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力量 法治的力量(优秀6篇)

时间:2024-01-02 15:34:34

让我们携起手来,严格遵守法律,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法治奠定美好生活。下面山草香为大家整理了6篇法治的力量,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法治的力量。

法治的力量 篇一

个人和权力至上、漠视法律,给我们民族的教训太惨痛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和法治的观念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公平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对于当今的中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任何社会都会有问题,贫富分化,人与人的纠纷、冲突,理念、价值观的对立等等。因为,人与人毕竟是不同的。有不同,有冲突,就需要协调,此即古人所说的“和”。法律、尤其是司法,就是“和”的一种手段。法律通过“定分止争”,化解纠纷、冲突,通过恢复正义,让人们相互调适。

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由于价值观失落,由于社会快速变化超出人们调适的速度,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强与过弱同时存在,人们之间的分歧、冲突,相当严重。法律正是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保证。

公平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对于当今的中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和平时期,司法作为人们解决纠纷、冲突的最后手段,除了解决具体的问题,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

个人和权力至上、漠视法律,给我们民族的教训太惨痛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和法制的观念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

当下,社会结构的过分紧张与情绪的极端化,实在是因为在各项制度、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正义不同程度的缺失引起的,那么,司法作为所有人寻找救济的最后渠道,如果能够及时而有效地生产正义,人们紧张到接近崩溃的情绪就可以得到抚慰,而逐渐平静下来。李庄案第二季的审判,目前就已经发挥了这方面的效用。

更进一步说,如果司法领域能够源源不断地生产正义,那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信赖,也可以反过来对于司法之外的规则、政策的执行过程,对于规则、政策的制定本身产生影响,倒逼这些公共活动趋向于公平、正义。

当然,无人能够确定,李庄漏罪案的第二季是否代表着普遍性,足以开辟或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时代。但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公众之间大体上还算良性的互动说明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法制建设,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已经得到空前的普及和提高。而在任何国家,这都是司法公正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尽管不是充分条件。

当然,人们事先对李庄漏罪案的忐忑也表明,司法在部分公众的心目中,还不是那么可信。这些年来,人们的秩序焦虑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引起的。而李庄漏罪案作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裁决,显然与审理的公开性有极大关系。从一开始,这个案件就完全暴露在舆论之下,庭审也是相当公开的。公开让司法理性获得了支配整个审判过程的机会。

这向人们提示了司法自我提升的法门。有学者曾担心,围绕着案件的汹汹民意,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专业判断。但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本身缺乏足够独立性,无法专业地依据法律本身进行判断。这个时候,民意就是司法的朋友,民意的关注、舆论的介入,实际上可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的专业性。

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公正的司法本身是一个有待于构建的制度,而舆论就是构建这个制度的一种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力量。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舆论与法律人将会同步成长。由此,一种更为公正的司法制度将会逐渐形成,人们对秩序的信赖、信心可以增强。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途径。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

法治的力量 篇二

在历时36天的争议和悬念之后,备受注目的美国总统大选终于确定了获胜者。当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争议结束时,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和以往的“战胜者”一样,副总统戈尔体面地宣布退出,与他的竞选“敌手”布什州长和解,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的合众国总统———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正如戈尔所言,这是一场十分“特殊”的选举,因为和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总统选举不同,这次选举的结果可以说不是由选民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最后决定的。这倒并不是因为法官们有意要代替选民去作出这一重大政治选择———现代民主原则显然禁止他们这么做,而是因为双方选票比分在决定性的佛罗里达州相差无几(约万分之一),属于任何选举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规则”现象———即对法律要求的偏离,例如负责组织选举的官员以某种方式偏袒其中一方,或过时的选票打孔机不能明确体现出“选民的意愿”(或自动计票器不能识别这种意愿)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人为的选择错误。如果是后面这种技术性问题,那么解决争议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显然是对佛州选民的全部600多万张选票进行人工统计,但时间已经不允许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司法解释问题,因为其他人都可能因与竞选结果的种种利害关系(例如富人一般都希望共和党人做总统)而偏袒一方,惟有法官可以被信按照法律(而不是人情或自身利益等和法律无关的因素)作出一个中立的决定。因此,竞选双方在相持不下时,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法官,且不论结果如何都坦然接受法院的仲裁。是法治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

然而,法治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又是被世界各国的历史所证实的。困难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它能在超越人的利益、感情和偏见的基础上宣布“法律是什么”,且其话语对这个社会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不论人们———尤其是对此有利害关系的权势人物———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决定。但任何人类机构都是由活生生的普通人组成的,每个凡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感情或信仰,并因此而期望获得某种特殊的政治结果。每个由人所组成的政府都是为了人———或更准确地说,经常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既然如此,我们到哪里去找这些“不食人间烟火”、超越人性弱点的法官?因此,法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难题:社会需要法治,而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又几乎不可能实现。西方的“法治国家”为了建立一套近似于公正的司法体制煞费苦心,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个人(而不仅仅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法院)的独立性与超越性,使司法决定与法官的个人利益(包括职位、工资、社会地位和名誉等因素)“脱钩”。即便这样,法治国家仍然不能保证法官们每次都像机器那样不带偏私、准确无误地译解出法律密码的本来意义,以至今天我们仍经常能听到同样博学与睿智的法官之间经久不衰的辩论,就像佛罗里达州与联邦最高法院对戈尔与布什之争的判决一样。但这已是人类目前所能达到的最近似于法治理想的状态了。事实上,尽管西方社会对政府一贯不太信任,但对法官却“情有独钟”(社会调查一直表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高于其它政府机构):如果其他政府官员是“在狭义上理性”(即自私)的普通人,至少法官们还能铁面无私地秉公释法。

有理由表明,社会对法院的普遍信任是民主社会实现法治与秩序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任何政府(不论是专制还是自由或民主)的存在、维持与运作都是和信任联系在一起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一个稳定的社会必然是按照某种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基本规则(如写在纸上的宪法、法律,或不成文的习俗与共识)来运作的,而不论运用规则的结果是否对某些人有利(例如,按照正常程序规则所产生的选举结果表明戈尔输了,戈尔本人及一大批同情他的支持者也须认同这个结果)。其次,这种规则首先必须获得政府的维持与实施,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有效性(如果戈尔利用其副总统的职权或布什利用其兄弟在佛罗里达州的权势,去操纵选举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那么选举程序就将在选民心中逐渐失去地位);只有政府官员自己先遵守规则,而不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动,并获得了普通百姓的充分信任,人民才会跟着遵守规则(所谓“上行下效”,在中外其实都是一样的),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治。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去遵循其自身所要实施的规则。当然,通过及时淘汰那些显然违反规则的官员,民主政治本身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维护机制。但正如麦迪逊所言,经验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历史证明,以政府之外的力量去制衡政府,往往是不够的,因而还必须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种力量来防止政府官员对规则偏离得太远。具备这种力量的机构存在于政府内部,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但它又和其他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且不被它们的意志所左右。这就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法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还相信其政府基本上会按照所确立的规则行动,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过,美国政治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最后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进入法院,并在那里获得解决。无疑,这个论断被最近的这次大选验证了。就和以往的所有重要决定一样,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否明智,历史将为此作出公证。但不论如何,选举最终的解决方式毕竟体现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治———或法院———的尊重。如果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由利益冲突引起的权力较量,那么法治与宪政是使得一个政治上分裂的民族回归统一的力量。正是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使不同的政治党派在“驴象决战”之后,还能像戈尔所说的那样和平地走向一个“共同点”。(上)

法治的力量 篇三

【关键词】椎动脉型颈椎病;电针;液体张力疗法;微量元素

【中图分类号】R24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08-0158-02

椎动脉型颈椎病中老年人的常见病、多发病。我们于2006年1月~2008年12月,用电针加液体张力疗法治疗椎动脉型颈椎病,取得了显著疗效。为了进一步探讨其作用机理,我们观察了椎动脉型颈椎病患者治疗前后头发微量元素含量的变化,现总结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140例均为我院门诊和住院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80例中,男性42例,女性38例,年龄30~71岁,平均48.85岁;病程6月~8年,平均4.5年。对照组60例中,男性29例,女性31例,年龄23~75岁,平均49.45岁;病程6月~9年,平均为4年。

1.2 诊断标准 :

参照国家中医管理局颁布的《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1]及1992年10月在青岛举行的第2届颈椎病专题座谈会制定的标准[2],拟定如下标准:①曾有猝倒发作,并伴有颈性眩晕。②旋颈试验阳性。③X线显示节段性不稳定或钩椎关节骨质增生。④多伴有交感神经症状。

1.3 排除标准:

①颈椎病的其他分型。②脑源性、耳源性、眼源性、外伤性及神经官能性、颅内肿瘤等所引起的眩晕疾病。③锁骨下动脉缺血综合症。④合并有心、肝、肾、造血系统等原发性疾病及其他严重性疾病,精神病患者。⑤未能按照实验计划完成治疗过程者。

2 治疗方法

2.1 观察组

2.1.1 电针治疗:

针刺部位:软组织异常点。1点:C2棘突(头后大直肌、头下斜肌起点);2点:寰椎横突尖(头上斜肌起点头下斜肌止点);3点:寰椎后结节(头后小直肌起点);4点:下项线(头后大直肌、头后小直肌、头上斜肌止点);5点:C3~C6椎横突尖(前斜角肌、肩胛提肌起点);6点:肩胛骨的内上角及脊柱缘(肩胛提肌的止点)。操作方法:在以上诸点区,寻找软组织异常点(硬结、条索样变、压痛等)中心区,常规消毒,均采用直刺,深度以达骨面或横突、棘突为准,施用平补平泻手法,当患者出现有酸胀感,以及向头部或肩胛部放射样感后,接通(中国青岛鑫升实业有限公司生产)G6805-1电针治疗仪,连续波,电流以患者舒适为度,频率50次/min,留针30min,每日1次,10次为1疗程,疗程间隔2日,进行下1疗程,共治疗3个疗程。

2.1.2 液体注射:

注射药物:香丹注射液(十堰康迪制药公司生产,每毫升相当于丹参、降香各1g)、2%的利多卡因注射液(十堰康迪制药公司生产),按5∶1比例配制备用。操作方法:注射点同上,采用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次性10ml无菌注射器,抽取上述混合药液,注射区常规消毒,进针得气后,回抽无回血时推药,每一点注射1~1.5ml混合药液,每次 www.gaokaobaba.com 注射3~4点,隔日1次,5次为1疗程。

上述两种方法连续治疗3个疗程统计疗效。

2.2 对照组:

采用5%葡萄糖250ml+复方香丹注射液30ml静脉滴注,1日1次;口服西比灵 5mg,每晚1次,睡前服用。连续治疗3周后评定疗效。

3 观察结果

3.1 检测方法:

受测者均于空腹12h后晨起抽血,标本采集后离心15min(3000r/min),分离血清置于-20℃低温冰箱保存待测。标本按操作规程处理后, 用美国Beckman公司生产的Spectra-span-V三电极直流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电直读光谱仪(DCP-AES)进行检测,单位用μg/ml表示。

3.2 三组治疗前后血清锰、锌浓度变化的比较,见附表。

治疗后两组血清锰浓度均呈上升趋势,但观察组明显上升,且接近常值水平(P>0.05),与对照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表明椎动脉型颈椎病血清锰水平显著低于正常人,但血清锰水平无差异性;电针加液体张力疗法治疗椎动脉型颈椎病能使下降的血清锰浓度明显上升,从而缓临床症状及体征。

4 讨论

椎动脉型颈椎病(CSA)是指因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最终导致局部脑血流量的改变,从而引起头痛、眩晕、恶心、耳鸣、视物不清等一系列临床表现的疾病。其发病的关键因素之一是骨质增生与骨赘形成,二者又与中老年骨质疏松关系密切,有研究发现中老年骨质疏松与微量元素锰、锌的缺乏密切相关[3]。已知骨质增生与退行性改变有关,有报道表明机体缺锰可能是颈椎病发生的原因之一[4]。锰是体内精氨酸酶、脯氨酸肽酶的组成部分,锰离子又能激活精氨酸酶、磷酸化酶、醛缩酶和胆碱酯酶等,还参与人体的氧化磷酸化过程,影响糖和脂肪的代谢。所以锰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钙、磷代谢,导致骨质脱钙,异常沉积后表现为骨质增生,并可压迫椎动脉,引起脑供血不足。

电针具有疏通经络、消炎镇痛的作用,连续波电流作用于针柄,使针持续地有节律地上下跳动,令患部肌肉处于不断收缩与舒张状态下,僵硬,拘急的肌肉得到被动锻炼,起到解除局部肌肉痉挛的作用。液体张力疗法是在颈部各大肌群起止部位的软组织异常点注入活血化瘀药液,使药物的有效成分直达病所,发挥最大的疗效。由于一定量的药液不易被机体组织迅速吸收,就会在病变局部占有一定的体积,通过液体表面的张力作用在有酸胀感或无痛的情况下充分将粘连、机化甚至挛缩的软组织松解,消除机械压迫、炎性介质对血管的不良刺激,使患处缺血缺氧状态得到改善。

我们采用电针加液体张力疗法治疗椎动脉型颈椎病,治疗后患者血清锰浓度明显上升,与对照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4:186-187

[2] 孙宇,陈其福。第二届颈椎病专题座谈会纪要[J].中华外科杂志,1993,13(8):472

[3] Ditmar R.Trachtenbarg fo steoporosis.Acta Chir orthop Traumatol Cech,1989,56:143

法治的力量 篇四

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教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任务:为了营造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应当将教育工作纳入法律的规范,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近几十年的社会变迁,已使教育成为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同时,它又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平的敏感领域,人们关注教育的平等与效率问题、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问题、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问题、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概而言之,其实质就是要实现怎样的教育发展和怎样发展教育。人们在问,国家与教育应构成怎样的关系?在建立和完善现代教育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应如何发挥作用?学校应如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如何才能真正普及教育?怎样保证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怎样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等。法律与教育的关系从未这样密切,从理论到行动,法律开始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影响力量。

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健全的教育法治应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实现依法治教,不仅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使这些法律制度为广大公民所接受、认同并遵循运用,为此要在如下方面加强法制建设:

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

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治的力量 篇五

【关键词】权力机构

制度

冲突

对抗性

叶利钦时代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分化组合的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政治冲突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而且旷日持久。政党运动及其领导人争权夺利的激烈搏斗,在国内外接连不断的各种事件的冲击下,形成了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一次又一次危机,充分表现出俄全面转型时期深刻尖锐的社会矛盾和艰难性。对抗性的政治冲突已成为俄政坛的一个突出特征。本文尝试从制度因素入手来分析俄权力机构政治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论证对抗性冲突的不可避免。

从俄罗斯政治制度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考察,它是在政治剧变、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和面临西方国家的压力之下,多种政治力量兴起并且积极构筑各自的政治地位的进程中,经历了大规模激烈残酷、甚至是流血牺牲的争斗,根据特定时期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构成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缺少制度保证的脆弱力量平衡很容易被政治力量的此消彼涨、甚至是偶然的突发事件所打破,这就为后来的尖锐不断的政治冲突埋下了祸根。

俄罗斯新的政治体制是在走西方民主化道路的背景下,由于两个具有明显特征的制度因素——延续的集权制度的政治影响和强大的反对派并存——的作用而形成的。由于俄历史上长期的集权统治,剧变后俄缺少民主传统和民主政治成长的现实基础。政治剧变启动了社会全面转型,激发了俄民主化大跃进的愿望,不同的政治力量在社会大分化、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猛烈地碰撞交锋也就在所难免,政治制度变迁中权力机关之间的冲突就是集中反映。在制度转型中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也就决定着政治架构的变迁,包括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

1990年6月12日,俄联邦人代会通过了主权宣言,公开宣称俄联邦宪法在其境内至高无上,公然同苏联中央政府对抗,这就使俄实行新的政治制度和构筑新的政治体制成为可能。俄总统制就是作为斗争的工具、以改变苏联国家结构和整个权力体制为目的、在与苏联中央政府的对抗中形成的。因此,总统制从一开始就担负重任,是俄罗斯向苏联体制“发起冲锋的据点,是准备为了个人成功而牺牲苏联国家的、日益增[i]长的后苏联精英们自负象征的具体表现。”1苏联时期延续下来的俄联邦人代会及其常设机关最高苏维埃的立法行政合一的权力体制,与在同联盟中央对抗中设立的俄联邦总统行政权力体制并不衔接,而且重叠交叉,形成了俄独立后双重政权的复杂局面。由于在苏联时期法院总是被忽视,现实中能够控制最高权力的或者是行政机关、或者是立法机关。在没有得到新宪法重新确认并划清职权之前,它们都具有合法性,这种体制架构必然会导致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与最高苏维埃为首的立法机构在公开争夺权力过程中的激烈冲突与尖锐对立。普选产生的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和政府成员,人代会及最高苏维埃也可以对政府不信任并要求其辞职,通过弹劾程序解除总统职务。在俄社会深刻危机的条件下和错综复杂的政治运作过程中,这种体制导致了极端的政治对抗行为,炮打“白宫”的武力解决争执的方式也就是其符合逻辑的结果。

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的形成时期,各派政治势力竭力从中谋取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和最佳位置。宪法为各种政治力量提供的不是具体的政治行为准则,而是政治活动的基本权利架构和制度框架,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要由不同政治力量及其精英在具体的政治理念、决策及实施、调整、监控的互动作用中形成。政治机制、活动范围和行为准则是在这个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冲突磨合而逐渐得到确认与遵守,也就是说权力运作机制中的职权划分和职位配置并非宪法明白无误地细化设置,而是在特定的政治活动中渐渐形成、设置和完善起来的,是对这一动态进程中的不同政治力量的实力状况、影响大小、控制能力和现实地位的制度化确定和法律上认可。因此,各种政治派别争取更大的政治权力和更多的政治职位的愿望特别强烈,行动非常积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分歧就导致它们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俄政治制度转型期间的混沌无序、社会矛盾的极其尖锐、党派林立的政治组织思想上的不成熟、行为上缺少约束和规范,就使得这种矛盾冲突更富有对抗性。

1993年俄联邦宪法确立了总统制的权力架构,但宪法广泛采用了保障总统一切权力的规定,总统在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外交等方面过于广泛的巨大权力远超过一般民主国家治理国家的需要,总统行使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政府听命于总统,事实上将总统凌驾于议会、政府和法院之上,从而影响到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的平衡与稳定。国家杜马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规定不明确,代表的行为没有责任约束。宪法规定总统应向国家杜马提出总理候选人,总理向杜马辞职,议会有权监督政府并确认总统对总理的任命,但总理和政府却对总统负责,由总统任命。宪法对权力机关权责划分不清,造成了权力机关之间职能重叠或不负责任,对政治行为缺少规制和必要的约束,这种权力架构为政治冲突提供了制度前提。不切合实际的激进民主派主张的自由主义的“休克疗法”引发了俄国社会矛盾的“爆炸”,围绕着对改革结果的不同评价,实际上是权力的争夺,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斗。俄经济状况的持续恶化,经济转轨的不顺利和社会转型所伴随的混乱状态,加剧了制度冲突因素的表面化和激化了政治力量的对抗。

总统制的初步形成启动了政治制度化进程,政治力量的分化组合和分布状况形成了某种暂时的平衡,急风骤雨般的运动式政治趋于缓和,斗争方式从街头游行示威转向了议会里的党派权力争夺,但冲突的制度性因素并未消除。虽然政治力量的相对分散和地方权力的进一步扩大制约着政治活动走向极端和失控,宪法也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自己参照和约束对方的行为标准,但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社会关系的大调整,利益的再形成和重新分配,使得政治力量处于连续不断的分化组合之中,利益冲突也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长期过程。

从俄罗斯权力机构的演变和权力运行的实际过程来考察,总统、政府和议会不协调的政治机制难以避免对抗性冲突,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矛盾、冲突、对抗以及机构内部的分歧、争执、纠纷是其制度性矛盾的外在动态表现,这一过程贯穿了俄独立以来的历史。俄权力机构就是在与苏联中央政府的对抗中形成、确立和巩固起来的,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权力争夺中充实、扩张和完善起来的。

俄社会转型进程中政治体制成为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是可能的,反映在名称上的政体设置取决于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建立在普选基础之上的总统制和议会制都具有民主合法性。“这些差异对所创立的民主体制的稳定事关重大,而对导致民主的过程则无关宏旨。”2一般认为在议会政治模式下,政府对其负责,能减少议会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总统政治模式下,总统任免总理,政府对总统负责,由于总统和议会相互独立,任何一方无权消除另一方的权力,这就为彼此之间的冲突制造了较大的可能性,争夺权力的斗争逻辑就是排挤对方。总统制的完善取决于社会的政治成熟,强有力的总统权力常常具有专制倾向。

俄新的政治架构形成时,由于反对派刚刚遭受了巨大的挫折,并且缺少政治力量之间的谈判过程,因而,总统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被赋予极其广泛的权力,这非常有利于总统控制局势,稳定政局。但其后果是社会和政治活动完全处于总统的控制之下,总统权力之大使人感叹“要不是还有选举就可以说我们生活在君主制度下”。3总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生活基本的秩序,但总统总揽国家大权并不能消除权力机构之间的对抗性冲突。按照宪法规定,总统有权颁布法律,任命总理和内阁,还可以解散杜马,政府向总统、而不是议会报告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总统令可以代替法律。而国家杜马同样可以投票表决对政府的不信任,发生冲突的制度前提依然存在。如果取消杜马对政府的信任表决权,那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新体制将政治过程和政策执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消除权力机关之间冲突危险的目的并未达到。政治制度的急剧转变使俄的社会生活和政治行为失范无序,各种政治势力不断地分化组合也使得政局动荡不定。

就权力机构的设置而言,代表不同利益的政治力量进入和把持各级不同的权力机关,从人代会和最高苏维埃到国家杜马都是各种政治力量争斗的场所,支持总统派和反对总统派、右翼和左翼、激进派和务实派、亲西方派和民族主义派以及不同政党之间的交锋从未停止。强总统、弱政府的政治架构下,总统得不到大部分联邦主体领导人的支持,政府得不到议会多数支持,就无法发挥其正常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恶化的经济形势和不稳定的经济政策,随着一个又一个的总统令和政府的频繁更迭而愈发混乱,使俄政坛的冲突关系错综复杂,冲突富于对抗性,而政府往往成为政治对抗的牺牲品。

在新的政治架构中议会地位被降低,其职权也大大地缩小。这种制度性的规制因素使议会在主导政治发展中的实际作用下降。也正因如此,议会的权力制约职能得以凸现,反对派政党在议会选举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支持,这是选民对总统和政府及其政策不满的“抗议”结果。4对议会权力的过分削弱就使之难以制约总统的独断专行,议会沦为各种政治势力表示不满、发泄情绪争吵不休的讲坛,而国内连绵不断的各种事件也为政策争论提供着机会。或许正是议会的决议无法约束总统,议会里的政治对抗才有增无减,这也进一步加剧了选民对政治的失望和和政治热情的下降。社会中间力量分化加剧,极端民族主义势力的抬头深刻反映了俄社会的矛盾与不稳定,成为权力机构之间对抗性冲突的深厚社会基础。

从政治力量结构来看,国家杜马里的“民主派”、“左派”、“中派”和“民族主义派”四大板快中的各个政党各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利益,各派内部也处于不断分化过程之中,这种格局又充分反映在外部的表现形式上,显衬出政治冲突更加激烈。俄在急剧的社会全面转型时期,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激烈交锋必然会影响其政治体制的构筑与架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由于缺少了制度规制和法律约束,政治组织行为失范,为争夺权力主张急功近利的政策,顾此失彼且多变不定,社会力量不断地分化重组。难以遏制的经济衰退,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政治、经济和金融危机的不断降临,大国地位一落千丈的心理反差,这也就直接表现为社会的动荡,政局的的不稳,群众情绪高涨,政治组织众多而且行动活跃。抓住一切有利机会打击对手、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也就成了谋求政治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当然选择。政治组织之间的冲突具有某种激烈的对抗性自然成为扩大影响的适当形式,这深刻反映了俄多党制和民主体制的极不成熟,政治架构还没成型,政治运作机制正在形成之中。

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权力机构的设置就是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进行的,不同政治力量把持的权力机构在行使政治权力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本党的利益和它党的得失,目标是获取更大更多的权力,社会公众利益则被置于次要地位。所以,在俄政坛发生不顾社会舆论的坚决反对的激烈的政治对抗和采取不负责任的冒险极端方法都不足为奇。权力机关之间从一开始就缺少协调,机构设置重叠交叉,权责不清,相互对立,权力的行使缺少规范和必要的监督,结果造成了权力机关之间的冲突不断。这成了俄政治的一个突出现象和政坛一大奇观,也成为激进改革不成功的标记。

从政治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的动态过程考察,由于缺少法律为依据的政治决策制度与有效的运行机制,政治力量及其精英在选举和政治运作的冲突过程中也都表现出难以避免的对抗性,俄权力结构的形成本身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思潮相互作用的后果。在迅速摧毁旧的政治制度的同时,围绕着争夺权力这一核心,以激烈政治斗争和危机的形式构建着新的政治权力体系,逐渐形成着俄政治运作的新机制和政治活动的“游戏规则”,法律包括宪法在内都是对政治现实的追认。

1993年俄联邦宪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经历了政党林立的“独特的政党浪漫时期”后,在政治运作进程中的激烈碰撞与不断磨合使俄的多党制渐趋稳定,政党结构和政党体系初步形成,但是远没有成熟。政党数量过多,缺乏成熟统一的意识形态和思想价值观,政党组织本身还不够稳定且不停地在分化组合。

社会全面转型期间广阔而急待填充的政治空间为各派政治势力活动提供了充分的回旋余地,面临的迫切复杂的众多问题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创造了机会和切入点,使得政治组织之间的分歧难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弭,对抗关系也很难得到缓和。影响政治格局的国内外因素众多并且难以预测,脆弱的政治动态平衡关系很容易被打破。国家杜马选举中没有一党能够取得稳定多数,每次选举中约1/3的无固定倾向、随机性很大的选民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党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叶利钦时代的政治进程深刻地反映了俄政治结构的失衡状况,政治机制运作中充满难以协调的矛盾,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无法及时体现在权力结构和政策制定中,政治组织之间因缺少妥协和调整的机制而无法缓和矛盾,反而促进了长期的对抗和不断激化,俄政坛每次发生政治危机都与政治力量步步升级的对抗有着直接关系。对抗各方利用一切机会要削弱对手,缺失政坛之上的妥协忍耐禀赋,总是试图以独活替代共存,这使对抗成为符合逻辑的结果。因缺少制度的保障,错综复杂的对抗关系在国内外形势变化的影响下、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互动作用而演变,变数奇特且变量大,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令人难以捉摸。

俄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缺全面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决策职权,每当危机来临之际显得无能迟钝,在政治对抗中常常扮演了替罪羊的角色,成为冲突的牺牲品。如1998年8月金融危机爆发后,以俄共为首的杜马左派乘机发难,批评总统的对南联盟科索沃政策,反对切尔诺梅尔金总理提名,施加压力迫使叶利钦解除金融寡头别列佐夫斯基独联体会议执行秘书的职务,并且对其发出通缉令,趁叶利钦生病住院之际要求交出强力部门管辖权,再进一步要求叶利钦辞职,并且积极准备弹劾总统。反对派的步步紧逼严重威胁到总统现有的政治地位,叶利钦的政治权威性受到严峻的公开挑战和考验,只能孤注一掷,祭起总统“特殊权力”法宝,解散普里马科夫政府,任命亲信斯捷帕申为总理。

体现在少数精英身上的思想和政治主张的对立冲突只是外在的表现形态,不同政治力量及其代表人物操纵的权力机关之间的体制矛盾才是造成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政治架构为对立的各方提供了行为的空间。它们参与政治过程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而所能获取和拥有的政治资源多少由在全民普选中的地位决定。绝大部分国民不是政治制度的直接建设者,他们只是形成政治制度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氛围,影响体制变迁的速度和方向,只有政治精英直接参与社会制度结构的变迁,以不同的思想价值为背景的政治党派之间的交锋是其政治本性使然,而在俄政治上层可更新的资源和潜力是极其贫乏的。5政治精英努力使国家的政治进程转向自己设计的轨道,争取权力职位就是实现政治抱负的必由之路,思想是构筑政治优先地位和决定竞争力质地和等级的要领。独树一帜、坚持己见是政治生存之道,“民主反对派”的不妥协精神往往是政治家气魄的体现。1993年在议会选举中胜利的政党除了“我们的家园——俄罗斯”外,都公开表明其反对派立场。名不见经传的“俄罗斯自由民主党”异军突起,成为议会第二大党,正是其领袖日里诺夫斯基的极端民族主义立场和“反制度”的态度使该党在杜马选举中获胜。1995年杜马选举中有43个政党集团参选,结果却仅有4个政党和联盟跨过了5%的门槛线。俄共以22.31%得票率获得99个政党席位,占政党席位的44%,俄自由民主党以11.8%选票获得50个席位,占22.22%,亚博卢集团以6.89%选票获得31个席位,占13.78%。杜马选举制度使小党难有作为,而进入议会的反对派势力则被放大强化,更加鼓舞了对立情绪和不妥协的态度,加剧了政治进程中的对抗性。一般来讲,总统派和议会派之间的思想意识差距缩小时,他们相互的对立气氛会大大地缓和,但是差距的迅速或完全消失不符合其政治利益,因为这是争取权力的资源之一。6

法治的力量 篇六

【关键词】:乡村治理 法治化 依法治国

基层是依法治国的根基。一方面,基层是法治中国建设最薄弱的环节,因为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人们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不足,也是社会矛盾多发地带,乡村治理法治化任务异常艰巨。而另一方面,基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基层干部群众在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只有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将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各个基层组织,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法治”、“家常的法治”、“管用的法治”,法治才能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方式,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石。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一)科学的乡村治理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农村治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与农村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绝大部分地区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但是各地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地方的章程和村规民约更迭缓慢,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也有些地方制定出台后仅停留于纸面,搁置不用。

(二)乡村干群法治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理理念

乡村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学法、用法、守法氛围不浓,依法办事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强。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乡村干部对法治建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依法治理摆上应有位置,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自觉性不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低下,对突发事件缺乏前瞻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有待加强。也有一些乡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存在断章取义,甚至一些群众不信法,遇到矛盾纠纷习惯于求助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二是法治宣传效果不理想。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贴近性、渗透力不够。

(三)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力量薄弱

乡镇公检法司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很多地方都只是二人所(庭),且人员老化,工作力量明显不足。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也薄弱,有的县级法制机构只有二人,有的是兼职,而乡镇干脆就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这就导致基层法治执行制度刚性不够,比如国家制定的一些配套方案及法律实施细则,基层往往因人手不够、人才缺乏而将之随意搁置,导致乡村治理出现纰漏。

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分析

(一)科学立法,形成完备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

1、完善乡村治理的立法和制度体系。在“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要求下,加强立法工作,为乡村治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首先可对乡村法规体系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根据农村治理形势的变化,首先在乡规民约和地方性规范层面进行调整,时机合适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另一方面,对已经修改了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地方性规范和乡规民约也应做出适当调整。其次要清理乡村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比如清理乡规民约、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相关条文可以体系化,有冲突的条文需要修正。基层政府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指导出台村级管理的制度汇编,规范完善包括会议制度、村务财务公开、集体资产管理、工程招投标、土地承包等制度和章程,为乡村实现法治化治理提供基础框架。

(二)加强机构建设,夯实依法治理组织基础

建立乡镇公共决策咨询委员会,广泛吸纳社会精英有序参与决策和监督,同时还要完善法制研讨工作机构,协助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确保党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架构,召集职能部门、法律专家,就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开展风险评估,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建立基层大法治网络。推进“草根”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民间精英人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作用。强调多元参与,以“律师进村”为载体,吸纳乡贤能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三)整合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队伍建设和水平,完善工作机制

当前基层治理法治工作面广量大,村级组织无法适应基层治理任务的新要求。因此在当前基层法治机构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不到位的情况下,权宜之计就是充分整合资源,将县、乡镇、村三级法治工作队伍和事项整合起来,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实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新常态

一是健全法治宣传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对普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抓好公职人员、青少年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二是创新法治宣传形式。经常性开展送法入户、法律赶大集、法制进校园等活动。三是壮大法治宣传队伍。建议在农村培育一批农民法治宣传队伍。可制定出台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在农村“两委”干部、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广大青少年、留守人员六类人群中遴选、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在每个村创建普法宣传阵地,开设农民法治学校,安排“法律明白人”授课。建立普法工作室、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栏等,集中宣传民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和普法典型案例。

(五)建立和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监督与考评体系

汉屈群策,策屈群力。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6篇法治的力量,希望能够让您对于法治的力量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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