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产地证申请书【最新8篇】

时间:2024-04-17 19:25:14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本文是山草香爱岗的小编为大伙儿收集整理的8篇产地证申请书,欢迎借鉴。

东盟产地证FORM E 产地证FORM E FORM E产地证 篇一

东盟产地证FORM E

什么是东盟产地证FORM E?

欢迎垂询合作!刘立恒!T 136 2232 5753企鹅 9765 22882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FORM E:

(东盟原产地证FORM E,东盟原产地证,东盟产地证,FORM E,FE)

1.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概念: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发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

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优惠,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 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这些产品主要涉及HS税目号第1章至第8章的农产品,其中包括活动物、活植物、肉类及食用杂碎、鱼类、乳品、其他食用动物产、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等。自2005年7月20日起,中国和东盟按照《货物贸易协定》,开始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

自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签发的产品范围,除了去年1月1日已经开始签发的HS税目号下1-8章的全部产品以外,又新增了泰国、马来西亚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中的产品。即:出口至东盟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相关产品均可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E;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

深圳博英特斯贸易有限公司

1.一般原产地证CO,普惠制产地证FORM.A,东盟原产地证FORM.E,智利原产地证FORM.F,中国-亚太贸易协定FORM.M,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证FORM.P(FTA),秘鲁原产地证FORM.R;

2.各大使馆认证(加签):埃及使馆(北京/香港/上海)加签(认证),阿根廷使馆(北京/上海)加签(认证),沙特使馆(北京/香港)加签(认证),土耳其使馆(上海/北京)土耳其出口商登记表/产地证加签(认证),巴西使馆(北京/上海)加签(认证),各大使馆产地证/装箱单/价格表加签(认证),中国商会认证(CCPIT证明书);

4.买单报关,入仓/订舱/包柜等;

5.办敏感产品原产地证明,敏感产品产地证,敏感产品:(U盘、电子、机器、机械、空调、冰箱、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等等)FORM.A/B/P/E/F/R等;

A:专业办理各国商事证明(无需提供报关单);各国大使馆认证(北京、上海、香港)加签;土耳其出口登记表/产地证/合同认证,时间为4个工作日(送上海领事馆);埃及产地证/其他商业文件使馆加签认证(北京6天/上海4天)

B:专业办理其他优惠产地证(FORM A/E/F/FTA)和买单报关

业务。

欢迎垂询!

产地证 原产地证 产地证种类 产地证如何做 篇二

产地证 原产地证 产地证种类 产地证如何做

1.什么是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2.原产地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核定关税的依据;--确定采用何种非关税措施的依据;--国家贸易统计和制定政策的依据。

3.什么单位具有《原产地证》的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办理《原产地证》。

4.《原产地证》申领单位如何向广东省贸促会(广东国际商会)及所属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符合原产地证申请资格的企业可向广东省贸促会(广东国际商会)及所属签证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2)提交当年经工商局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4)提交贸促会认为必要补充的有关资料。

贸促会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注册编号,颁发《产地证申领员证》,并负责对手签人员、申领员进行业务培训。

5.“原产地证明书手签员”与“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有什么区别?

“原产地证明书手签员”必须是经申领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并在贸促会备案注册,可在《原产地证》第十一栏中签名的人员。

“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是经申领单位委派,并在贸促会备案注册的具体申办人员。申领员申办原产地证时,须持贸促会颁发的《产地证申领员证》。

手签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6.《原产地证》申领单位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怎么办?

对已注册的内容,特别是法人代表、证书手签员、申领员及含进口成分货物的组成成分或加工工序变化时,申领单位应及时向贸促会申报。

7.如何办理证书手签员、申领员的变更手续?

证书手签员、申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更,申请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贸促会,新增手签员、申领员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8.可否先申领《原产地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不可以。如申请单位符合《原产地证》申领资格,可以在办理注册手续的同时,受理《原产地证》的申请。

9.申领单位如何向贸促会办理年审手续?

申领单位注册期满一年,贸促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申领单位的注册资格进行年审。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将被视为放弃注册资格,贸促会将不再保留其注册编号,申领单位需再申领《原产地证》时必须重新进行注册申请。

年审需提供的材料有:当年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许可的文件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司方留存的《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原件;《申领员证》。

当已注册的各项内容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在年审时应向贸促会申报。

年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不再另行通知。

10.什么是后发证?

签发日期迟于出运日期的产地证称为后发证。办理后发证时,要求申领单位提供装运单据如提单等,并提交迟办原因解释。签证机构经审核,签发产地证,并在产地证的第五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

11.已签发的产地证如需更改、添加内容时怎么办?

要更改、补充已签发产地证的内容,需填制《补发、重发或

更改CO证书申请单》,应申明理由及更改添加的内容,并退回已签发产地证正本。签证机构收回旧证,签发新证。(还有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可以重新出一份新证,不过发票号不能同之前的一样,可以在原来发票号上加-

1、-

2、-3或-A、-B、-C等);

12.如果已签发产地证遗失、损毁,如何办新证?

已签发产地证如遇遗失、损毁,从签发日期起半年内,申领单位填制《补发、重发或更改CO证书申请单》,申明重发理由,经贸促会审查同意后重发产地证。签证机构在第五栏注明“ 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WHICH IS CANCELLED)

13.要求产地证三份以上副本(COPY)怎么办?

空白产地证格式为一正三副,产地证办好后一正二副交申领单位,黄色副本由贸促会留底。如要求多份副本,可向贸促会申领空白副本(COPY)格式,填制时需在右上角打上与正本一致的产地证编号。

14.要求产地证二份以上正本怎么办?

原则上只能签发一份产地证正本,公司要求产地证二份以上正本时,用附页(ATTACHMENT)格式填制后在右上角打上与正本一致的产地证编号,由贸促会签发;或在二副本中取一份加盖正本(ORIGINAL)印章。

15.产地证一页纸打不下所有内容怎么办?

若产地证上需要填制的内容太长打不下,需用英文注明“TO BE CONTINUED”(未完待续)或“SEE ATTACHMENT”(见附页)字样,并用附页(ATTACHMENT)格式在相应的栏目续打未打完的内容,附页右上角也需打上与正本一致的产地证编号,贸促会经审核签发后加盖骑缝章。

若唛头太多或有复杂图案及文字,也可用A4纸代替附页,填制要求与附页相同。

16.同一发票项下的货物分批出运时应怎样申领产地证?

一份发票只能申领一份产地证。当同一发票项下的货物分批出运时,可将发票拆成多份,并在每份发票号后加A、B、C或“-1”、“-2”、“-3”等以示区别,并分别凭发票申领产地证。

17.参加国外展览的展品如何申领产地证?

在贸促会签证机构注册登记具有申领资格的企业可自行申领产地证;不具有申领资格的企业可凭参展批件或委托有申领资格的企业申领产地证。

18.企业申请办理转口证明书时,需提供哪些文件供签证机构审核?

─出口发票; ─原产国CO; ─进口发票。

19.产地证中装货港能否显示起运港为香港?

不能,无论信用证及提单情况如何,都不能在产地证中显示

起运港是香港(即FROM HONGKONG TO„„),正确的运输方式表达,只能够是通过国内某港口或城市到香港,然后经香港再转运到国外。

20.HS编码应选择多少位数字?

最好选择四位数(即:HS编码前四位)。贸促会产地证要求打四位,但根据信用证客户要求打六位、八位数等也可以。

21.客户要求在产地证上注明贸促会的名称、地址应如何处理?

在产地证第十二栏上打制贸促会名称、电话如下: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 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HENZHEN SUB COUNCIL Rm220,2/F,international.chamber of commerce center 3rd Fuhua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China,518048 P.R.China Tel:86 0755 82105823 Fax:86 755 82002679 22.第八栏中,当信用证HS编码开错时如何处理?

前四位有错时,建议修改信用证,第五位以后有误时,提供信用证和公司保函,理由充分,可以办证。

23.产地证如何显示中间商名称?

在产地证的第一栏出口商资料打完后,加VIA然后打上中间商名称。注意不能直接打中间商名称。

24.如何到贸促会申领产地证?

在我会注册的公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以下相应的方式进行操作。

1、电子签证(即EDI网上签证方式);

2、人工送证(即原办证方式)。

25.申请原产地证的商品是否可以显示商品牌子?

可以。但必须提供该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如果商标注册证不是属于申请人,就必须提供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人使用的有效期间的授权书、以及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6.产地证是否可以注明出运日期?

可以,需在产地证第三栏注明,以提单日为准。如果出运日期不确切,建议最好不要显示。

27.产地证的日期如何表达?

日期的表达要求:月份一定要用英文表达, 28.第十一栏的申请日期可以如何显示? 第十一栏的申请日期可以更改为指定日期,不过只能为发送日期当天前十天内;

产地证种类有:

1.亚太证书(签证国别: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Form M证书格式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BK证书

2.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国别: 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格式:FORM E(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3.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

4.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格式:FORM 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5.中国-新西兰优惠原产地证书

6.中国-新加坡优惠原产地证书

7.中国-秘鲁优惠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8中国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到那些国家的产品可以申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FORM A)? 目前世界上共有39个给惠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到这39个国家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办理FORM A证书,它们是:欧洲联盟27成员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尼亚、马耳他、塞浦路丝、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列支登士敦、土耳其和日本、白俄

罗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9.中国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到那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以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到任何国家和地区,只要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产品均可以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 篇三

什么单位具有《原产地证》的申领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办理《原产地证》。

(2)提交当年经工商局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4)提交贸促会认为必要补充的有关资料。贸促会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注册编号,颁发《产地证申领员证》,并负责对手签人员、申领员进行业务培训。

“原产地证明书手签员”与“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有什么区别?“原产地证明书手签员”必须是经申领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并在贸促会备案注册,可在《原产地证》第十一栏中签名的人员。“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是经申领单位委派,并在贸促会备案注册的具体申办人员。申领员申办原产地证时,须持贸促会颁发的《产地证申领员证》。手签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8.《原产地证》申领单位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怎么办?对已注册的内容,特别是法人代表、证书手签员、申领员及含进口成分货物的组成成分或加工工序变化时,申领单位应及时向贸促会申报。

9.如何办理证书手签员、申领员的变更手续?证书手签员、申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更,申请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贸促会,新增手签员、申领员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10.可否先申领《原产地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可以。如申请单位符合《原产地证》申领资格,可以在办理注册手续的同时,受理《原产地证》的申请。

产地证 篇四

产地证

列产地证,CO一般在贸促会申请,FORM R可在商检局申请、也可以在贸促会申请,其他的产地证一般在商检局申请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目前主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等。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3、《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

5、FORM R 是中国-秘鲁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2010年3月1日,《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中国-秘鲁自贸区货物贸易降税进程正式启动,为双边贸易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空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3月1日起正式签发“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产品涉及机电、化工、医药、轮胎和轻工等多个行业,企业凭证书可获得3%至100%不等幅度的关税优惠。

6、FORM N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在两国总理见证下正式签署。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协定实施后,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对于没有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在承诺的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降为“零关税”。

7、ECFA优惠原产地证书

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台湾的货物将获得关税减免的优惠。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台湾与大陆自2009年年中开始,经过多次商谈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已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其中早期收获清单将于明年1月1日起付诸实施,届时列入清单的约800项产品将逐步降关税,三年内全部降为零,包括大陆对台湾开放的产品500多项,台湾批准大陆的产品5大类267项,含石化类、机械类、纺织类、运输类产品。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五

中国和东盟国家对7000余种产品降低关税,使贸易各方享受到进口关税减让的优惠,广西的进出口货物流量将会明显增加。为了配合降低关税后的快速通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除原已采取的电子报检、电子转单、电子签证等快速通关措施外,下半年将进行电子监管和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的试点工作。

为防范出入境商品、货物携带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做到安全、卫生和环保,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检验监管,同时为使相关企业和部门做好进出口业务,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原产地证书及我国实行进口许可制度有关工作的实施。

一是加大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以及有关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的宣传工作。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广西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今年7月20日,中国和东盟国家对7000余种产品降低关税,广西检验检疫局将通过各种渠道,向进出口企业宣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及化妆品标签审核的规定、“3C”产品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以及办理程序等,让企业熟悉掌握进口关税减让的优惠政策以及检验检疫措施。

二是及时通知有关外贸部门及进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要求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单位,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需申请签证时,要准备好应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商业发票副本、提单以及必要的其他证件。

三是改革监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为了实现快速通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用简便的申请单位注册备案方式,只要申请单位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注册工作当场就可以完成。同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出口单位送来的产地证随到随签,并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动植物检疫初审、预包装食品及化妆品标签审核以及“3C”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的相关工作。

From July.20th, according to the timetable of Trade in Goods Article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hina-ASEA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signed by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will grant each othe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on products originally China or ASEAN countries. Reportedly, China will accord ASEAN 6, including Brunei, Indonesia, Malaysia, Philippines, Singapore and Thailand, with agreed-upon tariff rate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including current tariff rate under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me applied to ASEAN 6.After July.20th, China's average tariff rate to above-mentioned countries is 8.1%, 1,8% lower compared with an average 9.9% of tariff rate for MFN.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lowered tariffs on over 7,000 commodities, and all trading partners enjoy preferential import tariff reductions. Foreign trade volume in Guangxi will definitely witness a huge increase. Besides existing measures to quicken clearance, such as electronic reg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electronic bill forwarding and electronic visa issuing,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ill give a try-out to electronic supervision system and quick examination and delivery system for export goods later this year.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carried out effective inspe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iming to prevent the influx and outflow of commodities with pestilence, ensure smooth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public health and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further develop foreign trade,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biding by relevant regulations, will do a good job of implementing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import license system of China.

Firstly, strengthening popularity of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origin and businesses concerning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rom Jan. 1st, 2004, in order to ensure commodities exported from China to ASEAN countries covered by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me to enjoy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has begun to grant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On July. 20th, 2005,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jointly lowered tariffs on over 7,000 commodities.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ill introduce the role of ″Forme″, approval standard of animal,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ipulations of examining and confirming label of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mandatory authorization system of product safety and processing procedures, etc to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helping them familiarize with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import tariff reduction and measur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econdly, giving time-honored notice to foreign trade units and companies to arrange relevant affairs. For those applying for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get registered in loc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odies in advance. Whenever applying for visa, they should submit application letter f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py of commercial invoice, bill of lading and other required documents.

Thirdly, improv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and enhancing working efficiency. To quicken clearance,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pplied a simplified system, which requires that applicants get registered and put on records. All applicants, if providing needed certificate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can get registered on site. At the meantime, a 24-hour shift is also applied to ensure the timely authorization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iled by export companies. Initi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animal and plant, examination on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label as well as mandatory authorization of product safety will be conducted within set timeframe.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六

【关键词】:货物进口;减免关税;中巴产地证;FTA;办理流程;应用

Abstract: Pakistan, with an important role among the numerous foreign markets of the company, is the one of the foreign market for our company’s long-term st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footstone for the us entering the foreign market. At present, with the intense foreign market competition, cost accounting directly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project. In order to pursue the project benefit maximization, many should be considered, including that the import goods tariffs shares a large ratio in the total purchase amount. The China and Pakistan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s of Origin (FORM P/FTA) issued by China and Pakistan in November 2006 is an agreement based on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related problems by the ways of voluntary comb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subject. According to it, derating all or part of the tariffs can be applied for between the two nations. It is a key that how to get goods tariff cut and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s. This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certificate transaction process and applications of Hyderabad project in Pakistan.

Key words: imported goods; derate tariff; China-Pakistan producing area card; FTA; Transac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V212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中巴产地证是中国产品到巴基斯坦的的原产地证,全称《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FTA),以下简称FTA。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英文简称,主要代指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中巴两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产品,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可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关税,达到双方互惠共赢的局面。

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可以说是产品的“身份证”,证明了产品的“出生地”。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产品凭FTA可以享受巴基斯坦进口的关税优惠待遇政策。因此,在产品出口时,出口企业需要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应的FTA以获取产品进口关税的减免。

2.FTA证书办理总体流程

2.1项目确认产品采购后,首先把采购清单发至巴方清关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物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申请减免进口关税。

2.2项目确定所出口产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后,与供货商联系,由其办理《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各地的叫法不太一样,以下简称异调单),异调单必须由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商检局)出具。

2.3项目拿到出口产品异调单原件后,去当地商检局办理FTA。因公司大部分国外项目均以集团名义签订主合同,货物以集团名义出口,所以需委托集团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出口货物FTA。

整个流程中,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中巴自由贸易区协定所列商品为基本,在产品生产加工原产地办理异调单为前提,办理出口产品FTA是关键。

下面就巴基斯坦海德拉巴大坝项目出口产品异调单、FTA办理流程做详细介绍。

3.异调单办理流程

3.1项目确认采购清单后,首先把清单发给巴前方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货物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减免进口关税。这样国内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可以在合同书中注明需要供货商办理FTA或者证明产品原产的异调单等单据。

3.2由项目前方清关人员根据采购清单确定可以减免关税产品的HS编码及英文名称,可以办理FTA进行免税,再与国内海运沟通,确定编码在国内是否可以报关。

3.3确认产品符合中巴协定并核实好信息后,须提前准备办理异调单的资料。一般需要海运出具的出口产品的箱单、发票,项目主合同(主页、签字页和主合同号即可),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申领委托书(需加盖形式发票条形章(中英文),即所谓的单证章)等资料,但各地省市商检局所需资料有所不同,原件、复印件要求也不太一致,需由厂家去当地商检局咨询,准备齐全资料。

3.4备齐所需资料后,厂家到商检局对出口货物进行备案,商检局相关人员到货物生产厂家检验产品是否为当地所产,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异调单。

3.5正常办理时间一般为3—8个工作日。

4.FTA办理流程

4.1由于FTA的办理均由出口方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公司国外项目合同一般由集团公司签署,办理FTA需由集团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项目拿到异调单原件后,由公司委托集团公司办理货物的FTA。

出口法国产地证德国产地证英国普惠制产地证 篇七

FORM A 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咨询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了解更多信息,请移步右上方文档信息 联系咨询 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必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出品商填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在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官方机构。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第二节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第二十二条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第三十五条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四十条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四十四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X(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X(1/60)

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第四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第四十九条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第五十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二条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五条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节退运货物

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八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六十九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第七十条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第七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二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第七十三条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第七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五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第七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第七十九条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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