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奖的事 写我得奖的作文最新9篇

时间:2024-03-18 19:53:23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是编辑为家人们找到的写我得奖的作文最新9篇,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写我得奖的作文 篇一

大家好!今天,我的心情非常的激动,因为我很荣幸地获得了“舞动中原”舞蹈比赛的二等奖。

我的妈妈身体不是很好,每次她都要坚持亲自送我去上舞蹈课。两个小时,她总是一个人外边等着,不管是刮风还是下雨,她总是亲自送我去上课。在此,我要感谢我的妈妈。

我还要再说一说我的舞蹈老师,她姓孙,我和我的同学们都亲切的叫她孙姐姐。她不是郑州人。她是济源的,她很温柔,也很善良,我和同学们都特别喜欢她。有时,我有不会的动作或跳的不标准,她总是认真的指导我,在我伤着腰的时候,她总是给予我最大的鼓励。有时我们中间下课的时候,她就去楼下超市给我们买零食,根据我们的爱好来买,当我们都吃到自己喜欢的零食时,她总是笑得很开心。我们看到她并没有给自己买时,我们就问她为什么不吃,她总会淡淡的一笑,说:“我不饿,你们爱吃的我都爱吃,我饿了可以吃你们的呀!”啊!有时觉得她就是一个天使。

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努力,把舞蹈跳的更好,一定不会骄傲,毕竟,“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嘛!

得奖的事 篇二

两周后,老先生去世。第二年,也就是1982年,茅盾文学奖问世。

此后30年间,国内各大文学奖从无到有,并日益显现出各自的特点和影响力,但同时,围绕着文学评奖的各种问题也甚嚣尘上。 谈奖色变

以茅盾奖为例,每次评选结果出炉,总会引起一轮争议。有评论认为,纵观既往得奖作家名单,确实有水平参差的问题,“难听点说,有的作家总体水平一般,得奖作品也不怎么样”,但与此同时,很多被认为早该得奖的优秀作家如余华、苏童(连续3次冲刺未果)等则迟迟未能获奖。

最“险”的一次莫如2012年,第八届茅盾奖终于颁给了两位早就该得奖的作家莫言和张炜,当年年底,莫言获诺贝尔奖。可以想见,假如莫言再度成为茅奖遗珠,却先获诺贝尔奖,茅盾奖情何以堪?而刚刚过去的2014年5月,曾自称“我的作品是黄连,拿不了茅盾文学奖”的阎连科获捷克卡夫卡文学奖。以后茅奖会不会颁给阎连科,也相当考验想象。

同样是今年5月,湖北省作协主席、作家方方炮轰参评第六届鲁迅文学奖的湖北诗人柳忠秧“诗写得很差”、在评委中“到处活动”的微博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这不禁又让人想起了这些年各大文学奖评选机制所遭受的一系列诟病:2007年第四届鲁迅文学奖评委雷达、李敬泽、何建明和洪治纲等人同时成为该届获奖者;2010年第五届鲁迅文学奖,时任武汉市纪委书记的车延高获诗歌奖,其口语化写作被网友戏称为“羊羔体”―这一切,指向的都是文学奖幕后的制度缺陷及“潜规则”。

为此,著名美学家、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肖鹰甚至建议“茅盾奖停办10年”。

“中国现在是一个谈奖色变的时代。”上海文艺出版社副总编魏心宏说,在他看来,国内的文学奖确实存在种种问题。首先一个最大的共同问题就是 “评选者的身份”问题―人们最关注的茅盾奖和鲁迅奖,主办单位都是中国作协。“作协是作家组织,怎么能评作家的东西,这不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吗?”其次则是评选机制中各种不完善处。

平心而论,文学评奖一直是世界性难题,诺贝尔文学奖也常被批得体无完肤。最经典是1901年首届诺贝尔文学奖颁给了法国诗人苏利・普吕多姆,而不是尚在人世的列夫・托尔斯泰。1910年托翁逝世,不管瑞典皇家文学院如何为自己的立场辩护,“错失托尔斯泰”在世人眼中已成为诺奖无法抹去的“污点”。

然而,无论人们对诺奖的意识形态和审美倾向如何诟病,争议的都只是评选结果本身而不是评选的机制与过程。

要知道,中国本来就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公信力缺失,人们对体制下的公平心存质疑。这个时候,一个奖项出现诸如“跑奖”,甚至涉及官僚问题,这些瑕疵足将其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打落深渊。 文学奖到底有没有意义?

中国到底需不需要文学奖?这个问题本身就很吊诡。或许改成“文学奖因何重要”就好回答多了。

关于一位作家是否应该努力获得文学奖的认可,争议颇多。很多人都对1964年这个故事印象深刻:当年诺贝尔文学奖决定颁给法国存在主义大师萨特,他竟拒绝受奖,在他看来,“荣誉是一些人给另一些人的”,他不认为谁有资格给他颁发奖项。然而,更多成为诺奖遗珠的作家却不具有萨特的自傲姿态,据说,生前已经拥有极高文学成就的约翰・厄普代克与诺曼・梅勒直至临死,还在为未获诺奖而郁郁寡欢。

按说,约翰・厄普代克的忧伤实在是不值得的。以后现代主义为首的文化哲学一直在试图打破工业时代后人类文化史上盛极一时的普同化的理性审美,以致近几十年西方文学理论正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和杂乱的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谁都无法找到一把可以代表全球主流意识形态的文学审美标尺,诺贝尔文学奖评选结果不断引起争议就不足为奇了,有刻薄者甚至讥讽其“不过是瑞典文学院几位院士的一厢情愿”。

然而这些,恐怕都不应构成对“文学奖到底有没有意义”的质问。一个有分量的文学奖,不仅有反映文学的功能,更应同时具有批评、干预和引领文学的作用。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有一个被世界认可和重视的文学奖,不仅代表其本土能够产出优秀的文学作品,更意味着其在审美正趋向多元化的世界文学发展史上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正如你对诺贝尔文学奖再嗤之以鼻,也无法否认一年一度的诺奖评选就是世界文坛最隆重的活动。有的中国人一生中从未看过一部诺奖作品,但这并不妨碍他关心:中国作家什么时候才能得诺奖!

那么,回到茅盾老先生逝世的年代,那时,除了诺奖外,从法国的龚古尔文学奖,到西班牙塞万提斯奖、捷克卡夫卡文学奖等,几乎每一个在世界文学史上叫得出名字的国家都在倾力打造属于本国、面向世界的文学奖项。典型莫如立国仅200多年的美国,没有人能否认普利策文学奖在全球的影响力。

而彼时,拥有上下五千年文化的中国,除了一个全国优秀剧本奖(后更名为曹禺戏剧文学奖),竟没有一个拿得上台面的文学奖项。

据茅盾之子韦韬回忆,设立文学奖是父亲晚年最重视的两件事情之一。25万元搁现在当然算不上什么,在当时却是一笔巨款了。中国缺失文学奖固然是历史原因,遥想老先生瞑目前的心情,总不禁怅然。 作家命运与爆发效应

“像中国这样复杂的文学结构的大国,非常需要设立一些在国内乃至世界读者心中具有影响力的真正的璀璨大奖。”魏心宏说。

1982年,第一届茅盾文学奖初选小组由丁玲、艾青、冯至、冯牧等组成,获奖名单包括魏巍的《东方》、姚雪垠的《李自成》(第二卷)、古华的《芙蓉镇》等脍炙人口的作品。更重要的是,这个当今无出其右的豪华评选阵营正式掀开了当代中国文学评奖的序幕。此后的1986年,中国作家协会主办鲁迅文学奖,1988年,庄重文文学奖成立,1992年,国家新闻出版署设立“国家图书奖”……如今,国内各大文学奖项已有遍地开花之势。

而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奖项当中,出版界最看重的是三个部级的大奖:茅盾文学奖、国家图书奖,以及由中央宣传部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在魏心宏看来,同样是部级奖项,这3个奖的侧重和特点是很不一样的。相较之下,五个一工程奖由把控,作品风格更偏向主旋律,会导致部分作品的市场认可度相对较弱;而国家图书奖和茅盾文学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多少起到了上述对文化的引领作用,由于国家图书奖更偏重于图书出版的质量,所以其中又以茅盾文学奖的文学意义最为典型。

如何衡量一个文学奖项的影响力?读者和市场反应是一个重要的参照。简单地说,从出版社的角度,文学奖如果足够牛逼,那么一个作家一旦得奖,他的书就会立即畅销,获得巨大的市场效应。以莫言2012年获得诺贝尔奖为例,那段时间上海文艺出版社一直在加班,疯狂加印出版他的文集,半年以内,销售额达到2.5亿,每本书的销量都超过百万册。

这样的销量哪怕在诺奖评选历史上也是首屈一指的了,据说诺奖评委会被这个巨大的效应惊得目瞪口呆,终于见识到了中国市场的巨大威力。

茅盾文学奖固然无法与诺奖匹敌,但一个作家获得了茅盾奖,其作品销量也能迅速攀升,甚至达到10倍以上。比如麦家的《暗算》和《解密》,得奖前已经是畅销书了,销量在10万册以上,得奖后马上又上升了几十万册。与作品销量并驾齐驱攀升的还有作家的身价,这个时候电影公司来买剧本,价码就跟以前完全不一样了。

魏心宏认为,文学奖之所以能在中国爆发出如许市场威力,除了奖项本身的质量和权威性等影响因素外,更是因为和人们旺盛的文化需求相比,目前中国的文化发展水平是相当不匹配的。“国家虽然提出文化大发展,其实精力还是集中在经济建设上,文化具体怎么发展,难听点说,心里没什么谱,大家只能探索,这个过程难免混乱,会出现一些泥沙俱下的作品,读者要自己从这些东西里面分辨出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相当不容易。” 文学奖不能承受之重

事实上,除了茅盾文学奖外,还有一个同样由中国作协主办的奖项,也对作家们极具吸引力,那就是鲁迅文学奖。

不过,相较茅盾奖,在出版社眼里,同为全国性奖项的鲁迅奖市场威力尚缺少一个明显的指标。这或跟两个奖项的定位差异有关。

文学奖如何形成自己的美学倾向,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但如果说鲁迅奖实质上是一个假伟人之名的奖项,依茅盾本人的遗愿创立的茅盾奖,是否有传承“茅盾传统”的动力?很多文学评论人士都认为是有的。茅盾曾说,他希望能以文学创作的形式把波澜壮阔的“现代史”宏观地描述出来,著名文学评论家夏志清也同意―就宏大叙事而言,现代作家“无出其右”。所以说,茅盾的文学创作是有其鲜明的叙述特征的,甚至被捷克汉学家普实克称为“史诗叙事”。而从多届茅盾奖得奖作品里,也能明显看出宏大叙事和现实主义的侧重,以及对历史题材的关注等。

可想而知,年轻作家能把握这种题材及达到相应厚度的不多。除了极少数人如毕飞宇、麦家,得茅奖的作家基本都超过50岁,至少积累了二三十年的写作经验和文学能量,这些能量一旦通过一个大奖的催化而爆发出来,威力自然惊人。

“相对而言,鲁迅奖的门槛没那么高。”魏心宏认为,虽然鲁奖对作品也有较高的品质要求,但题材形式更包容和多样,属于那些有潜质的中青年作家更有望冲刺的奖项。

故而,鲁迅奖的直接市场威力虽不如茅盾奖,但它对作家写作环境的改善力度也是巨大的。“在上世纪,一个作家如果得了茅奖或者鲁奖,可以直接改写命运,从业余作家成为专职作家,从小县城去到大城市,就这么简单。”广州市作协主席张欣表示,“现在虽然没有这么颠覆了,但其实也一样,一旦得奖,省里都会很重视,马上给你发奖金。”奖金是其次的,它象征的是一个作家在文学界声誉和地位的提升。

“我们每个月都会收到很多作者的投稿,一般后面都会附一大堆简历,其实都是没有价值的,但如果他得过鲁迅奖,只写这一句话就够了,何止用他的文章,以后还要向他约稿。”一位文学杂志主编坦承,不管有意或无意,鲁迅文学奖确实在文学界起到了培养中青年作家的重要作用。

然而,区区一个文学奖如何担得起人们对整个社会体制沉重的期望和失望?正如鲁迅文学奖评委樊星向媒体坦承的那样,在这个社会大环境下,由于文学奖可以带来的各种名利效应,要彻底杜绝功利主义对评奖的入侵几乎不可能,只能尽量完善机制,缩小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几率。

令魏心宏感到乐观的是,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开始实行“评委实名制”,所有人都可以在中国作家网上看到评委的投票情况;此外,对以往比较随意的评奖数等内容也做了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文学奖也在为恢复自身的名誉而努力。

得奖的事 篇三

星期六上午,参加放风筝比赛的小记者们拿着自己制作的风筝,兴致勃勃地来到了妙高小学的操场。活动还没开始,小记者们就耐不住心中的兴奋,在操场上放飞起风筝来。

活动开始了。“下面请我们的小记者把自己制作的风筝拿到上面来,我们要评选‘最佳制作奖’。”一只只制作精美的风筝展示在大家面前,它们有的像蝙蝠,有的像燕子,有的像金牛。“哇!他的风筝好漂亮!肯定得奖!”在一声声赞叹中,老师、小记者纷纷拿出照相机,拍下这些美丽的风筝。

风筝展示后,我们实验小学小记者们一起合了影。伴随着那甜美的微笑,比谁风筝飞得高的比赛也拉开了序幕。“三!二!一!比赛开始!”一只只风筝在蓝天中自由飞翔。小记者们顾不上擦汗,不停地奔跑着,想让自己亲手制作的风筝飞得更高、更远。

比赛过后,进行了颁奖。得奖的小记者得意洋洋,没得奖的小记者脸上依然带着笑容。

写我得奖的作文 篇四

星期一,当学校集会快要结束时。杨老师突然拿着一张红色的纸走上‘光荣国旗台’,杨老师看了看台下的师生,然后拿拿起话筒说:“刚开学时评比的征文获奖名单出来了,下面我来报一下名单。”当杨老师报完低段和中段的奖项时,我的心一下子紧了起来。这次征文比赛我也有参加,不知道我有没有得奖。

杨老师报完了一等奖的名单后,停顿了一下,然后用我听过的最标准的口齿说“二等奖是:高段,六零一班,张雯妍……”虽然杨老师的话还没有讲完,但我已经克制不住我那激动的心情了,要不是我的四周有那么多人,不然我一定会喊出来。

回到家后,我将那张印有学校校徽的奖状放好。虽然这并不是什么大奖,但它是我童年的一段美好回忆。

得奖的事 篇五

《万国公报》,英美传教士在中国出版的综合性刊物,前身为《中国教会新报》(The News of Church)。1868年9月5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J.Allen?熏1836―1907)在上海创刊。1874年9月5日刊满300卷后,《教会新报》易名为《万国公报》。这标志着《万国公报》(The Globe Magazine)由宗教性刊物变为以时事为主的综合性刊物,但仍属周刊。1883年7月28日,《万国公报》出版完第750卷(包括前300卷)后,因主编林乐知心有旁骛,专心于中西书院事务而休刊。1889年2月,《万国公报》(The Review of Times)复刊发行。其另订新章,册次另起,成为英美在华基督教组织广学会的机关报。其宗旨演变为“开通风气,输入文明”,它加强了对中国时政的评论、西学的介绍;宗教宣传悄然隐入幕后。1907年12月,《万国公报》出版完第227册后,最终停刊。综观其历史,《万国公报》前后出版发行近40年,累计977期,是中国近代外国传教士在华创办的历史最长、发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家中文期刊。②《万国公报》以鼓吹变法、关注中外时政、介绍西学、宣传宗教为主要内容,同时它也密切关注世界科技的最新动态,不断报道有关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新发明,如伦琴发现X射线、爱迪生发明电灯……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诺贝尔奖的报道。

1904年10月,《万国公报》在由林乐知译、范玮述的“格致发明类征”栏目中以“奖赠巨款”为题介绍了诺贝尔奖的设立情况,同时报道了1903年度诺贝尔奖得主们的情况。

1906年4月,《万国公报》在季理斐译、范玮述的“智丛”栏目中以“巨金奖励”为题报道了1905年度诺贝尔奖获奖者们的情况,并对1901年至1905年诺贝尔奖得主的国别状况进行了统计和评论。

《万国公报》有关诺贝尔奖获奖的报道与《不列颠百科全书》记载的历史状况,基本上是能够相互吻合的。《万国公报》两次介绍诺贝尔的生平事迹和诺贝尔奖的创立情况是完全正确的;同时,1904年10月,《万国公报》报道1903年“地学”诺贝尔奖为“古利夫妇”和“百蛤儿”,“全体与卫生学”诺贝尔奖为丹麦人“芬生里”,诺贝尔和平奖为英国人“客灵麦”,诺贝尔化学奖为瑞典人“阿利尼”,诺贝尔文学奖为“白乔生”,这与1903年诺贝尔奖的奖项名单,物理学奖贝克勒耳(Antoine-Henri Becquerel)和P.居里(Pierre Curie)、M.居里(Marie Curie),医学和生理学奖为芬森(Niels R.Finsen)(丹麦),和平奖是克里默(Sir William Cremer)(英国),化学奖为阿伦尼乌斯(Svante Ar-rhenius)(瑞典),文学奖为比昂松(B.bjornson),除了英译汉的名称和名字有区别外,语音和获奖项目及获奖原因是完全一致的。1906年4月,《万国公报》报道1905年诺贝尔奖的情况亦是如此。因此,《万国公报》报道的1903年和1905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史实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1901~1905年诺贝尔奖的统计和评述,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统计得知,1901~1905年获奖统计情况是:总计三十,即二十九人,加一团体。国籍分布为:德国七人、法国五人、英国四人、瑞士三人、荷兰三人、俄国一人、挪威一人、瑞典一人、丹麦一人、西班牙一人、波兰一人、奥地利一人。③而《万国公报》则存在一些差错。如:各国获奖人数的统计有一点偏差,法国得奖人数应为五人,而《万国公报》的统计有六人;俄国得奖人数是一人,它统计却为二人;波兰、奥地利实际上各有一人获奖,它则没有统计。这些直接与当时时局动荡、国家兴衰存亡有关,同时与计算国籍的原则也有关联,如我们的国别计算是以诺贝尔奖获得者当时所在的国家国籍为原则。另外,它统计说总共有三十人获奖,如按它的数字相加,仅为二十九人,实际上它是没有指出国际法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uational Law)这一团体组织获得了1904年诺贝尔和平奖。这组织超越国界,是一国际组织,所以国籍计算时不提也是顺理成章。因而《万国公报》在获奖总数上是相等的,报道的国家除法国、俄国、奥地利和波兰外,其余各国的得奖数字则完全吻合。因而,《万国公报》的统计也是基本准确的。因此,《万国公报》对诺贝尔奖的报道是基本真实的、可信的,具有较高的质量。

那么,《万国公报》的报道诺贝尔奖的时效性如何呢?首届诺贝尔奖的颁发在1901年12月举行,1903年10月,《万国公报》的报道比它迟了近3年。但是,《万国公报》报道1903年和1905年度诺贝尔奖的情况,却只与当年诺贝尔奖的颁发相差数月(1903年相差10个月,1905年相差4个月)。应该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百年前的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与现代报刊的时效性相提并论,而应以当年新闻报道的技术水平进行实事求是的衡量,按当时的技术条件,百年前的新闻时效性大大落后于今天的水平。因此,1904年10月和1906年4月,《万国公报》对诺贝尔奖的报道算是比较迅速、及时的,因而其时效性较强,且不断增加。

《万国公报》报道诺贝尔奖的影响怎样?限于史料,我们很难有一个恰如其分的评价,但我们可从《万国公报》的影响窥见一斑。当时,《万国公报》每年发行量都在几万册以上,1904年的发行量是45500册,1906年则为30000册;其影响范围也很广,上至王公贵卿,下至一般士人,“观者千万人”;不仅中国十八省各府州县广为行销,“几于四海风行”,而且在日本、朝鲜、新加坡、美国等处均有销售,“其销流之广,则更远至海外、欧、澳三洲” ④。因此,1904年10月和1906年4月,《万国公报》对诺贝尔奖的报道,可能会引起众多读者对诺贝尔奖的关注;特别像参与其事的范玮,肯定是知道了诺贝尔奖的情况。

因此,《万国公报》关于诺贝尔奖的报道至少可以说明:诺贝尔奖在中国的传播报道至迟于1904年10月,而不是1910年;较早知道诺贝尔奖的基本状况的中国人不是去欧美的留学生,更跟学位高低无关系,而是中国近代有些报刊的报人(包括来华传教士和秉笔华士)及其报刊读者,他们至迟于1904年10月就已经注意到了刚刚设立才几年的诺贝尔奖;而且《万国公报》有关诺贝尔奖的报道是比较准确、及时的,影响也比较大,因而具有较高的质量。

20世纪初期,上海《万国公报》报道诺贝尔奖的消息之后,近现代诸多报刊杂志也开始介绍和报道诺贝尔奖的情况。如:《科学》(1916年4月,《努培尔奖金与1914年世界伟人之得奖者》)、《大中华杂志》(1916年7月20日,《世界大发明家罗伯儿传――世界上最强炸药之发明者》)、《时事新报》(1919年1月,《诺贝尔奖金(Nobel Prize)》)和《东方杂志》(1919年5月,《诺贝尔奖金(Nobel Prize)》)等近代报刊都对诺贝尔奖进行了早期报道;自此之后,《科学》和《东方杂志》两大杂志几乎都对每年诺贝尔奖的情况进行了连续报道。

参考文献:

①李佩珊:《诺奖百年看中国》,《新闻文摘》2001年第11期,第155页。

②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

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六册,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313―317页。

得奖的事 篇六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

(一)案情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日到7月31日,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举办了第四期有奖酬宾销售活动,凡在东门百货大购物2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在此期间,原告周元华在被告处购物获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047956号。7月31日,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金奖号码一个,即047956号,奖金为10000元;银奖号码20个,每个奖金500元。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以外,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在举办该期有奖销售活动中,未作出任何有关领奖时限的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常德日报》三次刊登了东门百货大楼的开奖公告,并公布了中奖号码及奖金金额,但未注明领奖期限。原告从《常德日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被告单位兑奖,被告则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兑奖。为此,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奖券的取得是合法的,被告举办第四期有奖销售活动,未违反当时的政策、法律、法规、且经常德市公证处派员监督公开摇奖,真实、合法,中奖号码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从设奖之初,这笔奖金就从被告的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被告不再享有此奖金的所有权。被告举办的第四期中奖号码摇出,就说明这期的销售利润已经完成,原设定的奖金就是中奖者的,被告不付给原告,就是对原告财产的侵占。但原告没有在被告规定的8月10日前兑奖,超过了兑奖期限,纠纷的引起亦有部分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付给原告周元华中奖奖金10000元的70%,即人民币7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周元华凭其中奖的奖券,已取得奖金的所有权,而东门百货大楼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未使顾客周知,奖券上未注明开奖及领奖截止日期,表明发券人与持券人之间事先没有领奖期限的约定。常德市公证处证实,摇出的金奖和银奖号码真实有效。但大楼在公告牌上注明的兑奖期限不在公证的内容之中。周元华不存在逾期领奖的问题。至于东门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系单方民事行为,对周元华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中奖奖金。

(三)作者观点

本案属于逾期领取中奖奖金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尽管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关于原告逾期领取奖金是否有过错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向不特定人发出了购买该店商品获得奖券,经过摇奖后可中奖的要约,原告在该店购物后领取奖券即已承诺,此合同有效。因此被告从摇出047956号中奖时起,此奖金的所有权已归属特有酬宾中奖号码的原告。被告只能是该笔奖金的保管者,在原告持券前来领取时应如数交给原告。此看法虽不无道理,但值得商榷。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我们首先需要对有奖销售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探讨。

所谓有奖销售,实际上是指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招徕顾客的买卖活动,因有奖销售活动将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然而此种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合在性质上是附负担的赠与,也就是说双方发生一方赠与奖券给另一方,另一方必须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的合同关系。购买商品是赠与的负担,如果负担未能履行,则赠与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观点认为,购买一定价值商品的行为具有任意性,它是一种条件而不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负担。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也发生了一种一方中奖后,另一方支付奖品或奖金的合同关系。我们认为将有奖销售合同仅看作为赠与关系(无论是附条件赠与还有附负担的赠与)都是不妥当的。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则双方必然要发生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且此种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基本法律关系,经营者设奖的目的在于促销,而消费者获得奖券乃是购买一定商品的结果,可见双方订约目主要不在于赠与而在于买卖。而赠与关系说完全忽视此种行为中作为基础关系的买卖关系的重要性,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尽管有奖销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发生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即赠与合同关系。此种关系的实现虽不是当事人订约时所追求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双方的基础关系,但仍然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一定价值的商品,则经营者将向消费者赠送奖券或直接赠送某种奖品(如“买一送一”)。消费者获得奖券或直接获得赠品与其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密切联系的,如果他不花钱购买商品是不可能获得奖券或奖品的。但是奖券和奖品的获得并非是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消费者购买所得物品才是其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而奖券或奖品只是在获得物品之外额外取得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赠送奖券和奖品的赠与合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

如果我们仅仅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有奖销售所发生的关系单纯看作是买卖关系和赠与关系可能仍然是不够的。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的是奖品,那么一旦一方支付金钱另一方交付买卖标的物和奖品,双方之间的混合合同关系因已履行完毕将发生终止。但是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的是奖券,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因奖券的交付而终止。消费者在获得奖券以后,虽没有立即得到实物,但是获得了未来可能获奖的机会。由于消费者获得奖券只是获得中奖机会,那么意味着因奖券的取得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将发生射幸合同或称为不确定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尽管消费者获得奖券,但是否能中奖、是能获得奖金是不确定的,而经营者虽赠送了奖券,但是否负有支付奖金的义务也是不确定的。这种射幸合同随同奖券的赠与而发生,也是区别于前面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赠与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的。一旦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奖券,即向其发出了一种要约,该要约内容是消费者获得奖券后,获得中奖机会,经营者负有义务通过某种形式确定中奖者,并向中奖者提供预先确定的奖品、奖金,而消费者一旦接受该奖券,则不仅意味着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同时也是对对方发出射幸合同要约的承诺。也就是说,消费者同意获得未来可能中奖的机会。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奖券,不仅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射幸合同也不能成立。该奖券性质为一种证券,除了有一般的权利证书的证据作用外,对于权利的发生、行使、转让都具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接受奖券以后,将该奖券转让给他人,即赠与合同成立,同时奖券持有人与经营者之间产生射幸 合同关系。

如果经营者通过某种形式(如摇奖)而确定中奖者,那么双方是否仍然存在射幸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向不特定人发出了购买该店商品获得奖券,经过摇奖后可以中奖的要约,原告在该店购物后领取奖券即已承诺,此种观点实际上认为从消费者获得奖券到中奖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事实上,在中奖以前,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射幸合同关系,但一旦中奖,则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已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一旦确定中奖者,射幸合同关系终止,同时在双方之间产生按预先规定的数额给付奖金的关系,即经营者负有向中奖者支付规定数额的奖金的义务,同时中奖者享有领取规定数额奖金的权利。可见中奖前后发两个不同的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是不能混淆的。

从本案来看,原告在被告处购物获得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047956号),这样双方之间不仅已发生买卖和赠与关系(这些关系因买卖标的物和赠与物交付已终止),同时发生射幸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原告依据其获得的奖券而取得未来可能中奖的机会,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获得中奖机会的义务。如果被告不按规定形式确定中奖者或拒不确定中奖者,使原告及其他奖券持有者不能获得中奖机会,那么原告及其他奖券持有者可要求被告履行射幸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认为该合同关系自中奖以后才成立,则在经营者不按规定形式确定中奖者及拒不确定中奖者的情况下,原告及其他奖券持有者不能拥有任何救济权利,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原告获得奖券以后,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中奖号码(包括金奖号码一个:047956号,奖金为10000元),则其已履行其射幸合同,同时该合同因中奖者确定而终止。由于原告已中奖,则在原告、被告之间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凭其持有中奖的奖券,有权请求被告支付10000元奖金,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10000元奖金的义务。从性质上说,该种奖券具有有价证券性质,即任何合法持有该奖券的人均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规定的奖金。

原告在中奖以后,其中奖奖金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一旦中奖,则中奖奖金的所有权即归原告所有,而被告只是作为该笔奖金的管理人而管理奖金。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既然双方之间仅仅只是因中奖而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原告所享有的只是请求被告交付10000元奖金的权利,而由于被告并未实际交付奖金,在此,该笔奖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的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这样,在原告、被告之间事先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之下,则该笔中奖奖金所有权只有在交付后才发生移转,在此之前,原告享有的只是请求被告交付该笔奖金的债权。假如原告抛弃其债权,或者因其丢失奖券而无权领奖,则该笔奖金并不因此而成为无主财产,被告作为该笔奖金的所有者,继续对该笔奖金享有所有权。

得奖的事 篇七

Q:如果当时没有得奖的话,会有一种小小的失落感吗?毕竟有机会离影帝这么近。

A:我不能说没有,肯定会有,但只是说会比以前又稍微成熟一些了,会更理性一些。在得奖的一瞬间是挺激动,你们看着我在上面说话,我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觉得挺自然,我说话的时候心脏都到这儿了,感觉说话特别费劲,但很快我就平静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Q:外界对你的评价或估量对你一点影响都没有吗?别人老问你,你作为一个二三线演员又不红,作何感想?

A:他们的无聊就在于不断地问你,想法要植入到你的心里去,当你不那么想的时候,他们也不断地在植入不断地在植入,突然有一天你认真地想这个问题—他们说的挺对的;翻过去(的时候)你会想你真傻×,你为什么会顺着他们那样想。

Q:你什么时候会比较迷茫,会思考刚才这个问题?

A:其实这些不会让我迷茫的,只有在拍戏的时候,或者当你遇到一个机会,你不能完全地展示自己—也许那对你来说是一个难得的绝佳的机会,那会让我很纠结。因为那个主动权是掌握在你自己手里的,别的东西你根本就无所谓,但那个时候你觉得既然它来了我掌握不了,或者我没能把我所感受到的发挥出来,这简直是太痛苦了。

Q:你说《白日焰火》中的角色契合了手术后处于低落期的自己,那如果当时没有遇到《白日焰火》的话,你觉得你能走出低谷吗?

A:这种机会真的是很难得,如果没碰上的话,我会觉得很遗憾。因为这个电影对我来说太重要了。我在得奖的第二天也想了很多次,如果我没得会是什么样,可能就是和同行的伙伴们大醉一场,还是会很高兴。回到家里,过了一段时间,大家把这个事淡忘掉,你还是该干嘛就干嘛。当然得了奖,其实也是一样。

有人会问我,你是不是不受那个伤(指之前拍《建党伟业》时从马背摔下,右肩被打入12根钢钉),演那个警察就不会那么深刻,也许真的是那样,但也许你真的遇到那种挫折的时候,如果你好好地去顺应这个东西,可能它会变成一件好的事情,毕竟你不会白受挫折,它会留在你的心里面,让你能感受很深。

Q:受伤后,对你以后的演戏会不会有影响,还那么拼命吗?

A:某一种方式会让你很陶醉,比如说极致的(表演方式)会让你很过瘾,很享受其中。也许你会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多,手段会变化一下。其实这挺有意思的,不断地向自己挑战,不断地打破自己曾经的某种(表演)方式。就像去拍所谓的小角色、男二号,其实那是一种实验,那是一种创新的方式。

但也确实会有一些阻碍。以前我拍动作戏的时候,我会毫无保留,现在(拍动作戏)会稍稍让我有点担心。一个男演员,你要是想当一线明星,你都得拍动作片。我会尽量去尝试,在某种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也许我会多演一些文戏。

Q:你在《绿帽子》里问:“爱情是什么”,到现在出演同样探讨爱情的《白日焰火》,对爱情的理解会不会不一样了?

A:爱情……这个问题我真的了解得不透彻,这些年我在慢慢地(搞懂)……(Q:你会办婚礼吗)你怎么会问这么个花钱的事儿……

Q:得了影帝后,太多人跟你合影,你手机里有没有留一张对你来说比较有意义的?

A:照片其实有的时候是多余……(Q:这次没有想要的有纪念意义的照片)没有任何纪念的意义。

Q:有没有想过,如果不是你得奖,电影得奖了,可能《白日焰火》在国内受到的关注度不会那么大?

写我得奖的作文 篇八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夜晚,我去小新星学英语,就在这时,老师宣布:“今天我们要投票,推选优秀学员。”

投票开始。老师给我们每人一张小纸条,这时,我紧张万分,我本以为是举手投票,结果是写字条。“第一局投票结束。”老师的一声令下,我们把字条都交上讲台。过了几分钟,老师登记好了,结果,我和陈昱嘉平局。因为平局,所以我们继续了第二局评比。等待评比结果出来的过程中,我紧张得连眼睛都不敢眨一下。又过了几分钟,老师说:“吴蔚被选为优秀学员。”

“YE!”我高兴得一蹦三尺高。老师还说:“下课到办公室去领奖。”

终于盼到了下课,我立马就去了301办公室领奖。回到家,我就一直看着奖杯和奖状,爱不释手,就连爸爸妈妈叫我去看一会儿电视当礼物,我也不去,我就一直一直一直……地看着,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得到奖杯。

得奖的滋味真是太美好了。

得奖的事 篇九

“……五八班俞晓艺……”什么?我的脑海里一道闪光,怀疑是不是我的耳朵有了毛病,可是没听错啊!同学们也用各种的眼神看着我,有疑惑、有惊奇、也有羡慕。此时的我像个木头人一样-----呆了。同桌的郭子凌也用手不停的摇着我,还不时地说:太好了,太好了!这突如其来的惊喜弄得我不知所措,过了好大会儿,我才反映过来,心里像喝了蜜一样地甜。

我飞快地跑到老师办公室,领了一张中山堂的门票,“天啊,不会吧?还有颁奖仪式呢”我喃喃自语道。

一回到家里,我满面春风地拉住正在洗衣服的爸爸,眉飞色舞地说了我得奖的事儿,爸爸不断地夸奖我。

真棒!真替你高兴!

随后,爸爸带我去吃了美味可口的肯德基,又给我买了我早已垂涎已久的糖果,还带我去了书店“大饱眼福”了一番。

一件又一件的好事接连不断地发生在我的身上,仅仅一次得奖,引来了同学的羡慕、爸爸的夸奖、老师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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