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最新8篇)

时间:2024-01-07 02:08:39

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这里是山草香勤劳的编辑给大伙儿整编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最新8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篇一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 用 条 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

1.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1.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2.3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 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 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 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 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 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 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 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全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节能绩效自查小组,对全乡进行绩效自查。绩效自查采取“听、查、评”的方式进行:听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汇报、核实验证并根据检查情况按照《xx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自查情况如下:

1、组织领导方面:能够做到有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将节能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及时研究部署工作。

2、宣传和培训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学习节能知识;全年组织节能宣传活动两次。

3、节能规划方面:能够做到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年度分解落实;节能规划及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能耗统计方面:能够做到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建立能耗统计台帐;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能耗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项目填报完整;按要求参加能耗统计培训。

5、建立联络制度方面:能够做到明确联络员,建立联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工作会议,提出节能工作措施及建议;工作信息交流。有价值信息3条。

6、节能管理方面:能够做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和执行能源审计制度;制定了节能采购管理制度。

7、车辆油耗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封存停驶、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8、用电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和完善节约用电制度;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采用节能灶具和设备。

9、用水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和完善节约用水制度;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备节水设备;用水设备维护和管理;全年没有“跑冒滴漏”和自来水直接冲洗拖布、车辆现象。

10、办公用品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和完善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领用制度,积极使用低能耗环保办公设施。

11、监督检查方面:能够做到制定节能绩效自查办法或标准;定期开展节能专项监督检查,奖惩公示。

对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自查的最终结果予以通报,并评选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或出现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的予以批评,限期改正并在一个月内向乡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整改方案。全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纳入乡政府绩效自查,占有一定的分值比例,实行量化考核,自查结果作为乡政府对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篇三

实习机构报告书

学生姓名:陆琴 准考证号码:54510827030

3实习单位:河东居委会

实习督导:李志明电话13917789002指导老师:徐丙奎

实习时段:2011年7月—2011年8月

实习时间:160小时

2是促进社区文明建设。3推动居民的社区参与社区自治4维护局面的合法权益5维护社区稳定6协助政府7监督评价政府的社区管理工作。相对于居委工作层面而言,1组织动员居民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律和法规。2是组织居民参与各项活动3是组织居民明主选举4是维护居民和非权益5是代表居民评价监督政府6是调节居民纠纷促进团结7是组织居民定期展开社区服务8组织动员居民参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公共卫生等9是组织和动员参与社区治安活动。

能更好的帮助居民谋得福利;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教育等。像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等。缺点1是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政社不分,使得现在的政社有着高度的重叠性。使居委承担了全能主义的角色。但从组织分工与职能分化,和居委干部的实际数量看,其能力不可能承担如此繁多

1的任务。2,还是需要注入新的血液。更专业化。

居委会的应然角色、本为角色即自治组织的职能严重的弱化与退还,却过多承担了政府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专业职能,变成了一个依附与街道办事处的、功能混淆重叠的全能主义。这一点严重阻碍了居委未来发展的趋向。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篇四

公机构节能条例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推动公机构节能,提高公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条 公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机构节能工作。

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六条 公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七条 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八条 公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条 对在公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章 节能规划

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机构节能的内容。

十一条 公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机构。

十三条 公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度用能状况,制定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机构应当将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三章 节能管理

十四条 公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十五条 公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机构应当于每月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机构节能条例

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十七条 公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十八条 公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十条 公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条 公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章 节能措施

二十四条 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二十五条 公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十六条 公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机构节能条例

二十七条 公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二十八条 公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二十九条 公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三十条 公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十一条 公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三十二条 公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三十三条 公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三十四条 公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五章 监督和保障

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十六条 公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三十七条 公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公机构节能条例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三十八条 公机够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条 公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四十一条 公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篇五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篇六

一、节电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二、节水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三、节约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和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使用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制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篇八

为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并下设办公室,研究部署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督促机关节能工作的落实。局属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落实本单位节能工作措施,做到节能目标明确、职责分工明晰,为有效推动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各项节能政策法规,及时转发了《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xx年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的通知》、《关于做好20xx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公共机构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的通知》等节能通知,为实现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我局先后制定了《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做好20xx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计划》、《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福州市水利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福州市水利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及加强办公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公务用车油耗等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措施,为我局开展节能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任务予以落实到位。

积极组织日常公共机构节能检查工作,采取多种督查方式,促进节能各项工作得到落实。组织对局属各单位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节能工作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工作。根据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xx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通知》榕机管〔20xx〕159号、要求,我局按照节能监督检查项目评分要求对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

根据《福建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要求,扎实做好我局20xx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实行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办公室牵头负责节能降耗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协调配合,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工作,按要求在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编报系统按时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数据,能耗上报实行水、电、车辆汽油分项计量,分月统计,分季上报,年终汇总。

今年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为了开展好今年节能宣传周活动,我局制订了《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在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日活动,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通过停开空调和公共区域照明、停开或隔层停开电梯等方式进行能源紧缺体验。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以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支持减排。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观海峡国际展览城6、18节能产品和绿色建筑博览会。

根据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远程培训第二期、的通知》榕机管〔20xx〕50号、培训要求,我局安排单位负责节能工作一名同志报名参加了上级节能管理部门组织的节能管理远程学习培训。我局注重抓好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入手,结合办公的实际情况,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降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培养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节能、用能习惯,倡导干部职工,从自我做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参与意识,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营造了良好节能减排氛围。

一是加强节约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的控制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每个办公室。各处室负责人带头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做到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坚持定期清洗空调,提高了空调的能效水平。

2、节约照明用电。用电方面,做到了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和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二是离开办公室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了“长明灯”、“白昼灯”;三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和下班后都自觉关闭了各类电器电源、减少了待机消耗。

二是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加强用水设备维护管理。自觉检查、处理和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供水故障,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禁止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地面。

三是加强节约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推行网络办公,实行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2、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控制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优先选购国产、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档变速的车辆。

2、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定期公布车辆百公里消耗及维修费用等数据。

3、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提倡合乘车辆,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

4、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5、坚持规范行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努力降低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支出。

五是加强采购使用节能产品

各处室、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标明节能产品采购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健全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采购的范围,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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