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暂不会改变排污管制措施 水资源污染(最新6篇)

时间:2023-12-17 03:19:45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日本暂不会改变排污管制措施,山草香整理分享了6篇水资源污染。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篇一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268-01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主阵地在城市,城市是一系列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滞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较为笼统、陈旧,难以发挥实际的环境保护效用。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让我们尝到了物质文明的“甜头”,但生态文明现状却给我们当头棒喝,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均衡的生态保护法制建设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2014年,我国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了建设“可持续”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并主张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主阵地在城市,相关部门对农村的生态环境缺乏保护意识,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将严重制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缺乏指导性综合性立法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没有根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立法,缺少类似《农村环境保护法》这种综合性法律,领域性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

环保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除在城市地区开展系统的环保管理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的认识。只有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才能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政府应该给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予以充分的认识,并树立环保先行、协调发展的理念。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环境保护法中有了理念性、思路性的突破,但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了解,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汲取国内外农村环境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立法体系,统筹兼顾,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的环境保护重心在城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更好地改善当前全国环境立法缺失的状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效力。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抓住农村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现实问题、紧要问题、突发问题,改善当前的立法方式,增加特殊性立法,结合地方的地利人文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

(三)完善地方立法规划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要想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完善的立法规划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前瞻性实施。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规划体系不完善,立法保护的效力难以有效地发挥。为此,地方政府在进行地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有科学的制度、机制体系,按照法定成都评估和审查,确保立法规划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四)做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农村环境监督主体一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存在很大缺失。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积极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将其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凸显出来,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地区设立环保所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环保所的监督管理内容可以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二,改善当地的环保审批手续,改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质量;其三,监管和治理当地的环境破坏、污染等行为,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养殖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其五,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相关的投诉、等案件。

(五)完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基层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建立专门的非诉讼救济制度以及专门的纠纷救济机构。此外,还需要完善诉讼救济制度,结合当地的环境诉讼实际情况,为农民提供诉讼的便利条件,改善诉讼救济的调解功能。

三、总结

农村地区占地广泛,生态环境复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纠纷比较多,监管不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研究。本文分析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林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民营科技,2015(02).

[2]祖龙飞.发展农村经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J].能源与环境,2013(04).

环境管制政策 篇二

关键词:环境管制;管制政策;成本—收益分析

一、我国的环境管制政策

环境管制是社会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传统的环境管制政策工具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命令控制型措施;二是经济激励型措施,主要包括收取污染税、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制度;三是社会公众的自我控制型措施。目前,环境管制进入第三代,一方面政府在不断提升现有环境管制的质量、简化管制程序、减少管制成本,另一方面则是寻求更好的政策工具,将各种措施结合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管制主要体现为命令控制政策和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命令控制政策主要采取了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对污染水平实行管制,制定有关环境标准,包括污染排放的种类、数量、方式等污染指标,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被执行。对于不达标者,政府可采取强令关闭、限产限量及罚款等处罚,以便将其排出的污染物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二是政府直接管制生产过程,对企业所使用的原料、燃料等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其必须达到某种质量要求;或强令企业安装废物废水的回收或处理设备,以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违反者同样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PPP)”提出并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是向排放“三废”的企业收取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两项内容。排污费是就所有排污行为收取费用,而并不考虑所排污物是否超标。超标排污费则是向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这是目前最广泛开征的排污费,开征项目已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嘈声、放射性废物等五类共70多项。

二、对我国现行环境管制政策的反思

环境管制一直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所采取的主要政策之一,它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也暴露出其诸多弊端:

第一,命令控制政策的实施及执行成本高昂。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这种行为。作为管制工具,命令控制政策虽然环境效益明显,但其目标只是保护环境、控制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方式在改进环境质量状况的同时,可能导致大量的交易成本并造成效率损失。泰坦伯格发现,要实现同样程度的污染控制,命令控制型手段的成本相当于最小费用手段的2-22倍[1]。一方面,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求政府必须掌握大量而准确的信息,任何信息上的差错都会削弱管制措施的有效性。事实上政府很难做到这一点,其制定的标准往往与理想的标准存在较大偏差,因此,这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污染源对环境管制政策的执行可能导致较高的服从成本和经济效益损失。由于我国存在大量污染源,而其个体间污染控制成本千差万别,对不同的污染源采取整齐划一的标准,既限制了其中边际成本最低者作最大的努力,又迫使部分污染源采取不当的昂贵污染控制措施,从而带来巨额的效率损失。

第二,排污收费制度的费率太低。排污收费是庇古税在实践中的一种应用形式,其目的是借助市场力量对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调节,促使其做出有利于环境的决策。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污染源的排污行为同样受市场机制控制:如果排污费高于其边际治理成本,他们就选择治理;反之,则选择缴纳排污费。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收费标准太低。据测算,排污收费仅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某些项目的收费甚至还达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过低的收费率以及浓度收费和单因子收费的做法,对企业控制污染的刺激作用很小[2]。虽然排污收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增强了污染治理的能力,但作为环境管制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并没有发挥通过市场手段来控制污染的作用。因此,相对于环境管制目标而言,排污收费制度既没有将环境污染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也扭曲了资源配置。

第三,管制监督不力,违法成本低廉。目前,我国环境管制中不容忽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相关部门监督不力,从而导致本就效力极其有限的管制政策更显苍白无力。首先,由于环境产权不明晰,我国的环保执法部门及各级政府官员并不能真正担负起监督不力所要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在公有制下,财产所有者独自承担成本并独自享有收益这一原则总是被违背。我国长期以来的公有制、难以明确的环境产权,加上尚未彻底完成的经济转型,导致了目前环境管制中监督及问责机制徒有虚名。其次,处罚是管制中的重要一环,处罚的力度事关管制效果成败。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关键词:环境管制;管制政策;成本—收益分析

一、我国的环境管制政策

环境管制是社会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传统的环境管制政策工具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命令控制型措施;二是经济激励型措施,主要包括收取污染税、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制度;三是社会公众的自我控制型措施。目前,环境管制进入第三代,一方面政府在不断提升现有环境管制的质量、简化管制程序、减少管制成本,另一方面则是寻求更好的政策工具,将各种措施结合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管制主要体现为命令控制政策和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命令控制政策主要采取了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对污染水平实行管制,制定有关环境标准,包括污染排放的种类、数量、方式等污染指标,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被执行。对于不达标者,政府可采取强令关闭、限产限量及罚款等处罚,以便将其排出的污染物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二是政府直接管制生产过程,对企业所使用的原料、燃料等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其必须达到某种质量要求;或强令企业安装废物废水的回收或处理设备,以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违反者同样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PPP)”提出并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是向排放“三废”的企业收取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两项内容。排污费是就所有排污行为收取费用,而并不考虑所排污物是否超标。超标排污费则是向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这是目前最广泛开征的排污费,开征项目已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嘈声、放射性废物等五类共70多项。

二、对我国现行环境管制政策的反思

环境管制一直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所采取的主要政策之一,它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也暴露出其诸多弊端:

第一,命令控制政策的实施及执行成本高昂。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这种行为。作为管制工具,命令控制政策虽然环境效益明显,但其目标只是保护环境、控制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方式在改进环境质量状况的同时,可能导致大量的交易成本并造成效率损失。泰坦伯格发现,要实现同样程度的污染控制,命令控制型手段的成本相当于最小费用手段的2-22倍[1]。一方面,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求政府必须掌握大量而准确的信息,任何信息上的差错都会削弱管制措施的有效性。事实上政府很难做到这一点,其制定的标准往往与理想的标准存在较大偏差,因此,这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污染源对环境管制政策的执行可能导致较高的服从成本和经济效益损失。由于我国存在大量污染源,而其个体间污染控制成本千差万别,对不同的污染源采取整齐划一的标准,既限制了其中边际成本最低者作最大的努力,又迫使部分污染源采取不当的昂贵污染控制措施,从而带来巨额的效率损失。

第二,排污收费制度的费率太低。排污收费是庇古税在实践中的一种应用形式,其目的是借助市场力量对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调节,促使其做出有利于环境的决策。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污染源的排污行为同样受市场机制控制:如果排污费高于其边际治理成本,他们就选择治理;反之,则选择缴纳排污费。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收费标准太低。据测算,排污收费仅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某些项目的收费甚至还达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过低的收费率以及浓度收费和单因子收费的做法,对企业控制污染的刺激作用很小[2]。虽然排污收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增强了污染治理的能力,但作为环境管制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并没有发挥通过市场手段来控制污染的作用。因此,相对于环境管制目标而言,排污收费制度既没有将环境污染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也扭曲了资源配置。

第三,管制监督不力,违法成本低廉。目前,我国环境管制中不容忽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相关部门监督不力,从而导致本就效力极其有限的管制政策更显苍白无力。首先,由于环境产权不明晰,我国的环保执法部门及各级政府官员并不能真正担负起监督不力所要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在公有制下,财产所有者独自承担成本并独自享有收益这一原则总是被违背。我国长期以来的公有制、难以明确的环境产权,加上尚未彻底完成的经济转型,导致了目前环境管制中监督及问责机制徒有虚名。其次,处罚是管制中的重要一环,处罚的力度事关管制效果成败。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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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篇三

召开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总结20 14年工作进展,研究部署2015年重点任务,确保“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深刻理解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常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这是中央在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后作出的重大判断。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将环境保护放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进行考量,作出明确部署。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增长速度由高速转为中高速,经济结构由中低端迈向中高端,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资源环境要素投入呈现下降态势。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以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也在发生深刻变化。环境保护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总的来看,机遇大于挑战,我们正处在进一步做好环保工作的有利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一是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意义;二是作出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三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四是让生态系统休养生息;五是认真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六是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这为我们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常态指明了方向。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出现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趋势性变化。

第一,从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看,过去,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处于一前一后、一重一轻的被动状态,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现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直接反映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重要变化。必须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在保护环境中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第二,从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看,过去,环境保护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些地方未能很好落实,导致“防”亏“治”欠,部分地区治理进度赶不上恶化速度。现在,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更加注重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必须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形成全方位防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合力,确保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削弱,防止重蹈“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覆辙。

第三,从资源环境约束看,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现在,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治理好,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让透支的资源环境逐步休养生息,扩大绿色生态空间,增加生态产品供给和环境容量。

第四,从民生期待看,过去,老百姓“盼温饱”、“求生存”。现在,老百姓“盼环保”、“求生态”,对清新空气、清澈水体、清洁土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必须进一步强化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认识,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优先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让广大民众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

第五,从保护思路看,过去,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现在,要用系统工程思路谋划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努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应。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规律,统筹山水林田湖治理,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第六,从工作领域看,过去,环境管理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现在,分配、流通和消费领域带来的污染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在消费领域,汽车成为大众消费,汽车尾气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手机等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加快,电子废物产生量不断攀升。必须将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坚持从再生产全过程来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七,从体制机制看,过去,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系统、不完整。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第八,从落实责任看,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不到位,对其考核问责也不到位。现在,要着力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权重,对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必须推动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把党政“一把手”的环保责任落实到位。

以上趋势性变化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常态的外在表现,也是新常态的内在动因。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就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研究提出和不断丰富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

新常态要有新状态。我们要科学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应对新常态,用新常态来对照观察、分析判断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乘势而上、顺势而作、有所突破、有所作为。

一是在推进路径上,以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为实践主体,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融合。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关键在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助推经济转型的综合作用。我们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通过强化环保法规标准的硬约束,坚定不移地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现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在发展阶段上,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环境质量改善是环保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污染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硬抓手,必须坚定不移强力推进,让排污总量降下来,环境质量好起来。要统筹协调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其中的重中之重是,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地方政府严守环境质量红线。

三是在重点领域上,以打好向污染宣战的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三大战役为重点,统筹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向污染宣战,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必须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大气、水、土壤、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治理事关群众健康,需要协同推进。不能等空气污染治好了,再治理水污染,水治好了再治理土壤污染。同时,要根据现有人力、物力、财力,选择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为全面提高治污水平积累经验。当前,要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像抓大气污染防治一样狠抓水、土壤污染防治,朝着蓝天绿水净土的目标不断前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互促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生态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力度。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四是在工作方法上,以市场和法律手段为主导,创新环境管理方式。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推进政府自身革命的大势所趋。必须适应这一形势,推动环境管理从过去的以行政审批为抓手、由政府主导,转向以市场和法律手段为主导、更好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标准等方面的规范引导作用。要继续推进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拓宽政府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渠道,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健全绿色保险、信贷政策以及环保诚信制度,更多利用市场手段激励约束环境行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强化生产者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

五是在精神状态上,以践行“三严三实”为根本要求,持续加强作风建设。良好的精神状态就是创造力、竞争力、战斗力,是事业发展的关键保证。环境保护进入新常态,处于解决新、老问题的关键时期,唯有锻造广大环保人过硬的工作作风、顽强的意志品质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才能主动应对,大胆作为,爬坡过坎,不断前进。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牢记宗旨、牢记职责,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改革创新,做到驰而不息、持之以恒、干有所成。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环保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在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创造亮点、应对热点上狠下功夫,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呈现新特点,发生新变化,取得新成效。

一是从“四件大事”到“四梁八柱”。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要重点抓好“四件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着力构建、主动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即以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为实践主体,进一步丰富环境保护的理论体系;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为龙头,形成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深化生态环保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组织制度体系;以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为抓手,构建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体系。从“四件大事”到“四梁八柱”,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化,也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探索的认识升华。

二是环境保护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扩展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减排领域扩展到交通和农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推进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深化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连片整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成为环保工作新亮点。

三是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日益完善。对大气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重点控制区域,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对水污染防治,以流域为控制单元,探索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推行联控联治,促进流域、沿海陆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四是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协同效应继续增强。湿地、森林、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力度加大,生态保护在扩大环境容量和提高环境承载力、增强环境自净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五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管理转型加快推进。新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加快推进了环境管理向既防治一次污染物又防治二次污染物转变,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推动了总量控制和污染防治逐步向质量改善转变。《大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土十条”)都着重强化了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

2014年是深入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全国环保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制定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要点以及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确定十项重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在统筹谋划方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生态环保管理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正在抓紧研究, 《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试行)》已上报国务院,国家公园体制、陆海统筹机制等研究都在有序进行。重庆、云南、青海、贵州、湖北等地分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条例、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在系统推进方面,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印发。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和推荐机构名录。河北、山西、福建等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北京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标准提高15倍左右、天津提高9.5倍。

在试点探索方面,在海南和山东启动“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在兰州市开展环境审计试点,在9个地方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会同有关部门在28个市县启动“多规合一”试点。山东、江苏、浙江等省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上海、广东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迈出新步伐

深入实施《大气十条》。一是明确考核要求。国办印发《大气十条》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联合有关部门实施细则。二是加快出台配套政策。22项配套政策措施已完成19项,需要出台的25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20项。三是健全区域协作机制。APEC会议、南京青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圆满完成。四是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具备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能力,提前一年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任务。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已基本建成。五是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运用卫星和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区域执法等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六是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1-11月,已超额完成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年度任务,淘汰燃煤小锅炉5.4万台。七是强化基础支撑。中央财政下达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亿元,支持重点区域10省(区、市)大气污染防治;安排环保专项资金2.4亿元,支持乌鲁木齐、兰州、银川大气治理;下达资金2亿元,奖励兰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清洁空气研究计划,8个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北京、天津、石家庄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成果已向社会,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广州和深圳等6个城市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论证。

保障APEC会议空气质量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是对《大气十条》落实成效的重大检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等省(区、市)和各部门通力合作,制定保障方案,全力落实。累计出动43.4万人次,检查工业企业6.1万家、其他各类污染源12.3万处;停产企业9298家、限产企业3900家、停工工地4万余处,分别是保障方案要求的3.6倍、2.1倍和7.6倍。会议期间,共有8万多环保干部奋战坚守在一线。环境保护部成立保障工作小组,派出16个督查组在地方连续驻守11天,开展专项督查。经过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会期内北京空气质量4天为优、7天为良,各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均达到近5年同期最低水平,空气质量保持总体良好,出现了“APEC蓝”。总书记给予充分肯定,明确指出“这几天北京空气质量好,是我们有关地方和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来之不易”。“希望并相信通过努力让‘APEC’蓝能够保持下去,希望北京乃至全中国能够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

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的成功实践说明,治理大气污染,不光是靠“天帮忙”,更重要的是“人努力”。只要有关方面携手努力、下大决心,不管有风没有风,咬定青山不放松,雾霾这个“心肺之患”可防、可控、可治。这次实践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积累了新经验,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是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相关地方一把手亲自抓,政府领导靠前指挥,各部门密切配合,这是根本保障。二是必须坚持科学防控。保障方案充分吸收借鉴北京源解析结果,各项措施科学有效,这是重要支撑。三是必须坚持联防联控。各省(区、市)步调一致、令行禁止,京津冀首次实施机动车同步限行,各地不同程度停产停工,这是有效手段。四是必须坚持监测预警。对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科学分析预测,针对不利气象条件及时采取应急减排举措,这是必要措施。五是必须坚持严格监管。加强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督查推动政府落实减排措施,这是有力保障。这些经验要固化推广,让群众不断看到治霾新成效,切实把“APEC蓝”留下来。

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水十条”。张高丽副总理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及时给予重要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待中央通过后正式印发。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3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规划项目完成(含调试)41.7%,同比增长14.8个百分点。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2013-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5亿元,支持64个水质较好湖泊保护。

持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土十条”已基本编制完成,这次会上发给大家讨论,将适时上报国务院。《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推进污染场地全过程环境管理,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系列技术导则。中央财政安排5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新增辽宁、浙江、青海开展拉网式全覆盖试点。“十二五”以来,已累计投入210亿元,支持5.2万个村庄开展环境整治,直接受益人口达9千万人。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严格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5个城市环评限批,对37家企业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元。

着力推进减排工程建设。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900万吨;1.9亿千瓦燃煤机组实施脱硝和除尘改造,9576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1.1万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烟气脱硫设施,1.9亿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安装脱硝设施。 《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环保量化指标全部完成。

完善减排政策体系。国办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环境保护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环保电价监管办法、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要求。

环境保护优化发展的综合作用继续显现

加快落实环境功能区划。在13个省份开展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吉林、浙江、新疆3省(区)率先出台省级环境功能区。全国29个城市探索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优化环评管理。完成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开展城镇化、经济发展转型政策环评试点,煤电、石化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部共批复项目环评文件237件,涉及总投资2. 15万亿元;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26个项目不予审批、暂缓审批或退回报告书,涉及总投资872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审批,支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37家事业单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

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完成第四次全国环保及相关产业调查工作,开展第四批环保服务业试点。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绿色消费。印发《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保标准140项,现行有效环保标准达1623项。

环境法制建设、执法监管和环境风险管理更加有力

全力推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出台。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府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强大武器。我们动员全系统力量,深入进行学习宣传。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配套文件已经出台,形成了“最严环保法规组合拳”。《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已形成建议稿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以下称两办《通报》),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称国办《通知》)。环境保护部印发工作方案,在全国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地查处违法企业10万余家次,挂牌督办案件2177件,罚款达20多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232件,接近2013年的2倍。环境保护部分8批公开226件重点案件查处情况,印发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约谈暂行办法,对3省(区)和7个城市政府实施约谈。贵州省高法、高检、公安厅分别成立生态环保执法机构,辽宁省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河北省和各市、县均设立环境保卫警察队伍,湖南省制定《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环保责任规定》。

强化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中央下达专项资金42亿元,支持重点省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启动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4版)》,支持106家规范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近7000万台,拨付补贴33亿元。

着力提升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471起,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98起,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起。各地170余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并采取响应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稳步推进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经中央批准,设立“中国生态文明奖”。全国已有浙江、海南、黑龙江等16个省(区)开展生态省(区)建设,1000多个市(县)开展生态市(县)建设,建成部级生态市(县)92个、生态乡镇4596个。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印发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提出内蒙古、江西、广西和湖北四个试点省区红线划定建议方案。完成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项目。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张高丽副总理主持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入(名古屋议定书)的建议》、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印发《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2014 - 2015年度中国行动方案》。新建部级自然保护区21处。

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支持安徽和浙江新安江、福建汀江流域开展水环境补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和5000万元。配合财政部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达480亿元,享受转移支付县市达512个。启动滦河、东江流域综合整治试点,安排专项资金近15亿元。

核与辐射安全可控

全面推进“十二五”核安全规划实施并完成中期评估。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活动。加强运行核电厂全天候安全监管,强化在建核电厂调试监督,全国22台运行核电机组均处于安全状态,26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处于受控状态,19座民用研究堆总体情况良好。妥善应对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在全国启动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加强核燃料循环设施、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推进废旧放射源再利用,全国核基地与核设施辐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项目取得重要成果。

环保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

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深入推进

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印发环境保护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 -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就部直属机关落实“两个责任”开展集体约谈,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集中开展述职述廉,集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对全国环保系统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专题培训。

突出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部党组整改措施完成35项,完成率为94.6%;部党组专项整治方案中的2项专项整治措施均已完成;部党组制度建设计划完成15项,基本完成2项,完成和基本完成率为81%。机关各部门整改措施完成307项,完成率为95.3%;部属单位整改措施完成568项,完成率为95. 6%。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开展了8项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印发《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对20家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展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部机关文件会议大幅精简,向地方部署工作的发文数量下降27%,三类会议数量同比下降约40%,会议费支出下降66.6%;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出团组及人次同比分别下降25%和13%。

全力配合中央第三巡视组开展好专项巡视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始终自觉服从中央巡视组的安排部署,始终虚心接受中央巡视组的督导帮助,始终充分信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工作。

规划政策、科技监测、国际合作和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启动“十三五”环保规划编制工作,就重点领域控制思路与控制指标开展专题研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版)》、《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首次公布全国近5000家投保“绿色保险”企业名单。水专项已实施437个课题,形成1000余项关键技术。推进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开展大规模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成功举办国合会年会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与科学支持机构国际会议,环保国际合作层次和水平明显提升。编制“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完成首次全国公众生态文明意识调查。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经济新常态下环保面临挑战。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治污力度可能减弱,环境保护任务艰巨。二是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空气质量普遍超标,区域型灰霾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城市黑臭水体引发广泛关注,有的地区重金属、土壤污染比较严重。三是环境风险不断增加。行业企业的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突出,人民群众对环境事件的敏感性增强,反映诉求方式多样化,极易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环境执法问题突出。腾格里沙漠污染等事件,暴露出环境执法中存在着“不会查”、“不能查”、“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五是能力不足、体制不顺。环保机构“倒金字塔结构”导致基层“瘦马拉大车”,难以满足监管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散交叉,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责任难以落实。六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有些工作进展不快,尤其是在抓改革、抓监管、抓落实方面,办法不够多,力度不够大。本次会议前,环境保护部派出12个工作组赴12个省(区)开展专题调研,发现和反映了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不少突出问题。对这些问题已进行梳理,由部领导和有关司局分头负责研究,力争解决一些长期积累的难点问题。

确保完成“十二五”收官之年的新任务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的收官之年。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实现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遵循“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遵循当前国家确定的工作重点,全面落实两办《通报》和国办《通知》精神,确保“十二五”任务全面完成,统筹谋划好“十三五”工作。

具体讲,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集中力量打好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深入实施《大气十条》。要强化监督考核,对重点任务进行日常检查,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强区域协作,做实做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着力推进重点行业达标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实施重点行业VOCs治理,持续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加快相关排放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建立完善空气质量预警系统,继续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力争2015年底所有省会城市完成PM2.。来源解析工作。

全面落实“水十条”。“水十条”自始至终贯彻改革创新的思想,坚持地表与地下、陆上与海洋污染同治理,市场与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齐发力,节水与净水、水质与水量指标共考核,力求通过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生态修复制度,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要全力抓好“水十条”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出台的政策措施。

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继续推动“土十条”制定实施。要充分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分级分类的创新思维管理土壤环境,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紧紧抓住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重点,提出保护、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要求,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大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工作力度,深入抓好污染场地试点示范,持续推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

不折不扪地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015年确定的年度减排任务是:与2014年相比,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减少2%,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3%,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5%。

要指导督促各地和中央企业编制2015年度减排计划,将全国减排目标、“六厂(场)一车”重点工程措施分解落实到地方和企业。完善减排工程调度制度,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及早通报、预警。加快淘汰黄标车,今年要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黄标车。继续实施好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落实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以及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十三五”总量控制制度改革方案。

采取综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战略环评。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进一步梳理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完成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机构脱钩改制。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开展环保领跑者和绿色供应链试点。鼓励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发展壮大环保产业。

强化环境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可以称是“史上最严”,打响新法实施的第一枪至关重要。

一是突出抓好宣传培训。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媒体和省、市等地方媒体作用,推动新法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尤其要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部门负责同志、一线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培训,做到知法、敬法、守法、用法。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打击一家、震慑一片、教育一方。

二是尽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排污许可、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地方也要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充分发挥“三级联查”(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县检查)作用,加大暗查暗访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全国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严格责任追究,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差别化征收排污费、向社会公开“黑名单”等手段,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进一步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利用好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全面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职责履行情况的督查。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会斩断污染,用得不好就会伤及自身。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环境执法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艺术,要注意工作策略,加强学习、固本强基,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做到善于执法,科学执法。

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力度

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示范县、市指标,启动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切实发挥奖项的标杆和引领作用。推动我国加入《名古屋议定书》,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抓紧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继续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国家重要调水工程涉及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革命老区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抓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运行核电厂和在役研究堆日常监管,做好在建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首次装料批准书等技术审评。全面推进核安全文化宣贯专项行动,做好核安全标准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继续开展核基地与核设施辐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推动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加快核设施退役项目治理,加大铀矿冶炼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力度。开工建设核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

全面强化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按照环境要素合理配置职能、优化组织结构。推动完善国家环境监察体制,争取尽快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续工作。调整充实部机关和部属单位领导班子,重点选好配强主要负责人。探索完善干部交流机制,稳妥推动干部交流轮岗。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继续推进企业投保“绿色保险”。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推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制绿色化。

提升投资保障水平。安排好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湖泊生态保护、重金属治理等专项资金,健全资金安排一监督检查一绩效评价联动机制。

强化科技支撑。全面落实科技兴环保战略,启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试点,加快水专项成果应用步伐。研究编制《关于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指导意见》,开展气候变化新形势下环境管理战略研究。

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不断强化环境遥感监测,推进“天地一体化”进程。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与媒体和公众互动,及时回应热点问题。借助环境日等平台,深化面向社会的环保宣传,开展生态文明基层行活动。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筹办好国合会2015年年会和主题边会等重要活动。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规则制定,稳步推进环境与贸易相关谈判,不断提升多边、双边、区域环境合作水平。

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从严抓班子、从严带队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切实传导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切实抓好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守土有责、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

进一步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转化。继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对各部门各单位整改落实、销号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抓好中央巡视组问题反馈后的整改落实。把整改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成立整改工作班子,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要严肃对待问题,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根源,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整改落实。

全面推进“十三五”环保规划编制

要在做好“十二五”环保规划终期第三方评估和终期考核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编制“十三五”环保规划。坚持远近结合,谋划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突出实施差别化管理,定性调控与定量调控相结合,精细管理、精准发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努力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同时,抓紧编制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安全等专项规划,形成完善的“十三五”环保规划体系。各省(区、市)环保规划是国家规划的重要支撑。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规划编制工作,在目标指标和任务措施等方面与国家规划做好衔接,确保国家规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全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

要坚持问题导向、理论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主阵地、主力军作用。

一是做好生态文明体制和生态环保管理体制改革顶层设计。这两项改革是宏观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意义重大。要举全系统之力,抓紧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生态环保管理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

二是借助立法推进改革。要善于借船出海,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深化生态环保改革。借鉴《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成功经验,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核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推动解决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是积极推进重点改革任务。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实施。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生态环境资产核算研究和环境审计。健全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继续推进国家公园试点,研究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推动建立陆海统筹机制,积极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创新政府环保投资管理机制。

四是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尊重和发挥地方首创精神,鼓励地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国家与地方沟通联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和有效衔接的良好局面。

水资源污染 篇四

关键词:城市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资源,人类生存、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是不论是农业发展还是工业创新都离不开水资源,对水资源需求不断扩大的同时,却因水污染导致可利用的水资源在不断缩减,两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我国水资源供不应求。因此,为了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用水,我国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护水资源,加强对水资源污染行为的处理力度,也要避免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采,并且还要唤起人们节约用水的意识,极力避免水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只有从多方面入手才能较为有效的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带来的压力。

1导致城市水污染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1.1城市水资源污染的成因。水资源与人类的生活休戚相关,水污染是所有环境污染中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的污染。并且,造成水资源污染十分容易,导致水污染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一些大型工业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物废水,工厂将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排放到河流或地下水中,就可能会导致河流和地下水污染;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导致城市人口数量骤增,城市水资源被大量使用,从而也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然而人们在生活中没有环保意识,没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将生活中的污水肆意排放,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资源的污染。虽然现在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针对城市水污染,政府已经采取了一定的举措,如在中国的一些城市都建立了城市污水加工处理厂,但是这些工厂处理污水的能力远远低于城市的发展速度。国家也要重视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像北方的一些城市,由于未对资源合理利用,过度开发地下水,使地下水的含量急剧下降,导致地下水位线快速的降低,导致地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面积塌方的现象,石油、煤炭、天然气的过度开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地下水的污染。1.2城市水资源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对策。(1)建立综合的水资源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我国水污染这一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解决现存的水资源污染问题要有与其长期奋战的准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治理现有水资源污染的同时还要保护现有水资源不被污染,所以要采取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方案,严格把关各项可能会导致水污染的源头,从根本上杜绝水污染再次发生的可摘要:水存在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资源。但是,由于我国一直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新中国成立能。其次,治理水污染不能闭门造车,有关部门要积极吸收国内外的优秀经验,也要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最重要的是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每个人都不愿看到水资源被污染这种事情的发生,但是一旦发生一定要尽早解决。最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监管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情况,除了制定污水排放指标以外,还要监督污水处理企业的日常工作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其中的不合格的地方要给予严重处罚。(2)运用先进治理技术。在城市水资源污染治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城市中人口的分布情况,分别进行集中污水处理和分散污水处理,在一些人口数量较多的城市就进行集中污水处理,相反就进行分散污水处理,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在不影响污水处理后的水资源质量的情况下为国家节约一些污水处理方面的花费。(3)提倡污水循环利用。在更多的城市建立更多的污水处理厂,使污水厂处理污水的速度与制造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速度成正比。及时处理城市地下管道里的黑臭水体,清洁城市各种水体,污水处理厂要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将处理后的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降到最低,符合排放标准才可以排放,使水质更清洁,可以再次循环利用,最终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4)河道生态修复。河道生态修复可以从三个方向入手,第一是清理河流底部的淤泥,这样可以避免淤泥再次污染河道。第二就是生态护岸,简单来说,就是以水位线为分割线,水位线以下可以用石块建立水坡,建立木桩等,在水位线上方可以选用石板、鹅卵石等铺设步道,还可以在水边建立一些亭子,以供人们休息,为了美观和美化生态环境,可以在斜坡上种植草坪,达到景观与生态环境相结合的理念。最后,对一些不需要清淤的河道,可以通过种植水生动物,改善河道底部环境。若是河道的污染很严重,种植水生植物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培养好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给底泥投放活化药剂,加快水质的改善速度。(5)加强生产运营监督。从法律角度完善水资源污染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制定的标准进行水环境保护工作,对一些工业工厂或个人排放不合格的废水情况,一经发现必须严厉进行处罚。地方政府及一些环境部门应定期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知识宣讲,加大城市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同时对于一些工业工厂要不定期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检查,并记录水质的每一点变化,一旦发现水质中有害物质含量急剧增加,要及时进行排查,查找污染源,查明原因后要及时与上级领导报告,迅速的提出治理水资源污染的方案,降低水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

2城市水资源浪费严重的成因和节约水资源的措施

2.1城市水资源浪费严重的成因。虽然我国一直倡导广大人民群众要节约用水,但是水资源浪费现象屡禁不止,常有发生,这不单单是我国存在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来说,这也是非常常见的问题。究其缘由,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没有切实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对水资源的监管力度不够,最终的成效不尽人意。其次,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东西,但是我国在制定水价格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其重要性去制定,然而,生活用水价格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多使用一些水对生活本身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积少成多,也加重了水资源的浪费。第三,我国国土面积巨大,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农业种植区域,每年有大量的田地需要灌溉,用水量十分巨大,然而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用来灌溉的设施设备都比较落后,使用的灌溉技术也比较原始,最终导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水都被蒸发掉了,这是非常严重的水资源浪费现象。最后,对于一些工业企业,处理污水的设备不够先进,严重制约了工业用水的循环再利用。以上几点,极大地浪费了水资源,使之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2.2节约水资源的措施。人体中水的含量大约在65%-70%左右,水是人类的生命本源,不只是人类,整个地球上的任何生命的存在都离不开水,若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从现在开始,不断寻找解决水污染的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水污染,制定一定的政策促进人们节约用水的意识。首先,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制定全面的关于企业和居民用水的管理制度,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意识及科学开发水资源的行为。其次,政府要时常给居民宣讲节约用水方面的教育知识,鼓励学校、企业或一些其他单位经常开展节约用水方面的活动,最终目的是要在思想上给人们树立起节约用水的意识。再次,政府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要制定一定的计划,比如实行不同阶梯水位价格不等这类的用水策略,鼓励大家尽量节约用水。最后,对于一些工业生产用水,政府也要制定一些政策,鼓励企业及时更换浪费水资源的设备,对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这类工业企业也应从源头开始抓起,安装一些处理工业污水的设备,对于能重新利用的工业用水要进行循环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工业废水要经过处理,各项指标达到排放要求后污水才可以被排放,工业企业也可以对雨水、雪水进行回收处理和使用,这不仅可以减少工业企业对水资源的消耗,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农业上的用水,比如灌溉农田可以采用一些节水设备和技术,总之,一切生产、生活要围绕节约用水这一最终目标展开。

3结束语

水资源污染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一个矛盾。但是国家、政府以及一些相关部门必须认识到保护城市水资源和治理城市水污染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城市水资源的污染现状,深入调查城市水资源污染物的源头,从源头出发,制定处理水资源污染的办法,也要从国内外借鉴优秀的、先进的处理污水的设备和技术,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监督,实现水的循环利用,降低水资源污染物对水资源的污染程度,最终做好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郭寅。城市水资源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分析[J].环境与发展,2017,29(10):201-202.

[2]向男。城市水资源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7(44):30.

[3]李献忠。关于我国水污染治理存在问题与解决策略的分析[J].环境保护,2016(10):83.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篇五

关键词:黄冈地区 生态环境 改善治理

中图分类号: K9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6-0086-01

1 黄冈地区环境治理概况

为做好环境治理工作,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黄冈市人民政府大力举措,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麻城是“发展与环保同步”实践考察的重点地区。麻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使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改善。主要表现在:全市水环境质量较好,工业污水年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活污水处理率逐年上升; 封山育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绿化率由九十年代的41.2%提高到47.2%,五脑山森林公园、龟山风景区、退耕还林、长防林建设等重点项目进展顺利;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已规划立项,并着手建设; 水土保持、土地整理和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建设稳步推进。虽然有这些喜人的成果,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麻城市生态环境状况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

2 环境治理现存问题

2.1“先发展,后治理”的落后观念

在采访中了解到麻城市经济发展观念比较落后,“先发展,后治理”观念仍然存在,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热潮中,环保观念已被抛掷脑后,人们不惜牺牲生态环境追求高速度建设、大规模发展。部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很大破坏,当地居民生活也因此受到影响。

2.2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能积极有效实施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难度大、花费高、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中间环节问题,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未能积极有效实施。而麻城市小企业很多,经济实力较弱,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中的清洁生产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小企业无力承担。部分位于市区的产业搬离市区,转移到乡郊进行生产,试图躲避环保部门的处罚,与环保部门“打游击战”,造成环保部门治理难度加大。以上种种原因,导致麻城市环境保护难度越来越大,治理难度也随之加大。

另外,目前麻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表现在废气、废水污染上。麻城市石材企业较多,开采所造成的废水、废尘导致土地硬化、河流污染、空气污染严重。化工企业生产所造成的大量废气严重影响了麻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

3 目前所采取的治理措施

针对麻城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麻城市政府各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科技局:①积极帮助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技术及资金帮助;②帮助企业和武汉各高校进行合作,解决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例如,麻城市惠民肉联公司拟与武汉轻工大学合作建立污水治理厂,以解决生产中产生的污水污染问题。经过一系列积极措施,麻城市环境正在一步一步的改善。

招商局:①招商选商时,对企业进行严格的把关,从源头上杜绝污染;②将“绿色麻城”概念重点宣传。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③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就要提高“绿色门槛”, 优化产业结构,禁止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

环保局:①全面推广石材加工行业清洁生产达标活动;②在麻城市石材产业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下,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局、工业经济联合会、国土局、安监局、南湖办、白果镇、龟山镇、石材协会开展对南湖办、白果镇、龟山镇境区内的花岗岩石材加工企业,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全面推广清洁生产达标活动的拉练大检查。包括:环保基础设施及运行方面、平面管理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落实尾渣尾矿综合利用情况等十几个方面。市环保局将会对考核评比为不合格且排名末位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连续两次评分未达标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手续不齐全、排污不达标和偷排漏排的视情况给予停产整改。

目前,麻城市投资100亿资金用于麻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截止目前已经投入实施两个多月,取得初步成效。

4 对环境治理的建议

首先,经济的发展应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发展主流,而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不能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现代化经济。其次,政府应保证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生活条件相平衡。随着当地工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实力上升,可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却降低了人民的精神生活水平。

解决现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建设,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普及环保教育;切实提高城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加大环保行业的投入;加强法制建设,加大监管力度;第五是要优化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首先要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感建设;其次要发挥社会组织的辅助作用;再次是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热情。生态环境的善治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健康发展的大前提,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使生态环境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齐头并进。

参考文献:

[1]粟炼。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2013.4.

[2]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C].2007. 2.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

水资源污染 篇六

(中经评论·北京)2007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对黄河、长江等四大流域的污染调查得出了惊人结论:四大流域的整体污染现状已成为常态;同时,重点监控的9个大湖泊中整体水质为V类和劣V类水质的就达7个。V类水已不能和人体接触,劣V类水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甚至不能用作农业用水。如何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成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流域性水资源管理困境

流域污染的常态性已经基本确定,水污染正伴随工业化的高速推进从支流向干流、从城市向农村不断蔓延发展。那么,为什么污染状况没有随着近年来持续的治理行动而有所好转呢?

(一)水资源的公共产品特性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其产权常具有模糊性。流域内的每个团体或个人都难以具备界定明确的权力去维持流域环境不受污染和可持续利用。巴泽尔指出,当产权无法充分界定时,部分有价值的产权总是存在于公共领域,对公共领域中存在的可被攫取的资产价值将导致人们的寻租行为。当生产和消费行为带来水资源污染时,其污染成本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产生的收益由排放者独自占有;而且水资源污染给排放者自身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小于污染治理成本,从个人理性的角度出发,排放者没有治理污染的动机,从而必然导致对水资源的过度污染和使用,治理产品的提供不足,这就是但丁所言的公共领地的悲剧。

(二)市场失灵下的政府解决思路

解决水资源过度使用和污染的一个方法是根据科斯定理,将外部性内在化,即明晰资源产权,由排污者和受害者双方讨价还价解决污染问题。然而,公共资源产权的界定首先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界定,成本也是高昂的。当产权界定清楚后,确定污染赔偿的讨价还价过程本身也将增大交易成本,当涉及人数众多时,“搭便车”现象将发生,从而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即使采用民主投票方式确定污染的价格,根据阿罗不可能定理,也难以产生满意的投票结果。因此,单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水资源污染问题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当市场失灵时,避免公地悲剧就需要依赖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政府的管制来保护水资源。政府常采取的策略是排污收费、直接管制、排污消减补贴,这些措施的强制执行将有效减少市场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和效率低下状况,从而提高水资源保护效率。

(三)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条件下通过政府管制是不是就能有效解决水资源过度使用和污染的问题呢?政府作为国家权利的执行机构,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由不同利益和目的的部门和人群组成的集合。由于水资源的效益涉及农业灌溉、水力发电、水路运输、地下水勘探与开采等部门的利益,水资源管理实际上由水利、电力、交通、城建、地矿、农业等14个不同或相同级别的局、部以及流域各省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这些政府部门的行为主体和市场中的经济人一样也要受到自身权利、职位和相关物质利益的驱动,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时必然出现多数获利集团的个人边际利益大于社会边际利益,或个人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结果,从而导致公共目标的偏离,最终导致“政府的失灵”,从而在我国出现水资源管理“多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管理格局。“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回用”,地方政府以本地利益为导向,采用宽松的排污管制措施促进当地投资和GDP增长;流域上游没有足够的动机和激励去减少不合理产业布局,常常为了增加GDP而引入高污染、高水耗的项目,导致水资源从源头就被污染。在此情况下,水资源的保护重任就只能依赖于环保部门的严格立法和执法。实际情况又怎样呢?国家环保总局近期检查的11个省份的126个工业园区,有110个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在抽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超过一半运转不正常或停运,四成以上被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因此,仅仅依赖环保部门是不可能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的。转

(四)政府监管困难

即使不存在政府失灵,政府也将面临信息不对称和隐性行为的监管困境。企业排污是私人信息,环境保护部门不可能每天24小时监督全国的所有排污者的排污状况,这必然导致一些排污者利用没有监督的空档增大排污。同时,当采用矫正性税收对污染排放量征税时,税率往往难以确定,税率过高,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当采用使用量、排放量、排放物含量标准时,若排污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数量过小,排污成本超过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甚至会导致非法排污或偷排。

(五)政府失灵下的市场失灵

当政府失灵时,水资源的污染问题该如何解决?会不会求助于市场?在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缺乏对水资源经济产品属性的认识,供水作为政府提供的基本福利,供水水价不能有效体现水资源的全部价值构成,最多只能补偿生产经营成本,而不能体现资源水价(即水资源费或水权费)和环境水价(即水资源处理费)。因此,水资源的价格远远背离了水资源的价值构成,从而依赖市场价格机制不能有效调节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许多冶污企业建起了先进的生产线,却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我国的水资源市场也表现为失灵状态。当水资源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存在时,此时应该求助于谁,应该采用怎样的管理机制来有效解决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污染问题呢?

二、水资源的有效管理机制

对于水资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管理困境,必须系统设计水资源管理机制,从制度、文化、领导力、执行力等方面着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水资源管理体系,避免“多龙冶水”的割裂格局。

(一)构建以流域为核心的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模式

目前的流域、部门和行政区域三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导致各部门常基于部门利益、地区利益,而不是自觉地从全流域和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使用水资源。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权威对水资源实施一体化的全面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体化管理的途径一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行政辖区为基本单元的开发模式;二是由一个单独的部门统筹、管理全国的水资源。地方政府维护公共资源的出发点是地区利益,出于这种目的,上游城市必然不是从全流域的经济发展出发来配置水资源,分割管理状态依然难以改变。纵观法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最突出的一点是由一个部门统筹管理。如英国环保局一管到底,不设水利部,水管理直接进入市场,政府只是宏观调控。同时,对于跨省、跨地区的大江大河统筹采用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质与水量统一管理模式。法国按大流域分设了几个水务局,荷兰以流域为单元设立水董事会,由水法赋予权力,依法管理水量水质。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单独的政府部门统筹负责全国所有水资源的取水、排水、供水、节水、防洪、防涝、治污、灌溉、污水回用等事务,实现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度、运营和监督治理。同时,该管理部门内部按照流域设立不同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量和水质,从而避免各部门相互争权、推诿、扯皮,缓解政府失灵的状况。

(二)政府管制下的市场交易机制

一体化的水资源管理机制使具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控制权的权威管理部门通过计划、命令、协调等方式实现对资源的统一配置。但通过指令性计划来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形式,由于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常常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此情况下,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结合可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即,政府首先制订相关政策、法规,然后水资源使用者再根据自身利益在可供交易的市场中进行使用量、排污量的抉择。这些市场化交易机制包括:市场化的水价体系、排污权交易和流域水资源补偿制度等方式。

(1)市场化的水价体系。目前的福利型水价体系无法激发使用者和排污者内在的节约和创新思想,冶污企业由于长期亏损也没有冶污的积极性。国外经验表明,利用市场定价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能够达到合理使用水资源的目的。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水价体系,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水资源的用途、地区等因素制订灵活多样的交易价格,通过买卖双方的自主谈判实现市场化水价体系的正常运行。

(2)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根据流域的承载能力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向政府购买排污权,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地点和方式、有效时间等,这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政府一排污者);如果企业减少排污,购买的排污权得到节省,可在市场上售出排污权而获利,这就是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排污者一排污者)。这种市场化运作机制可以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使其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式主动减排。

(3)流域水资源补偿机制。在流域中,上下游地理位置的不同使上游拥有使用权的优势地位。如果上游用水过多或者排污过多就意味着下游水资源生态环境的恶化。为了使下游的水资源满足自身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用水的需要,下游需要提供一种补偿机制弥补上游节约用水、减少排污的机会成本,从而激励上游保护水资源。

(三)节水文化的建立

水资源一体化管理体制和市场交易机制仅仅是从“拉”的角度运用经济、行政手段来引导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愿“推”动水资源的保护。但是,公众的监督参与更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和隐性行为带来的监管困境,怎样形成公众参与的节水文化呢?首先,要尊重价值规律,将水价调至真正体现其价值的价格水平上,使人们意识到水的宝贵,这是树立节水文化的根本之举。其次,文化的建立常取决于支持这种文化的领导权威和倡导者,节水文化在我国现阶段是~种全民节水文化,不可能依赖于某个公益组织,而必须依赖于政府的推动,应把水资源保护作为政府业绩考核、干部选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使官员成为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倡导者、领导者和监督者,使政府成为节水文化的主导者。再次,提供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途径,包含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行为参与和信息完全公开机制。最后,增强全民族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三、水资源管理机制的实施要点

水资源管理机制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科学的处理好以下矛盾。

(一)处理好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流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机制将改变现有管理体制和利益格局,在改革中要妥善调整各部门的分工、人员;其次,水资源管理总部、流域水资源管理分部也将与各地方政府部门发生相关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如何分工、合作、协调等都是需要解决的关键事项。

(二)处理好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交易之间的关系

水资源管理机制是通过制订政策、法律、法规等实现水资源的宏蹰调控:依赖于市场化的价格交易机制自主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要求明确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避免政府权力过大压抑市场的积极性;同时,又要避免政府权力过小,难以干涉市场不合理的交易活动。

(三)处理好上中下游水资源分配的关系

流域一体化管理体制直接关系到上中下游的水资源权力和经济利益,这就需要解决好以下关系:(1)上中下游合理分配水量,可以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成长能力为基本指标;(2)合理确定流量控制关系,合理调节各区段对水资源的利用时差;(3)合理确定利益分割比例;(4)合理确定水资源污染成本分担原则,可依照“谁污染,谁冶理”和预留“污染治理费用”的原则进行。

(四)处理好流域区与非流域区水资源使用的关系转

水资源不仅是本流域的资源,同时还是整个国家的战略资源。流域水资源的配置不仅要考虑本流域的经济生活环保发展需要,还要结合国家的整体战略部署,处理好流域区和非流域区水资源调用量、使用效率、使用时段等关系。

(五)处理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

工业生产的经济收益高于农业和公益事业,因而工业企业的水资源价格承受能力也更大。在建立水资源市场交易机制时,要满足农业生产和维系生态平衡对水的基本需求,防止无序竞争对农业和公益事业产生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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