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通用3篇)

时间:2023-12-17 01:59:20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为了让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写作了解的更为全面,下面山草香给大家分享了3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笔记 篇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一节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用5条法律条文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就监察机关职责和监察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作出规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化,赋予了监察机构更加广泛的职权和更加丰富的监察手段,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这两部法律的学习研读,进一步加深了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深刻感受到,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全面系统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好双重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纪法保障。派驻机构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前沿,其战斗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必须要把学习宪法和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做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一、派驻机构要注意把握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内在统一性

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可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双重职责中监督都是作为首要职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全覆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虽然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其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二者都是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纪法贯通、权威高效的权力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派驻机构更要牢牢把握双重监督职责的内在统一性,认真贯彻党章、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工作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放在首位,作为基础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 派驻干部要注意多维度提升法律素养

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里程碑,无疑对监察干部履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监察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监察人员依法履职的基本前提。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对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特别是严格规定了留置措施审批程序,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以及留置时间折抵刑期等,这些都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体现。目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负有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双重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迫切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派驻机构干部切实提升法律素养,既要学会纪言纪语,又要熟悉法言法语,成为既懂纪又懂法的复合型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增强纪法意识,必须认识到自己既要当好党纪的执行者,又要当好法律的执行者;不仅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不仅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纪律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要注意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业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眼光审视腐败,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通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做到既要愿干、想干,还要会干、能干。三要注意积累法律知识。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宪法、监察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与履行监察职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下大力补齐法律知识短板,全面提高纪检监察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派驻工作要注意在实践中做好纪法衔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用纪律管全党向用法律管全体的延伸覆盖,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方式方法、履职程序等面临一系列适应和调整。对于省级派驻机构来说,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加快各项工作对接,用好“两把尺子”,做好纪法衔接,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武器,在学以致用上做深做实,确保正确、高效履职。

一是在夯实理论基础上下功夫,促进纪法衔接。学懂弄通悟透指导理论是实现纪法衔接的基础。一方面要及时把宪法、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省纪委监委配套规则条例纳入支部“大学习”计划和“三会一课”学习内容,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对照宪法和监察法,教育和引导驻在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学习党章党纪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特别是注重学习其中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条款,严格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要将纪法衔接课题纳入“大调研”计划,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适应派驻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方法。

二是在规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化纪法衔接。根据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新任务新要求,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组内规章制度逐项梳理,及时修订补充;对于监察职能,下一步要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逐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体系。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按照划定标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情况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努力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切实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监督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工作联系等机制,加强党纪国法的有机衔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在突破重点工作上下功夫,强化纪法衔接。监督工作是派驻各项具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做好纪法衔接,必须在监督执纪重点工作上下大力气,在深度监督和发现问题上取得突破。当前,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要看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到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到位;要紧盯具体资金或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财政工作实际,重点关注公共财政支出,民生资金、扶贫资金分配与使用等领域的问题,围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定点帮扶等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涉黑腐败等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件,坚决调查处置,对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既当好“啄木鸟”,又当好“护林员”。

四是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保障纪法衔接。打铁必须自身硬。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监督范围扩大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法守卫者,全力维护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做好纪法衔接各项工作。要深刻领会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的标准强化自我监督、增强履职能力,树牢纪律意识、法律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能做,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执法,不徇私情,勇于担当,树好忠诚、干净、担当的自身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笔记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固化,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学深悟透用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讲政治是监察法最鲜明的特点。其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带头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把党中央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规定融合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体现到具体行动上,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把主要力量集中到全面从严治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上,发挥出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篇贯穿法治反腐败要求。其在总则一章中强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第十一条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监察权限一章,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查询、冻结、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规定,使监察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必将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这些新变化新要求,带头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法治理念,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既用纪言纪语、又用法言法语,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又要与法律惩处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凝聚法治反腐合力,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具体举措,建立健全大案要案会商、重要工作定期调度、反腐败重大舆情协同应对等机制,特别是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职能优势,增强法治框架下的反腐败工作合力。

三要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监察法采取综合立法的方式,规定的内容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其监察程序一章,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加强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规范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等。尤其是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专门对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规定,严格限定其审批权限、期限、留置场所等。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审查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还是在采取留置措施、涉案款物处置等工作环节,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决不允许先斩后奏、斩而不奏。同时,要在严格贯彻执行《监察法》的基础上,围绕监察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程。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了《枣庄市纪委市监委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办法(试行)》《枣庄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诫勉谈话工作程序的通知》《关于开展向被函询市管干部书面反馈了结情况的通知》等文件。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种调查措施,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四要切实增强落实意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学习贯彻监察法,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看落实。我们要肩负起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国家监察神圣使命,牢固树立能够发现问题却没有发现问题就是失职失责的理念,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根本遵循,以监督公权力为核心,全面整合国家监察、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力量,监督好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要以更有力的手段惩治腐败,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特别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从严、持续从严、越来越严。要拓展深化国家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延伸,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自身的要求更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监察法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第十五条把监察委员会纳入了监察范围,第五十五条要求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9种违纪违法行为等,这些都体现了刀刃向内、自我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我们要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带头增强自律意识,勇于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在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坚持刀刃向内,不断健全完善内控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以自我革命精神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笔记 篇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法律地位,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和法律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深刻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宪法和监察法,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崇高使命,必须立足派驻纪检组职责定位,切实发挥监督探头和前哨尖兵作用,做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这次修改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监察法也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首先就要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场,深刻理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始终牢记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这个根本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树牢“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两面,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

二是转变工作理念,切实做到纪法贯通。制定实施监察法,依法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不仅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也把反腐败工作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督的范围扩大了、方式增多了、职责加重了,必然带来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深刻转变。要强化使命担当,忠诚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一方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另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树立法治思维,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自觉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想问题、办事情,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纪检监察事业向纵深发展而努力奋斗。要实现纪法贯通,将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衔接起来、贯通起来,既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做到执纪必严、挺纪在前;又要坚持遵照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法定标准,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发挥制度优势。随着宪法修订和监察法的出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派驻纪检组肩负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增强对派驻监督规律性的研究把握,着力提升派驻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要在监察对象的调查摸底上下功夫,深入研判驻在部门干部队伍情况,对纳入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进行系统梳理,明晰职权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做到心中有数,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夯实基础、争取主动。要在职责权限的拓展深化上下功夫,根据省纪委授权,聚焦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敏锐发现问题,依纪依法处置,坚决做宪法法律的忠诚捍卫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坚定执行者。要在制度机制的创新完善上下功夫,围绕构建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加大制度探索和创新力度,继续发挥好廉政档案,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等制度作用,有效提升派驻监督实效,形成反腐合力。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新时代凝聚新气象,新使命召唤新作为。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结合全省上下深入开展的“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持续深化纪检组“自身建设年”活动,坚持学在头、干在先、挺在前,认真组织开展宪法、监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真正做到熟知内涵、熟练运用,切实增强履职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着力加强纪检组自身建设,强化纪律和法治教育,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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