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条例 校车条例(优秀7篇)

时间:2023-11-18 16:13:43

以下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7篇校车条例,希望能够让您对于校车条例的写作有一定的思路。

校车安全条例 篇一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全镇小学、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我镇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确保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学生接送车(校车)服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运行工作平稳渡过过渡期。从2016年起实现规范校车服务,通过近两年的努力,使全镇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确保全镇所有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三、实施原则

(一)倡导自主,校车辅助。加大资金投入,合理规划设置接送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同时,通过新辟、改线、延伸、拓宽等多种方式优化全镇到行政村的线路,不断扩大农村学生接送车(校车)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交通服务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农村离校路途较远的学生上下学出行获得学生接送车(校车)服务。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合理分担”学生接送车(校车)管理模式。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镇级政府适当补贴、家长合理分担等形式,支持开展学生接送车(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三)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学生接送车(校车)使用制度,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行为。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合理确定学生接送车(校车)行驶线路,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学生接送车(校车)经过道路要及时进行改善。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普遍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四)统一管理、统收统支。

1.全镇学生接送车实行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原则,学生乘车费一律由各校报账员负责收取,开具正式发票,建好登记册,票、款、册一并缴中心初中现金会计吴小林,后由吴小林会计负责打入财政账户,按月结报。

2.全镇学生乘车依据各条线路的具体人数,结合通行条件,由中心初中负责编制接送车运行方案,如无特殊情况,运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改变,需报经中心初中同意后方可更改。

3.乘坐车辆依据实际通行条件确定,收费标准按全镇学生接送车收费标准执行,乘座车型不与收费标准挂钩。学生家长自由选择,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出非分要求。

4.学生接送车运行实行规定站点停靠、上下车原则,非停靠点,任何人不得提出随意停车要求,以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接送车实行随车老师“跟车制”原则一人一车(小学村“村通”不安排跟车老师)上、下车学生交接制”由跟车老师负责填写随车记录。

6.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出台具体应对措施。

7.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遇有恶劣天气、学生幼儿乘车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学生接送车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相关信息。

8.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责任追究制,实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认真履行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镇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督查小组。领导小组由副镇长刘宝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石拥军任副组长,成员为各职能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中心初中。各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到“一把手”负总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保障。镇政府对全镇中小学生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入园幼儿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需要乘坐校车接送车的幼儿必须与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区域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三)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学生家庭合理负担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和车辆运营公司,对校车运行成本进行核算,研究确定收费标准。

(四)强化宣传保障。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网、广播站、板报、橱窗等,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考核措施

1.学校落实好每天的跟车老师,建立跟车管理制度,跟车老师负责本车次乘车学生的上下学乘车安全,负责乘车学生的安全管护。认真做好随车记录和相关交接工作,对跟车老师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按大客15.00/每车每天,中客、村村通10.00元/每车每天的标准计发,按月结算,学校造好报销清单以备案。

2.建立候车学生管护机制,学校根据乘车学生候车时间分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值日老师超工作量补贴按乘车学生总数每人每学期5.00元的标准分配到校园,各校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校车安全条例 篇二

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总理于2011年11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起草部门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作为研究参考,并先后召开1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21个省级和45个县(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公安交警、校车司机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来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采纳公众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条例》中的重点内容

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例》中的例外规定

校车安全条例 篇三

[论文摘要]2011年我国发生多起重大校车事故,暴露出了我国校车市场的混乱和制度缺陷。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完善的校车制度,确立校车的特权,保障校车安全。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政府履行国家义务,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确立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事故 校车安全

2011年我国发生的特大校车安全事故总共26起,其中比较严重的有2011年末21人遇难的甘肃正宁“11·16”校车事故和15名学生遇难的江苏丰县“12·12”校车事故。这些重大校车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混乱和制度缺陷。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专业校车市场构成了校车交通安全的保障。此外,还必须从法律的层面来保障校车安全管理。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才能保障校车系统实际运行的效果。

一、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一)校车质量本身不达标

当前学校使用的校车种类繁多,有校自备车、学校租用客运公司的车、私人或者单位社会和小众企业联合社会企业一起运营的车、家长自行组合的车,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报废车等成为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类似这样的“黑校车”都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校车超载、司机违章驾驶现象严重

由于目前对校车司机资质要求不高,且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并不具备运营校车的专门资格,许多校车司机并不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驾驶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校车运营者往往为了节省费用而超载。甘肃正宁“11·16”特大交通事故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正是由于司机的超载、违章驾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和国际相比处于较低水平。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要达到4%,这一数字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但由于我国GDP增长迅速、财政收入占GDP比率较低等原因,这一目标未能如期实现。近年来,虽然这一比例有所上升,但是效果不明显。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仍然不到世界人均教育经费的一半,不到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人均的十分之一。尤其在教育经费更为紧缺的农村,车辆状况很差的二手车当做校车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经费短缺还造成了农村道路条件差,很多校车要途径农村沿河堤路、简易桥梁,由于路基松软、桥梁狭窄,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四)校车运营混乱、监管不力

在校车管理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目前对校车实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然而,这种“共同的管理”往往存在很大的弊端。就是会造成最终无人管理,无人负责。一旦缺乏责任主体,就容易造成管理结构松散,自生自灭、自我管理的状态。

(五)撤点并校制度不合理导致校车事故

2001年,为了整合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我国农村实施了撤点并校政策,将临近村落的学校进行合并,发展成为中心学校。撤点并校十一年来,农村学校的数量锐减,据统计,2000年到2010年,在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天就要消失63所小学、30个教学点、3所初中,几乎每过一小时,就要消失4所农村学校。许多农村孩子上学的距离变远了,而农村学校住宿的条件往往很差,因此孩子唯一的选择便是坐校车上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校车安全事故可归因于撤点并校政策的制度缺陷。

二、国外相关校车制度扫描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校车安全问题非常重视。除了对校车的质量严格把关外,还将校车安全的有关事宜立法,而且立法非常细致,确保将校车安全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确立校车的特权,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与遵守。

(一)美国

在美国,有专门立法规定校车制度。美国的教育法规定,所有美国儿童必须接受12年的义务教育,儿童所在的社区必须提供完全免费的教育,而完全免费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免费乘坐校车”。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就实施了强制性的乘校车上学制度。

在美国,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校车服务,校车管理是美国为数不多的几个要求国家介入和规范的行业之一。美国联邦政府负责规范及校车安全的底线标准。有时美国国会也会出台新的法律如《校车安全修正案》来影响整个产业,而更为日常的管理来自州政府层面。美国50个州大都明确规定了校车的优先权。

美国有着完善的校车标准。全美所有校车实行统一标志,即黄色车身加黑色大块条文,并喷涂“校车”的醒目字样。美国校车的“待遇”与警车相仿,甚至优于救护车和消防车的待遇。

(二)加拿大

加拿大通过设计科学的校车、严格有序的管理和相关人士对各种制度的自觉遵守,有效保障了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校车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人身安全受损的情况极为少见,被誉为“世界第一安全校车”。

加拿大各省都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保障校车安全。除了严格法规外,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从硬件上保障了学生的安全。加拿大的校车都是经过科学研究和特殊设计的,其坚固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车辆,且根据学生特点特别增加了一些防撞、阻燃等安全设施。

加拿大对校车司机的要求非常严格。除了必须符合作为常规司机的要求,如有三年以上的驾龄,通过司法机关的无犯罪记录检查,通过政府部门的酒精和药品的严格测试,还要求校车司机必须富有同情心和爱心,有在和孩子相关的社区服务的经验,喜欢并能很好地与孩子沟通。

(三)日本

日本城市中小学生绝大多数就近入学,但在不少偏远地区的地方教育委员会为当地中小学生建立了校车制度。日本校车制度在经营上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地方政府购买车辆作为专门的校车使用,并招聘校车司机;二是地方政府或学校与交通公司签订合同,这两种经营模式的校车司机和交通公司都要接受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日本各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校车运行规则,对校车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注意明确地方政府、校车司机、乘车学生等各方责任,以此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根据日本《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国家财政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一定补助,即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偏远地区学校的认定标准,在需要购买校车时,国库负责承担购车所需经费的1/2。

三、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

2011年校车事故的频发促使国务院加紧了校车立法的脚步。经过几个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2012年4月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制定的思路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此,校车条例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校车安全条例 篇四

关于印发《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校车服务公司,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县校车领域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实施。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 11日

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校车领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围绕校车安全管理“人、车、路、企、政”等方面存在的顽瘴痼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硬件设施得到改善,营运资质全面合格达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显著增强,校车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促民生的总体目标。

1.校车安全工作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容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顽瘴痼疾得到根本整治,危害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工作失职渎职责任得到严肃追究。

2. 校车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强化。

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到位率达到95%以上,校车合规率达到100%;校车动态监控平台全面实现4G网络化,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规率均达到100%。

3.较大以上校车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校车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教育局局长

副  组  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校车办,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集中整治的主要顽瘴痼疾

1.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依照《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校车发车前对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或在查验时在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仍旧放行。

2.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3.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联网联控监管不到位。

重点是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未与公安交警部门实现联网联控,对于在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中发现的校车驾驶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罚。

4.对校车运行的路面监督检查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偏离审批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学生幼儿不系安全带、非法运营车辆(俗称“黑校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关监管部门的路面监督检查次数少、力度小,未对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5.对校车运行线路维护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运行线路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等危险路段,有关部门对线路的管理、养护投入不够,安全防护、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设施不完善,校车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各相关单位摸清底数,形成台账。

2.集中行动、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

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对标对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逐项推进各项整治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全面夯实校车安全基础。

3.巩固提升、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

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持续压实整治责任,通报并从严处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治成效得到持续巩固。总结治理成果,推广先进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五。整治任务及措施

3.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的技术升级,实现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数据交换,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推送校车违法信息,同时完善建立并运行联网联控工作机制,实现有效监管。严厉打击人为关闭、损毁校车监控设备与终端行为,对相应违法突出的校车及企业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责任单位: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大队、校车服务提供者】

4.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推送的动态监控数据,依法对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专班推进。

整治工作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本级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相应管理责任,明确相应的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员,安排相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将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整治作为本次全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2.强化责任,严格督查。

县校车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检查、督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督查结果纳入督导评估、绩效评价、财政奖补发放等内容。

3.清单管理,逐一销号。

各单位要对照《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清单》(附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整治标准和整治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凡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治任务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催督办;对反复催督办,问题依旧严重,隐患依然突出的地方,启动倒查问责。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全面增强广大学生与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滚动报道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促进形成上下联动、社会共建的积极氛围,防止上热下冷。

校车安全条例 篇五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政策制定 政策议程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9

1 背景案例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正宁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致使20人遇难,18人重伤,26人轻伤。核定载客9人的校车,实际载客64人,属于严重超载车辆。难以想象在超载7倍的校车里,孩子们只能像“沙丁鱼”一样摞着,开车司机、随车老师以及家长们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往里塞。拼起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匪夷所思”变成了“原来如此”――政府监管是一纸空文,父母监护成了空白,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带来交通困境,校车就成了一匹高危的脱缰野马。

2 政策出台

早在2010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就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定义以及校车的配置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条例》对校车的管理责任主体、校车使用地区、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相关责任等进行了规定。4月10日,国务院正式《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同年5月1日,国家标准委《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此《标准》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3 政策议程分析

政策议程又称为政策日程,通常指某已引起公共政策决定者深切关注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提起正式讨论,决定政府是否需要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政策过程,主要分为系统议程和政府议程两种类型。

3.1 由社会问题到系统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系统议程是由那些被政治社区的成员普遍认为值得公众注意,并由与现存政府权威中的立法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一切问题组成。它在本质上属于讨论议程,可以是从大众传播媒介甚至从平时的谈话中了解到的人们对国家大事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意见与社会问题,这是政策议程的第一个阶段。

在校车事故频发过程中,甘肃省“11.16”事件的发生将校车安全问题置于大众传媒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中。事件发生后,新华、人民、搜狐、网易等新闻类网站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相关新闻。当日下午,甘肃省卫生厅公布了第一条相关微博,随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庆阳市卫生局等政务微博也陆续了信息。大众媒体在舆论形成过程中扮演“信息源”和“推动者”的角色,“校车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公众认为出现严重事故主要在与:①农村道路状况差,公共交通设施匮乏;②“撒点并校”导致上学路途遥远,无车可能只能辍学;③农村教育经费不足,学校无钱买车;④学生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寄宿费,并普遍呼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

3.2 由系统议程到政府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政府议程是由那些引起公共官员密切而又积极关注的问题组成的。政府议程是行动的程序,是决策机关和人员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决的实际活动过程。它比系统的程序更具体、更明确。

基于11月27日温总理的讲话,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民意。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指向更加具体与明确。《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均有系统阐述,两项国标的通过审查,更是从具体技术和操作层面对校车本身的明确规定,通过校车安全问题的界定与陈述阶段后,问题为决策系统正式接受,并采取了具体方案试图解决,系统议程就转入了政府议程。

4 结语

从“11.16”事件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整个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对迅速、方法科学,公众、大众传媒、政府等个人或组织在其中都积极推动了政策出台的进程与发展。

但校车安全发展,是否已有了出路?暂且不论政策的执行、评估与监控过程中潜在的问题与矛盾,这种“事后补救型”政策是否应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思考?在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上,还有社会安全意识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上,都应该有所提升。

参考文献:

[1]汪玉凯。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2]康伟。突发事件舆情传播的社会网络结构测度与分析――基于“11.16校车事故”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7).

[3]滕燕。校车安全立法的冷思考――兼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J].宁夏社会科学,2012,(3).

[4]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J].教学与管理,2012,(6).

[5]肖宝华,张新风。用“教育”为校车打上“安全结”――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看学校的校车安全教育[J].学校法制,2012,(8).

校车条例 篇六

一、立足全体的校车资助政策

新西兰教育部以立足全体的理念对校车给予援助,充分体现了教育资源公平与均衡的分配原则。援助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一是直接援助,即校董会直接支配援助资金,提供校车服务;二是直接拨款给毛利学校(土著居民学校),由学校自行提供校车服务;三是对符合乘坐校车运营商提供校车服务条件的学生提供经费补贴;四是运输津贴,即给予监护人需将学生送往最近校车站点所花经费的补贴;五是对特殊教育学校中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校车服务提供补助,这项援助的花费每年都高达24万美元。教育部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具有特殊设备的校车。政府援助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大部分城市校车服务由地区委员会提供资助,大部分乡村校车由教育部提供资助。教育部每年在学校运输服务上的花费高达1.5亿美元。[5]新西兰教育部规定,学生要在开学时递交校车服务申请。学校及校车运营公司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反复的线路勘察与确认,以保证每个学生可乘坐校车上学。教育部对校车服务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5月之前,校车运输政策规定,1~4年级学生的家校间距离超过3.2公里和5年级以上学生的家校间距离超过4.8公里的可享受免费校车服务。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即使来自同一个家庭、就读于同一所学校不同年级(如1~4年级和5年级)的两个孩子不能享有同样的校车乘坐资格。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实现人性化管理,自2013年5月6日开始,教育部实施了新的校车运输援助政策。这一政策规定,1~8年级学生住所离最近学校的距离超过3.2公里和9年级以上学生住所离最近学校的距离超过4.8公里的可以享受免费的校车服务[6]。这次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为家长安排学生的上学路程提供了方便。学生如果没有选择最近距离的学校,而选择了其他学校,超出校车通行区的部分费用则由家长自行承担。①

二、新西兰校车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校车、司机及校车设施的规定为保障校车的安全,新西兰教育部对校车运营商提供的车辆及司机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想成为校车运营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能较持久地提供符合各项校车条件的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以确保学生按时到达学校学习;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要有“车辆认证单”(VCU),小型载客汽车(PSV)的车龄最高不超过15年,大型载客汽车(PSVs)的车龄最高不超过26年[7];提供校车服务期间,车辆及车辆的各组成部分要始终保持在出厂规格水平,并有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合格证书(CoF);车辆排放要符合2009年1月生效的《车辆排放法规》的标准,以减少废气污染;车辆要始终保持整洁[8];提供校车服务的每部车辆都要有持续的维修保障;详细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次数,车辆管理部门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校车司机每年要参加定期的培训,培训主要围绕防御驾驶、急救、高级驾驶员培训、危险源辨识、缓解压力、合理管理时间等主题展开[9];校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时刻携带驾驶资格证和校车驾驶资格证;司机要严禁疲劳驾驶。新西兰教育部不但对校车及司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还十分关注车辆本身的安全系数。新西兰校车的安全带是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座椅及座椅固定点2002-32004号条例》和《道路交通条例(交通使用者)-61001号条例》的标准而设置的,安全系数经过反复测试达到了较高水平[10]。新西兰交通部规定,校车司机要确保15岁以下的学生全部系上安全带,且不能坐在校车的前排座位上;5岁以下的儿童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新西兰校车标识也是经过反复试验而最终确定的,提供校车服务车辆的前部和后部都要安装法律规定的校车标志,且校车标志不能被其他文字或图像遮盖。新西兰校车标志长570毫米,宽500毫米(如图1所示)[11]。2004年,新西兰交通部了《校车停靠点安全设置指导意见》,该意见提供了全面的停靠点设置规则、技术指导、检测条款等信息。

(二)与校车安全相关的特殊交通规则新西兰交通部颁发的《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使用者)2004》规定,校车在城区内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小时,在郊区的最高时速为8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在经过校车时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超过50公里/小时将被吊销驾驶证)。现在,新西兰仍在严格执行着条例中关于时速的限制,而且家长、社区、学校还通过发传单、写标语等方式提醒各位司机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所有车辆(包括反方向行驶的车辆)在经过校车停靠点时要减速慢行,小心经过。校车在停靠点让学生上下车时会挂出“停止”(STOP)指示牌,此时,所有车辆要耐心等待,直到所有学生安全通过马路方可通行,以避免给学生带来危险。新西兰的校车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新西兰的道路交通由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包括教育部、交通部等。为保证驾车者遵守交通规则,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都配备了流动交警,随时对酗酒驾车和超速行驶者进行查处。此外,全国各地还安装了大量的电子拍照系统,驾车者只要违规,就须缴纳高额罚款。警察局根据专业安全机构所确定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频发违法行为的地区进行“基于风险的巡逻”,科学分配警力。另外,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所有车辆必须定期送检,一到淘汰年限就立即报废,逃避车检者将受到重罚。不过,人们驾车行驶在新西兰的道路上能处处感受到交通标志的人文关怀。新西兰交通标志的设置不仅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非常细致,那些结合实际路况设立的提示性标志可以给予人们温馨的提醒。

(三)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与校车安全新西兰较高的校车安全系数还与当地学生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分不开,而这主要得益于日常教育。新西兰政府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如警察局专门成立了“道路安全青少年教育服务站”(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Service),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Programme)。这是一项基于道路安全法规,以提高青少年道路安全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计划。[12]依据学生年龄,“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的实施被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道路安全基础知识学习阶段(SteppingOut);第二,安全骑车阶段(RidingBy);第三,安全外出阶段(OutandAbout);第四,承担责任阶段(ChangingGear);第五,安全驾驶阶段(DrivetoSurvive)。该计划通过学校教师与有丰富交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警察的共同合作,向学生传授交通安全知识和经验。课程内容由学校联系当地警察局,经过协商后进行统一设置。这一计划的实施也需要家长和社区的协作:首先,他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起到榜样的作用;其次,学校鼓励家长及社区成员参与到课堂中。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的道路安全教育目标不尽相同(见表1)。新西兰警察局同时还负责培训学校交通安全小队,组织学生对校园周围交通安全进行巡逻。一般来说,由两名经过培训的高年级学生在上、下学期间拿着约1米长的带有“停车”(STOP)红色字样的移动交通标志杆站在学校附近的马路两旁,车辆经过时必须停车等待儿童安全上下车。学生巡逻时,会有教师或警察进行协助。[13]

三、启示

我国校车的需求与日俱增,校车的使用量也在逐步加大。为了更好地保障校车的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4月5日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快了校车规范化管理的步伐,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新西兰校车管理资助政策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探究,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校车运营模式应力求多样,以减轻财政负担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校车应是“大鼻子”外观,有专用座椅、安全出口等高级配置。根据这一规定,各地需要购买一大批符合新标准的校车,这给各地方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财政上的压力,我们可以学习新西兰利用现有公交系统,制定严格的校车准入制度,选择合格的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的做法。除了接送学生外,政府应提高专用校车的使用效率,允许闲置校车租赁,增加校车运营经费,这也符合服务社会多样化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缓解运营成本压力,政府还可以对有能力支付校车费用的家庭收取乘车费,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的校车服务。

(二)学校要重视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学生不了解交通规则、不能准确辨识高危险地带、随意穿行马路等造成的。新西兰警察局意识到,要实现零交通事故的目标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因此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目前,我国针对中小学生专门设置的交通知识教育课程较少,大多数中小学生交通意识淡薄,没有系安全带的意识,穿行马路时也很少“三思而后行”。鉴于此,各地交通部门可以与学校达成合作,每周安排一节交通知识教育课,教育内容可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设置,争取做到“交通安全知识从娃娃抓起”。

校车条例 篇七

农村地区要保证有校车坐

《条例》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载有学生时不得加油

《条例》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对于专职照管人员,《条例》也明确规定: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過;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对于校车驾驶人也规定其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开校车要专门证明

《条例》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即校车驾驶人,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校车可走公交道

《条例》赋予校车通過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用拼装车司机吊销驾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上面的7篇校车条例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校车条例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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