缓天胶价格随后快速上涨的担心。在目前的全球经济环境和汽车市场复苏进程的背景下,天胶价格反弹空间有限,即使反弹也将是稳步回升的情况,轮胎企业将有充分的时间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已应对成本上升,产品毛利率未来两年都将至少维持在15%以上。

其次,轿车零部件中期业绩具备超预期可能。申银万国分析报告指出,行业向好时,汽车公司业绩最具弹性,轿车整车及零部件公司中报最可能超出市场预期。上半年见量,下半年见利。行业盈利2季度单季已实现增长,预计上半年盈利虽仍同比下降,但预计前3季度盈利累计就将实现正增长。上半年单独计算3~5月整车收入和利润水平,则3~5月收入同比增长11.11%,利润同比增长5.55%,整车盈利改善明显,下半年盈利增长确定,初步预计整车全年盈利增长20%左右。

半挂牵引车复苏将推动重卡下半年整体复苏,上半年重卡销量为27 46万辆,同比下降27 7%,虽复苏不如轿车,但逐月同比下降幅度收窄,6月单月同比下降9,2%,且半挂牵引车逐月回暖明显,6月半挂牵引车销量为18168辆,同比下降12,8%,且半挂牵引车比重提升至33 8%,预计下半年复苏确定。随着半挂牵引车复苏,建议关注半挂牵引车比重高的厂商。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 篇八

据汽车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截至7月6日,在113家汽车类上市企业当中,有40家了上半年度业绩预告,其中已上半年预报的37家零部件公司中,逾七成业绩预喜。增幅最大的公司当属猛狮科技,预计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800万元至940万元,同比增长187.28%-237.56%。

在汽车行业整体较为低迷的逆境中,一些汽车零部件企业何以逆流而上?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半年汽车零部件公司业绩上涨在预料当中。一方面,由于零部件公司的供货价格在一季度就已确定,所以汽车销量下行对于其影响不大;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情况下,汽车零部件的收益只会越来越薄,新增成长性、回报率高的业务,可以稳定企业经营。因此不少零部件企业都在做外延式的并购,扩大经营范围,对其业绩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有相关业绩预告显示,“调整产品结构”是大部分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主基调。这些公司太多优化产业布局、实施一系列降本增效措施、积极拓展合资和自主整车客户业务,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海外并购越来越多的中国零部件企业正在由“增量”向“提质”转变。如华域汽车将“产品结构调整”上升至“优化产业布局”,成为其战略调整的核心;又如东安动力以“新拓市场逐步填补传统市场”,市场结构由单一的传统微客向高端微客、MPV和轻卡过渡。

其次,部分汽车零部件企业不仅经营范围扩大,而且进行了转型,新增了其他业务。如猛狮科技上半年新兴市场开拓取得进展,销售额上涨,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正式取得生产许可证,产能预期与销售恢复情况相适应;又如顺荣三七的主营业务已由单一的汽车塑料燃油箱制造转变为先进的生产制造与现代文化创意并行的双主业。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 篇九

【关键词】 吉利集团; 财务报表分析; 指标

财务报表分析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项缜密而重要的工作,分析报表的目的在于评判企业当前的运营状态是否良好,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找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足,为企业以后的发展作出合理的规划和预测。

尽管以往的分析方法很多,但是很少有学者采用财务报表分析法中的“哈佛分析框架”来对汽车行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鉴于此,本文以汽车行业中的十强企业之一: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为例,通过对吉利集团2007—2011年连续5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为汽车行业潜在的投资者亦或是汽车爱好者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信息。

一、战略分析

吉利集团自1997年进入轿车领域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其资产总值超过200亿元,连续8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被评为“中国汽车工业50年发展速度最快、成长最好”的企业。

(一)行业分析

汽车行业作为老牌的制造业,从生命周期上来说属于成熟期,从市场竞争类型上看为充分竞争市场,但是该行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方面的进入壁垒。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时间虽短,但速度较快。目前,我国的汽车行业前景广阔,在2015年,销量有望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同时,在能源和环保的压力下,新能源汽车有望成为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

(二)战略定位

吉利集团2007年5月开始战略转型,将吉利品牌的竞争优势由价格竞争转型为技术及性能领先。2011年,吉利集团继续朝“新吉利”的转型目标迈进。由于战略转型的初步成功,吉利集团得以成功地在产品销售中推行“多品牌”战略。2011年及以后,吉利将继续扩充产品种类,不断推出更高增值产品,并逐步将业务拓展至世界各地,致力在国际市场中成为最安全、最环保及最节能的领先汽车供应商。

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投资者和债权人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而作出决策和提供准确信息的依据。笔者把比亚迪和东风作为参照公司,从收入质量、资产质量、现金流量和杜邦分析这四个方面对吉利集团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的分析。

(一)收入质量(见表1)

吉利集团的营业收入远不及其他两家汽车公司,但从其稳步增长的态势,以及国家对汽车行业的利好政策,我们对吉利集团的营业收入的成长性保持乐观态度。分析其收入来源,吉利集团的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都不如其他两家汽车公司,但从其成长性和波动性来看,其他两家公司都略有所下降,而吉利集团的该指标逐年稳步增长,发展态势良好。

(二)资产质量

1.资产结构(见表2)

就整个汽车行业来说,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普遍较高,首先说明其退出壁垒较高;其次是固定费用较大导致其经营杠杆高,经营风险大。比较三家公司,吉利集团的该指标处于中等水平,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2.现金含量(见表3)

企业的含金量越高,意味着企业的资产质量越高。吉利的现金性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地位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忽高忽低,不够稳定。这一点应该向现金含量稳定增长的东风汽车学习,从现金流抓起,提高企业的含金量,进而提高资产质量。

(三)现金流量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从表4看,除每股营业现金流量高于东风和比亚迪外,其他指标与竞争对手相比均处于劣势。吉利的每股营业现金流量为什么最高呢?这是因为它的股本在三家公司中是最少的,仅为东风的1.6%和比亚迪的1%。三家公司相比,比亚迪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最好的,无论是结构分析还是收益质量,都是最优的。因此与竞争对手相比,吉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与竞争对手相比,从绝对数量上来说,吉利远远落后,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仅为比亚迪的七分之一,东风的九分之一,这说明吉利与竞争对手的差距依然很大;从相对数量上来看,东风属于成熟型企业,长期支出与短期支出均不大,吉利与比亚迪较为相近,但是比亚迪的长期投资规模更加庞大,这表明竞争对手的扩张力度更强。当然,吉利有自己的扩张策略,如果不能够以更大的力度扩张的话,那么与对手的差距将会愈拉愈大,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从表6可以看出,吉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类:发行股份、发行债券和借款,其中债券类别为可换股债券,这相应地减少了其融资成本。2009年11月11日向高盛下属公司发行了人民币16.71亿元的3厘息2014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及299.5百万股认股权证。总银行借贷由2008年年底的人民币7.73亿元大幅增值2009年年底人民币28.28亿元,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吉利集团充分利用当前低息环境增加银行借贷。总体而言,吉利集团融资途径多样,短期内不会因为融资问题而影响其持续经营。

(四)杜邦分析

从表7可以看出,吉利的净资产收益率在2007年跌至最低,2008和2009两年保持了很好的上升势头,2009年接近最好水平20%,2010年和2011年保持稳定。从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三大因素来看,经过2007年的拐点之后,权益乘数和资产周转率均有大幅度的上升,尽管销售净利率一降再降,但在前两者的作用下,净资产收益率稳步上升。单看销售净利率,2008—2011年虽然很低,但是回归了行业的正常水平,这通过下面的横向分析可以体现出来。2005、2006和2007年三年较高的销售净利率主要得益于联营公司的贡献,如果扣除此项,则吉利汽车这几年的利润均为负数。

三、前景分析

(一)发展前景

从行业来看,汽车行业尽管欣欣向荣,但是在世界范围内这已经是一个相对成熟的行业,市场饱和,竞争充分,大中小型企业泾渭分明。吉利要想在这个行业中继续做大做强,所面临的挑战是很多的。比如:新能源汽车缺少先占优势,需要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国际市场受制于国际环境等,能否克服和规避以上不足和风险将影响到它的发展前景。

(二)投资前景

判断企业投资前景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2009—2011年吉利的净资产收益率虽然偏低,但是随着销售净利率的改善,吉利的净资产收益率将会趋好。与其他成熟类企业相比,预计它的净资产收益率会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2012—2017年吉利汽车适宜于做中期投资,预期投资者可以获得公司高速成长所带来的可观回报。以吉利集团近5年的数据为依托,可以很明朗地知道预期的投资效果,为汽车行业有投资兴趣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信息。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唐文军。财务报表分析与企业价值研究[J].财会研究,2007(8).

[3] 张建梅。浅谈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J].财会通讯,2009(10).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 篇十

职场上的“宠儿”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供求关系中变更交替。新年伊始,国内一些大型的招聘机构纷纷发表人才供求关系的分析报告,记者综合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机构的观点后得知,法律和行政类职位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特别是公司法务、法律助理、各类文员和行政事务人员都出现了过剩迹象,2007年,职场上最受宠的将是金融业、汽车业、物流业、IT业和通信业等“五朵金花”。

金融业:全面开放带来人才争夺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抢摊中国市场的步伐将明显加快,而这也意味着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本土金融人才将获得外资银行的青睐,而这种情形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金融业较为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记者了解到,近期金融行业的职位需求明显增加,尤其是来自欧美等国家银行的职位需求更加激增,如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境外金融机构都在大量招揽人才,而这种趋势将在2007年进一步激化。智联招聘高级职业顾问郝建预测,在2007年,懂中国市场、有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将成为外资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

热门岗位:个人抵押业务高级信贷分析师、信贷审查、风险控制、高级理财经理等银行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位,是目前的热门职位。

进入门槛:国外金融机构对所要招聘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如某外资银行在招聘时,便要求部分岗位不仅拥有海外金融机构多年的工作背景,同时还要求对国内的金融实际情况非常了解。

汽车业:研发营销人才全面紧缺

虽然汽车的价格一降再降,但是汽车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却并没有随着车价而走低,相反,需求量将呈现上升趋势。目前,国内汽车行业人才可谓全面紧缺。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邹羽表示,未来5年,根据中国汽车业发展的水平和需要来看,人才供求矛盾的变化将不是渐增,而是激增。尤其是研发机械工程师、销售和市场人员的新增工作机会将非常可观。在汽车企业的招聘中,不是哪类人才比较重要,而是各类人才都很重要;不是哪类人才紧缺,而是全面紧缺。 上海成达高级人才顾问有限公司高级人才顾问于波表示,目前汽车行业的薪资水平已经有所上涨,如市场营销总监的年薪在40万~100万元,已经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水平。

热门岗位:汽车研发人才、维修人才、营销人才、管理人才、汽车服务人才等。

进入门槛:具有汽车行业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学历要求较高,部分外资企业还要求熟悉海内外汽车市场。

物流业:高薪吸纳高级人才

国内的物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而这也决定了对于人才的需求正处于旺盛阶段。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物流人才缺口50万,即使到了2010年物流人才的需求也不会少于20万,然而现在各类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年培养规模仅在l万人左右,在职人才培养也只有10万人,物流行业仍需要大量人才,其中最缺乏的高级物流人才的需求每年还在以15%的速度增长。

业内人士表示,高级物流人才处于紧缺状态,尤其是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两者俱佳的人才难求。具有国际视野、能从长远角度来把握整个供应链流程的高端物流人才更是“一将难求”。比如有些外资企业已经开出高出行业30%甚至40%的高薪,希望能找到既精通国内物流渠道,同时又了解国际物流规则的综合人才,但是很长时间不能如愿。

热门岗位:物流总监、物流经理、供应链经理、运输经理等。

进入门槛:多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物流管理及进出口方面的经验,熟悉物流业务操作流程。

IT业:京泸人才需求排行冠军

来自前程无忧的数据显不,在2006年初,IT行业职位需求总数为5万多个,而到了年中,则增长到了8万多,而截至到11月底,则增长到了91636个。在京沪两大城市中,IT行业的人才需求近期一直排在第一位。

据分析,新一轮IT招聘热潮即将开始。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软件出口超过7亿美元,约占全国的1/5。据悉,上海目前软件业从业人员达到12万人,为2000年的6倍。2006年上半年上海软件业实现收入303亿元,市场空间前景可期。而随着国内外IT公司的战略进程加速,中西部地区以及更多的二线城市的低成本,将是吸引招聘的主要原因。

热门岗位: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通信/电信/网络设备、互联网/电子商务、计算机服务(系统、数据服务,维修)等。

进入门槛:多年的从业经验专职人才,具有IT行业教育背景,部分企业要求具备其他专业知识素养;具有软件研发能力。

通信业:营销类人才比重超过技术专才

今后几年,通信业人才需求将主要分布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新增电信企业和政府部门,市场营销服务人才比重将超过技术人才。人才构成进一步变化为:经营管理类、通信技术类和市场营销类人才需求比例为2:3:5。这个比例中经营管理与市场营销人员比重较之前有所上升,预示着更多非通信专业人才将涌入通信行业。

热门岗位:销售经理、通信技术工程师、有线传输工程师、无线通信工程师、电信交换工程师、数据通信工程师、3G测试工程师等。

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 篇十一

由于一汽集团旗下的另一家上市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轿车”)与一汽夏利,以及这两家企业均与一汽股份旗下其他轿车生产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一汽股份曾公告承诺,将力争在收购完成之日3年内,以合理的价格及合法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解决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和业务重组、合并、清算关闭等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按照上述承诺,一汽股份应该最迟在2015年4月5日前解决上述问题。

然而,一汽股份没能按时解决这个问题。今年4月4日,一汽夏利《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称,“一汽股份不能在上述日期,彻底解决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与一汽股份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一汽轿车与一汽夏利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一汽股份拟在条件成熟时,启动此项工作。”“一汽股份拟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改革措施制定解决方案。”

从公告的内容来看,一汽股份尚没有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一汽夏利证券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一汽夏利是受一汽股份的委托的以上公告,他们并不了解事情的具体进展。

一汽集团旗下目前在国内有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一汽富维和启明信息四家上市公司。其中,一汽夏利由于连续两年亏损,深交所对其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已改为*ST夏利,靠一汽股份提供的信用借款来维持日常运营。

一汽集团不差钱

一汽集团无疑是一个庞然大物。虽然其旗下有一汽夏利这样连续亏损两年的企业,但从一汽集团整体来看并不差钱。

官方网站显示,一汽集团是中国老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前身为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目前已形成了由自主品牌和合资品牌组成的包括乘用车、卡车、客车在内的全系列车型,拥有解放、红旗、奔腾、夏利等自主品牌,一汽大众、一汽丰田、一汽通用等合资品牌,拥有汽车研发体系、生产体系、辅助体系及衍生体系四大业务体系和遍布全国的生产销售网络。

2011年,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整体重组改制方案,一汽集团将旗下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业务及资产、人员全部投入一汽股份,一汽股份成为一汽集团整体上市的平台。

申万宏源证券汽车行业分析师蔡麟琳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整体上市是解决一汽集团旗下企业同业竞争的重要手段,整体上市后大家都在一个平台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集团内部资源可以更有效利用,形成协同效应,更有助于提升公司业绩。一汽集团通过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全吻合国家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相关政策。

记者查阅资料还发现,一汽股份持有的一汽大众、一汽丰田等优质资产目前均未上市,而一汽股份持有一汽大众60%的股份。彭勇估计一汽大众2014 年实现税前利润超600亿元,远超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华晨宝马等国内其他汽车合资企业。预计这些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必然会大幅提高上市公司业绩。

上市先过反腐关

一汽集团2007年启动整体上市程序,但至今历时8年却没有大的进展。不得不提的是,2012年,一汽集团开始启动大规模的反腐调查,并不断揪出反腐窝案。

然而,更大的调整还在后面,今年“两会”期间,中纪委网站消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建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随后,有媒体报道徐建一“掌管一汽7年毫无建树,躺在钞票上睡觉。”并且一汽集团总经理许宪平接替徐建一担任下属多家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长。

频繁的人事变动,影响了一汽集团整体上市工作进展,整体上市的事宜被一再搁置。 然而随着反腐败工作进展的逐步深入,很多人对一汽集团整体上市的事情反而变得更为乐观。“反腐败调查对于一汽集团可以说是一个利好,这可以让一汽集团甩掉包袱,更健康地实现整体上市。”一位汽车业内部人士认为。蔡麟琳预计,反腐败工作及人事变动调整结束后,一汽集团将加快整体上市的节奏。

中银国际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评论,徐建一被查,集团内最大的“老虎”落马,或表明一汽集团反腐已接近尾声。本次反腐或会加速公司管理层的调整,待集团管理层调整到位,预计集团整体上市进程有望顺利推进。

上市路径猜想

他认为具体上市的操作方案有两种,一是一汽股份吸收合并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同时IPO;二是一汽股份借壳一汽轿车,吸收合并一汽夏利。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 篇十二

万瑞数据对此次车展期间汽车网络媒体的传播效果、用户价值等开展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并了《2009年上海车展网络媒体传播效果报告》、《汽车网络媒体营销价值分析报告》等系列报告。

传播效果成倍放大

据万瑞数据监测显示,在上海车展期间,汽车网络媒体共有独立用户数 3,570万,带来 8.7亿的页面浏览量,总访问次数达 7,650万次。到车展现场参观人数达 60万人次。网络传播将关注汽车行业的用户群放大了近 60倍之多。

由于历次车展期间监测范围不一致,万瑞数据采用历次车展都参与监测的新浪、搜狐、网易三家门户网站开设的北京、广州、上海三届车展专题首页的页面浏览量进行对比。从这一具有可比性的指标看,广州车展期间相关网络媒体的传播量远远小于另两大车展。而上海车展与去年同期举行、影响力相当的北京车展相比,增长幅度也达到42%。

另据万瑞数据全流量监测系统显示,这一年多来,汽车网络媒体的用户、页面浏览量、总访问次数等各项指标保持稳定发展势头,这是上海车展传播效果比北京车展大幅上升的首要因素。此外,中国汽车市场在一季度发展势头良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上海车展的受关注程度。

从形式上看,图片传播成为此次车展的一大亮点,其浏览量达到了 6.5亿,占总页面浏览量的四分之三。高质量的图片带来的现场感和冲击力,使互联网的多媒体传播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门户、垂直各有所长

汽车网媒最重要的价值是其集中的大量精准用户,这为汽车厂商提供了最有价值的营销平台。用户群体特征和偏好的差别,决定了门户汽车网站和垂直汽车网站的差异化营销。

从总体看,互联网都是汽车网民最主要的信息渠道。汽车网民对网络广告的关注度达 24%,显著高于普通网民。 24.7%的汽车网民认为汽车网络广告对其选车、购车有较大的影响。 90%的汽车网民参与过网站各种互动活动, 8成多汽车网民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选车、购车、用车中的经验。这些特点使汽车厂商更容易通过信息传播、网络广告、互动沟通、口碑营销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网络营销。

调查显示,门户汽车网站与垂直汽车网站的用户显示出明显差异:门户汽车网站的用户具有更广泛的高学历、强购买力、强烈关注汽车综合资讯等特征,从而形成综合影响力大、资讯传播力强的媒体优势;而垂直汽车网站相对更为聚焦的强购买意向、高活跃度的用户更适合汽车厂商通过口碑营销、组织互动活动、团购等方式实现品牌深度传播和销售。

汽车网络媒体出现差异化,广告主在传播策略上也各有侧重。分析车展中受欢迎的几款车的实际广告投放可以发现,厂商“品牌传播上门户,促销推广上垂直”的投放倾向十分明显。

汽车行业的调查报告 篇十三

一、整治目标

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质量低劣、造成车辆行驶安全事故及严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汽车配件的销售企业和配件市场,打击非法的报废汽车回收和非法旧机动车交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通过专项整治,遏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使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回收秩序得到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我县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或门市,向社会公告经清理依法取缔的汽车配件销售企业。

(二)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责令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许可;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责令停业,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对一、二类维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质量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能持证上岗,对超技术级别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照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汽车且维修质量低劣的,使用有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维修汽车的,采取欺骗行为坑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未按规定执行维修价格备案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多收费、乱收费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暂扣、吊扣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后依法取消经营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县回收报废汽车唯一的合法企业。此次整顿要加强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企业(包括个体拆解户)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机修业重点检查伪造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和改变车身颜色的违法行为;对报废汽车回收业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检验机动车报废证明,是否有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汽车问题。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后依法取缔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成立*县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相关文件,进行工作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至8月下旬)。成立县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提出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县整治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县整治领导小组报告。

3、全面整治阶段(9月)。针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到位、查处到位。同时,作好准备,迎接州整治协调工作组来我县检查。

4、总结验收阶段(10月)。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31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整治领导小组。县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整治目标,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孟龙任组长,县*局局长张自政、县监察局局长刘明尧、县政府办副主任谢成都任副组长,县经贸局、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交警大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以及麻栗场镇、团结镇、民乐镇、龙潭镇、茶峒镇、*镇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谢成都兼任办公室主任,龙长生、罗天春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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