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优秀10篇)

时间:2023-12-11 16:26:51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完善规章制度,山草香整理分享了10篇完善规章制度范文。

完善规章制度 篇一

规章制度 立法 不足 完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它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保证,在招聘、考核、薪酬和离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纵观我国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1.劳动法

在第4条、第25条第2款、第89条规定:

(1)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以上规定未涉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可操作性极差。

2.劳动规章

1997年《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规章制度应包含的七项内容,但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新开办单位。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赋予具备有效要件的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从尊重劳动者请求权角度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优先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4.劳动合同法

延续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在第4条、第38条第1款第(四)项、第74条有所补充。

(1)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2)界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原则,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

(3)赋予工会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

(4)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以上规定抽象模糊,内容缺失,对用人单位并未产生明显影响。具体体现在:

(1)未明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论,如“法律规范说”、“契约规范说”、“二分说”、“集体合意说”。因为学者对其本质的理解不同,关于规章制度概念界定不一。虽然在条文中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八项内容,但对其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未做出明确界定。

(2)未规定合理性原则。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显失公平。主要是处罚权的设置,如规定在办公室吸烟者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一些荒诞离奇的内容如职工上厕所只能一次,每次五分钟等。在实践中,因劳动者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而引发的争议颇多。没有把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为生效条件之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同类性质的争议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决。

(3)未明确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出现“规”“约”之争时如何优先适用的问题。有学者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有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也有主张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4)制定、修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与以往劳动法相比,虽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加严格,但可操作性不强。“协商确定”是用人单位听取意见后,最终单方决定或是必须协商确定通过?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如何救济。“职工认为不当的”是每个还是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意见才应当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呢?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立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事后救济权,难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制定程序侵害劳动者权益。监督机关单一,手段不力如对拒绝改正的,缺乏强制措施。审查程序存在遗漏。备案的适用范围过窄,使得用人单位无统一规定可循。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思考

考察国外相关规定,法国、日本和德国都有比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由此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准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可以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界定为准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条规定了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仅限于与安全卫生措施有关的和惩戒措施。因此我们可采纳“两分说”将规章制度划分为两类:

(1)内部劳动法则,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范畴,只要内容合法合理,公示告知即可生效,如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

(2)劳动者利益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还应要求程序民主方能生效

2.增加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法国把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纳入其内容的排除条款,以遏制用人单位滥用制定权。鉴于每个单位有着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法律不可能合理性做出详细规定,但我们可以做出原则性规定,既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又能统一法律的适用。

3.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

我们认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这三者之间是效力递减的关系。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应规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

4.细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借鉴德国的做法在法律中规定对劳动者利益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和解、仲裁等手段获得救济。《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规则必须张贴在各车间部门及食堂、休息室等明显的位置”。我们可以在法律中列举公示程序如进行宣讲、发放手册等。

5.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

法国劳动法明确了涉及规章制度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了具体的监督措施和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我们应规定监督机关和方式。一是劳动部门的行政性监督,将所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备案范围,并规定报请时限;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监督并纠正规章制度。二是司法性监督,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可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另外在处罚权的监督方面,对处罚事由和程序应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立法在内容上存在不少缺失,我们应加以完善,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廖名宗。论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冲突的解决原则。中国司法,2008,(7).

完善规章制度 篇二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__年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我局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从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的实际出发,组织开展了以“提速、提质、增效、为人民、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现将活动开展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安排部署

首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其他各位局领导为成员的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加强了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局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目标任务分解表》,明确了任务分工和各级的责任。

第二,分别于20__年4月11日和4月29日两次召开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印发了《局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分解下达了《机关效能建设分解目标任务表》,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方法步骤以及各个环节、每个动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开展效能建设大讨论,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文秘站版权所有

提高机关效能,干部的素质是基础。为此,我们把加强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放在首位,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纳入创建学习型机关之中,充实完善了有关学习内容,并与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传达学习了省市领导在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省市两级有关机关效能建设的文件,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八个张家口”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市委八届五次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有关文件,开展了“抓机关效能建设,就是抓发展”的大讨论。从而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机关效能建设所涵盖的工作范围广,规定的动作和环节多,而且要求比较具体。鉴于局内各科室职责分工的相对独立性,建立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各项任务作了分解,下达给有关科室和人员,对全部的工作分别明确了任务要求、完成时限、责任科室,使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成为全局共同责任。为此研究制定了业绩考核方案。以此进一步调动全局干部开拓进取、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联系部门实际,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与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用先进性教育的成果来推进动机关效能建设的开展;二是与民主评议工作相结合。通过机关效能建设,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通过民主评议工作,切实解决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与自身工作相结合。通过机关效能建设来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市委八届五次会议各项工作任务在我局的具体落实,使机关效能建设和部门统计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以优异的工作成绩来检验机关效能建设成效,防止机关效能建设和统计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为此,我们边查边看,重点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统计观问题。如何使统计在为党政领导决策,为社会公众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实确保统计的真实可信,确保决策依据的准确可靠。

二是工作效率问题。如何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对统计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去抓实抓细工作。如何使我们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适应张家口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要求。

三是业务本领问题。要学习和掌握新时期统计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包括计算机知识、统计业务知识、写作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以服务为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继续加大统计分析和统计服务力度。一是加强基础工作,重新修订了《统计决策咨询管理办法》,规范了信息管理工作,二是加强经济运行跟踪、分析,及时反映宏观调控效果,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统计支撑,制定了《20__年统计决策咨询重点研究指导大纲及实施方案》,确定了十三项重点研究问题和五项经济跟踪监测分析,三是认真分析、深入研

究,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经济形势,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及可操作的决策建议;四是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上半年在市电视台做了两期反映张家口经济发展的新闻评论专题节目,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上半年,全局共撰写统计信息97篇,情况报告7篇,决策参考2篇,统计资料25期,其中部级报刊采用5篇,省级报刊采用4篇,市级报刊采用31篇,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4篇,还有多篇统计信息被国家、省局内网采用,统计咨询服务步上了新台阶。

五、效能建设的基本做法

1、坚持依法行政。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2、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统计分析研究这篇大文章。以打造统计精品、提供优质服务为平台,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贴近服务。

3、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统计效率。在全局开展了比管理、比创新、比效率、比服务的“四比”活动,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政高效、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形象。

4、创新机制,以制度管人、管事。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建立健全了科室岗位责任制,加强了机关内部协调,精简办事程序,做到件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事事有着落。

5、建设高效能科室,夯实机关建设基础。我们以建设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工作落实到位,工作规划完善,工作绩效突出的科室为工作目标,广泛开展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统计业务本领活动,把建设高效能科室与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夯实了机关效能建设的基础。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文秘站版权所有

1、继续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进一步深化对机关效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刻认识到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推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奋斗目标的有力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深入开展。

2、要通过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完善和健全制度上下功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个环节。局班子会议决定,要进一步量化机关工作标准,规范机关工作程序,堵塞机关管理漏洞,完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实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结合上述三个方面重点问题,局制定了规章制度整改方案,规定了各项制度完成时间表。并将各项制度汇编成册,印发全局人员遵照执行,形成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3、收集、梳理局机关效能建设征求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局内各层次座谈会,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影响机关效能问题的意见,在全局公开公示,共同对照检查整改。

完善规章制度 篇三

那么,如何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职能呢?接下来,笔者就此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把好教育调控导向,并对教育活动过程和效果实施监督,使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牢牢把握思想政治建设的主动权,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筑牢思想政治防线。当前要着重搞好“三项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勤政意识。一是大张旗鼓地做好正面典型的示范教育。要在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学习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活动,形成一种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团结拼搏、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浓厚氛围。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全国特别是各地发生的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组织干部到监狱参观、听犯罪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三是进一步抓好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近几年出台的党纪政纪条规,并进行党纪条规考试,促进遵纪守法良好风尚的形成。

在组织开展上述“三项教育”活动的同时,要避免教育活动流于形式,使之收到良好效果,有必要对各系统、各单位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可以介入活动过程,也可以考察教育效果。考察教育效果的形式,可以要求参加教育的党员干部撰写学习感想、心得体会,也可以就相关内容组织进行考试。监督工作的开展,关键是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把工作做扎实,要切实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督标准,实施监督时要严格把关,一丝不苟,务求实效。

二、坚持制度优先原则,要注重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更要注重监督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就制度和人这两个因素来说,制度比人更可靠,制度对人的约束有巨大的制约作用。以法治国,强调的是法制,弱化的是人治。因此,要重视建立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法制化发展。要建立和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制度关系,并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广泛的群众监督。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当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搞好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服务承诺制等一系列限制和约束党政机关干部的行为制度,倡导清正廉洁、务实诚信的职业道德。二是建立苗头预防制度,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订立严格的制度加以预防和约束。三是完善廉政监督制度,重点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制度、新任职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初任公务员廉政谈话制度等。四是群众参与制度,要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运用现代化手段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提供条件。

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之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更重要的工作,是抓紧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这是强化监督职能的关键。落实工作主要抓好两个方面:一是督促各自职权范围内被监督单位,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各项制度的规定,切实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本职岗位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行严格自律。二是对职权范围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执行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中要客观公正,不讲情面,确保各项制度的彻底落实和认真执行。

三、抓住监督的重点,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纠正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最近,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确立“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这是党中央根据客观形势作出的高瞻远瞩的决定,是对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应当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也要随之改变。笔者认为,当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重点,是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一把手”的监督,既要坚决查办其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又要关口前移,着眼防范。在处理“惩”与“防”的关系中,要以“防”为重点;在“防”的时候,既要注重防止“一把手”以权谋私的个人行为,又要注重防范“一把手”为片面追求政绩而在重大决策上侵害群众利益的集体行为。“防”的重点,在于纪检监察“关口前移”;做好了“关口前移”工作,对于及早防范和及时纠正重大案件的发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比如今年发生在湖南省嘉禾县的违法违规拆迁事件。为开发建设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嘉禾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强行拆迁居民房屋,并在拆迁中实行“株连”政策,弄得整个县城群情激奋,怨声载道,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嘉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因此受到了严肃查处。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县委、县政府“一把手”,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开发建设珠泉商贸城的决策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没有拈量清楚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发展好、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因此导致了决策错误,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如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前听取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决策情况汇报,对其招商引资方案中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群众利益的措施和优惠条件进行检查监督,相信嘉禾县委、县政府的这一重大错误以及由此招致的不良后果都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一把手”的教育防范机制。要针对“一把手”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权力观、群众观和法纪观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不断增强“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监督;要对“一把手”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提醒,做到早打招呼,早防范;要加强对“一把手”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牟取私利,如果他们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严重违纪违法,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领导干部条件、经教育仍不转变的“一把手”,必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坚决开除出党。

第三,形成对“一把手”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针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必须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行使,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合理的制衡机制,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规范“一把手”的决策权,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跟踪反馈、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行行政决策公开。前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商贸城违法违规拆迁事件的发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没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程序。

完善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未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过于零散,甚至重叠,层次不分明。第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不够详实周全,更甚者还存在藐视法律致使内容违法导致条款失效的现象。第三,未能及时更新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导致企业的用工风险大大提高。第四,规章制度的条款趋于生硬、苛刻,忽视了法律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与合理性的双重要求,最终也会使得条款内容严重显失公平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无效。第五,未重视规章制度的程序化设计,程序上的瑕疵而导致整个规章制度的无效。第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一致。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劳动管理制度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协商确定,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制度。应当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等,其中工作时间、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可以归为劳动义务,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则可以归为劳动权利一列。

2.关于劳动义务

首先,最基本的是员工所应遵守的考勤制度,应包括工作作息时间,请病假、事假的手续规定以及加班、调休的手续规定。而考勤结果的确认应当以劳动者、考勤员、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的形式规范操作。工作作息时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关于病事假请假、加班还休手续应当规定得尽量细致,包括要求严格遵守事前审批手续,填写请假/加班/还休单,本人在单子上签字,经过领导同意批准后才能生效。针对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履行领导审批手续的,事后也应当及时补齐相应的手续,同时还应当列明违反以上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应的后果。

其次,员工应遵守的劳动纪律行为准则。其中应当将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原则、道德性准则、以及基于单位的营业性质所应遵循的准则贯穿为一体,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机制。具体应当划分为禁止性条款和指令性条款,禁止性条款如不得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而指令性条款如应当爱岗敬业、仪容端庄、举止文明、服从领导安排等。

最需要界定的是,什么是属于一般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既能明确告知员工什么是禁止性行为,同时也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虽然对于员工的奖惩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但是对于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首先是应当合法,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一旦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事先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单位营业性质的不同以确定违纪行为的严重性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如加油站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吸烟理所当然应当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在禁烟的办公区域吸烟就不能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关于劳动权利

第一,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除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如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还应当考虑到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以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绩效制度的设计应当视不同的岗位、同岗的不同层次加以区别设计,同时还应当保证差别适度,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带动企业整体绩效利益的提高。

第二,针对员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首先应当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假期种类,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婚假、丧家、探亲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晚婚晚育等特殊假,其中探亲假是否适用是除国家公有企业之外的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其次,对于各类假期应当明确相对应的享受假期的条件、休假的时限和方式、假期的待遇;再者,还需要细化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并且确定违反休假制度的处罚,处罚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关于员工享受的其他福利,其中包括了法定性福利制度,主要指五险一金,还有就是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福利制度,主要指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制定福利待遇时必须严格区分法定福利义务与自主福利待遇,不能因为向员工提供了企业自主的福利待遇就免除了法定福利义务;在单位提供自主福利待遇时应当谨防单位利益受损,对于提供住房、汽车的可以单独进行民事合同的约定,确定违约金条款等等。

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设计

1.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启示

(1)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以上规定可知,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的:首先,对于规章制度的内容首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是规定施行的前置程序;其次还需要将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公示,这是规定能够得以施行的保证。

(2)合法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力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可得出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力武器,能够降低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规章制度在今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中作为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有力证据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规章制度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共议共决”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等国有性质的企业;而另一种是“共议单决”制,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提出的方案和意见协商确定,即决定权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第三,将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这里公示或告知的方式主要有员工亲自领取、签收;举办培训、考试等等,张贴公示公告(注意应当保存公示时的影像资料)。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尽量避免用网站公布、电子邮件告知的公示方法,因为采用该方法公示,证据材料很难确定,最终可能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规章制度在设计、制定程序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规章制度中可将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介绍置于开篇的位置,让员工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便于员工很快能够融入企业集体的氛围中。而在前言或附则部分应明确规章制度在制订过程中所履行的民主、告示等程序,减少规章制度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被适用的风险。第二,注意在变更规章制度内容时以及之后也应当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第三,对于考勤休假、薪酬福利、奖惩条款、录用合同离职管理等几项重要的制度应当专章进行规定。在章节中细化每个制度的要求,设计制度的内容时还应当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章节内容之间还应当衔接紧密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完善规章制度 篇五

规章制度 立法 不足 完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它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保证,在招聘、考核、薪酬和离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纵观我国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1.劳动法

在第4条、第25条第2款、第89条规定:

(1)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以上规定未涉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可操作性极差。

2.劳动规章

1997年《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规章制度应包含的七项内容,但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新开办单位。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赋予具备有效要件的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从尊重劳动者请求权角度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优先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4.劳动合同法

延续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在第4条、第38条第1款第(四)项、第74条有所补充。

(1)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2)界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原则,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

(3)赋予工会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

(4)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以上规定抽象模糊,内容缺失,对用人单位并未产生明显影响。具体体现在:

(1)未明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论,如“法律规范说”、“契约规范说”、“二分说”、“集体合意说”。因为学者对其本质的理解不同,关于规章制度概念界定不一。虽然在条文中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八项内容,但对其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未做出明确界定。

(2)未规定合理性原则。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显失公平。主要是处罚权的设置,如规定在办公室吸烟者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一些荒诞离奇的内容如职工上厕所只能一次,每次五分钟等。在实践中,因劳动者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而引发的争议颇多。没有把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为生效条件之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同类性质的争议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决。

(3)未明确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出现“规”“约”之争时如何优先适用的问题。有学者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有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也有主张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4)制定、修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与以往劳动法相比,虽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加严格,但可操作性不强。“协商确定”是用人单位听取意见后,最终单方决定或是必须协商确定通过?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如何救济。“职工认为不当的”是每个还是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意见才应当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呢?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立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事后救济权,难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制定程序侵害劳动者权益。监督机关单一,手段不力如对拒绝改正的,缺乏强制措施。审查程序存在遗漏。备案的适用范围过窄,使得用人单位无统一规定可循。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思考

考察国外相关规定,法国、日本和德国都有比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由此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准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可以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界定为准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条规定了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仅限于与安全卫生措施有关的和惩戒措施。因此我们可采纳“两分说”将规章制度划分为两类:

(1)内部劳动法则,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范畴,只要内容合法合理,公示告知即可生效,如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

(2)劳动者利益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还应要求程序民主方能生效

2.增加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法国把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纳入其内容的排除条款,以遏制用人单位滥用制定权。鉴于每个单位有着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法律不可能合理性做出详细规定,但我们可以做出原则性规定,既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又能统一法律的适用。

3.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

我们认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这三者之间是效力递减的关系。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应规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

4.细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借鉴德国的做法在法律中规定对劳动者利益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和解、仲裁等手段获得救济。《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规则必须张贴在各车间部门及食堂、休息室等明显的位置”。我们可以在法律中列举公示程序如进行宣讲、发放手册等。

5.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

法国劳动法明确了涉及规章制度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了具体的监督措施和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我们应规定监督机关和方式。一是劳动部门的行政性监督,将所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备案范围,并规定报请时限;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监督并纠正规章制度。二是司法性监督,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可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另外在处罚权的监督方面,对处罚事由和程序应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立法在内容上存在不少缺失,我们应加以完善,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完善规章制度 篇六

一、劳动合同法与企业规章制度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对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

3.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检查、法律责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见其依然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看法,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应当说,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授权的“立法”,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职工参与类似于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程序,法院对规章制度效力的否定则类似于违宪审查。

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表现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失性辞退,而且必须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非过失性辞退,如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在运用这两种单方解除权时常常是不合法的,其不合法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无岗位职责规定、无是否胜任工作的判断依据等。因此,尽快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能否合法使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关键之一。

二、笔者认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必须全面。从内容来看,规章制度包括分配制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奖惩规则、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规范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诸多方面,针对很多管理上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各自行业、各自企业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明确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不胜任工作等解雇情形,员工出现这些情形时,企业可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导权,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及处于不利地位。此外,还可以界定一些《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自主确定的问题,如哪些属于本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是规章制度合法的前提,避免由于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避免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但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用人单位还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让职工参与,必须听取职工的意见,但不以职代会的通过作为生效要件,否则,大量的公司将无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实践中,有的企业往往由厂长、经理提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后即以企业行政名义发文下发,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可能导致规章制度无效。此外,还要注意做好资料保存方面的工作,最好要有会议记录和参加讨论的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记录和签名,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4.要将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里的公示应以合理的方式为之,即能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可以是向劳动者印发,在主要工作场所公告或悬挂,要求劳动者逐一签字确认,在单位内部局域网等。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悉其内容有三种形式开会传达、发文、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是最佳方式,但需保留员工手册的签收领取和保证阅读、知悉内容的书面证据。

完善规章制度 篇七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在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下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员工的财产不受损害,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行。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结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化,制定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努力打造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管人、管事,从而有效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意义

(一)促进安全工作制度化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的领导不重视,整个企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导致组织整体自上而下处于漠视状态,使本应避免或较好处理的生产事故没能得到最优化解决。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生产与调控能力,进而促进生产安全化模式不断得到提升。

(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关乎局部社会的稳定,因为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无论是员工、企业和社会都会受到重大影响。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既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够有效消除企业的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稳步和谐发展。

(三)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生产效益的提高离不开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它能够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安全生产管理上去。建立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科技手段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果企业稍不注意或可发生重大事故,因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企业也应当加大力度,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则更应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从思想上加以关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都应当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人则要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三)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措施保证,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都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生产领域、交通、防火等区域的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治理。为了进一步强化纪律保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即可启动应急预案,要严格地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查处。

四、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一些需要机械操作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详细的机械设备操作流程。例如,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重点,但是目前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相关调查研究数据表明,在临时用电方面、定期检查工程机械方面、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十分完善,很多地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企业可以落实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真正地实施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修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发展,会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应当不断与时俱进,这样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使之具有实效性和可行性。否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执行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不能有序开展,产品质量也会大打折扣。

(三)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常抓不懈

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各个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仍然会有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贯彻的执行力,使完善的制度本身被迫沦为“一纸空谈”。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各级企业管理者要以身作则,将相关规章制度常抓不懈,对造成生产不安全的事件进行刨根问底式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奖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在直供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建立严格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是一个企业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作为企业的领导必须要定期参加。领导带班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生产任务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领导带班一方面可以对当天的生产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或生产事故,领导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及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领导与员工一同工作,可以起到很好的模范带≮www.shancaoxiang.com≯头作用,有利于与员工交流感情。此外,还要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对全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找出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对违章操作或不听从指挥的员工进行批评,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奖罚制度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同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安全生产

要想保证企业各方面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就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有计划、有安排地对设备进行检修,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安全凝聚力,紧抓组织安全管理,实现全程化监督监管。同时,还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应具有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要制定紧急事故预案,这样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企业内部形成联动效应,有条不紊、高效率地解决问题。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各行各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与此同时人类的健康问题、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安全问题,它已经成为制约国内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分析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措施,希望能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借鉴。

完善规章制度 篇八

关键词: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

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应该说,档案法规体系同样也已经基本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然而,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却仍旧感觉档案法规体系不完备,在许多档案执法方面都无法可依。问题出在哪里?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本身,他们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对自身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不清楚。对此,笔者谈谈看法,并求行家斧正。

1 基层档案行政管理中需澄清的观点

1.1 法规体系不完备无法实施依法行政。在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种认识,认为没有完备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无法实施依法行政,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完备与不完备是一个相对概念,应该认识到,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档案法规一定是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何况,档案法规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新形势、新实践、新工作会给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完善或比较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完善或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变得不够完善,甚至出现漏洞或缺失。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就是在完善――不完善――再到完善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的。企望等到档案法规体系完善和完备后才能实施依法行政的认识显然不正确,这种认识,在基层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可以从知网期刊文献中相关关键词的关联度看出一些眉目。从表一与表二可见,依法行政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关联度非常高,同时,依法行政存在问题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关联度也比较高。至少可以说明,在许多档案人的眼里,目前,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中,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表一: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与依法行政关联度检索结果

检索项 主题 篇名 全文 文献 起止年限

检索词一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数量 1984年~2011年

检索词二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823 1984年~2011年

检索词三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3509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四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2920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五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306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六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3045 1986年~2011年

检索方式 精确 精确 模糊 2532

表二: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与依法行政关联度检索结果 检索项 主题 篇名 全文 文献 起止年限

检索词一 档案 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数量 1987年~2011年

检索词二 档案 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2051 1986年~2011年

检索方式 精确 精确 模糊 1773

1.2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基层无关。在我国,法的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大多数市并不具备立法资格,没有立法权。这样,市县两级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都认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应该看到,大多数市县两级虽然没有立法权,不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但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虽然,从立法上看,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的范畴。我国《立法法》第 2 条规定的法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并不包括规范性文件。但从行政法学上看,规范性文件显然具有一定的准“法”的属性或规范性。一是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二是规范性文件以规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手段,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任务为目标;三是规范性文件为人们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标准,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从行政管理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1]“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规定”,“行政规定是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表现为各种决议、命令、公告、通告、通知等,即‘行政规定’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行政规定’这个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容易使人迷惑不解,也有人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或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语境内的‘行政规定’,是一种对外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则,它旨在或者能够影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的行政规定设定了新的义务关系,有的行政规定改变了私人权利或义务的构成要件或者后果要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因此,档案法规体系应该由五个方面组成:一是行政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四是行政规章,五是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要将有法可依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的依法行政,更多是靠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因而,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配套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靠所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所以,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重大。在基层依法制定好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既是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又是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市县两级属于基层政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大多数没有立法权,不能实施立法,制定法规、规章等立法性工作,但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可以概括为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修改、废止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国家法规体系中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具体化。同样,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是将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原则具体化。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机构是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践行者。

2.1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需求者。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辖区内进行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时,必须依法行事,依法办事,依法做事。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必须依照政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用法律法规外,更多需要依据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来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需求者。

2.2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执行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下级机关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因此,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下级档案部门同样必须遵照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档案法规只有通过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2.3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细化者。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对于基层千变万化的情况来讲,还是显得原则和笼统,如何使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合基层的具体情况,在基层千变万化的情况下发挥效用,就需要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和精神,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发本级的规范性文件来细化。没有这样一个细化过程,再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会因为存在不适应当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成为摆设,悬在空中不能落地。

2.4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修改者。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性,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言,总是滞后的,总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档案法规一定是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对于由于社会发展造成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据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和精神,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发本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变通处理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和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废止某些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细化落实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制定的本级的规范性文件中,那些行之有效的内容会成为修改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的参考,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现实中,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许多规章标准就是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

3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档案法规的执行落实,档案法规体系再完备,如果没有谁去执行实施落实的话,那么,这样的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等于是“空中楼阁”,对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毫无用处。二是对档案法规的不断制定和修订完善,只有不断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才能适应档案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档案法规体系。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的数量占绝大多数,他们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也占绝大多数,直接面对的档案事务更占绝大多数,而且,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档案事务。因此,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不论是执行实施落实档案法规,还是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就是其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实施落实档案法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大家都比较清楚。但是,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可以说,从上到下大都不是很清楚的。这对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极为不利。因而,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到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应该改变观点,重新认识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尤其是对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档案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档案法规的细化上。《档案法》修订固然很重要,但是,不管《档案法》怎样修订,都不可能规范每一个档案工作的细节,那种企望《档案法》修订后,对每一个档案工作的细节都做规范,具有所谓的可操作性,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理解有偏差。要使档案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靠与档案法规相配套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档案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才能做到。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是靠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完成的。因此,在《档案法》修订告一段落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下移,将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一是抓档案法规的执行实施落实;二是抓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细化档案法规。重中之重是后者。要执行好档案法规,就必须对档案法规进行细化,而细化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档案法规,使档案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执行。

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第一,要明白自身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第二,要认识规范性文件是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要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其重要的职责,也是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工作;第四,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靠所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而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其主力军;第五,要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又具可操作性,主要是靠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的,而不能完全靠国家、省的档案法规来实现。

总之,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不仅是档案法规的执行者,更重要的角色是档案法规体系的制定完善者,明确这一角色定位,并将其落到实处,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立法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R-05。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调查显示公众强烈支持政府清理“红头文件》news.省略/legal/2007-06/11/content_6224474.htm.

完善规章制度 篇九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并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提供依据,对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考勤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市教育局机关作息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公布。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版权所有

2、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每月底办公室汇总,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搞回忆考勤。

3、实行外出通报制度。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告知办公室。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二、落实请假制度

1、请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科室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的事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其中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均由局长批准。

3、请病假的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三天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稍迟补办手续。

4、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到岗者,视作旷工;无故不参加机关集中学习和会议的视同旷工。

5、因公务不能签到者,须由科长提前告知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6、把考勤与奖惩相结合。请事、病假者,按每天10元扣除考核奖;每月事、病假期累计超过15天者,扣除年终考核奖的10%;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年终考核奖20%。同时,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较多的工作人员,年终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闲谈、串办公室聊天、玩电脑游戏、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和谐、有序、文明的办公环境,自觉保持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准在办公楼内乱挂张贴画及图表。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办公室要认真负责,经常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教育,落实责任。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版权所有

1、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心,办事不拖拉、推诿、扯皮。

2、按计划和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不贻误工作。

3、履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态度要热情周到,切忌冷漠、生硬、蛮横。

完善规章制度 篇十

关键词 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化科学化

成功的企业源于卓越的管理,卓越的管理离不开完善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长久的成功,就必须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系统、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保证经营管理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企业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要求,对关系到企业整体发展、具有核心地位、在企业管理中起支撑作用的规章制度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制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系统、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系统规范、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企业战略目标明确、组织架构合理、业务流程优化、职责分工清晰,满足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推进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发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确认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才能开始起草工作。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问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审议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宣贯执行。

三、遵循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规章制度科学适用、合理可行

制度得以执行的重要前提是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在制度制订过程中,就必须考虑执行的问题。规章制度必须来源于管理实践,注重适用和实效,在制度内容上要注意科学合理,使之与客观实际相一致,符合经营管理的发展规律;要突出针对性,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地提出管理规范,具体详尽地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或方案;要遵循权、责相等的原则,确保责权清晰、分工明确,注重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行之有效,更好地得以贯彻执行。

四、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法律效力进行规范,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实施

通常来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订,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订主体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并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订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企业负责解释。但通常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一般由企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如有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还应明确同等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等效力内容。

五、统一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和格式要求

做好公文撰写的培训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格式,使每项规章制度条款都要规范、系统和整合一致,用词用句应避免出现歧义,保证其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意思明确、内容合理。

六、持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也应是动态完善和创新的过程。企业应不断地适应经营管理的变化和要求,认真审查以往规章制度的实行情况,遵循适用、有效原则,针对原有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地修订、补充和优化,使其日臻完善。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当时制订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管理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加强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法律并不能阻止犯罪,同样道理,规章制度也不能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制订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关注员工的主观意识和自我约束,要以树立和形成法律至上的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出发点,使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树立依法经营意识需要企业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推动。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依法经营的方略能否确立,依法经营能否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因此,要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做到严格依法经营、遵章办事,使企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人心,使广大员工做到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真正达到制度建设的目的。

八、坚持在制度面前一视同仁,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要坚持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是遵守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平等;二是享受规章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平等,不可因人而异、宽严不一。在企业中,制度一旦建立,组织内所有成员无论是制度制订者本人,还是普通员工,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执行,绝不允许任何特权和例外的存在。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同广大员工一样,必须依据职权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愿接受监督,自觉做到依法律己。

九、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格检查、严肃考核,确立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这10篇完善规章制度范文是来自于山草香的完善规章制度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

最新范文

美容院管理制度(最新5篇)12-11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最新6篇)12-11

幼儿园传染疾病管理制度【最新9篇】12-11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最新3篇)12-11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通用7篇)12-11

安全生产管理员岗位职责【最新3篇】12-11

技术支持部岗位职责(优秀5篇)12-11

食堂岗位职责优秀3篇12-11

出差管理制度【优秀9篇】12-11

生产安全培训制度(通用5篇)12-11

83 7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