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 学习理论最新10篇

时间:2024-05-25 0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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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章400字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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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理论 篇二

要探索传统贸易理论(或比较优势理论)与现代贸易理论(或新贸易理论)在中国现阶段的适用性问题,首先必须从一般理论意义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实践历程分析这两种理论的适用性。

(一)两种国际贸易理论前提假定

比较优势理论的实质是自由贸易论,其基本理论立足点是古典和新古典经济思想,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比较优势论最根本的前提假定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这是一种典型的新古典分析方法。尽管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在理论史上遭到了众多的批评,但其理论大厦历经100多年的风雨却从来没有被摧毁过。比较优势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在国际范围的延伸,它所倡导的是基于国际分工基础上的贸易互利论。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说,这种国际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可以达到整体世界经济的帕累托最优。因此,比较优势理论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从理论的应用来看,传统贸易理论较客观地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但比较优势理论解释不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作用空前加强、产业的规模经济明显等现象。

新贸易理论正是抓住了比较优势理论的两个基本前提对其进行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以古鲁格曼、赫尔普曼、迪克西特等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其精髓和要义集中体现在规模经济理论中。规模报酬递增意味着厂商存在内部规模经济,也即大厂商比小厂商有成本优势,从而可形成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在这种前提下,同行业厂商数目少,各厂商生产有差异产品,从而每个厂商一定程度上都是价格制定者而不是价格接受者。这就是说,假定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是异质的,那么即使在资源禀赋相似的情况下,各国出于规模经济考虑来专业化生产有限类别的产品也必然产生国际贸易。即除比较优势外,规模经济成为国际贸易又一独立动因,通常用来解释行业内贸易现象。由新贸易理论必然逻辑推演出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有限保护政策。

单纯就理论本身的适用性而言,两种理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对国际商品市场结构的把握和判断上。如果国际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那么,比较优势理论就是绝对成立的;反之,如果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那么,攫取垄断租金必然成为各国或各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因而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战略性贸易政策有其合理性。为此,我们需要从国际贸易历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效果来进一步分析。

(二)从国际贸易历程看两种理论的适用性

反对比较优势论的观点主要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比较优势论的完全竞争假定不能成立,因而,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具体来说,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普雷维什,1950)。从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情况看,确实出现了各国经济差异越来越大的特征,因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实行有限的贸易保护政策存在合理性。问题是,实行有限保护政策是否就意味着完全否定比较优势论的适用性?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否可以完全替代比较优势论,并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基础?我们认为不可。

第一,尽管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论”早在50年代就已提出,但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反,国际贸易规模变得更大了,各国经济增长对对外贸易的依赖性更强了。以1996年为例,低、中、高收入国家外贸依存度分别达到了43%、52%和40%(世界银行,1999)。研究表明,自50年代以来,在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有关的各经济指标中,要数出口活动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程度最高;而且,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长期使其经济增长率保持在高于出口增长率的水平上(瑟尔瓦尔,1983,第351~360页)。这说明,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各国从国际贸易中获利程度不同,但均从中获益却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第二,尽管国际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因素,但商品的竞争程度一般大于国内市场。一方面,世界经济的自由贸易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各国间贸易壁垒的解除,自由竞争的程度更大;另一方面,面对众多国际竞争对手的反应,某一经济主体要想在一个广泛的国际市场上长期控制某一类产品的价格变得非常困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相反,比较优势理论在指导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战略上更具有适用性。

第三,尽管战略性贸易政策在理论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改善贸易条件,但实施的难度很大。从理论上看,这一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规模经济,但发展中国家往往既面对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又面临条块分割的国内市场结构;而且,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日本在钢材业实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就招致了美国的报复。相反,比较优势理论不存在招致报复性的问题,它是一种“双赢”政策。

显然,无论从两种贸易理论的假定前提还是世界贸易实践来看,比较优势理论对于指导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前景并不乐观。更具体地说,探讨一种理论政策在某个国家的适用性问题,就是要研究这个国家是否具备这种理论或政策所要求的前提假设与实施条件。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尚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前提和条件。原因在于:

其一,行业及企业规模经济不明显。战略性贸易政策所实施的行业要求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特征,这就首先要求这些行业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地理集中度偏低,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不足以与国外同类部门相抗衡;另一方面,企业“遍地开花”,重复生产,过度竞争严重。国内市场的行政性分割造成了这些行业的规模不经济。

其二,容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战略性贸易政策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对自由贸易的干预,它可能带来两种市场扭曲。第一,扭曲微观经济主体。中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重要产业多属于国有企业,尚未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内部转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带有行政色彩,企业现有的垄断地位是一种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由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压力,无法实现规模收益递增,因而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强制性推行反而可能使行业或企业产生更多的政策依赖性,甚至引发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行为,造成效率流失。第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同时,对战略性贸易产业或企业进行垄断性保护,让其在“温室”中成长,也牺牲了市场竞争的效率,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制约条件及招致外国报复的可能性大等因素外,战略性贸易政策还需其他一系列苛刻的必要条件及应用领域限制。比如,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由此可知,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不但是经济理论逻辑推演的必然,更是中国现实经济利益保护所必需。

(一)比较优势理论与中国现阶段对外贸易地位相适应

第一,中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克鲁格曼(1998)认为,“行业内贸易、行业间贸易的相对重要性取决于国家之间的相似性”,而国家之间的相似性可以用资本劳动比率这一指标来衡量。他的基本观点是:国家之间若资本劳动比率非常相似,则行业内贸易占据统治地位;相反,若国家之间资本劳动比率截然不同,则所有的贸易都会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日本、美国、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1998年出口为例,当年我国出口额为1837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3.3%,而对其他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及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出口所占比重还不到27%。由此可见,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然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第二,中国出口商品更多地是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控价能力差。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判断市场结构是否属于完全竞争类型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进入市场的生产厂商数目;二是厂商是否为价格接受者。一般而言,生产者甚众且产品之间差异不大的属于完全竞争市场,最典型的例子是农产品市场;反之,生产者较少且产品之间差异大的归于非完全竞争市场,比较典型的如汽车业、飞机制造业等。虽然我国在“八五”期间已基本完成出口商品结构由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变,但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品,而精加工和高科技产品所占比重很少(徐复,1999),这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出口产品仍属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在国际市场上没有控价能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国的主要出口行业如纺织、服装、制鞋、加工装订业务等诸多产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产品雷同、产业相似、竞争角逐日趋激烈,但还是具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些产品都属于比较优势产品。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站稳和拓展国际市场。

(二)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现阶段仍具潜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比较优势理论伴随着这种转型而得以在外贸领域贯彻和适用。可以说,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外贸成就就是立足于比较优势而取得的。具体现现在:第一,外贸结构逐步反映了要素禀赋。从进口品的结构变化看,农业密集型产品大幅度下降,资本密集型产品增长最快;在出口结构方面,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在1986年后较快增长,虽然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份额也在提高,但它的大部分生产是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其中进口零部件占到出口值的4/5,因而这类出口实质上仍属劳动密集型(张军,1998)。第二,加工贸易充分利用了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将我国劳动力同外商的资金、技术、市场相结合,贯彻和体现了比较利益思想。近些年来,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比重不断上升。由是观之,我国已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初步建立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模式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进口模式。

基本理论论文 篇三

关键词:裁量标准、法的具体化、裁量一元论、判断过程审查方式

目次:

前言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二、裁量标准的性质

三、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四、裁量标准的功能

五、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结语

前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制定裁量标准[1]的行政法现象。这一行政法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各级行政机关在努力依法行政,中国的行政法治在向纵深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关于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关于同一个事项,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裁量标准;这些裁量标准,设定主体与时间各异,各裁量标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直接原因在于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对裁量标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规范,根本原因则在于行政法学没有对裁量标准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说明和指导[2].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功能、法律效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一个尝试性思考,以抛砖引玉。

二、裁量标准的概念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关于裁量标准的概念,笔者尚未见到明确定义。有学者这样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3]这一定义虽然将外延限定于行政处罚,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思考材料。

定义裁量标准,需要探寻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其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4].——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之所以要设定裁量基准,是因为立法者对其作出的指示不够完整,特别是所谓的“规定核”(norm-kernel)。如果立法者就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向执法者作出指示时,使用了不确定概念或者有一定幅度的概念,从而为其预留下一定的活动空间,那么执法者在对这种规定进行适用时就需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对这一空间内的规则进行补充[5].

按照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裁量标准:“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一定义尽可能全面地对裁量标准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进行了描述。具体而言:

第一、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者);

第二、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是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

第三、设定裁量标准的依据是立法者意图(例如,设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需要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等);

第四、设定裁量标准的范围是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这一规定所预定的范围是“警告——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设定裁量标准的方式是进行要件-效果规定(非此不足以使判断完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7])。

(二)、裁量标准与周边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裁量标准这一概念,有必要将其与相近概念作一比较分析。

1、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首先,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个大致的区分:

裁量标准对不完整判断标准进行补充定量的需要直接援用立法目的等价值要素以要件—效果规定的方式设定

解释标准对不确定概念进行明确定性的一般借助于逻辑、经验性认识和语义分析一般以定义命题的方式设定

但实际上,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往往浑然一体、无法截然分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一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设定了如下“细化标准”。

“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

这一“细化标准”的2可以变换为“赌资为500元至1500元的为‘赌资较大''''的,参与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这一命题,整体上看是一个完整的要件-效果规定,所以是一个裁量标准;但其前半段(下线部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谓的“赌资较大”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个解释标准。

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的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与行政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相关,同时还关系着裁量标准的性质。详见后述(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2、裁量标准与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根据朱芒教授的分析,《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政规定”,所指称的不是一种具有共同性质的行政规范,即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政规范,而是一类行政规范,即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外形的所有行政规范;具体而言,行政规定在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属于法规明令的行政规定(在功能上等同于法律规范)以及属于行政规则的行政规定(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功能)[8].

从上述行政规定的概念来看,其外延要大于裁量标准——注意,这里所说的“裁量标准”是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换句话说,裁量标准可以理解为行政规定的一种。王贵松博士将裁量标准定位为“其他规范性文件”[9],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有道理的。

当然,要将裁量标准在行政规定中予以准确定位,需要考虑到裁量标准的法律性质。详见后述(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3、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及说明理由制度

尽管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裁量标准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的存在形式并不局限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管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都是要对行政法律规范补充判断标准的,否则其判断无法完结,也就无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在没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裁量标准也是存在的,其形式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10].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毫无疑问,同样都是裁量标准。因为其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目的、条件、依据、范围、方式都是相同的(参见前述裁量标准的概念),只不过主体的行政层级(前者往往是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而后者是直接处理具体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时机(前者还没有面对具体的行政案件,后者则伴随着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存在形式(是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有所不同。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忠实地依照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它就自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被提升为规范性文件,那么它就转化为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也就是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互相转化的关系。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这种同质性提示我们,应当对“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予以充分的注意。同时,在思考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时,这种同质性也是一个必要的考虑要素。详见后述(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关于裁量标准的性质,目前有很多不尽准确的提法。如“自我削权”[11]、“缩小自由裁量幅度”[12]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13]等等。这些提法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主体与行使主体,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说,对裁量标准的概念缺乏准确理解。

其实,裁量标准的性质已经蕴含在上述概念里了。即,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包括如下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而言是“法律创制原则”的必然归结。

第二、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是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决定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必然归结。

第三、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这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的必然归结。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我们说“自我削权”或者“缩小自由裁量幅度”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等提法是不准确的。行政裁量权是立法者所授予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代替立法者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尽管直接行使行政裁量权,但并非拥有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主体。尽管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裁量标准会对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挥事实上的约束作用,但必须认为: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下级行政机关并无法律拘束力。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对该行政执法机关有拘束力的是该行政法律规范本身;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行政内部规定。——这意味着违反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4].

要言之,裁量标准的设定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裁量权的增减无关,它只是为防止恣意介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设定的一个“防护网”,且这个“防护网”本身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

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关于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尚未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王贵松博士认为:“行政裁量标准的规范基础在于宪法第33条的规定,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15]这一观点虽然使用了“规范基础”这一表述,但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为是在探究其“理论基础”——在宪法文本过度简约和抽象的情况下,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将裁量标准的理论或者规范基础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突出了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意义,但没有充分提示裁量标准本身的实体价值。因为它没有对裁量标准的内容与性质,具体而言是裁量标准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充分揭示。

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与性质来看,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存在于特定的行政裁量理论——“裁量一元论”。“裁量一元论”认为所有的行政裁量都是法律授权的结果,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16].既然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所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换言之,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与行政机关所执行的特定行政法律规范相关,而非行政机关自治的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很显然,裁量标准与“裁量一元论”有着血缘关系。前述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之间的紧密的关联性也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关于此点,德国实证主义裁量理论(其本质为“裁量一元论”)的表述颇具参考价值。

“当我们把所有的国家活动作为法的适用来观念、把裁量作为其中的必要要素来观念的时候,裁量就蜕变为处于法的拘束尽头的、法律上不重要的那些问题。裁量的基础以及边界,只有在解释规则和规范的金字塔所构成的妥当性链条走到尽头时才得以发生。”[17]

当然,还需要留意的是,“裁量一元论”本身所指向的是“实质法治主义”,因为它是以对“行政的前法律性”的否定为前提的[18].在这个意义上,裁量标准的终极理论基础或者规范基础是“实质法治主义”。

五、裁量标准的功能

关于裁量标准的功能,目前实践中似乎有一种共识:裁量标准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从而使行政执法更加公平[19].这一认识着眼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拘束作用,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来看,裁量标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具有调节行政执法过程的功能。——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其设定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实践中多为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门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虽然上级行政机关无权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标准作为行政内部规定在行政系统内部有一定的拘束作用,这使得它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能够切合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空间维度上的灵活性),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范围的行政执法能够统一标准(空间维度上的一贯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如前所述,裁量标准本身不是法,它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在立法者所预留的空间之内进行适当变更(时间维度上的灵活性)。

第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还具有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裁量标准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有关行政机关会如何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事先(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为获得授益行政行为进行准备、为避免不利行政行为而修正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其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张权利和行使防御权。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参与裁量标准设定程序,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裁量标准中去[20].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如果其提起行政诉讼则转化为行政诉讼原告)和法院具有说服功能(反过来说,具有将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正当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自我拘束功能。——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行为)的理由进行的说明。也就是说,在这里,“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在关联性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两者合二为一。所以,这里所谓的裁量标准的功能,其实就是“说明理由制度”的功能。

裁量标准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的判断过程。如果没有裁量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过程就被封闭于“暗箱”之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乃至权利对权力(私人对行政)的监督都会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有学者主张“以对话模式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21],这种对话模式的实现无疑也需要裁量标准这一平台,无论是法官与行政官之间的对话还是行政官与私人之间的对话。所以说,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是裁量标准的最基本的功能。

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中,裁量标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22].

(一)、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首先决定于裁量标准的性质。

首先,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很重要。法规的效力为法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民主正当性所支撑,而裁量标准的效力来源于法规的授权——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行政裁量权。因此,法院作为司法者,首先应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是否确实获得了立法者的授权——如果立法者的指示已经充分具体和确定,换言之,行政法律规范已经以要件-效果规定形式为执法者提供了完整的判断标准,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就此设定裁量标准本身构成越权;如果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确实获得了立法者授予的裁量权,那么应该进一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的内容是否合法。

其次,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同样重要。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决定着法院对裁量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时的判断标准。即,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不是在审查其合理性,而是在审查其合法性,即使法院在最终表述其审查结果时,有时会使用“明显不合理”等用语。具体而言,案件事实的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考虑要素、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乃至行政机关判断过程中必然应用到的逻辑法则、经验法则,都应当理解为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当然的指示,而非法外的标准。法秩序是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对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时,着眼于法秩序整体,对其他规范乃至宪法上的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援用,是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本意。

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还意味着合法的裁量标准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得到准确适用。也就是说,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判断其为合法之后,需要进一步对其适用进行审查。毋庸赘言,对裁量标准适用的审查与对裁量标准内容的审查,其判断标准性质相同,都是法(如上述)。

这里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问题。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性质来看,应当认为,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并非对立的二元,“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原则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23].因为,既然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违法,那么只能认为“合理性原则”本身就是法[24].

第三,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也很重要。从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来看,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意味着,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因此,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行政机关负有设定裁量标准的义务。法院首先应当着眼于系争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判断标准的完整性,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应当设定裁量标 m.shancaoxiang.com 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裁量标准——如果没有设定,这本身构成违法[25].

(二)、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还决定于行政裁量的性质。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行政裁量理论是为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而出现的[26];后来经过演变,行政裁量理论转化为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观念体系[27].也就是说,行政裁量实际上是一个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工具概念。

这意味着立法者一旦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充分注意司法审查的边界。因为法院的权力始于法也止于法,既然立法者已经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自我抑制,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

法院一方面有司法审查权,另一方面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这是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面对这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法院最好的选择是“中庸”——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中,法院根据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乃至举证,对其判断过程进行追溯,审查其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中是否混入了权限外事项或者与法律的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是否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重视的价值、经验法则等),如果是,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也就是说,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意味着法院不会自行作出一个内容完结的判决。换句话说,不会对行政案件的处理自行下结论[28].

(三)、事先公布的裁量标准的司法审查有特殊性。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裁量标准一旦由行政机关本身(注意:不是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设定并公布,行政相对人就会对其产生信赖,预期有关行政机关会据此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种信赖是善意的,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公布裁量标准的行为,同时,责任行政的理念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这种信赖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旦对裁量标准进行设定和公布(包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就不得随意对其加以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包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变更,必须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29](注意:在上级行政机关已经预先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自行设定并公布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属于“变更裁量标准”)。

(四)、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综上,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无行政裁量权而设定裁量标准构成越权。

第二、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设定了裁量标准进行司法审查。有行政裁量权而没有设定裁量标准,违反“裁量标准设定义务”,构成违法。

第三、法院要以“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裁量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如果混入了行政机关权限外的事项或者与法律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或者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构成违法。

第四、法院要对行政机关变更已公布裁量标准的理由进行审查。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

第五、法院要对合法裁量标准的适用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合法裁量标准作出的,但没有对其进行准确适用,也构成违法。

上述五个命题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第一个命题虽然是实体性的,但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立法者是否对其进行了裁量授权的法律解释)的审查,严格来说,并非对行政裁量本身的审查。而第二至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与非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相比,有着明显的程序性特征。首先,第二与第四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分别与一个行政程序法范畴的规则相关——“有行政裁量权则须设定裁量标准”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已公布之裁量标准”,且法院的判决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依据已公布未变更之裁量标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第三与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尽管其所依据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实体性的——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但法院的判决方式同样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重新设定裁量标准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重新适用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整体上看,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的司法审查,有着很明显的程序性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所构想的司法审查是法理上的,是抽象的,是否可以直接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是否可以和在多大范围内在裁量行为行政诉讼中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受制于实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30].法理上的司法审查权与制度上的司法审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际,笔者根据以上理论探讨,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状况提出如下几点具体建议,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我国行政机关在对现有裁量标准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做法。

第二、为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就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31].

第三、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不过,该义务的主体、范围、性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32])。

第四、建议法院主动吸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尝试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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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标准的用语尚未统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使用“裁量标准”(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案件处理裁量标准(试行)》、《苏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一词,有的地方则称“细化标准”(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在学术界,有数位学者称其为“裁量基准”(如朱芒、马秀琴、邢玲玲等,具体文献参见后注)。本文考虑到汉语语言习惯,使用“裁量标准”一词。

[2]有关裁量标准问题的论说,笔者检索到的文献极为有限,如: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载于《法制日报》2005年6月13日第六版;王家华“谈谈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载于杭州市政府法制局主办《政府法制》2001年第4期(总第123期);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见于/n1/jcrb716/ca345108.htm,2006年6月15日22时45分访问。另有多篇有关新闻报道或见于报刊或互联网,如:曹玲娟“卡住‘人情案''''上海执法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新闻报道),《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7日第十版。

[3]前注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4]GeorgHenrikvonWright:NormandAction(1963,Routledge&KeganPaul.)(日译本:稲田静樹訳「規範と行動の論理学」東海大学出版会2000年)对此有清晰分析。

“指示总是由一定的主体发向其他主体。它从规定提供者或者规定权威者(authority)的意志‘源泉''''中’流出'''',向服务者(subject)发出信号或者指示。规定权威者一般对服务者说,希望你采取一定的行为。”(日译本第8-9页)。

“对作为指示的规定的六个‘构成要素''''(component)或者’成分''''(ingredient)或者‘部分''''(part)加以区别是有效的,这六个要素是:性质(character)、内容(content)、适用条件(conditionofapplication)、权威者(authority)、服务者(subject)、时点(occasion)。某某指示是什么的完整的叙述,提示着上述六个要素。‥‥‥其中,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构成规定的核,我建议称其为’规定核''''(norm-kernel)。规定核是指示与其他类型的规定同样具备的逻辑构造。……而权威者、主体、时点是指示所独有的,其他类型的规定不具备。”(日译本第85页)。

[5]东京大学教授小早川光郎对此有精到分析((日)小早川光郎「基準?法律?条例」塩野宏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の発展と変革下巻」(有斐閣平成13年)391~392頁):

“在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没有被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虽然被法定,但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据此并不能完结的情况下,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只是按图索骥地对法定基准加以适用,而需要就各个案件补充并适用判断基准,以使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得以完结。抽象而言,行政机关需补充并适用的判断基准是:”如果存在一定的情况Q1、Q2‥‥‥则采取X处理方案是妥当的;如果不存在情况Q则采取Y处理方案是妥当的''''(例如,我们可以将这里的‘X、Y''''分别替换为营业许可行为、不许可行为,或者撤销营业许可行为、停止营业行为)。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在裁量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最适合于处理本案件的基准是什么进行诚实的探究,特别是对应当补充基准的部分——前述的‘如果Q存在则X,如果Q不存在则Y是妥当的''''部分。这种补充基准的工作,在’行政机关的裁量''''中处于中心位置。“(下线笔者)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7]《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设定的“细化标准”。

[8]参见: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9]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0]没有理由则构成违法,法外“理由”(如“人情案”)也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1]《浙江金華公安自我削權彰顯合理行政》(記者李立),见于/gate/big5//zfjs/2005-10/20/content_80372.htm,2006年6月16日15时访问。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14号)要求:“清理、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处罚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幅度。”

[13]《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大政发〔2004〕2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14]王贵松博士认为:“对于特殊情形,应该允许执法机关作出不同于裁量标准的规定而作出处理决定。这是裁量权的应有之意。”(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这一观点与本文的观点有相近之处。

[15]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6]参见: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25页。

[17](德)UllaHeld-Daab.,DasFreieErmessen,Berlin:DunckerundHumblot,1996.

[18]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8页。

[19]参见:(记者)周少华徐晓恩等“金华公安一把‘尺子''''量罚”(新闻报道),来源于《浙江日报》,见于/newsxp/content/zhoubian/zh/2004525111253.htm,2006年6月18日12时访问。

[20]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是有区别的。行政立法程序本身允许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因为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恰恰来自于它的民主性;而裁量标准设定程序则并非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舞台,因为它是执法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正当性必须以此为基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中的对话,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确定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搜集足够的信息。——这意味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相比可以相对简化,一般情况下采用征集公众意见(Publiccomment)程序即可。

[21]徐文星“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的转变”,见于法律思想网(law-/index.asp),2006年6月21日11时访问。

[22]法国的“成本效益衡量审查方式”与日本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都是以裁量标准为核心构筑的。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5-26页;(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行政訴訟の日仏比較」弘文堂2002年333頁。

[23]参见:高家伟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6页。

[24]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9页。

[25]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设定义务”的主体是在法律上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而非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法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主体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本文前述)。

[26]参见:(日)渡辺宗太郎「自由裁量論の推移」(京都大学)法学論叢46巻6号26頁。

[27]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

[28]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太郎杉事件控诉审判决”(東京高判昭48?7?13行集24巻6?7合併号558頁)。关于本案的解说,参见:(日)小早川光郎「事実認定と土地収用法20条2号の要件――日光太郎杉事件」街づくり?国づくり判例百選(別冊ジュリスト103号)56事件120頁。——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有一定特殊性,因为我国的法院可以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作出变更判决。当然,这种特殊性只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

[29]参见:(日)石井良三「自由裁量の処分――公益原則を中心として(三)」法曹時報第7巻第4号53~54頁。对变更裁量标准的理由加以追究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銃砲所持許可取消処分取消請求事件控訴審判決”(東京高判昭51?1?26行集27巻1号24頁)。

[30]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还不允许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些外国已经以一定的方式承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如德国的规范统制诉讼、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笔者拟另文介绍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

理论学习 篇四

2.建立健全"五大保障"体系提升铁路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常子胜,ChangZisheng

3.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应当确立的四个理念葛德善

4.领导干部做人做事需把握好"十要"胡宗喜

5.浅谈纪检监察组织如何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刘东民

6.对提升党支部书记能力素质的思考石旭

7.深化"安全屏障"工程提升党组织安全保障能力耿学杰

8.以党建文化的"软功夫"打造和谐发展的"硬实力"任斌

9.运用绩效评估方法推进企业政治工作科学化初探杨月江,YangYuejiang

10.推行亲情化思想工作为铁路现代化事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曹润沛,CaoRunpei

11.落实全路政工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基层站段宣传思想工作王黎刚

12.发挥政治优势提升四种能力神克明

13.把握需要注重激励增强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刘彬

14.不断提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艺术性任七林

15.新媒体对铁路政治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王培伟

16.对铁路网络舆论引导方式的思考高君波

17.让"选树先进,正面引导"走上科学化杜希林

18.学模范方法要对路理论学习与探索李溢春

19.对阿克苏车务段建立网上思想政治工作"交流直通车"的情况调查乌鲁木齐铁路局党委宣传部

20.科学概括和提炼当代铁路职工核心价值观戴文宪,DaiWenxian

21.培育具有供电特色的当代铁路职工核心价值观金立文

22.完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之我见刘瑞全,LiuRuiquan

23.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站段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思考万启新

24.抓好路风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路风源头治理工作水平杜建钊

25.关于铁路企业推行厂务公开的思考李泉

26.浅谈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王爱君

27.融入长三角区域经济促进上海铁路局多经服务业发展王培华

28.关于新时期提升班组自为能力的认识黄鹤群,HuangHequn

29.运用简易自我心理疗法消除安全压力综合征左鹏

30.好的策划是成功的一半王海伟

31.水文化与铁路企业文化建设谭小建,TanXiaojian

32.铁路企业文化建设之我见高法森,GaoFasen

33.关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郑立新,ZhengLixin

34.浅论打造具有铁通特色的企业文化关双迎

35.着眼"融入中心"打造党校教师"送课到一线"品牌罗东威,余国林,LuoDongwei,YuGuolin

36.适应干部成长规律创新干部培训模式金三友,JinSanyou

37.铁路企业干部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树军

38.理论学习与探索关于学习型党校建设的几点思考高俊娥

39.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实践与思考王廷权

40.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转向"与"人文关怀"张强,ZhangQiang

41.邓小平的学习观对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启示韩文霞,杨宪福

42.领导干部应提高网络问政能力樊金山HtTp://

1.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LiuZhijun

2.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进铁路现代化建设郭继承,GuoJicheng

3.构筑坚强堡垒展示党组织作为文贤军,WenXianjun

4.组织人事部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多管齐下杨修昌

5.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道德约束机制的思考李伟

6.对企业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郭志森

7.铁路基层站段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方法探析于春叶

8.以科学发展观引领青年知识分子党员发展工作马振雁

9.新时期工程项目党建工作浅析张东华

10.发挥互联网优势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刘春岩

11.关于提升基层站段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思考包头车务段党委,PartyCommitteeofBaotouTrainOperationDepot

12.用"四个加快"推动学习活动深入开展理论学习与探索胡风林

13.贯彻落实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在建设模范铁路局中彰显党校作为闫忠信

14.切实把精细管理方法融入思想政治工作宫方鹏

15.新形势下班组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与对策刘焱朋

16.注重科学引导加强青年职工队伍建设张国庆

17.提炼和培育核心价值观增强职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姜秀玉,JiangXiuyu

18.自控型班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南昌铁路局党校课题组,StudyingTeamofPartySchoolofNanchangRailwayAdministration

19.实施"四六八"工作思路推进精品车务段建设包头车务段

20.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大力推进精品车务段建设马德勇

21.包头车务段精品建设调查报告王道印

22.强化党风廉政工作推进精品车务段建设王瑞庆

23.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加强干部人才选培工作田敏

24.关于建设学习型站段领导班子的思考石友俊

25.理论学习与探索关于春运舆论环境营造的探索和启示罗传宝

26.以人为本远离伤害共建和谐——浅析调车人员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和对策王升荣

27.铁路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唐恩情

28.潜心学习提素质指导实践强能力——新乡机务段领导班子建设的探索陈华

29.提高职工素质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郑州工务机械段职工队伍建设调研报告袁淑玲

30.着力加强高铁时代的服务文化建设王兆善,WangZhaoshan

31.石家庄客运段推进厂务公开的实践与思考金龙,JinLong

32.从干部作风看管理靳春雨,JinChunyu

33.浅谈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何钰,HeYu

34.哈尔滨铁路局装卸公司绩效考核管理的实践与探索宁方慧

35.关于铁通北京分公司创新人才工作的思考倪祥洲

36.浅谈班组民主管理的难点与对策薛题泰

37.铁路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着眼点王恩林

38.坚持"三个从严"推进党校建设单志华

39.企业党校职工要增强"七种意识"理论学习与探索王洛芹

40.打造"三型"班组提升铁路党校后勤管理水平周维保

41.关于党员境界教育的思考和建议李康平,LiKangping

42.试论学习型政党的政治性特征苏皖,SuWan

理论文章1100字 篇五

【摘要】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体系融合了全球新军事革命和现代科技发展的相关内容,既有军事理论,又有军事科技应用;既涉及军事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又涉及工学和理学。

【关键词】军事理论高校国防教育

1.构建针对性、典型性战例教学法

所谓的战例教学指的就是利用真实的战斗例子,研究在作战过程中应用了哪些作战的理论,实战过程中应用了哪些作战规律的一种教学模式。所谓的战例教学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加精准地了解战斗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指导学生在特殊的战斗环境中能够进入到情景当中,老师与学生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分析在作战过程中应用了什么样的手段,其中包含有哪些理论知识,从而更加科学的认识军事现象,真正让学生了解军事知识,对军事知识的教学产生兴趣。

2.构建互动式、典型性案例教学法

在研究军事理论课程的时候,我们首先是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选择时下最新鲜的军事案例进行分析,这样对于学生学习和主动思考问题才能有所助益,有效促进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沟通,提升课堂的教学效率,使整个军事课能够在今后的改革创新道路上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达到一个新高度。普通高等学校在进行军事理论教育的过程中主要会讲述五大模块的内容,在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充分结合理论和实际,使军事理论的课堂能够有新时代的气息,军事理论的描述也能具有更强的感染力。

3.构建个性化、多样化专题教学法

在教授学生军事理论的时候,老师可以尝试使用一些新鲜的方式来进行讲解,改变传统的知识体系,突破思维定式,使教学能够更加的个性化,教学的内容也能更加的多样化。相关老师在教授知识的时候可以参考教学大纲来完成教学目标,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找到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学生在學习的过程中可以及时提出自己的疑问,让老师第一时间知道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地为学生解答疑问,在解答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融入一些国防知识和军事理论等。

4.构建问题型、讨论型启发式教学法

在讲授军事知识理论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灵活多变的教学模式不仅可以让学生能够更加轻松的理解军事知识,同时还能增进老师和学生们之间的情谊,让学生与教师之间能够增加彼此沟通的机会。在军事理论教学的课堂上,老师要引导学生发现军事知识的乐趣,激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学生主动的去思考问题,探索知识的奥秘。

5.完善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

在大部分高校中,军事课程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都会按照既定的教学目标展开教学工作,充分的将现代多媒体技术与传统的板书技术结合起来,使学生们能够更容易的理解其中的含义,由于现代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教学也渐渐的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因此采用多媒体教学工具也能够较为具体的展现出军事理论知识,把外表看似简单的东西具象化,把深层次的内涵表达出来。

学习理论 篇六

建构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的认知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积极主动的参与、自主学习和主动构建的重要性,以及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起组织者、引导者、促进者的作用。建构主义这一理论对幼儿教育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培养幼儿的独立性、自主性,促进幼儿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不是某个心理学家或教育学家个人的理论成果,而是众多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关于建构主义知识、理论与实践进行探索和总结的成果,他们主要包括杜威、维果茨基、加德纳,形成了众多建构主义理论流派,如个人建构主义、社会建构主义、激进建构主义、信息加工建构主义等。尽管不同的建构主义流派有各自的主张,但他们在学习理论上却有着共同的观点,即建构主义者都认为学习者是主动地建构他们的认知世界,提高认知功能,而不是通过单向传授被动地接受知识。

(一)建构主义知识观

知识观,是指对知识的认识、看法以及与此有关的观念的综合。它涉及到的一些基本问题有:什么是知识,知识有哪些形态,知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建构主义者认为知识是客观的,但他们更强调,知识主要是由个人主动地建构而获得的。建构主义者认为知识仅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解释,而不是绝对的真理,知识不可能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于个体之外,不同的个体会依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对相同的命题进行不同的建构,学生对知识的获得只有通过主动建构来完成。建构主义知识观引起了教学内容、方式和方法的一系列变革,这一理论使幼儿教育工作者重新考虑如何帮助幼儿主动建构知识,如何更好地引导幼儿质疑、探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环境中,进行建构意义的学习。

(二)建构主义学习观

行为主义者认为学习是一定的刺激情境与反应之间的联结,信息加工理论者把人脑当成计算机,把学习看成信息的登陆、存贮、提取的过程;而建构主义者则认为学习是一个交互用的过程,是在一定的情境中,新知识与学习者已有的知识经验的交互作用,即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中,通过积极主动地建构,从而获得的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建构的过程。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环境是由情景、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四大要素构成的。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是开放的环境,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合作促进的环境,是充满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建构的环境。学习的本质就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的过程,而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建构就是学习的最终目的。

(三)建构主义教学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不是空着脑袋走进课堂的,不是接受知识的木偶,教师也不是传授知识的机器,教学不是简单的告诉,而是与学生交流、探究以及做出调整的过程。在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和已有的经验基础,创设一定的问题情境,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勤于思考、乐于探究,从而获得新知识、新意义的建构。建构主意的教学策略就是以学习者为中心,教师创造一定的问题情境,促进学习者与情境的交互作用,从而积极主动地建构客观世界的意义。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幼儿教育的启示

(一)学习要配合儿童的认知水平

建构主义者认为,知识不是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于主体之外,而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解释,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认知结构。

儿童是通过同化或顺应获得新知识的。同化是通过经验或认知结构实现对感觉资料的吸收。儿童积极主动地同化必须以已有的经验背景和认知结构为基础,因而在学前教育教学中,教师必须了解儿童已有的经验背景和认知发展水平,教师为幼儿呈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要有利于幼儿积极主动地同化新知识。顺应是儿童借助与新知识或观念的接触,促进已有结构、图式发生改变的过程,或创立足以容纳新接触事物的图,或修正原有结构以容纳新事物的过程。调节是主体在新知识与已有认知水平发生冲突的情境中做出的对原有认知结构的调节。根据建构主义理论,认知冲突有助于幼儿认知水平的发展。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幼儿教师要利用好认知冲突,推动幼儿认知的发展,一方面要了解幼儿已有认知水平,为幼儿提供的教学、游戏等活动要能引起幼儿的认知冲突,从而激发幼儿主动探索和求知的兴趣;另一方面,认知冲突在幼儿教学中的运用要符合适度原则,远远高于幼儿原有认知水平的教学和游戏等活动,太难或非幼儿能力所能达到任务或游戏,会使幼儿对活动失去兴趣,不利于培养幼儿主动探究的精神。因而,在幼儿教学中,教师要了解幼儿已有的认知发展水平,为幼儿提供最适宜的认知冲突,促进幼儿积极主动地建构新的认知水平。

(二)重视活动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新知识与已有知识经验交互作用的过程,是学习者通过交互作用而主动建构新的理解、新的认知结构的过程。幼儿思维处于感知运算阶段和前运算阶段,只有在与他人或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才能逐步建构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如幼儿只有在对物体的动作中,才能建构物体的轻重等概念。幼儿也只有在活动中才能真正建构出数理逻辑经验,如为了让幼儿掌握数的抽象意义,可通过让幼儿摆弄石子,时而将距离放大或缩小,时而改变计数方向和次序的过程中,幼儿最终发现总数始终不变,从而获得对事物量关系的认知并体验到数学的趣味性。在幼儿的实际教学中,教师为幼儿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和游戏,在游戏和活动中,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

(三)重视幼儿的兴趣和需要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主动建构的过程,同化作用的实现是儿童主动作用的结果。幼儿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活动和游戏是以幼儿自身的兴趣和需要为基础的。正如皮亚杰所言,“一切成效的活动必须以某种兴趣和需要为先决条件”,兴趣实际上不过是同化作用的动力。人们对事物的兴趣和需要诱发认知冲突,教师利用幼儿的兴趣和需要,激发幼儿适度的认知冲突,将幼儿对事物表面的兴趣内化,将幼儿的外部需要转化为内部需要,发展幼儿主动地探索事物的积极性和认知事物的能力。

(四)重视幼儿之间的交往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的四大要素。情境就是指为学习者创设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为学习者的协作、会话、意义建构提供一定的情境。协作发生在学习的整个过程,包括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协作,而会话是协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师生之间、学习者之间的协作、会话有助于引发学习者自我反思,从而促进原有认知结构的发展。在幼儿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重视师幼之间、幼儿之间的交往,这种交往能够有力地促进幼儿语言、情绪、社会性以及认知的发展。幼儿只有在与其他幼儿交流时,才会知道其他人的看法并非都与自己的一样,这样幼儿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辨别、思考,从而学会从他人的立场去思考问题,从而有利于幼儿养成批判性、客观性地思考问题的习惯,有利于摆脱幼儿的自我中心状态。

(五)为幼儿创设一个开放的良好的学习环境

理论学习 篇七

一、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扎扎实实开展理论学习活动

1、在制度建设上加强规范和指导,强化学习效果。中心组成员工作多、事务多、学习时间不宽余。为克服工学矛盾,确保学习效果,我们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了自学制度、学习考勤制度、集中学习交流制度和学习秘书制度,对学习的内容与形式、要求与督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制度,从而保证了学习的计划性、时效性和渐进性,使“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严格考试考核制度,打破了过去的半年和年终进行考试的框框,根据政策和形势需求不定期组织理论学习考核考试,并把理论考试考核成绩和结果载入本人学习档案,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今年以来,我们采取不定期检查和以会代考的形式,考核乡局级干部理论学习4次。调动了乡局干部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在内容安排上突出重点、划分专题。党中央、省、市每召开一次重要会议,每提出一个新观点,我们都作为学习重点,组织集中学习,深刻领会,把握精神实质,及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县委中心组全年组织学习了中央“一号”文件、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文选》、全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重点内容。全年集中学习15次。针对乡局级干部的理论学习,按省市要求年初下发了科局级干部20__年理论学习书目和理论学习安排意见,对乡局级中心组学习时间、内容、学习次数、考核标准做了统一详细的安排部署。特别是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建设沿海经济发展强省后,我们迅速制定下发了学习文件,中心组进行了集中学习,并且在全县广泛开展“建设沿海经济发展强省邢台县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引导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发展意识,明确发展方向,拓宽发展领域,自我加压,负重奋进,为争创全省经济强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学习形式多样化,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一是创建__县宣传网,开辟网络学习新阵地。网络作为知识与信息的载体,比传统学习媒介具有更高的信息容量,有更快更新的速度。我们在宣传网上开辟了理论学习专栏,刊登理论学习文章,并在网上发表学习内容及撰写的体会文章,实现资源共享,广泛交流。二是组织召开系列研讨活动和经验交流会。今年先后组织召开了学习中央“1号文件”研讨会,如何搞好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以及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经验交流会等,县直各单位和乡镇积极参加这些活动,撰写各类书面理论文章、研讨文章200多篇。三是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县主要领导带队赴成都等地参观考察,谋求提高执政能力、加快经济发展大计。各乡镇和县直单位也积极组团到江苏华西村、山西大寨村进行了参观考察,对照先进找差距,使自己学有目标、追有榜样。

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执政实践

我们坚持把总书记提出的“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到理论学习的全过程,用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来检验理论学习的效果,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努力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劲动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议大事、转观念”,进一步理清了全县发展思路。谋求新的发展必须打破常规,思想新,一新百新,观念变,一变百变。我县把深入学习和创新发展思路、推动县域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在思想上找不足,在观念上找差距,使科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省第七次党代会召开后,我县立即召开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讨论,立足实际找差距、明确目标抓落实。全县上下切实转变“内陆心态”,进一步强化“大沿海、大作为、大发展”的意识,响亮提出了“12361”

经济工作新思路。2、深入基层搞调研,“察民情、解民意”。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在学习过程中,立足实际,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组织开展了各种调研活动,并制定了具体方案。县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自己所联系的乡、村搞调研,认真撰写调研理论文章,今年以来,仅县级干部就累计撰写各种调研理论文章100多篇,引起领导和各界重视,反映良好。县级干部学理论重调研的良好学风,也调动了全县乡局级干部和一般干部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群众意识。

3、“强领导、提素质”,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我们用理论学习来推进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用建设,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的过程,变成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过程。学习中,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回顾总结自己在思维方式、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弥补自身不足,形成新的思维方式,工作作风明显改进。

扎扎实实的理论武装工作也促进了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截止11月份,全县完成生产总值58.8亿元,财政收入完成了7.5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3.2亿元。实现了GDP增幅最高、投资规模最大、财政增收最快和农民增收形势最好。

理论学习 篇八

新农村建设中创新村级党建工作的路径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公共文化信息服务

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践探索——以莱芜市为例

开发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与问题研究

参与式发展理论下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的角色转变

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的思考

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四个相协调”——青岛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相结合

邓小平对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贡献

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率先抢占发展制高点

创新农村党组织领导方式方法推动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思考

大力发展母爱文化打造特色城市名片

把握主线增强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思考

高校校园舆情预警机制的建立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关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论社会公平与发展的和谐统一

论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人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的高校派建设研究

顺应时代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学习《文选》的体会

创新发展理念打造和谐稳定的现代化中心城区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构建和谐滨城

关于建立实施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宣教基地建设——全省宣教基地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研讨会在青州召开

理论掌握群众的本质要求和有效途径

谈谈王乐义精神在我省文明建设中的意义

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我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思考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出路

利用外资方式应由粗放向集约转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重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

构建中国特色住房保障体系是“十二五”重大民生工程

当前通货膨胀的深层次原因及其治理

“十二五”期间山东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建议

在城乡统筹中实现公共服务一体化——从烟台实践看城乡公共服务发展

社会建设中人文精神的构建路径

网络公民意识的觉醒及其培育HttP://

大学生网络交往异化原因与对策

积极提升新兴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

提高领导干部新兴媒体运用能力探析

中国经济转型提升的方向

从国富优先向民富优先迈进

中国经济所有问题都是财政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

既要增加收入也要学会消费

莫让弱势心理动摇对社会的信心

对口号误读的思考

中国主流价值并未沦陷

用传统文化诊断“浮躁病”

理论文章3800字 篇九

摘 要:在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引入微课来辅助传统教学,不仅能弥补教学时间、空间的不足,还能丰富教学内容,增强课程的吸引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是军事理论课程改革的一个方向。本文首先简述了普通高校军事理论在线课建设现状,接着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军事理论微课的设计原则,最后课题组对微课在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做了探析。

关键词:微课;军事理论课;普通高校

军事理论课是普通高校学生平时学习國防教育的主要渠道,是国防教育功能在高校实现的主要依托。军事理论课内容博大精深,在学时有限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是课题组研究的重点。随着教育信息化和在线课程的发展,MOOC辅助教育教学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应用。MOOC高度精炼的知识整合以及灵活机动的学习方式,让高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师们不再担心知识点放射少,课时不够用,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等问题。军事理论课课程知识更新速度快、涉密性强、涉及政策部分教学尺度拿捏难度大、可参考借鉴经验少等原因致使军事理论课的MOOC建设难度大,创新性和突破性强。

一、普通高校军事理论在线课建设现状

微课发展到今天已经被看作是一种常态化教学资源,微课视频体量小便于制作、传播从而等到了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多的教师把微课融入到课堂,越来越多的学生也从中得到益处。从学生的角度来看,通过视频学习是一种灵活自主式的学习,他们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地点,遇到听不懂的,可以多次重复观看,疑问解决了,学生有什么理由不喜欢呢?

冀中职业学院军事理论教研团队在省教育厅主推的智慧职教MOOC学院平台上构建了《大学军事教程》课程,一期课程已顺利结课,二期课程正在建设中。一期课程全程共有1500余名学员加入课程,其中不乏有数十名全国同类院校相关同仁加入交流,教学效果良好。军事理论课课堂教学和MOOC的教学方式结合起来作为传统课堂军事理论教学的有力补充,既能达到进一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的效果又不占用学校其他的教育教学时间,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军事理论课的在线课程进一步建设研究迫在眉睫。

在线课程教学资源库中,把课程资源整合到微视频中的,以微课形式进行,包括(且不限于)军事理论课视频教程、拓展阅读资料及视频、文本课件、在线课堂讨论环节、章节测验、期末考试等全部MOOC主要构成要素。因此在教学设计中我们深度分析当前形势、创新思考,更加注重微课在教学领域的应用。在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引入微课来辅助传统教学,不仅能弥补教学时间、空间的不足,还能丰富教学内容,增强课程的吸引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是军事理论课程改革的一个方向。

二、军事理论微课的设计原则

(一)紧扣教学大纲,筛选适合制作微课的内容

军事理论课担负着大学生国防军事教育的功能,教学的目的不同于专业的军事院校,无需在理论的深度和学术上做过细的探究,重点侧重于拓宽军事领域的知识,注重军事知识的信息量和科技含量。这就要求课题组与时俱进地调整和丰富军事理论课的教材内容,适当增加国际局势变化、局部紧张态势分析和新军事科技发展等方面的新内容,使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富有时代特色。此外,军事理论课还应把学生关注的世界热点问题、最新信息以及相关前沿问题及时纳入到教学内容当中,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热情。

微课中的微视频拍摄完成后,短时间内一般都不会重新拍摄。军事理论课时代性很强,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深刻影响下,全球性、跨国性问题逐渐上升为牵动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安全中的国际战略形势和信息化装备中的信息化作战平台时刻都在发生着变化。而中国国防和军事思想这两部分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录制军事理论微视频课时,应当把较为稳定的重点内容用微课的形式录制,变动性较强的部分主要放在课堂上讲授,这样既能在国家规定的学时内即完成了教学任务,又富裕出时间让教师能重点讲解国际战略环境等变动较大的内容,从而增强了军事理论的时代性。

(二)采用多种呈现形式,吸引学生的长期关注

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求知欲强,但自制能力差,思想容易开“小差”,对于当前一些军事热门话题、信息化战争战例,以及热播影视作品所反映出的救援行动、信息化作战平台、综合电子信息系统、信息化杀伤武器、军事高技术等学习兴趣浓厚,但对于理论性知识却缺乏深入的学习。因此,军事理论教学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增强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让学生乐学、善学,从而体现学生才是真正的认知主体。微课要把语言文字表达的艺术性和视频图像显示的直观性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图文并茂、音像同步,使得复杂问题简明化、抽象问题形象化、枯燥问题趣味化,极大地增强了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微课的呈现形式可以是录屏类、拍摄类、PPT等基本形式,也可以是动画型、交互式、手绘类、互动电影、手机H5型等多种创新形式。例如讲授古代军事思想《孙子兵法》——作战篇时,可结合“以战养战,因粮于敌”的军事思想,将李牧巧施“美马计”做成微课来播放,使抽象的理论变得形象、直观、明了,提升了学生听课的积极性,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感受和理解更加深刻、全面。

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微课学生才愿意认真学习,才能让军事理论微课的优势得以发挥,这就需要定期对军事理论教学内容进行完善,如果有的内容已经与现实不相符合了,就要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国际战略形势等内容变化较大的部分,每半年就需要检测是否需要。为保证微课的质量,需要有一支精干的教学团队合力构建精品军事理论在线课程,同心协力设计、开发、维护课程,才能保持课程的强大生命力。 (三)组织高水平师资团队,打造系列精品微课

因为学生可以挑选在线公开课的内容进行学习,这就要求在线课全部知识点都要以高质量的水平完成,军事课教师是完成军事课教学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仅一名教师完成整门课程的拍摄,难度特别大,因而需要组建团队,需要校内外专家联合培养校内专兼课教师,还要联合本校、本省甚至全国的优秀同行,强强联手、共同参与、合力建构,把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都通过微视频的形式展现出来,再经过认真打磨才能形成军事理论精品在线公开课。

(四)深入学习制作技法,设计高标准微课

如何让微课更具吸引力?这是关于设计策略方面的问题,在微课制作过程中设计是最重要的一步,有条理、有逻辑的设计能够让课程在结构上更凸显合理化,也更便于后期的制作。微课是解惑而非授业,在制作微课前教师要选好知识点,明确受众。微课设计思路要清晰,选定了主题、内容及展现形式后,需总体规划设计授课过程,从导入、讲解、交互,到拓展实践、评价,整个体系一定要明确。时间必须把控好,5-8min内讲透彻微课所要展示的知识与内容,在最后特意留下恰当的空白,以便给读者留出想象的空间。一般按照下面这些原则进行设计微课:

(1)标题简练、有新意;

(2)授课过程中适当加入一点幽默的笑点;

(3)授课教师要充满感情,这样才有激情、有感染力,这样才能够带给学生启迪与思考,也就是说微课不但要实现知识内容的可视化,而且还要实现思维过程的可视化;

(4)教学内容尽量用情境的方式带入,教学重点用问题的形式提出,这也是吸引学生注意力和兴趣的重要方法;

(5)微课学习的设计不能仅限于微课视频的时长(如5分钟-8分钟),还要在视频内或视频外附上问题、练习的设计,进而使学生在微课视频学习的课前、课中、课后能够形成完整的、有深度的、连续的学习过程;

(6)微课的教学环境符合“一对一”辅导的模式,一定要注意受众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大教室里很多学生,教学时要做到“目中有人”,语言要生动形象,态度要真切诚恳,使用个性化亲切的语言,加入一定的技法技巧,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

微课制作大致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1)选题设计,包括脚本的设计、逻辑设计和选题等;

(2)素材收集,包括微课中用到的视频、图片、文本和其他素材;

(3)课件制作,特别考虑制作时的色彩搭配、排版、动画和可视化效果;

(4)制作准备,如准备好摄像头和麦克风,准备好所需软件;

(5)视频录制,指拍摄或录屏和后期制作阶段。后期制作,才是真正的技术活儿,如今制作手段多种多样,各类软件也层出不穷,有时微课的制作其实是在考察大家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微课在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探析

(一)使用微课可以更好的促进学习的迁移

军事理论课所依托的军事学是研究战争的本质和规律,并用于指导战争的准备与实施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具有鮮明的阶级性和民族性,是一门高度综合的学科。军事理论课课程内容的丰富性、知识体系的渗透性、思维方法的贯穿性都为学习的迁移提供了非常多的“共同元素”。比如《孙子兵法》之所以能够得到古今中外广泛认同,历久弥香,发挥跨时代、地域和行业的局限,其独特价值就在于此书凝聚了军事科学的军事思维方法,其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是军事理论中最为稳定、核心、长远指导作用的内容。

微课是一个独立的、有明确教学目标的小课程,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在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从学习知识技能向科学的思维方法和价值观念迁移。学生使用微课进行军事理论课程学习时,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第二轮甚至多轮学习,直至完全掌握学习任务。学生通过微课自主学习过程中,必然会不断思考,探寻新的知识,进一步将军事理论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原理与技术结合起来,从理论上也能解释一些社会现实问题,这些对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都有很大益处。

(二)使用微课可以更好的加强素质教育

理论文章 篇十

20xx年中考议论文考点归纳及策略

考点归纳一:寻找文章论点

解题思路

很多议论文的文章是直接指示型的,在原文中直接把观点表述出来。观点一般出现在如下地方:

(1)标题

在寻找议论文的观点的时候,首先要研究文章的标题,因为有些议论文的题目本身就是论点。把握标题,对于分析和把握文章的论点至关重要。题目本身是中心论点。

(2)开头部分

第一种情况:开门见山,直接把中心论点点出。如《静读是福》、《读书人是幸福人》 第二种情况:引出论点。一些议论文是在初步议论之后,在第一段末尾或者第二、三自然段才摆出论点的,文章一开头先引入一定的事例或现象,并对这些事例或现象进行分析阐述之后才提出中心论点,然后再围绕中心论点展开论证。

事例引出:诗歌引出:现象引出:

(3)结尾

有些议论文将论点放在文末,先列举大量论据然后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这个结论就是中心论点。

因此,我们找论点的顺序是标题——开头部分——结尾;当题目要求你找出某个段落的论点时,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先在段首找,再在段尾找,最后才去段落中间找。找出来之后再用本段的论据去检验它,看看是不是论据要证明的内容,如果是,那么就是分论点了。 找论点还要注意五个分析:

…… ……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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