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彩7篇)

时间:2023-09-20 06:35:10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7篇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启发您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的写作思路。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二

1、安全教育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3)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2、安全培训制度

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劳动用品发放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合理使用劳动护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类劳动护品由公司统一购买并进行管理,发放部门要建立个人领用卡(或档案),领用者要在卡在签名。

(2)购买劳动护品要本着实用、耐用的原则,切实起到保护职工健康的作用。

(3)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动护品配备标准和时间发放。

(4)劳动护品是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维护品,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劳动护品,不得将劳动护品变为家庭福利。

(5)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特殊劳动护品时,使用单位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配置。

(6)生产部根据岗位不同或岗位调整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发放岗位及标准。

(7)新入厂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劳动护品,离职或被辞退员工要将岗位固用劳动护品上交,办好各项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厂。

(8)对从业人员每月发放营养保健品或岗位津贴,盛夏季节发放降温费。

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达到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定本安全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必须设置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专人操作,专人看管,实行挂牌制度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备四周必须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2)各种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同时进行设备的卫生清理,保持设备的整洁。

(3)购进的设备要进行验收检测,要按设备的说明书要求掌握操作要领,设备验收时要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书和产品合证书,通过验收,要保证设备完好无损、资料齐全。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4)要按规定不超龄使用设备,设备到期后立即报废。

(5)不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生产厂家购买和出租各种机械设备。

(6)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拆卸和安装,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2)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3)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4)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5)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1)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地面平整。

(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材料有无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搬运手段等情况。

(3)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

隐患整改制度:

(1)通过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应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

(3)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于涉及其他单位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分厂、车间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安全部报告。

7、安全作业证制度

(1)加强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证职工持证上岗率达100%。

(2)安全部负责安全作业证的发放、复核,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统一到上级部门办理。

(3)凡是在生产岗位独立上岗操作的所有人员,一律凭《安全作业证》上岗作业,无证严禁上岗独立操作。

(4)熟知本岗位生产原理、工艺流程,懂得安全装置、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会正确使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

(5)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和损坏,要妥善保存。

(6)对安全作业证的检查是各级安全检查的重要项目之一,对持证者的安全检查考核情况,由安全检查人员及时填入安全作业证内。

(7)本证若丢失,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材料,经本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审核鉴定后,报安全部补发。

(8)凡是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则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①在要害岗位工作剥夺政治权力、被管制、被判处缓刑或监外执行者。

②在要害岗位工作被开除厂籍留厂察看者。 ③精神病患者。

④因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而造成重大事故者。

(9)凡是被吊销其安全作业证的人员,半年之后,需要复岗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核发。

8、安措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为了确保公司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得到保障,特制订本制度:(1)安全费用类别本公司安全费用包括安全培训费用、安全检查费用、安全设施购置及维护费用、安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等,由财务部统一统筹安排。

(2)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保障措施企业的安全费用由安全部统一安排,经总经理审批后,各单位自行提取,由公司财务部应保障费用的落实。

(3)投入年度计划和检查落实各单位在年初应对本单位的安全费用投入作出全年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并由公司安全部负责检查落实

9、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3)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4)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5)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6)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7)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8)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9)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0)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10、消防管理制度

(1)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小组的指示,规定,布置、检查、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将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严格遵守消防制度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知法懂法,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对违规行为敢于制止。

(3)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4)随时向防火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

(5)遇到火险、火灾,迅速及时组织扑救及人员和物资的疏散与抢救,事后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搞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6)建立义务消防队,明确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7)定期对本部门、项目管辖区域进行安全检查,要善于发现问题,如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报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8)发生火灾后,立即组织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

1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公司各部门、处室、班组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公司颁发的《各岗位人员安全施工责任制》精神,按照执行程度,在安全奖发放时给予考核,按人均奖额的10%~20%进行奖惩,并按责任大小区别对待,或者随时单独奖惩。奖惩部门及金额由安监处提报,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安全监察人员应对安全管理、施工、行车等负责,对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指示在本公司起到宣传、贯彻、监察作用。对违法、违纪、违章的现象和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办事公正。反之,工作失职、感情用事,营私舞弊、信息失真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每次扣罚50-200元。

(3)公司各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对公司制定的各种安全制度自觉逐项逐条地落实。由于岗位失职而造成安全、文明施工影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每次扣罚50-100元。

(4)安全工作是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体、技术措施(包括工具材料、工艺、方法等)必须保证施工的安全。由于技术措施不全、不善、不当、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时,对责任人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处罚。

(5)技术资料必须完整、精确、校审批手续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对责任者,每次扣罚50-100元。

(6)工程施工前,必须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未经技术交底的人员不应参加施工。违者每次扣罚队、现场负责人或队技术负责人100-150人。

(7)发生事故,必须认真对待,未经具有决策职责的领导同意,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好事故现状,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发生事故的真实情况。同时以最快的速度,向上级报告,尽力抢救伤员。违反时追究队长、安监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从严处理。(8)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对发现违章作业不纠正,不制止者,与违章者等同对待,每次扣罚50元。

(9)在安全活动时如发现无故不参加或敷衍了事则由安全员视其态度进行处罚,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10)安全习惯性违章满三次(虽不造成事故)不管任何人取消半年奖金的50%,如超过三次则取消全年奖金的60%的考核办法,采取累计方式,全年考核。

(11)现场施工人员不按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每次扣罚50~200元。

12、安全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2)分包队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方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3)职工上岗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该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工作,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危险源交底及监控工作。

(4)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6)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位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名字。

(7)各项交底表式一式二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执一份。

13、动火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的范围:

禁火区域内:油箱、油罐、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2)一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a、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b、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申报二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

(1)二级动火的范围: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明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a、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淮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b、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申报三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

(1)三级动火的范围: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

(2)三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a、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b、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分公司或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节假日动火申报必须升级申报。

14、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由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15、带班制度

1、施工现场领导带班,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4、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

5、严格落实“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6、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要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7、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现场相关人签字,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班。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农业机械应当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当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九条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X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X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X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

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四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颁发本公司统一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5)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对其他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制订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6)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技术设备科长安全职责

(1)对全厂的设备、建(构)筑物的良好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3)保证防尘防毒等设备和设施与其他设备和设施同等对待,加强管理与维修。

(4)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6)负责组织制定本厂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7)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8)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9)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10)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11)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为不符合条件的维修人员发放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是指各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 培训 考核

第三条 检验员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爱岗敬业;

(二)持有效的《农机监理员证》和拖拉机驾驶证,从事农机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具有机械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或机械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高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四)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五)熟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

第四条 检验员申报程序:

(一)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审批表》;

(二)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推荐;

(三)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审定。

第五条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统一组织检验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经考试合格,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核发《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取得《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六条 检验员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四)农业机械构造、维修基础知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其他业务知识等。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证件管理

(一)《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是检验员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

(二)检验员证件遗失的,应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件补领申请表》,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三)《资格证书》、《检验员证》有效期为六年;

(四)调离农业机械监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检验工作、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八条 审验

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分为年度审验和换证审验。年度审验每两年一次,换证审验须经复训考试。

审验事项包括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技能水平、业务培训等。

第九条 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视违纪情节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买卖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不执行检验标准,或在检验中故意刁难送检人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其它情形,认定须收回检验员证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检验标准和农业机械检验技术操作规程。检验员在执行检验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必须由2名检验员签字盖章。

省、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机械死亡事故中涉及违规检验问题的,应对检验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检验员的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检验员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由发证机关在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 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上面这7篇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就是山草香为您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范文模板,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新范文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7篇】09-20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优秀13篇)09-20

企业员工考勤制度【最新14篇】09-20

协会管理制度(优秀10篇)09-20

设备维修管理制度【优秀13篇】09-20

物业管理制度(12篇)09-20

小宾馆管理制度通用8篇09-20

租用仓库管理制度(优秀3篇)09-19

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最新8篇)09-19

客户经理岗位职责(最新10篇)09-19

83 58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