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论文 税收专业论文精选7篇

时间:2024-03-20 13: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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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业论文 篇一

论文关键词:税收,收入分配,税收政策

一、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稳步增长的同时, 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 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分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新的分配体制尚未建立起来, 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农民工收入过低的问题等。

(一)少数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问题

当前我国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1978 年我国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是1.38: 1, 2004 年我国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13 倍, 高收入行业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我国的行业收入差距不是由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造成的, 更多的是因为行业的行政垄断性质导致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 主观地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二)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

1、制度内收入分配平均主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一方面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中,不同级别、同一级别的不同档次之间工资差距过小。工资未能够充分体现个人的职责和贡献。另一方面,奖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发放的, 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大,进一步加剧了平均主义倾向;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资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属于对职工工资和额外劳动的补偿。除此之外,不少单位擅自提高奖金的发放标准, 扩大范围增大工资外的灰色收入;

(三)农民工收入过低问题

1、工资率低。由于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和牺牲节假日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所谓“正常现象”,导致实际的工资率非常低;

2、 收入水平低。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 据调查,各地农民工的收入大约只能相当于本地城市职工平均收入的1/ 5 至1/ 3, 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隐性收入也算进来,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会更低。

(四)城乡、区域间收入分配问题

1、地区收入差距。1981 年到1995 年的14 年间,东、中、西部的城镇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5 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比1981年分别增长10.2倍、5.2倍和5.6倍,东部地区增幅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2、城乡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1978 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 年的2162元,增长了16.2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78 年343.4 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长了15.8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 年以前呈逐步缩小态势,1978 年为2.75: 1,1985 年为1.86: 1,但自1985 年以后,又呈逐步扩大态势,到1998 年达到2.51:1。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

(一)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城市和沿海特区开始的。这些地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惠的经济政策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的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率先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拉大了与其他地区的收入差距。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拉大了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二)高收入阶层的产生和低收入阶层的存在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随着外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外资企业的高级雇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率先富起来。另外,著名的影星、歌星、运动员、房地产开发商、优秀的科技人员等,他们的收入也相当丰厚,形成另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以分散在老、少、边、困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分散在城镇的以下岗待业职工为主体的低收入阶层。

(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基础不同造成的

我国主要是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由于生产条件较差,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城镇从事的二三产业由于基础较好,劳动生产率普遍较高,这便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收入出现较大差距。

(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扩大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偏大是同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法律、政策、管理等都需要经历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存在,为有些人利用各方面的不完善获取高额不正当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我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税制结构

1、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是在财产继承和赠与过程中,对发生的财产所有者变更征收的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起征数额较高,广大中低收入者一般达不到起征点,因而其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2、完善财产税与消费税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房产成为个人财产的主要部分,因而应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包括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内的财产税体系。从目前财产所有者的负担能力看,宜实行低税率,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还可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基,除已征税的消费品外,可以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3、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不仅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根本上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阶段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已负担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而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障税。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目前,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到个人收入的70% ,经常收入所得税收己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具备了较好的征管条件,应该实行综合课税,这样利于保护税基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偶然性所得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因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

2、合理确定扣除标准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我国现行税制实行的是标准扣除法,即对纳税人的费用成本、基本生活等因素只用一个定额(免征额)来反映,不具体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这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确定扣除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考虑应该将居民收入的那些基本的生活费用、生计费用列为扣除对象;

(2)考虑实行分项扣除法,针对不同人群的实际负税能力确定具体的扣除标准;

(3)将扣除标准指数化,即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定期调整免征额。

3、降低税率和减少累进差距

根据目前调节收入的目标,应该增加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性和减少高收入者逃避税的动机,个人所得税的高档税率应该适当降低;同时因为级距过多不便操作,为了减少较低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加大较高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可适当减少级距。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等。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刘乐山。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游宏炳。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研究[M].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4]王诚尧。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J]. 财政研究,2004(2).

[5]李娟。个人收入分配与税收调控研究。天津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

税收专业论文 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十五”期间征管改革的奋斗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这里指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的专业化分工管理体制,即征、管、查分权的管事制。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成立三个专业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三者之间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联系,形成税收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收征管体系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信息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受其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也日趋复杂。特别是当前企业的e化经济迅猛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大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要求税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而专业化的征管查格局,则以大型数据库和广域网为依托,实现数据的高度集中处理和共享,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的税务行政“官司”中,税务机关胜诉率只有15%,败诉率却高达32%,53%则是通过做工作后撤诉的,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造成的。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原征管模式在执法程序的内部监督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加上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等因素,导致税收执法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出现执法随意、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现象,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内部执法程序上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约,加强权力监督,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执法技能,从而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建立专业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我国已经加人WTO,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税收是国际国内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税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决于税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关键在于对纳税人的税款核定、审计及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确定化,尽量减少和避免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而专业化的征管格局则正是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制约和明确岗责划分,来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减少或避免随意执法行为发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提供了技术条件。

专业化征管的前提是岗责划分,形式是专业化分工,需求是部门协作。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则恰好为信息资源的传递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所以只有将岗责划分与现代化科技有效结合起来,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征管体系的效能。

二、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所以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和制约,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确岗责划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业化分工后,必面对征管查三个机构在内部分工和外部协作上明确各个机构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并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增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减少和避免因推诿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脱节和不连贯,进而影响征管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共享。专业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体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专业化的征管格局。

3.收缩机构,精简人员。我国拥有近百万税务大军,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成本较大和不适当性已勿庸讳言。要适应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体系,就应提高人员素质,实行集中征收,收缩机构,精简人员,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4.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电子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实现税、银、库联网,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纳税程序,方便税款的申报缴纳入库,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6.提高稽查质量。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质量,打击震慑偷税行为,发现、反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协作并进,促进专业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三、建立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改革目标不明确。

税务人员对改革的步骤、要求及结果不能准确把握,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响改革进程和质量。如现行的征管软件TMSIS,由于在当初设计时不支持多元化申报功能,但为了适应改革进程,尽快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就不得不对TMSIS进行增强补订程序,重新构造功能,这对于市地级以上的国税管理部门而言,只是进行修改程序的编写,而对于县区级以下的税务部门而言,则要面对的是几千户纳税人、多个数据库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将推行的CTAIS软件本身就具备这种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运行以后再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是当前不少基层税务干部存在的疑虑。产生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缺少对改革的前瞻性和预测性,缺少对改革内容的了解和准备。所以建议我们在推行CTAIS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体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准备工作,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不明,责任不清,工作程序脱节。

成立征、管、查三个专业机构,它的运行保证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内部各岗位和各专业局之间的岗责体系。我省虽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订了过渡期的业务协调方案,但由于对具体工作没有达到最细化,岗位责任划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内部手续传递混乱,业务繁琐复杂,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1.发票发售问题。现在基层税务所发售的普通发票必须先与征收局签订代售发票协议,在形式上虽然取消了税务所直接发售发票的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履行发票发售的功能;另外还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对某纳税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续传递或责任不强等问题,该纳税人利用“时间差”仍能从征收局领出发票,造成工作脱节。

2.代开发票问题。目前运行的代开发票的程序是:县局审批,基层税务所缴税和办税服务厅开发票三个环节,手续更加繁琐复杂,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金税工程岗位设置问题。金税工程在县局设9个岗位,综合科负责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税控设备管理岗;政策法规科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和数据采集岗;计划征收科负责认证和报税岗;管理局负责日常稽核岗和税源管理岗。运行的主要程序是计划征收科将认证和报税信息传到政策法规科,进行一般纳税人稽核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然后上传至市局。但政策法规科对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易把握,这样数据采集岗设在政策法规科就形同虚设,极易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现象。而将数据采集岗划到计划征收科后,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在同一单位,便于业务协调,增强责任心,更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认证、报税与申报之间存在的问题。一是时间及地点问题。目前运行的模式是企业于例征期前先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进项发票认证,然后于例征期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销项发票报税,最后回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这种运行方式不但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而且容易产生纳税人利用认证、报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不一致、税务机关报税信息不共享的这一弱点,进行虚假申报,产生偷税现象。所以在远程网络申报还未开通的情况下,对于住址在城区或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例征期前进行认证,而对于边远农村、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则可将认证、报税、申报三个环节进行合并,统一在例征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二是区间问题。由于抄报税的区间是以自然月为准的,而现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区间则绝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为准的,造成了报税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与申报数据的时间范围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审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别是将来CTMIS运行后,如何能保证报税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是我们目前应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建议应由政府进行协调,在全省范围内对会计区间进行修改,统一以自然月为准。

5.办税服务厅管理及权限问题。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县(市)局各业务科室前台人员进入原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办公,这一改革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1)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方式问题。办税服务厅应由谁负责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县(市)局业务局长直接进入大厅办公,会出现因业务分工不同,权力受限而无法拍板决策的问题;如果指定一名大厅主任或进驻大厅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管理,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2)办税服务厅的权限没有明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县(市)局各科室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行新模式后,大厅要面对的直接的税务行政执法及处罚问题,如加收滞纳金等一般性税务违章行为,办税服务厅是否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级的权限,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明确。

(三)税源监控力度不够。

对税源的监控仅仅停留在表面和静态管理,征管的“死点”和“盲点”仍然较多,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专业化管理的源头障碍。虽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税源管理上与工商和银行两部门进行联控的规定,但由于个体、私营业户的大量存在和逐渐增加,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他们可以储蓄存款或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来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规避监控,在未进行税收清算或有欠税的情况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在税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静态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动静结合的方法,全面实施监控。在静态管理上,要继续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同时在占有大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纳税评估制度,对纳税人实施预测性监控,对个体户按照《最低税额标准办法》进行双定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落实《小规模纳税人评估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参照涉外企业管理的评税制度进行预测,全面对税源的动态进行预测和分析。在动态管理上,通过政府协调,打破部门信息各自占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的局面,建立税务机关同工商、银行、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进入或退出任何一个渠道时都能得到监控,从而达到动态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报问题。

多元化申报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准确、低成本的申报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但我们的改革应着力于适应中国现代经济的“二元”结构,不能让现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现实的征管条件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县城城区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须的,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山区、老区,就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元化的措施进行税收征管,稳步、循序渐进地推进专业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过急,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由于旧的税收宣传观念的存在,以及受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素质的影响,社会大众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较差。以辉县为例,全县山区面积占2/3,1700余户农村个体纳税人散布在全县20多个乡镇农村,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较低,纳税意识不强,即使目前实行的“一元化”的税务所大厅申报,也是在催报催缴的情况下完成的。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纳税人已在银行存够当月的应纳税款,就目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难实现。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在心理上和行动上不愿意接受,另外,农村纳税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电话申报方式来说,因数字较多,不易记忆,操作确有困难。第二,即使纳税人乐于接受,就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而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时,又可以同时办理领购发票、税法咨询等涉税事宜,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报过程中、由上级要求进度,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政策变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报比例。据了解已经出现税务所通过验证时机,大量注销那些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业户,将之转为临商户进行管理,在数字上片面地达到了多元化申报的比例要求,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大量的税源、税款的流失,这与我们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在农村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中,应切合实际,加强宣传,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行。

(五)加强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着由于岗责不清,分工不明,对信息资料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造成选案准确率低,查案不透,制约机制不力,处罚不重的现象。应进一步完善计算机选案指标,提高准确率,严罚,并分析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

(六)关于税收成本问题。

我们作为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激发了改革的活力。但我们还应冷静地思考,改革是否也给我们带来了负面影响,即改革的成本问题。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消除负面影响,降低税收成本一,也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通过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税收论文范文 篇三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税收流失”日益成为各国家不得不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在对外开放的格局下,税收流失不仅使经济运行的秩序紊乱,更主要的是它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防范税收流失已成为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受税制条件、税收成本、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等因素的制约,税收流失现象还依然存在。税收流失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税收流失作为税收征管当中的难题,一直在困扰着税务工作者,同时也威胁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综合运用系统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既是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需要,也是指导治理我国税收流失实践的需要,更是落实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以及“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略。有鉴于此,本文正是在借鉴中外学者和我国税务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税收流失概念入手,对税收流失的规模、影响与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列举了一些造成税收流失的渠道,借鉴国际上治理税收流失的经验,对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提出了一些对策。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研究框架、方法。

第二章是税收流失概述,就税收流失的定义、分类和测估方法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和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首先就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从地下经济和地上经济两个方面测估了我国税收流失的规模。

第四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和影响。首先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法律不完善、纳税环境恶化、税收征管不严、处罚不力等方面分析了税收流失的原因;其次,就税收流失的影响从对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影响和税收法制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五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税收流失实际,就税收流失对策进行了探讨。从完善的税收制度,健全的法律保障和严厉的税收惩罚并重,合理的机构设置,分工明细的制度设计,广泛、充分的税收宣传和高素质、高操守的中介机构,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优化治理措施从优化纳税环境,强化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加强税收立法和征管,调整现行税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税收流失;规模测算;纳税;对策

Abstract

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tax-losinghasbeenemergingasacommonglobalissueconfrontedbyvarioussovereignties.Undertheopen-uppolicy,itnotonlydisorderseconomybutalsothreatenseconomicsafetyaswellassocialstability.Sopreventionoftax-losinghasbeenafocusoftaxreformsinvariouscountries.Thisthesistriestogiveadeepinsightintotheeye-catchingproblem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andcomeupwithasetoftentativesolutions.

Alongwiththecontinuousdeepeningofeconomicreform,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China''''staxsystemreformhasachievednoticeableresults.However,duetoChina''''staxsystemconditions,taxcosts,weakcivictaxsense,andsoon,thelossofrevenueisalsostillexists.Taxlossesalreadybecomeaseriousobstacleto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lossofrevenueasone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difficultproblemswhichnotonlyhavebeenplaguingtheInlandRevenueworkers,butalsoathreattothecountry''''ssustainedeconomicdevelopment.Therefore,fromtheintegrationoftheoryandpractice,integrateduseofsystematicresearchandempiricalanalysismethod,doingthisstudiesoftheissue,notonlycanstrengthenChina''''sacademicresearchinthisareaneeds,butalsoguideourtaxlossespracticegovernanceneedsanditistoimplementtheStateCouncildepartment’sstrategyofthe"taxesaccordingtolaw,andstrictlyrunteam,technologyandmanagement,"and"plugtheloopholes,punishingcorruption,recoverunpaidtaxes".

Followingtheusualway"raisingquestion,analyzingandthensolvingit",thethesismainlyconsistsoffiveparts.

Thefirstchapterisanintroductionwhichintroduces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currentresearchsituationathomeandabroadandtheframe,methodofthispaper.

Thesecondchapteristaxlossessummary,whichcoversthetaxlossesdefinition,classifiesandmeasuremethodofhowtoestimatetaxlosses.

Thethirdchapteri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inourcountryandtaxlossesscalecalculating.Firstly,itanalyze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secondly,fromgroundeconomyandgroundeconomy,twoaspectsmeasuresthescaleofourcountrytaxlosses.

Thefourthchapterisourcountrytaxlossescauseandeffect.

税收专业论文 篇四

关键词:税收学专业;关税;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159 -02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学本科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科,是近年来社会需求增长较快的一个新设专业,它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学生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能力。目前全国有47所高校开设税收学本科专业,但罕有以关税为特色的税收学专业。因此,进一步找准专业定位,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是提高税收学(关税特色)本科教学质量的重中之重。本文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直接、广泛获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对具有关税,特色税收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问卷调查与结果分析

(一)问卷设计与问卷搜集

根据税收学专业的服务面向以及就业去向,对社会各界分门别类地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对象包括:税收征管机构的公务员、税务类中介机构群体、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公司)、高等院校等四个群体,针对不同性质的调查对象设计3套不同的问卷,调查了解其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培养目标和素质要求以及对我院税收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网络问卷以及现场问卷等调查方式搜集问卷。

(二)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

以本次问卷调研结果为基础,综合分析我国税收学专业本科人才需求状况以及对税收学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与课程设置、素质技能培养等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调研社会各界对关税特色的税务人才培养的需求和要求,进而为进一步优化我院税务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客观依据。问卷分析的结果有如下结论:

1.税收学专业本科人才需求情况与就业前景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8%的被调查者认为涉税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非常青睐和比较青睐具有税收学专业本科背景的毕业生,说明税收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受青睐程度很高,就业面广,人才需求旺。同时,82%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我国高校培养的税收学本科毕业生能够适应和基本适应社会需求,说明税收学本科毕业生培养质量的社会认可度较高,适应能力较强。此外,70%的被调查者需要具有海关税收背景的人才,20%的被调查者是不确定,只有7%的被调查者是不需要,可见培养具有海关税收特色的税收学专业人才有比较广泛的社会需求。

2.税收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人才培养定位在专业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纲举目张的作用。本次问卷设计中共有4道题对其进行了专项调研,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本科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国际化)、创新型人才,即应具备扎实的税收业务素质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较好的外语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心理素质,一定的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素质。

3.税收学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置是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具体方案。因此,只有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相配套的课程体系才能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从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被调查者普遍认为现在税收学本科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存在实践课程太少,专业课程中不注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课程内容老化,没有随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等问题。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开设税收理论与税收学原理、中国税制、税收稽查、税收筹划、税收管理、税收实务、税务会计、国际税收等税收专业核心课程非常重要,使学生具有系统扎实的税收学专业基础。同时,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应该开设财会类板块(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课程)、管理学科板块(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经济学板块(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以及信息学科板块(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税收电算化等)、法律类板块(经济法、行政法等)、实践操作类课程等相关课程,培养复合型、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才,增强税务专业人才的社会适应能力。

4.培养应用型税收人才的调研情况分析

作为教学型的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是基本职责。本次问卷中设计了5个问题对此进行调研,被调查者非常重视实践能力培养。被调查者认为完善税收学本科实践类课程设置体系很重要,认为设置综合仿真模拟实验课程、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和课程实验是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主要途径,参加各种学科竞赛、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和夏令营等是必要补充形式。被调查者非常重视大学生实习实践教育环节。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实习实践时间应在半年左右,应安排在大三暑期和大四的第八学期。毕业论文应该以案例分析论文为主,研究报告型、调查报告型次之,学理型论文为补充的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多数被调查者还认为,税收学专业师资必须具备较高的学历、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授课技巧、取得高水平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丰富的社会活动和实践背景,教师讲授仍然是主导教学方式,建议在授课过程中多采用讨论、课程实习与参观考察、课程实验、视频教学、专家讲座等教学手段,培养学生学习、研究、实践等多种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税收论文范文 篇五

「内容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1)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 税收立宪 形式 一、 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权利请愿书》创制了不承诺课税原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又一次限制。1688年的《权利法案》再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禁止课税的原则。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也和税收有关。1765年,英国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人民高喊着“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爆发了人民起义,随后召开的纽约议会会议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类天赋的人权”。在《权利和不平等条约》中声明:英国国王在美洲的臣民与英国本土的臣民一样,都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征税唯一的合法机构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在1774年又因税收问题引发了“波士顿茶叶案”,第一届大陆会议起草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响亮的口号。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也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具有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时制定或修改法律,任意对人民横征暴敛。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要求巴黎高等法院通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计划,国王的专制和横征暴敛激起了法国人民的反抗,1789年,巴黎市民攻陷巴士底狱,全国掀起了革命热潮,8月26日,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提出把赋税、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人民,并提出了租税平等原则,扩展了租税的权利。 二、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目前,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税收相关内容,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宪政历史、传统等差异,税收在宪法中的位置、内容和重视度,都各具特色。从对各国宪法和我国宪法的比较,可发现各国都很重视税收,不仅把它当作公民的基本义务,还把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阐述了本国税收制度的原则、税率,甚至税率和减免税,此外,对议会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些国家在关于国家经济制度或财政制度等章节中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原则、税制模式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的国家 还专门强调了所得税和累进税率。 1.马来西亚宪法在第七章“有关财政的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征税。非经联邦法律规定或授权,联邦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任何国家税或地方税。” 2.约旦宪法在第七章“财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税捐。税捐不包括国库根据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征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包括国有产业上缴国库的收益。政府应根据累进税率原则征税,以实现平等和社会公正。但是征税不得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或超过国家经费的需要。” 3.法国宪法在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规定议会通票通过的法律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做平等的分摊。”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二)一些国家在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1.泰国宪法在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人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2.意大利宪法在第一编“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第四章“政治关系”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原则制定。” (三)一些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和国家经济制度的章节中都有涉及税收内容,不仅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对税收基本制度、税制原则、税率设计等内容做了或概括性或详细的规定。 1.日本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在第七章“财政”第八十四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2.印度宪法在第十二篇“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中第一章“财政”总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课征捐税。”并对联邦与各邦税收收入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西班牙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自由”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查抄性质的。”第七章“经济与财政”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四)一些国家在议会的职权或立法事项中规定了税收内容。 1.律宾宪法在第六章“立法机关”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则应统一公平。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范围内的其他税或关税。慈善机构、教堂及其所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院、非盈利的公墓,以及所有实际上直接专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增添设备,应予免税。非经国会全体议员通过半数,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 2.美国宪法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三、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一)在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宪法大纲》中在“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规定:“臣民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二)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一章“会计”规定:“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三)在《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一章“总纲”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缴纳赋税的义务。”第四章“经济政策”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四)在1954年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五)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没有税收的相关内容。 (六)1982年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四、关于税收立宪 (一)税收立宪的理论 税收立宪指的是要在宪法中对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规定。税收立宪的基本理论来自于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他认为,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宪法来防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过度扩张、限制税收收入来源等,这就是“财政—货币宪法”,而财政立宪主要是税收入宪,其中的两个关键是在立宪阶段确定税收结构和以立宪的方式按投票者的意愿来对税收的合适数量进行限制。日本著名的税法学专家北野弘久指出,在现代宪法条件下,租税在整体上是为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即“福利目的税”。在租税国家体制下,租税的征收与支出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作为纳税者的人民享有对符合宪法目的的租税的征收与支出而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这一由宪法直接引导出来的新人权被称做“纳税者基本权”。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首次阐述了体现宪政民主精神的税收平等原则,即国民应根据其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纳税额度需国民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多少来确定。 (二)必要性 1.宪法和税收的特性决定了其必要性。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根本原则。税收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也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因此,有关税收制度及其原则应该在宪法中加以规范。 2.税收法定原则决定其必要性。西方宪政史证明,只有将征税权在宪法中加以确定,才能限制政府征税的权力,进而保证征税权的合法性问题,即税收必须依据宪法才能开征,也必须依据宪法才能支出,人民也只依据宪法才会纳税。 3.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决定其必要性。根据租税国家相关理论,人民要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就是为了实现宪法赋予的和平、福利和自由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国家征收和使用税收,也应界定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费用的范围和限度之内,符合宪法中有关人民的和平、福利和自由目的。在国家与人民的税收关系中,国家税权的行使和人民纳税义务的履行,都蕴涵着人民的基本权利。 (三)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陷 1.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显得过于简单和空洞。仅规定公民依法有纳税义务,不能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无法解释为国家征税权的宪法依据。 2.过分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而忽视公民在税收征纳中的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地位低下,成为被管理对象,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法律关系不平等,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3.由于宪法对税收基本制度和原则都没有作出规定,又没有相关的宪法解释和税收基本法,导致了我国税收法律地位的弱化和大量行政规章的盛行,低立法级次显然无法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目前,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仅3部,其余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 (四)税收立宪的内容 税收立宪是把税收基本制度和原则写入宪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和人民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二是税收公平原则,即税收必须根据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由全体纳税人公平负担,这是最基本的税收征收原则。三是公民最基本的税收权利,即公民对税收立法的参与和监督权、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权;四是征税权的划分,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税方面权力的划分。 (五)税收立宪的形式 从对各国宪法中税收条款的分析来看,税收立宪的形式主要有三个基本 形式:一是分散型,即涉税条款分散于宪法各章节中予以规定;二是集中型,即设专门的财政章节规定;三是分散加集中型,即既在宪法不同章节规定,又设专门的财政章节规定。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第三种类型。 由于我国已经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目前财政立宪时机不成熟,因此,我国的税收立宪形式适合采用分散型。具体而言,一是在宪法总纲中,应规定税收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两项最基本的税收原则。二是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保留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增加公民对税收立法的参与和监督权、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权等基本的税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三是在“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的权力和对税款支出的监督权。 参考文献: 1.张守文著:《税法原理》(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载于《法学》,2003年第9期。 注释: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1年版,第11页。 以下所引用的各国宪法条款,均引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王鸿貌:《税收立宪论》,载于《法学家》,2011年第2期,第128页。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12期。 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12期。

税收专业论文 篇六

关键词:会计;税法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064-03

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学习中级财务会计、税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管理等会计学核心课程的基础。根据近期人事部的人才需求预测报告,税务会计师在会计类职业中已经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培养既能够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够熟知税收相关法规的会计学专业学生已成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之一。开设税法课程对培养既具备一定税收基础理论,又具有一定实务操作能力的学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不断提高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水平,进行课程改革成为会计学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1.法学本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一层次来说,税法具有法学的一般本质特征,结构上具有逻辑性、严密性和系统性;在言语上注重简明、严谨和明确;内容上抽象、晦涩。但是,会计学专业所开设的税法课程却又不同于法律专业所开设的税法课程,两者所涉及的侧重点不同。会计学专业的税法课程应侧重于涉税实务,而法律专业所讲授的税法则侧重于法理的角度。

2.学科的交叉性。税法是一门将多学科的知识融汇到税收法律政策中的课程,如会计学、财政学、金融学、法学等。要想全面、正确、透彻、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税法课程,就应该同时掌握会计学、财政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并探究各学科课程之间的规律性及内在联系。会计学专业的税法课程,不同于财政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财政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着重于讲授税收相关理论;更不同于法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法律专业着重于从法理的角度讲授税法。而会计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则是建立在多学科交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作为会计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该更多地从会计与税法的关系角度讲授税收知识。

3.课程内容的时效性。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税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税收的固定性。但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税制要素的内容也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而进行的调整和改革,因此税法课程强调知识和内容的时效性,这也决定了税法课程的教材应该实时更新。

4.知识点的逻辑规律性。税法课程,由于其内容涉及到的知识点比较多,表面看来比较琐碎,但从总体上来看,各个知识点之间均存在着强弱程序不同的内在联系。例如,税收实体法都是围绕着税法的各个构成要素对征纳税双方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具有一定的逻辑递进关系,即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税基、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款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而税法教材中的各税种也基本是按照这一逻辑顺序安排内容的。

5.教学的实践性。应用型本科的培养目标一般都定位于培养具有一定知识深度、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因此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应力求“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以实践教学为基础”。

二、目前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模式过于传统。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学专业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大多采用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即授课地点固定、教材固定、教学方法“填鸭式”。一方面,教师只注重税法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课堂上没有充分的思考空间,缺少互动。另一方面,教师往往习惯于照本宣科而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不够重视,结果是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仍然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知识的境地,导致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动手能力异常薄弱。再者,许多专业教师自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只能对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把讲授的重点放在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对办税流程也不作讲解和展示,使税法课程的学习变得简单和空洞,缺乏互动性和实用性,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力受到了制约。

2.讲授内容缺乏内在联系。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专业教师一般都是根据教材的内容按照税种的先后顺序对单个税种进行独立讲授,基本不去考虑各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学生来说对税法中的各个税种的理解也是相对孤立的,因此很难从企业的角度或从整体出发对各个税种进行把握,更不可能从专业的角度联系到税法与会计两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

3.重理论轻实践。应用型本科所培养的应是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应用型人才,故税法课程教学也应当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行并举。税收实践教学对于学生来说是培养其综合应用能力,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但就目前我国的高校的会计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少备有专门的税收方面的实验(训)设施。同时,部分高校专攻税法方向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而有实际税收实务经验的教师且是少之又少,这直接导致整个税法课程教学的重理论、轻实践,在对各税种的讲授过程中,学生没有实践操作的机会和实践操作环境,很难调动其学习的主动性。这一现状不可避免地弱化了学生对税收知识的实践能力,导致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动手能力弱、创新素质低等诸多问题。

三、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创新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可以在继承传统的讲授法基础上,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对教学方法的设计和实施进行创新,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税种建立诸如“增值税办税业务”、“消费税办税业务”、“企业所得税办税业务”等教学工作项目,每个工作项目都要进行从分散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到最终的纳税申报表的数据的判断和归集等与实际工作中相同的过程。另外,还可以采取分角色实训法,由学生交替扮演不同企业、不同操作方式下的不同角色,有利于实现学生从不同角度得到技能的全面训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一方面,针对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师不但应该掌握扎实的税收理论知识,还应具备丰富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等实践经验。学校应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或业余时间到企业、税务部门进行顶岗实习或锻炼,了解社会和相关行业的现状,搜集原始数据和会计和税务资料,提高教师的实验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专业教师应加强相关科目的学习,对于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师而言,不仅应掌握税法课程知识,还应该掌握会计学、管理学等其他课程的内容,做到讲授课程时不孤立,能够对相关知识融会贯通。

3.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一方面,学校应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并对实践教学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要具有渐进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根据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就业素质的要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及时调整和拓展税收实践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将税收模拟实验引入会计综合模拟实验室。目前,各院校的会计学专业都基本设有会计综合模拟实验(训)室,在进行会计综合模拟实验时,可以引入税法实验模块,按照税款缴纳的流程,让学生模拟不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具体税种的纳税申报,并实行岗位轮换。通过模拟实验,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宋媛光。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10,(33):114-116.

[2]陈云兰。项目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1,(3):141-142.

税收论文 篇七

一、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重新解读

(一)税收要素的传统学说的不足

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学界亦称为税收要素或课税要素,是在实体的税收规范中,所规定产生税捐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而属于一项总括的概念。[3]它所解决的是税收之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形成问题。学界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是较为深入的。如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以及税率五种。[4]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税捐主体、税捐客体、税捐客体的归属、税基、税率。[5]此外,我国学者则提出了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税收要素。[6]

从税收之债的成立的角度来说,学者们对税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体说来,纳税人仅仅代表了税收之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承担税款给付义务的税收之债的债务人,作为享有税款受领权利的税收之债的债权人则并未予以反应。尽管以税捐主体取代纳税人,足以弥补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税客体仅仅表明税收之债所依存的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为各个税种相互区别的标志,却很难表征税收之债成立与否。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为其征税对象,但单纯的商品或劳务的存在本身并不会产生增值税的税收债务,而仅仅在商品经销售或劳务经提供之后,税收债务才会现实的发生。税法上所规定的征税客体,仅仅限定了税收之债所指向的对象,而该对象只有与税收债务人的经济行为相联系,才能现实的导致税收之债的发生。我国学者对税收要素的总结几乎囊括了对税收之债产生影响的所有要素。但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环节所涉及的仅是征纳的程序问题,即如何以及何时履行债务的问题,并不影响实体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措施也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7].但税收优惠措施仅在个别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税务争议本身即是针对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争议,并不最终决定税收之债的成立与消灭。而税收法律责任是在税收之债未被完全履行时由相关义务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在税收之债成立之后发生的,也不会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二)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

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是否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进而成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与税收权力关系理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基于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债务,只有在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税收之债的数额时,税收债务才现实的发生。这以奥托﹒梅耶为代表。基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之债于课税要件满足时成立。征税机关核定税额的行政处分,只是在于确定已成立的税收债务的具体金额,使得税收债务人能够现实的履行其义务。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只影响税收债权的行使而不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即认为税收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租税债务而必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隔该税收债务的成立。税收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前提。即为此说的代表。

两种学说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权力的介入是否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基于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债务的成立与否,只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关,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预。以稽征机关的核课作为债务成立的前提,则稽征机关是否核课,何时核课都不可避免的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况稽征机关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满足课税要件的事件发生时及时予以评价。税法要求“对相同的经济事实应以相同的评价”[8],在评价时点的差异上亦必会影响各个债务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课税处分被变更或暂时被撤消时,其债务的成立时间亦难以确定。[9]此外,纳税申报作为债务的履行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采用时,税额通过申报即可予以确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核定处分是没有意义的。核定处分和纳税申报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债务数额,而非创立新的债务。因此,为确保成立税捐债权债务的法律效果对于一切税捐义务人均适用相同的基准时,而不受不同的税捐核定的时点的影响,应以法定的课税要素满足时为准[10].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不应成为税收要素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新解

就笔者看来,借鉴私法之债中相关学者对法定之债的构成要件的归纳与总结,税收之债应包括以下要件:

1.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亦即税收债务关系之当事人,应包括税收债权人和债务人。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的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债权人是为国家,国家是所有税收利益的最终享有者,税务机关不过是国家的人,仅仅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是代行税收债权的主体,债权的行使后果必须归属于国家。当前在我国行使稽征权的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农业部以及财政部。

关于税收主体,更为重要是无疑是税收债务人。从抽象的层面来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为纳税人。具体而言,本国公民享受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应当为此而支付对价,并无疑议。而外国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税收联结而受一国管辖而承担税收债务。我国宪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已将所属的公民纳入潜在的税收债务人之中。这是从政治意义的角度来判明主体资格。但亦有学者认为,一般系以可以体现经济上给付能力或在技术上可以被把握经济上给付能力者,作为税捐权利主体。[11]即在税收债务的承担中,仅有政治意义上的联结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握经济给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

这仅是从抽象的阐明何为可能的税收债务人。在具体的税收债务关系中,税收债务人还需由各个税种法明确予以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债务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在营业税和消费税则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承担,即意味着须无偿转移一定的财产与国家。这必然会造成对税收债务人财产的侵夺。因此,关于税收债务人的规定应有议会严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使公民在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可以预测自己是否会因此而承担税收债务。

2.应税事实的发生或存续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1)发生某项经济事实

,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12]税收应保证其侵夺公民财产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潜在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实现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础,仅在于某项经济事实的发生。静态的财产存续是难以表彰纳税能力的。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种经济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体间的分布,达到国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该经济事实并不仅限于经济行为。从事经济行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税,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财产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税。如1969年台上字第1415号判决即认为,土地增值税,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涨价为标的。[13]

(2)该项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

所谓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亦即该经济事实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与经济后果经由税法评价,属于应纳税的范围。由于课税必须和表彰经济给付能力的标的、状态、或事实经过相联结,[14]因此,必须切实把握何种经济利益属于“可税”的范围。有学者认为,一项经济利益必须具备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税”的。[15]首先,由于国家收入是由私人财产的收益中分享,性质上即为对人民自由权及财产权的限制。租税之对象限于所得及消费,不得及于私有财产本身。[16]为避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租税应尽量不及于财产本身,而仅对财产上的增值部分为征收。其次,由于税收中性的要求,为避免由于征税给市场竞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亦要求仅于某项经济收益发生时,对该收益进行征税。最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时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体的收益而言,包括诸如商品(包括劳务)的销售收入,各类主体的所得,源于财产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为征税对象,便形成了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这三大税收的划分。[17]

(3)经济事实可归属于税收债务人

为成立税收债务,必须在发生的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可归属性”即关注该经济事实与特定的税收债务人有某种结合的因素。此种归属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所有关系等而实现结合的。但这仅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来考察纳税人与某财产的关系以实现税法评价具有某种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体性。在民法对某种经济事实的形式归属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生活的实质时,税法即有可能越过相关的民法的形式归属而直接考察其实质的经济归属,即税法的可归属性更重视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的实质性联系。因此,有学者主张,应在归属性中导入实质课税原则,认为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之相同经济利益,应课以相同的租税。对有关课征租税构成要件之判断及认定,自应以其实质上的经济事实关系及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为之,而非以形式外观为准。[18]在当前诸多的税收规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盖某项经济事实的实质归属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因此,更应注重对实质的经济归属的考察。

3.税基和税率

税基即课税计算基础或课税标准[17],即是应税客体的数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纳关系中具体“可税”的量化的收益的额度,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19].如所得税中的所得金额。以此为基础,适用税率,即可计算税额。

税率是指对于税基应纳税捐金额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税的深度,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税基和税率相结合即可确定税额的具体数量,明确税收债务所实际及于的财产范围以及税收债务人实际承担的税收债务的范围,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核心,同样必须在法律中予以确定。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当严格的依税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到实体的层面,要求当且仅当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税务机关才现实的严格依照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范围行使债权。

(一)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税收之债的发生时点关系到已存在的债权何时得以现实的行使其请求权。如果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关注的是是否发生债的关系及其具体的状态,那么税收之债的发生则关注何时成立债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对于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我国税法并无统一规定。而由各个税种法分别予以规定“纳税期限”。《税收征管法》亦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并无对纳税期限的起始点予以确定的标准。一般认为“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在纳税期限之前征税机关不能征税。[20]就笔者看来,纳税期限应自课税要件满足时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为止。而新《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而在纳税期之前纳税义务是否已经成立尚不得而知,税务机关以何为据认定其有逃避纳税行为,以何为据行使债权,又以何为据确定债务数额。就此看来税收保全制度的规定违反了课税要件满足时税收债务始成立的要求,应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为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关乎税收债权于何时得以行使,纳税人何时承担债务,因此,为避免不当的期前债权行使与期后延期行使,应有必要按税收构成要件实现说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时成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以使征纳双方可据以按时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税务机关仅在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后才能向税收债务人行使税收债权,而税收债务人也仅在税收构成要件满足后始承担税款的缴纳义务。

(二)税收之债的成立与行政权力无涉

1.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成立无裁量权

税收之债的成立仅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有关,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税。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前提下,国家的税捐债权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权力的介入为前提。对税收之债的成立,应排除法律效果层面的行政裁量权。税收机关的核课行为仅仅是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情况的认定,进而确认税收之债的实际存在及其实际数额。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只能于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于授权的范围内依税收构成要件所决定的税收债权的范围确定并行使债权。它无权随意创设税收之债,也无权随意减少税收债权的数额,仅有如何实现税收债权的自由而无变更税收债权的权利。因此,税收之债的发生及范围并不取决于行政裁量,税务机关在租税法内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原则上并不能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2.税收之

债不容和解

税收之债是为法定之债,因此,无论是税收债权人还是税收债务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即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就税收债务的内容及征收日期、方法进行的和解或达成的协议,都不足以改变税收之债的成立及所确定的债务的范围。租税之额度不容税捐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私下妥协,让步达成协议,而应完全依法定之课税要件课征,[22]税捐协议或税捐契约原则上为法所不许。

此外,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就各项税捐债权所达成的税捐契约不足以改变税收构成要件被满足的事实进而改变税收债权成立的事实,基于税捐债务关系的请求权的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进行契约协议,约定由该第三人负担债务时,则此项约定对于税捐债务关系之请求权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影响,亦即其并不影响公法上的税捐债务关系。

3.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与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由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是否成立,并由此确定税收债权的范围,因此,税务机关为证明税收债务的存在,应当首先证明有符合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的存在。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于税收债权的成立和税收数额的提高的事实,税务机关应当负有客观的举证责任。在此范围之内,国家承担无证据的后果,倘若未能确实认定其事实存在时,则不论是对确认税收债务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负担还是减轻负担的或给予优惠的事实,税务机关均不得加以斟酌。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对可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关系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而无法判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满足时,税务机关也仅得对已确信已实现的事实关系所确定的权利范围行使税收债权。

为此,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对税法所规定的各个税种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的了解,掌握对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进行可税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发生时,能够依据税法所规定的抽象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何种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

三、结语

在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尔拜特。亨泽尔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之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经历几代税法学者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对各国税收法治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税收之债也成为新型的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另一种代名词。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对税法理论进行全面的重构,也成为近年来税法学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为税收之债认定标准的构成要件,学界似乎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对其进行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理念的重新解读。构成要件的概括仍简单以税收学上的认定标准为蓝本,使得税收构成要件理论无法融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之中,更影响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作为基本的学理基础,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进行全新的总结,是相当必要的。

税法的侵权法的特性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法定性和严格的拘束性,这也就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在税收债权实现中的基础性地位。从实体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即是税收成立的法律标准,只有依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税收债权进行税收征管,在此范围内的税收债权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从程序上说,税款征收程序是为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服务的,征收程序的展开应当是围绕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满足的认定而展开,并以此为核心安排其债权行使的顺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说,税收之债成为税收法治构建的新平台的话,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恰恰成为税收法治起始的基础性内核。

「注释」

[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页。

[2]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第2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59-87页。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页。

[4][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学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

[5]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页。

[6]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页;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7]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9]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0]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页。

[12]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1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50页。

[14]参见陈清☆www.shancaoxiang.com☆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页。

[15]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19]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页。

[20]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2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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