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优秀8篇

时间:2024-01-06 1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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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一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理论关系

(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

1998 年世界企业发展委员会就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了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的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小区、社会的生活质量。经过众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不断研究之后,可以概括出他们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包括了经济性、法律性、道德性、慈善性。企业最基本的价值观是在遵守国家法律范围之内,追求企业利润的增长,除此之外,还应自觉地承担其社会责任,一般包括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职工权利、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助公共设施、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1995 年Archie B.Carroll 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 ,CRS model) ,分别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四个方面。经济责任就是指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功能就是减少成本,创造利润,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法律责任则规定了企业的任何商业行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交易行为都应遵循规章制度,任何产品和服务都应符合法律标准,并做到依法纳税。道德责任是一种企业的自发行为,是一种道德标准,它传递的是一种被大众所期望,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品牌文化建设,员工的教育与发展等方面,并尊重企业所在地居民的意愿,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社区建设。慈善责任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一种行为,通常指参与慈善活动、救助弱势群体等。任何一个有影响力的企业,都不仅仅只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应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文化形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 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象

1984 年,弗里曼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些主体的利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益相关者密不可分,在企业生存和发展阶段,利益相关者投入生产资源,承担经营风险,规划企业发展方向,监管企业发展动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仅是企业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更应满足各方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诉求。本文主要根据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方式来划分,将其划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利益相关者。

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是指直接与企业发生市场交易行为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 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员工、消费者、供销伙伴等。对投资者而言,股东价值最大化,较高的资产回报率就是企业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而债权人则要求企业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到期有能力支付本息。企业员工则希望企业能给予他们足够的报酬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相应的权益。供应商与销售商作为企业经营的商业伙伴,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休戚相关,期望获得公平合理的商业交易行为。消费者作为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当然希望企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间接的利润相关者是与企业发生非市场交易行为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社会团体、媒体、生态环境等。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定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规划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引导企业遵循相关的制度,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团体和媒体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者,同样地,也需要大肆宣传企业应尽的社会的责任。近年来,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不在少数,如何更好的让企业的发展与生态环境和平共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废气废水都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生活的不便,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治理费用。

无论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还是间接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轨迹。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都是作为优秀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三) 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履行上述社会责任必然会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那岂不是会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减少,答案是否定的。履行社会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和利润的减少,但从企业长远的角度远看,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了良好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这种竞争力却是独一无二的。

单纯的追求产品数量的增长在一定区间内会导致利润的增长,一旦超过相应的增长区间,数量的增长反而会导致利润的减少,而此时,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采取科学有效的经济增长方式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其中的一个方法就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的售价,而企业品牌、公司形象、企业文化等都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奢侈品之所以成为奢侈品,就是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品牌溢价高。而提高品牌溢价能力,与长期有效的履行社会责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能够确保利益相关者持续的向企业投入资源,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化发展。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突破贸易壁垒,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鼎力支持,有助于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投入生产资源,扩大生产线,实现规模经济,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工作效率,也会提高顾客对企业的认知度,形成重复购买行为。所有的这一切,逐渐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管理者应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

虽然不少中国企业每年都会组织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认为就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社会企业文化,但是,我们对此的认识不应该这么狭隘。从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这个四个方面来认识,如果连最基本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都没做好的话,谈何社会责任。一座高楼大厦如果没有坚固的基础,再美丽的装饰,在地震面前也会轰然坍塌。企业同样如此,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或服务如果没有过硬的质量保障及良好的体验效果,再多的公益活动都不会帮助企业实现有效的经济增长。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应该是全方面的,它包括依法坚持诚信经营、依法自觉纳税、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改善企业研发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追求利润增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企业职工权利,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等等。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管理者不要因为短期利益而背弃社会责任,推出劣质的商品,愚弄消费者。一个优秀的企业家,是懂得如何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声誉,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提高企业效益。

企业社会责任感论文 篇二

谈企业文化与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感

摘 要:企业文化是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形成的特定的观念系统,对企业员工的个体和群体具有约束和导向功能,能够激发员工的内在动力,影响员工的价值取向,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最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企业文化;社会责任感;核心竞争力;思政工作

一、企业文化的含义和内容

企业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经历了风风雨雨逐步形成了独特的精神能量和价值观念,人们对企业文化有着不同的理解。《辞海》对企业文化的定义是“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征的一种基本精神和凝聚力,以及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并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由三个层次构成:(1)表面层的物质文化,包括厂容、厂貌、产品造型、产品质量等。(2)中间层的制度文化,包括管理体制、人际关系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等。(3)核心层的精神文化,包括经营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社会责任等,被称为‘企业精神’。”[1]

从这个定义来看,企业文化的要素应该包含价值观念、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等,由此可见,企业文化对企业员工来说,不仅具有精神层面的导向作用,而且具有行为层面的约束作用,能够对员工的思想意识形态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而且逐渐深入的,员工在工作时能够时刻体会到企业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在处处充满企业文化的氛围中体会到企业的核心精神和人文价值。如果在企业精神中充分体现其社会责任,将在无形中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使员工以更强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出谋划策,从而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文化的功能与员工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文化是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形成的特定的观念系统,企业依赖企业文化整合内部力量和资源,形成企业竞争优势,实现战略目标[2]。而社会责任感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坚持道德上正确的主张、坚持实践正义原则、愿为他人作出奉献和牺牲[3]。本文从企业文化的功能着手,分析其在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最终如何达到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一)企业文化对员工的群体行为具有导向功能。

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在企业文化中都有所体现,如果获得员工群体的认同,将对其行为产生引导作用。而企业的战略目标必然包含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也必然是广大企业员工共同的责任。优秀的企业能够利用其良好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的群体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相一致。目标和方向与企业一致,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都会不断增强,并产生强大的正能量,坚持实践正义原则。

(二)企业文化对员工的个体行为具有约束功能。

从人文角度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阐释,是企业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企业的各种制度、规范的冰冷面孔之后,对企业员工形成非正式的、不成文的约束,充分发挥员工的自我意识作用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成为员工思想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对员工的个体行为产生约束力。在当前社会责任制度部分缺失的大环境下,企业文化中的规章制度成为社会责任制度的有效补充,完成了社会责任在企业生产范围内的具体实践,而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感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增强。

(三)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内在动力具有激励功能。

企业的终极目标之一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与员工个人利益的基本需求也是一致的。虽然我们不能仅仅追求物质利益,但是,通过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制定合理、公平的奖励制度等方式适当地给予其整体福利,增强其公平感,就能够有效地激励员工,使其充分发挥内在动力,在追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达到非经济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激励之下,员工更能够产生社会责任感,愿意为他人付出和奉献,甚至做出一定的牺牲。

(四)企业文化对员工的价值取向具有凝聚功能。

作为企业文化核心层的企业精神,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企业文化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不仅充分体现在员工的个人利息上,更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优秀的企业文化,在价值取向上有着更高层次的追求,在精神层面应当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聚集到企业中,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员工群体,更能够齐心合力、坚定自己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坚持道德上正确的主张,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员工的社会责任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动力

[2]张开云,叶为真。企业文化再认识―――内涵、功能及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2):117-118。

[3]百度百科。社会责任感[EB/OL]。[2013-11-20].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三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研究较早,最具权威性的就是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 “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其资源来增加它的利润”我国相关人士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维护和促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法律责任,通过道德约束的道德责任,以及介于二者之间协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现实的软法责任。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容的厘定,不难发现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获取利润,即具有了经济责任的属性; 同时法律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了法律责任的属性; 再者道德对企业的约束使得企业需要履行社会公众对其的普遍性要求,即具有了道德责任的性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是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然,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强行性规范也同样间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如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中的相关强行性规范。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第五条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社会公德进行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确立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企业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但是第五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其在法律后果方面并没有形成完备的规制,对在内容、性质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域外探究

( 一) 美国社会责任立法考究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提出,其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是针对于企业形式之一的公司,所以在美国称之为“公司社会责任”。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主要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法律体系,如: 《公司法典》、《商业公司法》; 第二部分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体系,如《反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最恶劣形势的童工公约》; 第三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司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较为完善,但是因为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实际上整个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并非是统一的,所以制定的一些内容对每个州的操作意义并不是很大。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也是有限的。

( 二) 德国社会责任立法考究

在德国,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央部门主管机构。该部从对内对外的角度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在德国和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德国于2009 年率先将企业社会责任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立法层面和政策层面都给与了高度重视。

通过考究不难发现,域外代表性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比较早也比较系统,立法水平比较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具有时效性和前瞻性。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始于20 世纪90 年代,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导致研究不足,使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体系储备缺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的发展依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践,而以往我国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关注着墨颇多的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的证成,而对于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体系理论仍较为缺乏。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过: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顺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实例分析,才能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研究中上升新高度。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路径的选择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一元立法、多元立法、综合立法。一元立法是指将所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都集中在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法典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列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多元立法是指把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规定分散到各个相关的法典之中,如对职工的责任可以归入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环境资源的责任则可以归入环境保护法系之中,对消费者的责任则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部门之中,而不再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典。综合立法是指既进行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又不排斥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散见于其他单行法之中。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当选择综合立法模式,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学理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为纲,又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补充,以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的全面保护。结合前文中所认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在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职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而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则可以由一些提倡性规范、政策等来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则属于道德责任的范畴,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企业自觉履行的意识。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范文(推荐 篇四

根据“受托责任观”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让其资产保值增值,对债权人的责任体现在保障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企业的偿债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由于上市公司往往是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中小股东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尴尬境地,特别是近年来上市企业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信息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构建如下指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被公开谴责次数。

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对企业承担着服务和监督的责任。企业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这是企业对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责任。具体而言,作为企业,首先要自觉纳税,不偷税漏税、非法避税、不生产仿冒伪劣产品、不违章作业。其次,积极响应国家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遵纪守法,特别是与企业息息相关的税法,保障国库收入。构建如下指标:资产纳税率、税款上缴率、罚项支出比率、税收增长率。

消费者是企业产品的购买者、享用者,因此企业对消费者的首要责任就是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安全可靠的。若企业提供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具有损害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则消费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次企业对消费者责任体现在消费者具有知情权。要求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宣传时,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更不能对产品的不足之处进行隐瞒或者只字不提,否则就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对消费者的责任首先体现在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其次是客户对其相关服务要满意。构建如下指标:客户满意度,产品质量不合格曝光次数。

企业作为社区的一部分,必须对所在社区的居民、环境等方面负一定的责任。如应当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此外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影响所在社区的环境,如排放污水、废气,产生噪音,泄露有害物质,引发地质灾害等危害居民生活的行为。因此企业应当对所在社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企业对社会公益活动所负的责任最为广泛,同时这种责任也是基于传统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等等,因此企业对所在社区及公益性的责任体现在环境保护及企业相关的公益性捐助。构建如下指标:捐赠收入比率;单位营业利润资源消耗率;成本降低率;环保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可以归纳为:基本保障责任、就业教育责任、参与管理责任。基本保障责任是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应以为员工提供工作为由损害员工身体、心理的健康。就业教育责任是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升迁机会和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参与管理责任是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因此对员工的责任首先体现在员工安全要有一定的保障,其次要投入经费保证员工拥有再学习的机会。因此构建如下指标: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员工安全事故发生次数、福利及劳保费用占收入比重。

根据对社会责任履行绩效评价的分析,多级递阶层次结构的最高层为社会责任履行度,中间层从股东及债权人、政府、消费者、所在社区及公益性、员工五个方面出发,以五个方面所构建的指标作为方案层。

通过对乳制品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问卷调查发现,乳制品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的群体中,依据其重要程度依次排序,分别是顾客、员工、环境保护、社区、企业股东、政府等。此外,参考了《2010年3.15中国婴童行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发现产品质量合格仍旧是社会责任领先企业的最主要体现。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五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基础、国家的经济命脉,矿产资源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及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行业。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对能源矿产的依赖性日益加剧,国内的开采尚不能满足需求,出现超负荷生产开采、违规生产开采等情况,甚至因经济利益的诱导引发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因此加强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一、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一)对矿产资源企业自身和所属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特殊性。由于绝大部分自然资源具有递耗、不可再生的特点,矿产资源企业开采高峰期过后,资源短缺是必然的。如果资源的后续补给量跟不上,企业很快就会进入发展衰退期,最终被迫转型或者迁移。因此,矿产资源企业可持续发展相比其他企业更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矿产资源企业是矿产资源城市的根基,矿产资源城市的历史一般开始于矿产资源企业。在矿产资源城市中,资源开发与生产是城市发展的支柱,即便是在转型时期,矿产资源城市要保持其原有的繁荣的经济秩序以提高城市对其他产业的吸引力,也必然需要作为矿产资源城市的主要经济基础的矿产资源企业做出相应的贡献。

(二)矿产资源企业对国家能源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矿产资源企业对国家能源的责任主要涵盖资源的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产品以其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在我国能源体系构成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于此,国家能源安全应该成为矿产资源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不同于其他产品,其行业进入壁垒高,企业往往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的地位。另外,其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命脉,还是军事、政治以及外交上的博弈手段,石油就曾多次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因此,保障我国的能源、稀有金属、大宗常规资源等的安全是矿产资源企业必须承担的国家社会责任。

(三)矿产资源企业具有繁重的生态环境责任。由于矿产资源企业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其生产活动不可避免地直接作用于自然环境,对环境的破坏较其他类型企业要严重得多。近年来,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引发的地层塌陷、环境破坏等问题频现,给当地居民乃至整个地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地上或地下生态环境的恢复都需要较高的成本和技术,一些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的影响也是潜在且长期的,其后果要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当前我们矿产资源企业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大多采用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而由于法律制定与颁布的滞后性,矿产资源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往往不够。因此,矿产资源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应负有更重要的责任。

二、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自愿性不高。我国矿产资源行业中单独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不足行业内所有上市企业的一半。另外,在《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量国有企业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还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了某些指引之后,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才开始增长。这说明我国矿产资源行业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热情不高,企业根本没有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识,不了解相关的披露方式方法,必须在某些文件的规定和指引下,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差异性、多样化。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很多差异。第一,报告水平分布差异。就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而言,有些公司披露的非常简短,整个报告不足10页内容,找不到任何明确的数据信息,像是一篇公司简介;第二,地区分布差异。有学者统计数据得出,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多数企业主要集中的华北地区,少数分布在其他地区;第三,交易所上市公司分布差异。发布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有62.5%在上海证券所上市,37.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缺乏统一的披露模式。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不具有明显的披露模式,与国外相比还处在模仿状态,大型企业模仿国外企业及国际上惯行的模式,中小企业则没有明显的模式可循。

(四)隐匿负面信息披露。负面信息的披露是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共同盲区,也是共同的弊病。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负面信息披露上基本没有相应的披露。矿产资源企业突出或者重点披露了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比如经济的业绩、环境保护上的努力、社会的捐助,弱化或隐匿了对自己不利的披露,比如对员工的工作环境的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社区关系恶化等。这扭曲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对企业实际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

(五)信息披露不可比。与国外矿产资源企业相比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内容多为绝对数据和企业自身的数据,缺乏与同行业数据、国内及国际数据,以及在该行业中的位置如何等数据。主要表现在:第一,与国内行业数据的不可比;第二,与国际行业数据的不可比;第三,纵向上,自身年度数据不可比;第四,与相关披露指南的要求不可比。缺乏可比性的社会责任报告,造成报告的可读性差,信息质量缺失。

三、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完善

(一)提高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地区和上市所之间的差距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所以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的起步阶段,我国要加强对社会责任思想宣传与教育,提高管理高层的认识与重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比一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效果要好得多,而市场经济具有滞后性的特性,仅通过市场资源自由配置并不能实现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跨越发展以及迎头赶上发达经济实体的先进程度。所以,建立制度、制定规章等举措是最好的宣传和教育手段。

(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为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可以在继续发挥已有规范、指引作用的前提下,颁布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引入可操作的社会责任披露指南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社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评价,最终激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我国矿产资源行业又具有不同于国际矿产资源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具体规范矿产资源行业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披露规范。

(三)把第三方审验报告作为评价报告质量的重要标准。审验报告是所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客观性的一种保障,能够提高报告的可信度。企业没有第三方审验报告会造成报告的信息质量严重降低。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讲,提供第三方审验报告是保证信息质量的必要手段。因此,要提倡社会责任第三方审验报告的发布,以促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四)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数据的统计。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全面,很大程度上与企业获取相关信息的困难程度有关。然而,获取相关信息并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需要重新建立系统,从基础层面一点一滴地收集,然后整理而成,这些资料的获得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持,有时候需要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实际操作。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并不是一件小事,是需要企业长期耐心建设的一项工程。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六

一、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关联

就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就要不断地变革与优化其财务制度,并把其扩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的范围中,同时把企业的财务核算扩展到企业社会成本及效益中。从总体上看,企业财会是实现企业自身责任和社会责任相通的桥梁,也可视为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连接的桥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企业是有社会价值的,所以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并维护整体的利益,如果企业只是重视社会财务收益,而对社会多数人的利益不关注,就会使企业无法融入社会环境中,这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声誉,以及无法保持其可持续发展。所以,对企业财会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全面的认识是我们当前的一大重要任务所在。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中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而把此作为研究背景,不少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种思想上的问题引发了部分财务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并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一味把追求资本收益作为工作的中心,这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无法得到完全地履行。

(二)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模糊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大众化的问题,但是本身内容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界定。以往的财会制度主要是把企业的利润作为其中的工作内容,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则不同,它主要是采用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以及收益,进而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损害,所以两者的切入点不同,因此核算的内容也就大不一样。所以,只有将企业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一一确定以后,才可以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

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看,虽然当前存在一系列的法规。然而,从客观上来看,相当多的法规内容都是比较模糊的,而且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能对企业无法或者是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所需要接受的处罚加以明确。

(四)信息披露形式单一,财会制度内容未定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花很多的时间来讨论非正规财务会计形式或一些文字来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根本无法达到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进行定量分析。社会责任财务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在核算的内容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从现在来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未能明确其中的核算内容,特别是和这有关的会计科目、计量方法也不是十分规范,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全面推行。

三、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一)转变思想观念

企业首先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要尽可能地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及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社会的总效益,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企业要抛弃以往的财会观念的束缚,大力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势所在,使企业意识到其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不只是有利于社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以此更好地促进更多的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

有关企业财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少,只是在会计法中稍有提到,而具体如何实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很多企业不会考虑把社会责任信息公开。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强化企业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工作,要求企业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所以说,法律要对规定企业必须执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并对各类信息进行披露,防止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实施一系列对社会责任不利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以要走上用法律规范其发展的道路。

(三)构建社会责任财会核算体系

就行业的不同,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对于其社会责任财会信息的比较也极不有利,然而就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其社会责任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取这一措施完全可以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确保计量单位以及计量方法较为灵活,以实现其多样化的发展,如根据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情况则使用货币,而不可以使用货币的时候就要采用实物进行记录。

(四)提升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在新的环境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财务人员不只是要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同时还要学会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个方面知识,所以要对财会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便尽快地提高其综合素质,保证其能力可以达到企业的要求。

(五)充实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脱离不了其周围的生存环境。我国有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失衡、失业人员过多等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矛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时还要注重环保,要走出一条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道路,以达到以上各方面的内在统一,同时还要对各行各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一规范。

四、结束语

在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不断向高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也会慢慢走向完善。本文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财务制度问题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分析,具体如何在我国实施还要进行不断地探索,以便共同促进社会责任财务制度可以在全国得到推广和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感论文 篇七

论社会责任感的内涵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各种文化思潮相互激荡,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所强调的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现实生活中的责任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厘清社会责任感的内涵将会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把握当前一些负面社会现象产生的根源,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责任 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各种文化思潮相互激荡,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所强调的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现实生活中的责任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厘清社会责任感的内涵将会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把握当前一些负面社会现象产生的根源,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责任的内涵

责任的内涵相当丰富。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有这样两层涵义:一为“份内应做的事”;二为“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①由此可见,责任属于关系范畴,反映的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对于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即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这就要求人在社会活动中,在考虑自身物质精神需要的满足的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集体、他人的物质精神需要的满足。对人而言,责任不是先天产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人们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产生的。

生活实践是责任产生的前提。

生活实践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正是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才结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离开了实践,这些社会关系都将不复存在。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担负着不同的职责。要想使人类的实践活动能够正常完成,实践活动中的每一个人就必须各司其职。在实践活动中,人的生理机能不断得以完善和发展,人的意识水平不断得以提高,这种意识水平的提高要求实践者自身以及实践对象的权利在实践活动中能够得到保障和维护,以此来保障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规则会使人意识到自身责任的存在,责任也就随之产生。因此,生活实践是责任产生的前提。

社会关系的存在是责任产生的客观基础。

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③这里的使命和任务就是指人们所肩负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作为个体的人无论是否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责任都是现实地存在的,并且它是由于个体自身的需要以及个体与世界的关系―社会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而人的需要则是通过社会得到满足的,作为个体的人只有在社会活动中得到他人(社会)的认可才能够获得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即人的需要也是通过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满足自身需要的前提,即社会关系的存在是责任产生的客观基础。

自我意识的发展是责任产生的主观条件。

自我意识是生命长期进化的结果,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差别之一。原始社会的个体并没有自我的概念。但是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这时人们开始意识到自我与非我的区别和联系,才逐渐形成了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会使人意识到集体中自我和他人的利益关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自我和他人的矛盾。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调解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愿望,这时,责任便随之产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我意识也不断发展,责任也就会随之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因此,自我意识的发展是责任产生的主观条件。

社会责任感的内涵

责任感则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在调整人与人类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体现着个体的人格品质和心理倾向。责任感包括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和责任行为,它是知、情、意、行的一个有机统一体,只有将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以责任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真正体现出责任主体的责任感,否则,责任主体的责任感是无从体现的。

责任是人的责任,它可以划分为自我责任和社会责任。

相应地,责任感也就可以划分为自我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自我责任感是个体对自身的一种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是个体对自身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一种认知。从狭义上来说,社会责任感是指个体对自我之外的他人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责任感;从广义上来说,社会责任感则是指对包括个体自我在内的以及对他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责任感。本文认为应该从广义角度定义社会责任感。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个体自身本来就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一个不具有自我责任感的人是不可能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一个人只有具备自我责任感才有可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自己,使自己更加符合社会的要求,进而逐步地表现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另外,“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自然界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④由此可知,广义的社会责任感,不仅应当包括自我责任感,还应当包括对自然的责任感。除此以外,由于集体和社会都是由个人构成的,因此,应当将对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合并为广义的对他人的责任感。而家庭是一个特殊的集体,是由与个体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个人构成的集合,不同于广义的“他人”,应将其单独设为对家庭的责任感。总之,社会责任感是责任感的最高形态,它主要由对自我的责任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他人的责任感、对自然的责任感等四部分构成。

对自我的责任感。

对自我的责任感是指个体在处理自我身心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体现着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自我责任感是个体能够正确评价自己,明确知道自己未来的人生发展方向以及实现人生目标的正确的途径和方法。身体健康,情绪稳定,能够自我愉悦,对待社会事物和现象能有一个平和的心态,能够客观辩证地待人处事,并能够勇于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敢于担当的一种心理体验。自我责任感是个体社会责任感的核心。个体自我责任感状况的好坏,往往决定了对家庭责任感、对他人责任感以及对自然责任感的状况。

对家庭的责任感。

对家庭的责任感是指个体在处理个人和家庭成员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体现着个体在对待与自己有血缘关系或者姻缘关系的亲属的一种责任心理。包括对待家庭长辈时所具有的赡养扶助,并使之精神愉悦的责任意识;对待夫妻关系的另一方时所具有的福祸与共,不离不弃的责任意识;对待子女等晚辈时所具有的抚养监护,教育引导的责任意识。家庭责任感是在自我责任感的基础上建立的,只有在对自己家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才能推己及人,承担起对他人的责任。

对他人的责任感。

对他人的责任感是指个体在处理个人与他人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体现着个体对他人、集体、国家、社会的一种责任品质和心理倾向。对他人的责任感中的“他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个体所处的集体、国家以及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感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指个体在与朋友、同事以及其他社会人员交往时能够正确地对待冲突与矛盾,认识到个人和他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生存事实,进而能够用平等、诚信、宽容、互助的交往原则进行交流、沟通的责任意识和行为;另一方面,是指个体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以集体利益为重的同时能够有效地兼顾个人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自觉地承担起对国家的守护疆土、维护稳定、改革发展、实现民族复兴的责任意识和行为。

对自然的责任感。

人是社会中的一员,同时更是大自然中的一员,自然应该承担起对自然的责任。对自然的责任感是指个体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体现着个体对与人类同处于一个星球上的其他生命体的一种责任品质和心理倾向。对自然的责任感要求个体在对自然的改造过程中怀有对自然的敬畏之心,能够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具有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能够善待自然界的其他生命体,节约使用自然界给予我们的物质资源,自觉践行节约低碳的生活理念,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②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5页,第15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29页。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八

近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经济法中常被提及。毫无疑问,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义务的承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效力,但是同时众多弊端也暴露无遗,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对环境的严重破坏等问题都充分体现了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高度缺乏。

笔者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对职工、对环境、对社会公益及精神文明的责任等六大主体。而由于不同的主体对企业诉求的不同,致使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实现上出现了众多问题。本文拟从具体责任对象的立法探究为切入点,探究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在20世纪为美国学者所提出,英语中被称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20世纪80年代伊始,美国发生了著名的伯利与多德的论战,伴随着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以宾夕法尼亚州为首的各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制定了“利益相关者条款”,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

之后,美国法协会在《公司治理准则——分析与建议》中明确规定:

“公司在从事其经营行为时:

①承担与自然人同等的、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下行为的义务;

②可以考虑可合理被视为与负责任的经营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

③可以把合理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利益、人权、教育和慈善事业。”

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公司法》的第五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我国在《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诸多法律也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企业对职工的责任

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所发动“反血汗工厂运动”使得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职工的权益保障。2000年的《全球契约》将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企业对雇员的责任的法律约束集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从历史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首先起源于外部社会对企业内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压力。企业与职工具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职工对于企业有着经济上的依附和人身依附,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达成经济目标,取得经济利益也必须依靠职工。

由此决定企业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职工权益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生存权,它与企业的财产权相比,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此,在企业财产权与职工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企业必须执行和实施有关的劳动标准以实现在劳动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二)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基本理念是贯彻经济法的典例,也是企业管理和法律调整两者共同追求的目标。随着企业欺诈行为的频繁出现,消费者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补救,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约束与规范,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指出企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准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第35条的追偿制度都是基于整体主义考虑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生产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表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消费者负有保证期产品可靠,不作虚假广告,抑制通货膨胀,接受消费者监督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就笔者看来,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更多意义上指的是税收。对政府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企业形象往往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呈正比,企业为政府公共利益作的贡献越大,企业形象越好,越有利于保持长期竞争优势。汶川地震后,王老吉(加多宝集团)以一亿元人民币的捐款,成功树立了“中国饮料第一罐”的良好形象。由此可见,企业积极履行对政府的责任是必不可缺的。

(四)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企业首要的责任是维护股东的利益,承担起代理人的角色,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以,这是最基本的东西。按照契约论的说法,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契约交易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所有的契约关系中,最核心的就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再者,企业作为整体债权人负有合法经营、善意交易、切实履行等义务以保证债权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因而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国目前很多企业所谓的社会负担过重,实际上就在于企业把最基础的东西丢掉了,它在承担外围的,所谓的对政府、对社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的时候,忽略了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股东利益最大化受到损害以后,企业就根本无法长久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企业圈钱后破产,雇员失业、无法向银行还贷、无法向政府纳税等等,这是一个连环的效应。同时,企业利益的受损也使得债权关系也因此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五)企业对环境资源的责任

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极易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协调好与资源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创建企业的商誉。这一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了污染防治责任和能源节约责任两方面。

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把遵纪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底线。《环境保护法》第25条强调企业对资源的高度利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在环境保护上体现为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即每个主体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上都是平等的。企业不应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理由强行剥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对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皆缺乏公正性。

因此,企业应自觉承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责任。《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针对不同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了要求,并规定了企业违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六)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社会责任中处于最高阶段。这一责任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企业做出要求,且必须处于企业自愿。企业承担这一责任有利于企业目的的实现,其本质仍是企业的利己行为。企业的公益行为应具有一定限度,应维持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社会伦理进入法律”,私法超越了保障个人自决的目标,其服务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企业的社会公益和精神文明责任体现在多部法律中。美国法律研究元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规定“企业应适当考虑与商业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又如,我国《公益职业捐赠法》鼓励企业捐赠,同时也防止假捐款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利益高于社会责任

《公司法》中充斥着股东优先主义,其中有许多制度都是依照股东优先主义而构建,强调的是公司所具有的财产权。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确立妨碍了企业的营利性目标,它着重于对人权的维护。在资本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暇顾及社会责任,他们片面的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当前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的事实。

(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

虽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数量多,规模庞大,但是这些规定分散在很多法律中。从《劳动法》到《公司法》,各个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分散立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履行实施。

2、立法原则性过强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内容笼统,操作困难。如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停留在宣示层面,而没有规定惩罚性条款。法律过强的原则性为社会责任的实践增加了难度。

(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

在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认知程度处于较低水平。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企业于2007年才公开提倡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此同时,我们社会中的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严重不均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社会责任制度的推行。而在西方国家,这一认知已成为一种本能,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企业对这一责任的认知时间更久也更为深刻。

(四)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伤害

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体现。应该承认,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普遍下滑,我国企业在经营中也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很多企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了道德错位,这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不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抢注商标、偷税漏税,所有这些都大大突破了应有的道德防线,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如何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

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解决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同时这也是一个全面的过程,只注重单方面关系的调节必定会引发其他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以解决该难题。

首先,应提倡企业目标二元化的普遍认知。虽然说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使企业丧失一部分经济利益,但实质上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利润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推进社会利益。良好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商誉的实现,不失为长远的经营规划。因此,应加深对企业目标二元化的认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思想培训,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

其次,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针对我国分散立法,原则性立法的弊端,相应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以打造一个完整的体系。正如税法就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实行扣减所得税,在体系中建立企业责任激励机制有利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将企业责任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中,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最后,企业应将法律规定与企业自觉相结合。法律从外部强制性规定企业“应该做”和“不应该做”,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内部下手,通过内在机制自动地约束企业的行为,只有这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五、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法律领域,它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如何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坚信,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深化,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会跟进美国等先进西方国家的步伐。

但我国企业在责任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社会责任的实施仅为其中一部分。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责任的监督,社会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若要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仍是一场长期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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