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管理制度 敬老院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4-02-14 22:15:46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如下是可爱的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敬老院管理制度(9篇),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一

*县是一个贫困农业人口大县,现辖3镇16乡,306个行政村,46.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3.1万人。行政区划调整前全县共有敬老院18所,五保老人1600多名,其中:集中供养五保老人126名,占五保老人总数的7.8%。我县的农村敬老院全部建于90年代初,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在建设规模、设施配套、安居环境上,都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为改变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混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我县结合实施“星光计划”,加强对敬老院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多方筹资,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撤乡并镇后的闲置资源,对部分乡(镇)农村敬老院进行撤并调整,合并为现在的6所。扎实地推进“敬老院改造工程”的建设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版权所有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敬老院建设

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落后现状直接影响到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把实施“敬老院改造工程”,作为全县“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列入县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敬老院改造领导小组,民政局成立了业务办公室,实行局长全面抓,分管局长具体抓,业务人员盯着抓,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五保服务网络,为开展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造工程”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统筹规划,全面提升敬老院档次和规模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统一要求,我县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各乡(镇)全面调查敬老院的现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类实施、统筹规划,制定了总体建设方案,分三年时间,完成全县6所敬老院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任务。今年已完成2所(新建1所、改扩建1所),新增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床位100张,投入资金约100万元,五保户集中供养率首次突破14%;计划利用2-3年时间完成剩余4所敬老院改扩建工程,新增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床位200张,投入资金约200万元,争取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25%以上。

在规划建设中,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工作思路,严格“三个标准”和“一个目标”:即在建设档次上,立足上区一、二级院的等级;在建设规模上,要求可容纳本乡(镇)25%以上的五保户集中供养;在功能配套上,着眼形成多功能、综合型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确保敬老院建设水平10年不落后的目标要求。为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要求新建敬老院的规划及设计方案,都要经过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建设,从而保证了发展规划不变、建设标准不降。版权所有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版权所有

为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县上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兴隆镇和偏城乡中心敬老院,作为全县“敬老院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试点。通过典型引路、点面结合的做法,加快全县“敬老院改造工程”的建设步伐。兴隆镇敬老院严格按区一级敬老院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在兴隆镇单家集工业园区征地10亩,新建房屋40间800平方米,配备了活动室、医疗室、餐厅和卫生间等辅助设施,院内实行花园式修建,达到了绿化美化环境的效果,现已投入使用。同时,还制订了一套敬老院管理制度,规范了敬老院的管理。偏城乡敬老院是利用撤乡并镇后,利用原乡政府驻地的闲置资源进行改扩建而成,交通方便,环境优美,占地面积12亩,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现有成套居住房50间,活动室、餐厅一并齐全,我县已于2004年底将五保老人搬迁新居。兴隆镇、偏城乡“敬老院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为全面促进全县敬老院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目前,我县“敬老院改造工程”建设正朝着既定的计划和目标迈进,可望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多方筹资,确保敬老院改建工程顺利实施

实施“敬老院改造工程”,资金是重点,工程质量是关键。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我县在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落实敬老院建设资金。主要采取“四个一点”的做法:一是在县级财政和福利资金统筹安排一点;二是争取区级财政和福利资金配套一点;三是乡镇自筹并发动社会捐助一点;四是争取上级民政部门支持一点。经过上下的共同努力,2004年全县筹积资金50多万元,从而保障了“敬老院改造工程”建设方案按计划实施。

为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加强督查力度,要求各乡(镇)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既要按时交付使用,更要保证建设质量;二是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为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同时与建设部门共同承担工程的指导和监管责任;三是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大对敬老院的建设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力度,确保敬老院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五、建管齐抓,全面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

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是办好敬老院的关键,我县在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的同时,着力健全敬老院管理制度和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做到硬件、软件两手抓。一是加强敬老院管理制度建设。要求各敬老院要达到“四个一”:即选配一名有文化、善管理、热心为老人服务的院长;组织一支适应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制定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册。目前,各敬老院都已统一制订一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敬老院的管理。二是发挥敬老院综合功能作用,努力提高整体效应。要求把敬老院发展成为集五保供养、托养寄养、健康娱乐、康复治疗为一体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真正发挥敬老院综合型、多功能的作用。三是出台五保供养政策,全力保障供养水平。为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出台了《关于西吉县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五保供养经费由县财政负责,集中供养标准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散居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为能够使五保供养工作保障有力,管理有度,措施到位,我县将全县6所敬老院统一实行由县民政局管理,成立全县敬老院管理办公室,设院长1名,副院长6名,建立专户,对各种费用实行局务会议研究,专人审批制度,使敬老院管理经费开支情况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二

第二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敬老院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县财政、建设、教育、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林业、*、卫生、司法、广电、自来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鼓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各中小学校将敬老院作为学生的德育基地,大力宏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美德。

第五条对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敬老院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优先接受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也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接收入院。

第七条供养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五保供养对象入院须由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与村组、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

入院协议一般应当包括村组应承担的责任,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供养对象的后事办理和遗产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后,其房产、田土、山林可由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代管;解除入院协议后,应当归还五保供养对象本人;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九条敬老院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原则,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机关干部职工中选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敬老院工作的人员担任。

敬老院院长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供养对象的民主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和供养对象民主测评两年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督促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成立有供养对象代表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敬老院的自我管理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督促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服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供养对象10∶1的比例配备,并签订聘任协议书,聘期为一年。在一年内,受聘对象表现好、工作负责的,也可以长期聘用。待遇比照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确定。

敬老院服务人员应热爱五保供养事业,有事业心,有责任感,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体贴细致的服务。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供养对象应以院为家,团结互助,和睦相处;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敬老院可以根据供养对象的身体条件,组织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种、养、加工等生产劳动,并从生产收益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保持厨房、餐厅清洁,按规定对炊具、餐具消毒,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采取宣传栏等不同形式,加强对供养对象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督促供养对象定期洗澡、理发,及时清洗、更换衣服和被褥,勤打扫整理,经常保持室内室外的整洁和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经常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聘请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并备有常用的药品或诊疗设备。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做好供养对象的疾病防治和定期身体体检工作,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供养对象生病时,敬老院应及时负责治疗。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敬老院应及时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供养对象去世后,按照入院协议由敬老院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强调亲情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无微不至的日常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的供养对象,应当给予全护;对入院后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隔离措施,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

第二十三条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福利公益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敬老院可以从统筹到的供养经费中,每月为每个供养对象发放不少于10元的零用钱,由供养对象自由支配。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应当优先照顾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

第二十六条五保供养对象的粮油统筹由供养对象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所在村组按协议要求上交敬老院。

五保供养对象所在村组每年应当提供不少于200—300公斤稻谷和3公斤食用油。

第二十七条供养对象的常见病医疗统筹由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标准提取;重大疾病统筹每年由民政部门从福利公益金中适当予以安排。

县民政局从城乡大病医疗资金中出资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和物资管理。

敬老院物资进出要登记、验收,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收支帐目每月公开一次,接受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种植、饲养、加工、服务、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搞活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

县工商、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大力支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资金、技术、产销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三十条敬老院的合法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敬老院在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劝其离开,并由所在村(居)委会接回原居住地妥善安置,实行分散供养。

(一)违反院纪院规,经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连续两年经三分之二以上供养对象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供养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及聘任协议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歧视、刁难、虐待供养对象,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三

一、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提高整体供养水平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最弱势的群体,各乡镇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要根据《星级敬老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敬老院,改善院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努力创建星级敬老院。

二、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五保对象集中供养

为保持农村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构建和谐平安,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县政府已确定我县今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80%以上,乡(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增加住房间数、床位数,加强管理,提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乡(镇)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采取积极措施引导五保对象进院集中供养,确保年底各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三、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队伍建设

全县敬老院院长基本上面向社会实行了公开招聘,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要共同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敬老院院长,应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乡(镇)政府要参照乡(镇)事业单位干部奖励办法实行奖励。在担任敬老院院长期间,乡(镇)政府要及时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民政局要强化敬老院院长的培训,树立敬老院管理先进典型,组织他们互相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乡(镇)政府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将他们培育成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合格院长;要认真抓好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一是要建立健全敬老院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膳食管理制度、生活经营管理制度、文体活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要完善院长、会计、出纳、护理人员、炊事人员等岗位职责,做到敬老院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院容院貌干净整洁,物品摆放统一有序,住房亮堂无灰尘、无异味,文体生活丰富多彩,民主管理规章健全,无任何安全事故。

四、发展庭院经济,提高生活质量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四

一、首批入住规模:经前期调查摸底,中心敬老院首批入住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为40人。(按房间排序的名单附后)。

二、入住时间:8月底至9月初期间内确定入住。

三、敬老院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1、管理机构设置

(一)、敬老院院长:,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主持敬老院全面工作,加强资金、人员、物资管理,确保敬老院安全运营、健康运营。

(二)、敬老院常务副院长:,男,45岁,招聘人员。协助敬老院院长搞好全院管理工作,负责全院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敬老院会计:,镇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敬老院会计业务。

(四)、敬老院出纳:,镇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敬老院出纳业务。

(五)、敬老院卫生员:由村村卫生室担负。

(六)、服务人员:二人

2、民主管理及监督机构设置

院务管理委员会:在在院五保人员中经民主选举产生5人,负责研究重大事项和监督院长及其工作人员。

四、入住人员准备:按照调查摸底——本人申请——办理审批表(村、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签入住协议——搞好入住前教育几个程序进行。

五、物资准备:包括生活物资、伙房餐具、床位物资、办公物资和各室设置。

1、房间20间,床位40张,需棉被120床,被套40套,枕头40个,水瓶40个。

2、伙房炊具准备,包括餐具1套\人,备有菜盘和饭碗各1个,大泡菜坛5个。

3、米、面、油准备。

4、卫生及劳动工具。

5、设施准备:食堂、娱乐室、浴室、卫生室、主副食仓库2个、院务办公室、管理人员宿舍及文字门标。

6、添置伙房、仓库、娱乐室、办公室、门卫室防盗栏。

7、敬老院挂牌一块,印章一枚。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五

一、建立院民自治组织

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年龄差异大,身体状况参差不齐、个人性格各异,长期生活在农村,已经习惯自由散漫,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我们把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引入敬老院管理,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生活服务组、卫生清洁组、治安调解组、生产互助组、学习娱乐组,发挥五保对象自身的作用,调动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实现院民服务院民、院民管理院民的自治管理。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敬老院全体人员共同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参与内部管理,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讨论、审核并监督财务开支,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矛盾,组织协调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生活服务组负责制定每周食谱,并向全院公示,监督、参与采购工作,协助照料不能自理对象;卫生清洁组负责督促院民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为院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培养集体生活习惯;治安调解组负责院内安全预防、教育和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化解院民之间的各种矛盾,增加互信、增进团结,营造和谐的人际环境;生产互助组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或护理工作,形成互帮、互助、互爱的良好氛围;学习娱乐组负责组织院民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活动,丰富院民文化生活,院民在活动中获取乐趣,开阔心胸,沟通情感,增进友谊。在院长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把院务管理落实到各组,细化到人,做到事无具细,充分调动院民参与院务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每个生活能自理的五保老人都“动”起来,积极参与院务管理和生产劳动,体现了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院务自己干,实现了以五保老人管理五保老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院务自治,民主管院。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制定《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院长职责、工作人员职责、保管员职责、炊事员职责、医务人员职责、院务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和会议制度、卫生保健制度、预防救治方案、紧急重大事故报告制度、食堂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治安管理制度、院民互助制度、院长守则、院民守则、安全守则等院务、财务、伙食、生产、文体、卫生、安全、护理、请销假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统一制作上墙,并利用学习时间,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学习,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建立院务大事记、会议记录、院办经济记录、院民外出记录等14个记录。二是实行“四制”管理,开展“六心”亲情服务考核。推行院长聘任制、工作人员聘用制、岗位报酬绩效制、服务质量评议制等“四制”管理模式;在管理人员中开展六心(关心、爱心、细心、贴心、恒心、孝心)亲情服务,要求管理人员对待五保老人像对待自己的父母长辈一样,急院民所急,想院民所想。实施院长、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和服务质量院民评议相结合,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院民对管理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每半年进行一次,连续两次满意度在50%以下的解聘,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大兴乡敬老院院长王顺富同志被中共县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县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开展向王顺富同志学习的活动,极大地鼓舞了全县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热情。三是制定院民考评奖励办法。针对五保对象自尊心强、好面子、爱表扬等特点,定期开展“三评、三比、五好”活动。“三评”即工作人员评议院民、院民评工作人员、院民评院民活动。“三比”即院民之间比学习、比卫生、比奉献,经常组织院民学习方针政策,学习种养知识,比谁的学习态度认真;组织院民搞环境卫生竞赛,比谁的衣被叠得整齐,个人洗澡勤、换衣勤;组织院民参加院务劳动,比谁的劳动积极、工作踏实。“五好”是指院民“遵守纪律好,团结互助好,讲究卫生好,劳动健身好,爱护公物好”。同时,制定院民参加劳动报酬办法,对参加劳动的院民,按工作量的大小给予适当劳动报酬。通过开展评比活动,采取大会表扬、颁发证书和流动红旗、物质奖励等方式,激励五保对象自尊、自重,树立自豪感和荣誉感,实现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了敬老院健康发展。

三、选好配强管理人员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六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促进全区敬老院高档次配套、高标准服务,全面提高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五保集中供养整体水平,确保五保对象有一个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任务目标

我区目前共有4所敬老院,分别是镇敬老院、镇敬老院、路敬老院、敬老院。此次升级改造3所,其中敬老院在北四环绿化拆迁范围内,暂不进行升级改造。

按照《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范》(郑民文〔〕122号)文件要求,力争3个敬老院(镇敬老院、镇敬老院、路敬老院,)达到统一标准,即:外墙粉刷涂料、室内铺防滑地板砖、内墙粉刷乳胶漆、铝合金或塑钢门窗配有纱窗、窗帘;每个房间应配有床、床头柜、衣橱、脸盆架、暖水瓶、蚊帐、被褥等生活用品;并配备供暖和降温设备;院内应配套设置:厨房、餐厅、医务室、洗浴室、活动室、室外健身活动场所等;实现动力电、自来水、硬化路、电话、有线电视“五通”,院内道路硬化,绿化面积达到60%以上;院民实行分级护理;院民和管理人员按照10:1的比例配备,配齐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管理服务人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4月21日前)

镇(街道)对敬老院现有房屋、资金、管理人员、在院五保老人数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将详细情况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审核。

(二)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4月21日-4月30日)

镇(街道)按照敬老院升级改造标准,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升级改造建设方案并上报区民政局。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1日-10月30日)

镇(街道)根据升级改造建设方案,按照我区有关工程招投标规定,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区城建局要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期间要妥善安置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确保安全。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10日)

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检查验收活动,确认工程质量,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四、相关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镇(街道)具体实施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不定期对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负责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区级资金的筹集及招投标组织实施。

区城建局:负责做好敬老院升级改造论证评审、质量监督、技术指导。

区审计局:负责对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资金审计。

镇(街道):按比例承担本辖区敬老院升级改造资金,具体组织实施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

五、资金来源与拨付方式

敬老院升级改造工程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区级承担的资金,由区民政局设立专用帐户,进行统一管理,镇(街道)承担的资金,由各镇(街道)自行筹集、管理,可作先期投入。敬老院升级改造工程竣工后,经全部验收合格,方可拨付区级奖补资金。

六、敬老院人员配备和制度管理

(一)人员配备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镇(街道)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原则上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比例为1:10,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

(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敬老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膳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二)精心施工,保证质量

镇(街道)对敬老院升级改造工作必须严把质量关,按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指导选择有对应的法定资质且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购置质量过硬的建筑材料,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由区城建局组织技术力量,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否则将取消区级奖补资金。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八

一、明确敬老院、托老所管理职责。

街道分管领导是敬老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的等一责任人,院长为直接责任人。街道要与敬老院、托老所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具体抓好敬老院、托老所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聘请管理人员,监督落实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制。

二、严格遵循入住程序。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0〕第37号)的规定,街道、敬老院、托老所应根据五保对象申请,与所在村(居)委员会及本人签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协议》、《敬老院、托老所入住协议书》,安排五保、托老对象入住。建立个人基本信息档案。敬老院组织五保对象认真学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院规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文件,增强法治观念。

三、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敬老院、托老所要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保卫制度》、《会议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卫生保洁制度》、《经济与则务制度》、《供养人员分级护理制度》、《院民公约》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敬老院、托老所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工作人员佩证上岗,外出老人戴证出行。

四、切实履行职责。

督促敬老院、托老所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脱、离岗,未经同意,在院老人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严格履行出入登记手续,以防老人走失;随时掌握老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调解之间的矛盾,杜绝意外事件发生。

五、确保安全防范到位。

加强敬老院工作人员、在院老人的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查找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工作。严禁在室内外堆放柴火、烟花爆竹、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灯头,确保用电安全;严禁在室内吸烟和擅自用火用电取暖;严禁食用霉变、过期食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无意外伤害、无非正常死亡、无院民走失、无重大火灾和房屋倒塌等事件发生。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程序及时上报,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六、建立每日巡查制度。

重点关注五保户托老老人衣食起居和身体状况,确保饮食饮水卫生无污染。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加强用电管理,对损害的线路及时修复,避免竞外事故的发生。

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敬老院、托老所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到位、点名查房到位、夜间巡查到位、设施设备检查到位、应急处置及时到位,防患于未然。

八、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因院、所领导不重视、防范措施不力、制度不建健全、执行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敬老院、托老所安全管理服务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并视其情节轻重提请区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实行问责。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九

第二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敬老院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县财政、建设、教育、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林业、*、卫生、司法、广电、自来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鼓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各中小学校将敬老院作为学生的德育基地,大力宏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美德。

第五条对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敬老院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优先接受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也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接收入院。

第七条供养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五保供养对象入院须由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与村组、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

入院协议一般应当包括村组应承担的责任,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供养对象的后事办理和遗产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后,其房产、田土、山林可由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代管;解除入院协议后,应当归还五保供养对象本人;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九条敬老院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原则,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机关干部职工中选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敬老院工作的人员担任。

敬老院院长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供养对象的民主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和供养对象民主测评两年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督促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成立有供养对象代表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敬老院的自我管理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督促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服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供养对象10∶1的比例配备,并签订聘任协议书,聘期为一年。在一年内,受聘对象表现好、工作负责的,也可以长期聘用。待遇比照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确定。

敬老院服务人员应热爱五保供养事业,有事业心,有责任感,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体贴细致的服务。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供养对象应以院为家,团结互助,和睦相处;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敬老院可以根据供养对象的身体条件,组织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种、养、加工等生产劳动,并从生产收益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保持厨房、餐厅清洁,按规定对炊具、餐具消毒,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采取宣传栏等不同形式,加强对供养对象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督促供养对象定期洗澡、理发,及时清洗、更换衣服和被褥,勤打扫整理,经常保持室内室外的整洁和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经常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聘请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并备有常用的药品或诊疗设备。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做好供养对象的疾病防治和定期身体体检工作,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供养对象生病时,敬老院应及时负责治疗。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敬老院应及时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供养对象去世后,按照入院协议由敬老院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强调亲情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无微不至的日常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的供养对象,应当给予全护;对入院后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隔离措施,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

第二十三条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福利公益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敬老院可以从统筹到的供养经费中,每月为每个供养对象发放不少于10元的零用钱,由供养对象自由支配。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应当优先照顾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

第二十六条五保供养对象的粮油统筹由供养对象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所在村组按协议要求上交敬老院。

五保供养对象所在村组每年应当提供不少于200—300公斤稻谷和3公斤食用油。

第二十七条供养对象的常见病医疗统筹由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标准提取;重大疾病统筹每年由民政部门从福利公益金中适当予以安排。

县民政局从城乡大病医疗资金中出资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和物资管理。

敬老院物资进出要登记、验收,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收支帐目每月公开一次,接受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种植、饲养、加工、服务、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搞活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

县工商、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大力支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资金、技术、产销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三十条敬老院的合法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敬老院在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劝其离开,并由所在村(居)委会接回原居住地妥善安置,实行分散供养。

(一)违反院纪院规,经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连续两年经三分之二以上供养对象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供养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及聘任协议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歧视、刁难、虐待供养对象,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最新范文

仓库安全的管理制度精彩8篇02-14

2024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烟花爆02-14

酒店厨房管理制度(优秀4篇)02-14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最新5篇02-14

保密教育制度(最新10篇)02-14

成教招生简章优秀5篇02-14

工厂卫生管理制度精彩10篇02-14

工装管理制度精彩6篇02-14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5篇】02-14

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5篇02-14

83 93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