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优秀7篇

时间:2024-04-10 1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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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范文 篇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12号),提高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现对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基本原则。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要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3.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政府采购机构的审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6.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7.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此外,在本单位内部还要公开以下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中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二)县乡财政重点公开的内容。

县乡财政部门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财政资金的分配,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以及使用管理规定。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及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及使用管理情况。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小学危房改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

4.乡镇财政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征管政策、计划、进度和减免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等。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新闻会等。

(三)利用政府网站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局域网。

(四)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和政府、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六)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群众发放公开信。

(七)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八)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乡镇财政部门还应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公开形式,如明白卡、便民手册等,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本部门拟公开事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出需公开的事项并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将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事项提请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各级财政部门保密委员会负责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10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提出的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拟公开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需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围,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突出本级财政工作政务公开的重点,特别是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本级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相关政务公开内容及开展情况按照级次分别报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措施,严格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对社会公开。

(四)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政务公开是财政部门管理创新、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与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与金财工程建设有机结合,与政府电子政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系统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开。

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范文 篇二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不断拓展公开领域,创新公开方式,深化公开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充分知情、理解、参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在解决残疾人群众关心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市残联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上取得新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行政决策公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完善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决策机制和民意反映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热情接待残疾人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和完善对群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和回复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深化信息公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市残联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内外网信息和处理速度;努力提高信息质量,抓好重点、亮点和热点信息的报道;硬化信息工作制度,包括信息采集、编制、报送,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将信息报送任务量化分解,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通报,实行信息激励竞争。

(三)深化办事公开。对于涉及残疾人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一户多残家庭救助、残疾人康复惠残民生工程等,要面向社会公开救助条件、申办操作程序、办事依据、各工作环节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结果公示以及监督渠道等内容,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查处问责力度。全力支持和配合全市经济社会大建设、大发展,认真做好征迁拆违中困难残疾人的帮扶救助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

(四)深化政务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在网络平台上信息互通。坚持把“政风行风上线”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宣传我市残疾人事业、听取残疾人呼声、为残疾人服务的重要交流平台;认真对待群众的咨询投诉,强化办理制度,对于合理的诉求,要尽力支持帮助;暂时做不到的给予解释,耐心疏导,切忌方法简单生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真正让残疾人感到残联确实是自己的“娘家”;以上线为契机,抓行风建设,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务实的思想作风,深入扎实地抓好这项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按照全市统一安排,认真进行宣传动员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络等手段宣传开展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的意义,为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建章立制阶段(7—8月)。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办事公开标准,明确公开责任、目标任务、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方案和公开标准于8月中旬前报市残联执行理事会。

政务公开 篇三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5号),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www.shancaoxiang.com←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当前,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区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办发[**]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重点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要完善政府新闻制度,通过政府新闻会定期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 篇四

二、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行政法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抓好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认真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在不的前提下,都应如实公开。二是坚持主动公开,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各级各部门要把主动公开作为一项常态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陇政办发〔〕27号)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制作流程,认真受理和答复人民群众的申请,依法满足社会个体的合理需求。三是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重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内部审查、协调、考核评价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制度,保证及时主动公开。

三、重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政务公开工作,确保重大投资和项目建设公开透明运行

把政务公开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灾后恢复重建、落实扩内需保增长重大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做到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在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质量监管等环节透明运行,保证项目和资金安全。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有关扩内需保增长有关政策规定,都要由具体的承办单位和项目业主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政策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都应向社会公示。同时要采取设立咨询、举报电话、举行新闻会及其它适当形式,公开项目资金的种类、数量和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四、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农村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党的全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农村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大力度,切实抓好农村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一是着眼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加大农村制度建设和创新的政策措施、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的公开力度。二是着眼于加快农村灾后重建,加大救灾物资、重建补助资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的公开力度。三是着眼于维护农村基层群众的物质利益,加大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措施,以及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扶贫救灾资金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力度。四是着眼于维护农村基层群众的民利,加大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和涉农法律法规的公开力度。五是着眼于提高便民利民的服务水平,加大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站所的办事公开制度,编制办事公开目录,抓好办事公开载体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树立先进典型,抓好示范点建设,努力把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范文 篇五

一、规范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1.建立和完善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制度。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重大决策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2.科学设置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渠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部门网站的首页专设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栏,建立畅通的有利于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决策、发表意见的网上渠道。

3.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与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落实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要依法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纳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的文本。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4.进一步完善气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根据权力清单清理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局网站公开行政权力总表、不同种类行政权力分表、责任清单表、廉政风险点公开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5.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继续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行政审批事项均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放置于行政审批窗口,并通过电子显示屏、信息查阅平台公开,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行政审批栏目的“服务指南”子目公开。服务指南要按行使的权力项目逐项公开,内容涵盖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形式、有无年检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方便公众办事。

6.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资格公开工作。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资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公示制度落实。

7.依法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听证、公示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前,依法采取听证或公示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公众的意见,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执法告知、听证等文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中涉及公共或公众利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公示的,应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或发出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

8.深化财政资金信息与审计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三公”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分配及使用结果。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公开内容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除信息外,预算和决算支出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三公”经费要详细公开,并对“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注释说明,细化说明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深入推进审计结果通过印发书面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网、审计机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9.推进重大业务项目信息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业务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

10.加强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做好干部任前公示、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地公开气象部门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招录有关信息。

11.做好应急服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局网站公开应急管理法规、应急预案、应急常识、预警信息、应对动态、应对结果,服务公众。重大预警信息、应急常识、应对动态、应对结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政务微博同步公开,扩大知晓面,及时服务公众安全。推动应用政务微信常态化重大气象预警信息,及时服务公众安全。

12.推进扶贫工作公开透明。做好扶贫政策、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以及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的公开。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

三、围绕扩大政务参与推进公开

13.规范做好议案提案办理情况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部门网站议案提案专栏规范公开2017年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14.加强信息解读力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本部门提请政府或本部门的文件,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阐述政策法规出台的背景、依据以及理解、把握、执行的关键点,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积极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

15.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涉及气象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热点问题,应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召开新闻会、接受媒体专访等方式进行回应,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消除不良影响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依法,为公众提供客观、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会的时限要求,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16.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加强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内容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管好用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和政务微博、微信。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政务微博微信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四、强化依申请公开工作

17.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的设置,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保存、备查流程,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对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依法向其公开具体内容。

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18.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认真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19.细化主动公开内容。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办公室)

20.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根据国办、省办及市政府文件确定的新增重点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一步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目录体系满足落实工作的需要,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21.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与政务公开平台的对接。完善权力运行平台功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办件结果外,推进权力运行平台与政务公开平台技术对接,及时对外办件结果。

22.继续落实信息公开统计工作与年度报告制度。通过网络监测措施,完善信息公开统计方法,及时通报,督促问题解决。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3.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管理的规定,严格信息前的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安全,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六、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

24.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局分管领导牵头,主持政务公开协调会,每周或半月研究一次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及内容,统筹安排业务科室提供、上传业务信息,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担收集、督促、审查工作。

政务公开范文 篇六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政务公开 篇七

在中国大陆,随着对外开放和国内建设和改革的发展,政务公开逐渐为各级领导所接受和重视,政府的信息从封闭到透明,从神秘到公开,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至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活动蓬勃展开,并呈现出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良好趋势。政务公开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善服务的重要内容。「1 但是,政务公开在经历了被动实施阶段、积极探索阶段和全力强化阶段之后,近来似乎又出现了“冷却趋势”。「2 这说明,实行政务公开,建立透明政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不是靠单纯的公开就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深化理论研究,确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尤其应该将政务公开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相联系。

本文试图以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两个方面为重点展开有关问题的探讨。

在自上而下地推行政务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作为“公开、公平、公正”即所谓“三公”原则之一,“公开”的概念似乎已经成为学界、政界和实际部门的共识,并且,人们越来越重视将“公开”和“知情权”相联系,显示出“公开”领域权利观念的增强。但是,关于其内涵和外延,依然是因人而异,表现出多种多样的价值观。至于“参与型行政”的概念,据我所知,在中国大陆尚没有人明确提出,不仅在政界和实际部门,而且在学界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然,近来已有学者提出了“公民参与”、“参与行政”、“参与行政的权利”以及“程序参与的原则”等概念,「3 这是令人欣喜的。毋庸讳言,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无论其内容和方法如何,都将为本文提供不可多得的理论借鉴和实践依据,使本文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本文所要强调的是,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理念和制度深入发展和完善的两个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具体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途径。只有将二者密切、科学地结合起来,确立参与型行政的观念,并从立法和制度上予以肯定和支持,才能够发挥其推进民主政治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功效。

一、政务公开的涵义、内容和目标「4

(一)政务公开的概念探讨

由于各国的政务范围不同,也由于各国对公开的定位不同,还由于每个国家在各个阶段对公开的认识不同,再加之学者们研究政务公开的角度和目标各不相同,导致在政务公开的概念界定方面出现很大的差异性。「5 但是,将一定事项向民众公开,这一点应该是所有谈及政务公开的概念所具有的一个共通要素。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诠释,结合中国大陆政务公开的理念,我认为可以对其做如下归纳界定:

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

上述定义可以从如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政务公开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论述政务公开时,必须强调的一点是:不应将政务公开主体和行政主体概念相混淆。在中国大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够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的组织。可见,行政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又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政务公开主体不应该限定于这个范围。一般说来,除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以外,基于规章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政务公开主体。「6 这种扩大解释与后述目的和意义相呼应,在外延上,可以与审判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相对应。

2、政务公开的背景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这里首先强调的是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存在,否则,就不是政务公开。其次,必须注意的是,政务公开指的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整个过程中的公开,而不是仅指某一点或者某一方面。这是现代行政过程论特别强调的,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特色之一。

3、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这些行政事务,就性质而言,既包括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就过程而言,既包括行政事务的决策,又包括行政事务的执行和结果。与前面的过程特点相呼应,这里强调的是全方位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行政事务相关联的其他信息。

4、政务公开同样必须依法进行。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职责和义务,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仅是一项努力义务。基本上可以这样说,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角度看,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应该是越彻底、越全面越好。但是,涉及到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政务公开便遇到了界限。「7 并且,公开的范围往往也要受到行政管理的先例、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从法律上确立政府公开信息的努力义务,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循序渐进、扎实有效地推进,更有助于监督行政、服务行政和民主行政的建立和巩固。这里的“依法进行”,还要求遵守有关程序法规定,既要采取一定的方式,遵守一定的时限,又要兼顾灵活性,方便群众,便于监督,利于参与,以确保行之有效等。

5、政务公开的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8 政务公开的客体取决于公开的特定行政事务的性质。有些事务是向全社会公开的,而有些事务只是向相关的特定的私人公开(如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当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这里所说的“特定的私人”。一般说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事项,首先是向全社会公开,然后是在个案中告知或教示特定的当事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首先是对当事人公开,其次是对社会公开。因此,对于不同的事项,应该确立不同的公开程序和标准等。

6、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使承受信息者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实现其参与权。公开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和形式,通过公开,促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这应是公开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这个意义上讲,仅仅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根本不考虑承受信息者的意见反馈,不去创造条件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的所谓“政务公开”,只不过是进行了政务公开的前期工作而已,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还有很长的路程。

7、政务公开既可以是原则,也可以是制度,最终应该以制度加以确定。从理想的角度出发,政务公开当然应该是制度。但是,和任何事情都有层次性和阶段性一样,政务公开原则和政务公开制度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也是不同的两个阶段。我们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应该忽视原则的必要作用。从单纯的原则到坚实的制度,需要一个过程。「9 尤其是在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情况参差不齐的中国大陆,对政务公开概念的理解,宜于进行个案分析和实证调查,而不应过分强调“全国统一”。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分析

从世界各国来看,政务公开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内容的不断扩展性和极其广泛性。在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的国家,一般对政务公开内容采取排除性的规定方式,即规定不属于政务公开范围(一般为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此之外都是政务公开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将会越来越来具体,越来越广泛,这与民主化潮流的扩大是一致的。尽管每个国家的政务公开内容,以及一个国家不同阶段的政务公开内容,都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或范围,应该尽量从整个行政过程的角度来把握。

从理论上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很显然,政务公开包含一对矛盾:一个侧面是尽量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或特定的私人公布;另一方面则必须敏锐而准确地把握公开的界限。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来分析政务公开的内容,可以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10

(1)本机关、组织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的公开;

(2)有关行政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操作标准的公开;

(3)本机关、组织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以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的公开;

(4)办理结果和有关理由的公开;

(5)有关工作纪律及民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的公开。

一般说来,政务公开主体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作出决策时,应该将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决策公开)。例如,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第2款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必须符合该法的规定,一切会议除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公开举行的条件外,必须公开举行,允许公众观察,确立了公众出席、旁听和观看的权利。根据该法的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将会引起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诉讼。「11 在现代国家,个人或组织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妨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有权取得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管理实施者的文件、档案和其他信息资料(信息公开)。因此,政务公开不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产生和实施等,甚至网络了高级官员的财产公开、伦理纪律规则等,它是立体的、动态的、开放的概念。

另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各国探讨政务公开问题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例如,美国《隐私权法》明确而严格地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则,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以及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法》属于政务公开法律的范畴。但它和《信息自由法》不一样,前者只适用于个人的记录,后者则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文件;前者着重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后者则着重保护社会公众的了解权。「12

(三)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1、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和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开的原则几乎被适用于所有领域。无论是审务公开,还是检务公开,或者是警务公开,乃至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使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政务公开当然也不例外,它是现代国家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吸收私人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强化民主监督。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无从谈起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13 在中国大陆,长期缺乏公开而有效的监督,被认为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等各种权力腐败不断蔓延滋长的深刻原因。「14 因此,人们在强调建立公开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视为实现监督目的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2、政务公开是方式、手段、途径,而决不是目的

如前所述,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为形成监督行政和参与型行政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因而其本身并不是目的。作为方式、手段、途径的政务公开,一旦作为原则甚至制度确立下来,就能够发挥其确保监督、促进民主、限制权力滥用、保障权利实现的巨大作用。是否能够贯彻和实施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确立公开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各项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是否能够实现。鉴于目前各国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公开的原则置于勤政廉政、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中来理解的话,则更能够凸现出该原则的重大意义。

3、政务公开是民主建设的需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国民主权或者人民主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原理。在这种基本原理之下,作为主权的享有者,人民当然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在政务公开层面的知情权,意味着私人有权知道有关行政事务的所有信息,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私人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这种权利。确保私人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政务公开是最为重要的民主形式之一。这种形式体现了开放政府、参与制民主等理念,为私人自治和参与行政提供了基础。私人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以及参与行政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开化的程度。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有助于私人对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有助于激发私人积极参与行政的热情,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行政和互动型行政。民主社会的基本原理既然确认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那么,私人不仅需要对事关自己利益的信息和决策知情,更需要在知情中获得自己的发展机会,需要积极地参与政策的形成和行政权的运作。因此,从制度层面看,知情权需要有信息公开法等法律制度的保障,有一系列民主制度与之相配套。从观念方面看,政务公开应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简化行政手续,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15

4、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是规制行政主体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具体化了的宪法,承担着确保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21世纪的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应当是服务行政。从根本上说,政务公开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为人民服务恰恰就是现代行政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要确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就要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使得行政主体等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腐败。

5、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

现代行政程序理念不仅重视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必须考虑效率性和效益性。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初期阶段,曾有人担心强调政务公开的广泛性和私人参与性,有可能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影响行政效率。但是,各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都一再证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实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16

6、政务公开是世界性的潮流,是世贸规则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 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中国大陆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中国大陆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17

7、政务公开是中国大陆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大陆要和世界同步发展,要加入世贸组织,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政务公开机制的确立。

早在1989年,李鹏总理(当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提出:“处理同广大人民群众利害相关的事情,要积极推行公开的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要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强化各种制约机制,使各级政府权力的行使都严格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18

2000年7月25日,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发表了题为《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意义”,并指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战略意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

在上述的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活动普遍展开。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各级政府普遍重视利用网络进行政务公开的方式,不仅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建立了以“”为域名的网站,而且,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建立了诸如政务信息网等类似的政府网络工程。政务公开活动的蓬勃开展,证明政务公开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趋势。因为这既是实现民众的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政府自我完善的需要。「19 政务公开的思想已逐渐为各级领导所认识和重视,这必将有利于政务公开活动向纵深发展和政务公开制度的最终确立。

二、参与型行政

(一)参与型行政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1、参与型行政的概念

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2、参与型行政的特征 「20

(1)参与型行政强调的是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公布”、“公开”、“出席”、“到场”或“参加”。参与过程是行政部门(不限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与私人参与行政形成的互动过程。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双方必定存在对峙、冲突与协商、对话,是通过协商和对话来解决(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以及私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既要强调坚持原则的必要性,又要考虑灵活、机动的有用性,重视妥协的价值,达成诚意的让步和双赢的共识,实现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实现对私人利益的全面、合理的保护。「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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