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管理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7篇

时间:2024-02-02 22:53:36

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下面是漂亮的小编给大伙儿分享的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7篇,欢迎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租车管理 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81号)、《*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

(一)严格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程序。未经省政府批准,县、市一律不得擅自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或变相有偿使用。确需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县、市,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在征求消费者、从业者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后,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交通运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的组织实施。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市,不得超过批准的规模投放运力,不得超过批准的最高标准收取有偿出让金,不得一次性集中收取或变相集中收取有偿出让金,必须按年度收取。赋予经营权不得采取拍卖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20*〕81号、*政办发〔20*〕41号和恩施州政发〔20*〕1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

(三)强化经营权使用的监督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全面实行经营权有效期制,有效期限以省政府的批复为准。允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合法、有序流动,具体操作办法由州交通局制定。经营者已获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转让或倒卖,对非法转让或倒卖的,一律收回其经营权。严格执行经营权使用合同管理制度,经营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州交通运管部门制定,由县、市交通运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应明确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把企业的内部管理、车辆产权关系、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以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经营权使用合同的重要内容。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监督的重点放在企业资质、合同签订、企业和驾驶员关系、经营行为等方面。企业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调整、减少经营权指标等措施。目前实行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指标强行要求车主通过本企业购车,从中加价,获取暴利。本通知印发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律取消其事发后的经营权投标资格;本通知印发前有此行为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据*政办发〔2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一)严格规范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已经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不得再收取。对能够收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进行公示,全面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范围、超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营运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以及价格结构。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把好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关。对未取得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的车辆,*交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办理“T牌”车辆入籍和安装计价器。

(二)逐步推行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准入、公司经营”模式(以下称公司化经营模式):一是企业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金来源、场地、设施、规章制度等经济技术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国家规费,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关安全责任;二是经营权由企业取得;三是车辆由企业出资购买,全部产权属于企业;四是车辆由企业统一调度指挥,驾驶员由企业聘用;五是驾驶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意愿的情况下确定。

(三)实行“双合同”制,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劳动用工合同及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州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工商、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和企业要抓好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素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营运、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管理技巧、服务规范、民俗文化、旅游文化相关知识、简单的常用外语及法律知识培训。凡新加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规范的岗前专业素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证后方能上岗。对已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从业人员,其业务素质更新培训应每年进行一次。

四、坚持依法治运,改善经营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以打击“黑车”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

(二)方便出租汽车停靠。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在城市禁停路段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允许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为方便乘客实行即停即走、上下乘客。

(三)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统一制作服务质量监督卡,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推行运输服务质量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和群众反应强烈的坑客、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统一票据、变相从事班车客运、拒不返还乘客遗失物品、态度粗暴、车容车貌不整洁等不规范经营、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要注重提高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营运。要引导经营者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机关要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少数公务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等、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一)广泛开展文明“双创”活动。各县、市要在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中广泛深入开展创文明优质企业、创文明出租车的“双创”活动,以“爱心的士”、“文明示范车”、“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为载体,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和从业人员文明营运。推行服务质量承诺制,向社会公示文明优质服务事项及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出租车行业是一个服务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方便人民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狠抓落实。

租车管理 篇二

关键词:出租汽车;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出租汽车是现代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出行需求的增长及其多样化格局的形成,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出现了高速增长的局面。由于缺乏管理现代交通体系的经验,在出租汽车发展的前期,产生了经营权出让不规则、政府部门乱收费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行业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建立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由于我市城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过程比较缓慢,导致该行业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是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行业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二是我市城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企业偏多,企业规模较小,又属中介机构性质,管理能力、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差。三是出租车经营权由市政府无偿提供给车主使用,在政府对出租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出租车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飙升,部分车主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车,严重影响了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我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整体提高。四是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我市城区和近郊存在大量的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受利益驱动和谋生的需要,许多人用两轮摩托车在城区内载客,使城区“摩的”屡禁不绝,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我处对行业监管的难度。

针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存在的问题,为了使这一行业尽快成为我市城市建设的一道风景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认识到切实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是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利益的重要管理手段。为此,我们首先从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稽查工作体系入手,在队伍建设上组建了出租车管理所和以“打黑”为主的稽查所,加强管理和稽查“打黑”力量,增加管理稽查装备,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的保证。另外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出租车管理的方法,坚持日常固定值勤和流动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强车站、码头、客源集散点等部位的现场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章经营行为,净化出租车客运经营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文明水平。

推行服务品牌创建工程,提高出租车行业社会形象。首先我们在出租车行业实行五个文明即“语言文明、仪表文明、车容文明、行车文明、经营文明”的活动,努力打造行业服务品牌。其次随着城市品位不断提升,我们制订了出租车更新鼓励性政策,引导出租车行业结构调整,有步骤有计划提高车辆档次,鼓励应用节能、环保车辆,加快车型更新步伐。另外我们本着标本兼治、宽严相济的工作方针,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抓好岗前培训,加强考核培训力度,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并且教育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不擅自抬价,不拒载乘客,不管生意大小,路途远近,一视同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通过教育管理和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窗口服务优秀品牌行业目标。

租车管理 篇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76号)精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运力投放,维护市场稳定

(一)控制运力投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热点、难点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加强对运力投放的监控,严禁盲目投放运力,以确保市场稳定;认真调查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原则上不再新增运力。*市区和*县的出租汽车新增额度由市、县出租汽车协会或道路运输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市交通局和*县政府协商一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交通局组织实施。其它各县(市)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提出新增额度,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新增运力的投放工作,具体投放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

(二)鼓励规模经营。各县(市)要引导经营户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应,逐步改变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状况,促进规范管理、规范经营。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年限最长为6年(2003年1月1日前投放的车辆仍为8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应立即退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其运力指标按新增运力投放方法实行统一投放。

1、线路经营权使用期满;

2、车辆报废;

3、违反经营使用承诺;

4、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各县(市)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但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经营权出让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万元,在取得经营权时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分别由各县(市)政府和市交通局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市区和*县的标准要一致)。出租汽车在核定的经营年限内因故提前中止使用的,应退还剩余年限的经营权出让金。经营权出让金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其中直接用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出租汽车基础设施的改善等。

(三)取得经营权的企业应与市、县(市)运管部门签订统一格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一车一证。严禁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倒卖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之间可以以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转让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经营权转让后其经营权使用年限不变。

三、清理收费项目,合理调整运价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新出台收费项目,并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其中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自*年5月份起停止征收。停征后的出租汽车管理经费,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精神,由同级财政落实解决。同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油料上涨的实际情况,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适时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费价格进行调整。

四、规范承包机制,合理确定标准

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对新增以及更新的出租汽车,一律不得采取以上经营模式,企业要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交通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

五、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活动。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旅客反映强烈的如拒载等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租车管理 篇五

一、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个月,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立法工作,本人会同市交通局法规处和出租汽车管理处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召开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座谈会,深入出租汽车企业了解情况,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协调,特别是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哈报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府推进“阳光立法”、民主立法给予高度的评价。通过调查了解,我市市区现有出租汽车1.2万辆,其中约1万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约20__辆由个体经营者经营。以上出租汽车是这些年来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分批取得的经营权,由市交通局代表政府与经营者签订的出让协议,出让期限一般为9年。关于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市交通局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其下属的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为了促进出租汽车的发展和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市政府于1994年制发了《__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0__年制发了《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__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了《__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对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的形势不容乐观,积累了很深的矛盾和问题,半年来出现多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进京上访事件,双方因经营权纠纷问题官司已经打到了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发现我市当前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欺行霸市现象严重。由于目前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很不景气,供大于求,一些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了获得更大的经营收入,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如:有的将一些停车场霸占,不准其他出租汽车进入或者停靠;有的搞小团体围堵其他出租汽车,不让拉客;有的大打出手,致使一些守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还有的宾馆、饭店等对外服务的单位,将门前设置的不得收费的停车场变相向外出租,私下与一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签订所谓共建协议,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仅对部分出租汽车开放,对此,不但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满腹怨言,而且乘客也是意见纷纷。

(三)黑车经营现象严重。据许多出租汽车驾驶员反映,目前我市黑出租汽车大约接近一千辆,特别是平房区更是猖獗。虽然这些年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地打击,但是时好时坏,效果不明显,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由于黑车的大量存在,扰乱了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侵害了依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坑害乘客的现象严重。据许多乘客反映,我市出租汽车经常发生拒载情况,特别在下雪天和节假日最为严重。__火车站是拒载的重灾区,近道的根本不拉。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后有意绕道,特别是对待外地乘客情况严重。还有的不打计价器漫天向乘客要价,在从机场到市区的路段上经常发生此类现象,管理部门和机构经常接到乘客的投诉。

(五)管理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4年市政府出台的《通告》由于时间太久已经过时了;20__年的《办法》许多内容规定得不细,有些也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20__年出台的《条例》由于是整个城市客运交通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只是其中的一少部分,相对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稍差一些。管理依据的缺乏,使得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工作起来难度很大,因此/,!/,重新研究制定新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管理当中的问题这里就不逐一进行列举。总之,目前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管理问题很多,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

二、解决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出租汽车秩序,维护好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政府和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经过研究,提出以下解决的对策:

(一)关于对经营权取得、延续、转让活动的规范。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我市《条例》的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必须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且出租汽车经营权还要实行有偿出让,经营期按照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强制报废年限调整到8年。为了使经 营权有偿出让平稳地进行,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即老的老办法,新的新办法:

第一,已经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管理部门决不能进行“重新洗牌”。如果“重新洗牌”会造成严重的混乱。外地有的城市这样做了,结果出现整个出租汽车行业大乱,难以收拾。因为,这部分经营者占绝大多数,他们的稳定至关重要。可采取在经营期满后,经市交通局对其在经营期内的经营状况考核合格,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后,给予延续经营权,重新与市交通局签订出让合同,进行下一个经营期的经营。对于那些经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收回经营权,不再进行延续。为了防止管理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出现不公,等问题,建议在《办法》中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管理机构实施,并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这样做既有利于经营权的平稳过渡,保持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稳定,又有利于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依法经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对于今后市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发展需求,新增加的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和经考核收回被取消的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谁给的价高就给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另外,今后还要对经营者转让经营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决不能让经营者擅自进行转让。凡未经市交通局批准同意擅自进行转让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权。

(二)关于对出租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__]81号文件要求,严格杜绝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或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等方式,将投资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市交通局和市工商局要共同制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签订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内容写进文本当中,以此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签订服务合同,必须使用示范文本,否则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关于对欺行霸市行为的打击。针对目前存在的欺行霸市问题,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垄断经营,欺行霸市,违者给予严厉地处罚。

第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以及客流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应当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

(四)关于对黑车的打击。要在执行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由于《条例》对黑车的处罚已经规定得很明确,虽然现在看来有些轻,但是,作为规章只能服从上位法,不能越权搞突破。目前,只好在执行的力度上做文章,可以由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决不能一阵风过去万事大吉,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平房区黑车的打击,考虑到市管理部门到平房区不是很方便,远水解不了近渴,难以做到经常性地执法,建议可由市交通局委托区交通局代为行使监管权。将来有可能的情况下,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黑车规定更加严厉地处罚。最好是学习北京市的做法,抓住就没收,然后集中进行销毁,彻底根除黑车的存在。

(五)关于对拒载等行为的治理。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拒载、违价和绕道行驶等内容,并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基本行为的规范,纳入考核的范畴。对屡教屡犯的要采取措施依法取消其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另外,要在出租汽车上推广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通过先进的设备防止违价和绕道行为的发生。

租车管理 篇六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落实[20*]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进一步贯彻落实[20*]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五)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20*]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通过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年5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年5月至7月,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年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区、市)内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年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20*年10月,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委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全国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抓好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地把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全国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督查,均要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20*]81号文件规定,引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篇七

一、租车前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维护保养人员对收回的车辆经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后符合待租条件,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所需手续和其它要求——查验客户(或担保人)租车手续——客户试驾——现场查看客户(或担保人)房屋或其它财产——签订租车合同——收取客户预付租金和违章保证金——验车、填写《汽车检验单》——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放车

二、工作内容

1、租赁部收回车辆后,通知保险部维)www.shancaoxiang.com(护保养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及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租赁部签收后方可对外出租。下班期间收车后又继续出租的车辆,由收车人负责检查车况,履行和承担维护保养人员工作和责任

2、介绍情况

租车前,租赁部应主动详细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租车价格、公里和时间限制、所需手续、租车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和其它租车须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租车。

3、租车手续

个人租车,需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驾驶证、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单位租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和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续复印件一份。

4、客户试车

租赁部应主动邀请客人试驾,利用此机会可以观察客户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以此确定是否租车。如果客户驾驶技术轻差,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应要求客人提供驾驶技术熟悉的驾驶员陪驾,方可租车。

5、现场查看

租赁部应跟随客户现场查看客户房屋或其它财产,观察和了解客户相关信息,仔细核对房屋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权人姓名、财产地址、楼层、单元、门号等。有产权争议或被抵押的财产不得租车。

6、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前,应主动提醒客户认真阅读《租车合同》条款,耐心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填写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型号、车辆号牌、租车价格、起租时间、租前累计公里数、预收款和保证金金额以及预租天数等内容。要求客户和担保人本人亲自签名,并如实填写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办公室、租赁部和客户各执一份。

7、收取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

客户租车前,必须交纳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租金预付款金额,按照客户租车天数和租车单价,确定预收金额。违章保证金每次每车预收500元以上。预收款由公司出纳直接向客户足额收取,出据收款凭证。特殊情况租赁部在外交接车收取的客户预付款和保证金,应在当天交付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出据收款凭证。

8、交车验车

租赁部凭《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在公司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租赁部交车验车时,应与客户一道,当面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有损伤;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液、轮胎、车外灯光、各种指示灯、仪表显示、空调、音响、导航仪、倒车雷达、车窗门锁和遥控、雨刮器、引擎盖、油箱盖、后背箱等是否正常。验车后,应逐项填写《汽车检验单》一式三份,客户和租赁部各执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一份结算使用。

9、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根据所租车辆性能和特点,租赁部应主动向客户讲解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避免造成人为车辆损坏。同时要求客户: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租车期间,超过两日以上无法联系,我方将引起高度重视,查看监控,了解情况,作出应对。

二、租车期间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监控车辆——回访客户——处理车辆故障或事故或租车异常情况——了解租期届满客户还车时间——催收超期和续租客户租金

二、工作内容

(一)、租赁部应严密监控和掌握所租车辆租用和运行状况,与客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主动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帮助客户解决租车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困难,保证客户安全、顺利用车。

(二)租车期间,一旦发现所租车辆运行异常,即车辆停驶三天以上,或两天以上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租赁部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监控跟踪,现场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弄清真象实情。若异常属实,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指示和布暑,会同公司保险部一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三)、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处理

1、在离市区20公里以内,租赁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需修理人员现场修理的,马上通知修理人员到场修理;需运回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修车厂拖车。2、在离市区2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的,通过电话联系,向客户仔细了解情况,正确判断故障原因和故障起因。为了节约路途费用,修车费在800元以内的,可委托客户就地修车,要求客户现场监督修车,更换配件和修车费用需我方确认。要求客户尽可能开据付款凭证随旧配件一并带回。便于还车费用结算时,判断故障起因,明确责任。修车费用超过800以上,租赁部和保险部应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确需运回德阳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厂家拖车。属客户全部或部分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故障,应现场明确责任,现场收取修车费预收款,结算时,多退少补。

3、所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车辆损失,租赁部应首先弄清情况,轻微交通事故,在外地,原则上由客户自行处理,在市区内,应客户要求,我方应当现场协助处理。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租赁部和保险部人员应立场到场施救,协助客户处理相关事宜。事故车辆应尽量运回公司指定厂家修复。因客户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依照租车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解决和落实客户损失赔偿事宜,由租赁部、保险部与客人共同协商一致后,报公司领导同意,确定损失赔偿方案,能当场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尽量与客户当场了结。并签订损失赔偿协议。尽可能现场结清全部费用,或收取客户部分损失赔偿金。剩余欠款,限期付清。现场不能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应向客户收取不低于预计金额的60%损失赔偿金预付款。待相关情况明朗后再向客户索赔全部损失费用。

(四),客户租车期限届满,租赁部应提前主动与客户联系,了解和掌握客户还车时间,以便安排后期租车。对逾期或续租客户,应准确计算出客户预付金余额,若不足以弥补超期或续租天数租金,应在客户还车前,及时催收欠缴租金。欠费超过500元,限期不补交或续交的,应强行收车。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三、收车后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收回行驶证、车钥匙——检查验收车辆——填写《收车验收单》和《租车合同》对应项目内容——处理车损赔偿等事宜——向公司办公室递交《租车合同》、向财务部门递交《收车验收单》——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核实后办理租车费用结算

二、工作内容

(一)、验车、收车

1、客户还车时,租赁部收回车钥匙、行驶证和车内临时配置物品,查看和记录客户租车行驶里程数和还车时间。对照交车时填写的《汽车检验单》验车记录,逐项核对,仔细全面检查车况和随车工具,如实填写《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及时通知公司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租赁部收车后,及时将车开回公司,车钥匙交公司办公室保管,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终止租车时间。同时,将收车验收时和客户反映的车况问题告知公司维护保养人员,经维护保养人员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和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将车辆集中统一停放于公司门前待租,放置租车标志牌。

(二)、赔偿

收车时,车辆损伤或车内物品丢失,租赁部应通知保险部现场处理:

1、丢失的物品:照价赔偿。

2、车辆损失赔偿:

①客户全额自负:由租赁部和保险部根据损伤情况,合理确定车辆修复费用金额,填写《客户车损赔和其它费用结算单偿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

②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伤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由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客户提供相关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客户自负。同时,客户承担所租车辆保险费总额的10%补偿金,作为所租车辆下一年度购买保险时保险费增加金额。确定客户损失赔偿和保险费补偿金后,填写《客户车损和其它费用赔偿结算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公司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

③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其修车期间车辆停驶损失费由客户赔偿,保险部根据所需修车时间确定赔偿天数和赔偿金额。随租金和赔偿款一并结算。

(三)、结算

租赁部收车验收后,当场计算出客户租车天数(含车辆损坏修复停驶时间)和应付租金金额(含超时超公里加收金额)及其它应收费用。将数据填写在《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中,经客户签名确认后《租车合同》交公司办公室存档一份,《汽车检验单》交公司财务作为结算依据。公司办公室对《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与《放车、收车登记表》进行核对,签署核实结论,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核实结果,当场与客户办理租车费用结算,除预留客户交纳的租车违章保证金外,结清全部租金和其它应付费用,并出据收款凭证。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客户欠款。否则,由租赁部和财务部负责催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由租赁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负责赔偿

四、违章信息查询和处理

一、工作程序

车管所或电脑查询——打印违章信息——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通知客户限期处理——代行客户处理——向公司财务递交代行客户处理凭证——保证金保证期到期通知客户退款或结算

二、工作内容

(一)、租赁部负责客户租车违章信息查询,一旦发现客户租车违章(将违章信息打印成纸质,以便客户查阅),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客户限期处理,超过5日客户未自行处理,租赁部根据客户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金额,按照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借款,代行客户处理违章事宜。凭违章处理罚款凭证,按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部报销。客户还车前出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租车结算时了结。还车后发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客户保证金中扣出。

(二)、客户违章保证金保证期满一个月,租赁部应在期满当日通知客户前来公司财务办理保证金退付事宜。在退还客户保证金时,公司财务部扣出公司代客户处理违章时支付的罚款和相关费用,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

五、责任处罚

本制度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租车前工作内容和要求

1、租车前未主动向客户介绍相关情况,还车时与客户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100元;

2、因租车手续不全或手续无效,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3、未指定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客户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罚款100元;

4、签订合同不规范,漏填、误填、未填,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5、未收或少收预付款和保证金,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6、无《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发放车钥匙租车,分别处办公室和租赁部责任人罚款各100元;造成车辆租用期间出现车辆故障,影响客户使用,受到客户投诉,罚款各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各300元;

7、维护保养人员未履行车辆检查、维修、维护、保养责任,影响租车,罚款200元;

8、交车时,未认真检查交接车辆,《汽车检验单》内容漏填、误填,客户还车时,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元;

9、交车时未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和故障,造成客户租车期间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分别处维护保养人员和交车检查人员罚款各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各200元;

10、维护保养人员未通知美车部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

11、美车部接维护保养人员通知后,未及时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

(二)违反租车期间工作内容和要求

1、未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帮助客户排忧解难,受到客户投诉,罚款50元;

2、未及时发现租车情况异常,廷误收车时间或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3、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影响客户用车,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客户私自在外修车,造成修车费用增加或出现修车质量问题,罚款200元;

4、处理客户车辆损失赔偿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客户拖延、拒赔,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元;

5、催收客户欠款不及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罚款200元;

6、与客户串通或私自挪用、截留或多收少交赔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所有款项外,另罚款2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7、客户超出预租时间未及时催收客户续租租金,导致客户欠费,由租赁部负责催收;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三)违反收车后工作内容和要求

1、未收行驶证,影响租车,罚款50元;

2、车内工具、配置物品丢失或车辆损坏,未收取客户赔偿款,罚款200元;

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停车或未放置租车标志牌或未主动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罚款100元;

4、未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洗车或检查维修、维护、保养等,罚款100元;

5、贪污、挪用租车租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所有款项外,另处罚款5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5、未收取或私自截留、挪用、贪污客户超时或超公里数租金或保险理赔补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截留、挪用款项外,另罚款200元;

6、未及时查询客户违章信息并通知客户处理、或受客户委托或公司安排,造成违章处理困难或影响公司车辆年审或过户,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7、未办理租车手续或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私自用车,未主动缴纳租车费,一经发现,除补交租车费外,罚款200元;

8、客户保证金保证期到期,未主动提前通知客户办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

9、以上处理和罚款,由公司办公室监督执行,财务部门凭办公室开据的罚款通知单,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出,不足部分,由责任人现金支付,当月罚款,当月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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