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优秀6篇

时间:2024-03-12 10:53:17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下面是漂亮的小编给大伙儿收集整理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优秀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法律案例分析 篇一

案例名称: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__年 _月_日

一、案例简介

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_年,十一届_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_年3月1日施行《xxx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_年10月12日,十七届_中全会通过《xxx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__年11月12日,十_届_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_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和x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

国家xxx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xxx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截至__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亿亩,已完成;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_届_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_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 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xxx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_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__年11月1日第38期。

2.陈斌,《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__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__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__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__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_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__年11月26日。

法律案例分析 篇二

一、引言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于19世纪初的英国,19世纪70年代经过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的努力,这种教学方法在美http://国法律教育界得到了推广。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开始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并尝试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应用,时至今日,经过30多年的应用与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化的理论。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之一,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一种方法或理论一旦被专家定义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就很容易被普通的教育者模仿,也很容易导致僵化,并且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应用背景大不相同,难免会带来应用上的力不从心。笔者作为高职院校的民法老师,从业将近6年,根据几年来的教学经历,对案例教学法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精心梳理后呈给同行们以供参考。

二、案例教学法释义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①,真正运用于法学教育领域是在19世纪的英国,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首先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学者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将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广使用,为此朗代尔专门编写了《合同法判例》一书,在该书中,“朗代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同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②。在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学生直接参加交流式的学习,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既学习了美国普通法知识和法律历史,而且还了解了案件是如何判决的③。到了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被引入中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从上述案例教学法的演进及发展来看,该教学方法发端并成熟于英美法系,这跟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基础是分不开的。我国为成文法国家,缺少判例的土壤,更多的是对成文法典的阐释,若照搬西方的“案例教学法”恐怕过于机械,因而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国情,案例教学法应重新理解为:为帮助学生正确把握相关法律理论,提高应用法律的技巧,以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例为目标,将生活实例、典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活动的综合方法。

三、案例的分类

就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类型而言,有学者将其局限在“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两种④,笔者认为,这种对教学案例的分类不能满足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应分成以下几类:

(一)导入型案例

导入型案例是指在正式讲解新的理论知识之前,以同学们见过、听过、或能理解的简单生活案例或经济实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步入理论学习的桥梁性案例。运用这样的案例导入理论教学的好处在于:让同学们从较为熟悉的生活出发,自然地步入对抽象理论的思考,不至于显得突兀而显得容易接受;同时会促使学生产生一种新奇感: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进而对即将讲授的新的法律理论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二)解释型案例

解释型案例是指在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为了使所讲知识易于被学生接受,教师所列举的一、两个小的直观简单的案例。一般来说.这种案例难度不大,信息含量较少,且紧扣所讲知识点。

(三)讨论型案例

讨论型案例是指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如律所卷宗、人民法院网站的案例库或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典型的真实案例)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这类案例包含的信息量大,涵盖的法学知识多,通过对这类案例的分析,希望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该类案例为整个案例教学法的核心。

四、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一)新课之前的案例教学

在新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前,教师根据新授理论的具体内容,设计一个非常贴切的生活实例,自然而然地导入到新知识的讲授。例如在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教师先跟同学讲一个“故事”:话说退休的李先生在某小区的3栋一单元购买了顶楼901的三居室,李先生酷爱花草,无奈阳台狭小,不能满足李先生的爱好,于是李先生将更多的花草移到了自家的楼顶上,但李先生觉得下雨的时候侍弄花草很不方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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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便请了工人在自家的顶楼加盖了一层玻璃房温室,李先生觉得非常惬意。请同学们评价一下李先生的行为。由于同学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自然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基于生活的朴素经验,也能给出一些感性的回答,教师顺势将话题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告诉学生,认真学习本节http://内容之后,即能对李先生的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专业评判,由此开始一节新课的学习。

(二)新课讲授中的案例教学

在新课讲授过程中,总有一些难懂的专业词汇和术语,同学们理解时比较吃力,教师就选取简单直观的小案例加以形象化的解释,达到帮助同学理解该知识点的目的即可。如在讲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时,就列举一例:张先生以自有的一辆小汽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两年期满李先生尚欠银行5万元,不幸的是在他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时为紧急避险,车子撞到护栏,造成较大损失,还好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此时银行可就5万元的保险金优先受偿,即体现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三)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案例教学

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将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提供给同学们进行讨论,这些案例大都涉及人物众多、案情错综复杂,涵盖的法律知识点多,对同学们而言新鲜、真实,但又负有挑战性。这种案例教学在我们学校称之为“实训课”,就民法而言,每学期的“民法案例分析”实训时间大概在4周左右,约16个课时。在具体适用时,一般将这种案例教学分解成如下步骤:

1.阅读案例、概括案情要点。教师将打印好的书面案例发放给同学,要求同学们在数分钟(5分钟左右)内认真阅读,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教师点名请同学们回答。该环节主要训练同学的信息搜寻能力和高度概括能力,因为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对分析案例有用的关键信息。

2.分组讨论案例,要求总结本组的法律观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6-8人比较合适),然后用大约15分钟的时间,就案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以及形成的结论等内容,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各小组代表阐述观点及依据。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表,充分阐述本组观点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一定要注重内在推理的逻辑性,并且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各代表充分表达本组观点,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进行补充。

4.同学自由发言,表达个人观点。在各小组代表充分表达观点,并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后,其他同学可能会产生与之前不同的观点,此时应允许同学们表达看法,尊重同学们的思想。

5.教师做综合点评。经过全班同学的充分讨论后,教师从本案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法律理论的恰当应用、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乃至观点的总结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点评,让同学们了解到其对该案例分析的优势与不足,并认识到将来自己努力的方向。

6.最后的设问——法律风险的控制。本来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课到此似乎可以画句号了,但是法律的最终价值在于风险的控制,因此在上述点评总结之后,教师还应该给学生抛出一个问题:本案例当中的原告或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承担了赔偿损失或其他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可以重来,你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在事件之初,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或降低当事人法律风险的发生呢?以此来启迪同学们对设置各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进行思索,并逐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至此这种综合性的案例讨论、分析课将告一段落,教师将要求学生在课下系统地整理分析案例的思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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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并形成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案情要点、要点分析、法律理论和最后的结论。

五、案例教学法的评价与考核http://

任何一种教学过程都必须经受严格的考核,否则将失去它本身的意义,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对于导入型案例教学和解释型案例教学来说,该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教授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主要为法律的应用打基础,因而他们的考核方式主要体现在期末考试的闭卷考试中,在此不再多谈。对于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讨论型案例教学”,我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一)直接考核

直接考核即讨论式案例分析课(即实训课)结束之后,对学生在本阶段的综合表现进行的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成绩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小组讨论时,该成员的表现,是积极参与讨论、一般参与讨论、还是基本不参与讨论。

2.在整个案例分析实训阶段,该成员是永远不当小组代表,还是积极充当小组代表。

3.该同学在发言时,是否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能否将支撑观点的法律理论运用到位、分析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

4.最后的案例分析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字体是否整洁、态度是否认真。

(二)最终考核

最终考核是指在期末的闭卷考试中,多设几个真实案例,要求学生独立进行分析,通过书面的事实判断、逻辑推理过程来考核学生对法律的应用情况。“最终考核”与“直接考核”所考核的知识点与专业能力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前者为独立分析或独立应用法律的能力,后者为讨论式分析,是在教师的主持下充分发挥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不断的争论和辨别来达到对法律认识和把握的过程。

注释

①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②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篇三

在法學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指采用科学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规范化的法律案件。目前美国、英国等相对比较注重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运用逻辑性、整体性较强的分析思维,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Case by case 的策略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而在一些大陆系的国家当中,例如德国,它所使用的是思维体系化方法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从各个国家的不同民法案例分析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民法案例分析,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加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案例分析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

实际上,民法案例分析的模式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而在各种民事案例中均能适用,且民事案例分析还具有自我设计以及自我构思两个特点。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融入的思维方式也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要通过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分析理念的全面化来对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对其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和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究。目前我国在进行民事案例分析时,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规范化、完善性的分析方法,因而导致了国内民事案例分析始终不能获得较高的质量。

2.解释性

民事案例分析法不单单指一种分析事实案例的策略,同时它也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式。民事案例分析能够通过分析各种数据与事实,对事实整体真相进行明确,并将法律事实进行陈述,这样就能建立起符合构成法律要素的重要事实,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发挥出真正意义上的引导作用。另外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法律适用的特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客观的解释和分析。

3.逻辑性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思维逻辑性特点,例如在进行请求分析时,其所使用的思维程序以及思维方式都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必须按照固定的程序虽民事案例展开分析活动,这样才能依靠法律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实行强有力的捍卫。

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分析

在分析民事案例的过程中,一般可以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本分析法,进而对民事案例分析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

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一般是针对法律关系清晰程度的不同,对各个法律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这样就能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性的把握。换言之,法律关系也指的是利用法律对生活联系进行规定,并依靠法律对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障。

随着社会关系的交错复杂,在法律管理的科学模式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能逐渐变得规范化,且法律干预所具备的价值也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从而使得法律关系也能发展得更好。在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采用案例分析法,不仅能够有效的将权力与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理清,并且还能对每个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借助法律条例来进行明确。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能够将非法律关系以及不相关的元素加以排除,并在法律范围内明确所聚焦的对象。

在民事案例分析法实践的过程中,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时,就需要其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关系,并且要对具体的争议点内容以及争议过程中的核心关系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同时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分析的重要组成元素就是法律关系是否产生,然后就需要对法律关系所具备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将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内容、相关主体以及相关客体等进行明确,对民法案例分析中所对应的逻辑性思维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有效的确保民法案例分析能够获得较高的质量。

2.请求权基本分析法

请求权基本分析法又称之为韩摄法、归入法,它主要是指通过请求权基础寻求,将小基础纳入到大基础中,从而对确定是否能对请求权进行支持的一种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这种基本方法的分析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进行研究,并在全方位调查与分析的前提条件下,对法律是否给予支持进行明确。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用请求权基本分析方法,必须对民事案件的分析情况以及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不是给付的请求之诉,那么这种分析法以及分析的过程中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必须需要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在当事人相应的请求提出之后,就需要检索原告当事人所供述的具体内容,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且第一思考的次序必须是合同中所出现的请求权,并在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基础上来加以细致的分析,从而对请求权的各项种类进行明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例分析法的合理实施,有利于有效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且在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应用案例分析法,必须对案件分析的内容以及情况进行明确,并采用法律关系分析基本方法以及请求权基本分析法等,就能有效对具体的民法案例内容进行针对性的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纪晶。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及应用[J].法制博览,2016,21:326.

[2]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03:79-102+196.

法律案例分析 篇四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

三、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 篇五

关键词:女性法律;法律素质;案例教学

一、我校女性法律课素质程改革的意义

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指出:“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论,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性别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人学法用法,建立积极良好法治思维方式,遇到问题首先想到要用法律方式去解决。为了落实纲要要求和倡导性别平等理念,落实“依法治国”重要理念,同时体现西安培华学院女子学院办学特色,提升女性素质尤其是女性的法律素质,创新课程体系,更好地服务社会,我校女子学院开设《女性与法律》课程。该课程与女子学院的其他课程《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女性营养保健知识》等同为女性素质教育课程,这种课程体系符合培华学院培养女性应用型人才要求,凸显培华学院女性素质教育办学特色。

二、女性法律素质课程改革的设想

(一)教学内容改革设想

1.围绕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改革

《女性与法律》课程针对女性的生理、心理特点,从女性就业、工作、社交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培养提高女性的法律知识修养水准,特别是了解掌握与女性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其确立法治观念,养成良好守法护法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进行自我保护,学会依法进行领导管理,学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使其毕业后能适应社会实际工作的需要,成功应对各种复杂社会关系,文明理智地去化解工作、生活中各种矛盾纷争,成功做人、做事、处事。该课程同时能培养学生创造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知识运用能力。该课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能力,增强学生维权意识、性别意识,树立健康的婚恋观,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维护自身和他人权益,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2.重点进行课程内容建设《女性与法律》

这门课倡导男女平等,弘扬先进的社会性别理念,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在培养女性应用型人才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这门课程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线,围绕女性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六个方面为主要内容。

(二)教学状态改革设想

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热情、增强课堂“气场”的分析。《女性与法律》课堂上,师生关系是平的和民主的。学生是课堂中的主体,在课堂中鼓励平等互动,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和探索问题,用学生眼光去发现一些社会性别歧视,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可以让学生制作教学课件,学生结合自己身边性别歧视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课堂中强调协作学习,采取小组合作学习形式,在讨论中启发思维,激发学生想象,然后推选代表陈述本组观点。课程把学生看成学习主体,尊重学生的个人经验和主体差异。

(三)教学方法改革设想

1.本门课程采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分析

“案例教学法”由于可以根据不同目的来选材设计不同案例,让学生身临其境去摸索、学习处理各种现实问题的经验,从而可高效地使学生得到能力训练,增强直面社会生活的本领,培养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女性职场性骚扰案例;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案例;家庭暴力离婚案例;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等等。通过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本学期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重点

“案例教学法”案例选择很重要。在选择案例方面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例要具有有效性,每个案例都有其自身应用价值、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案例中所蕴涵问题,具有启迪性,引发学生的思考,所以案例教学注重学生创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发展,它解决如何更有效获得这些知识,并在生活中加以运用。第二,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学生通过案例教学获取内化知识,学生掌握知识的同时逐渐学会如何处理众多疑难问题。

(四)优化实践教学场所的设想

该课程充分利用校内教学场所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例如,在《女性与法律》课程中涉及到反对家庭暴力一章的实践教学,我们利用模拟法庭教室,开展学生模拟审判活动,借助法律方法解决社会问题。

三、总结

女性法律素质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弘扬先进的社会性别理念,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在培养女性法律素养方面发挥着积极、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在宪法基础上,推进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进展,还要重点发展女性法律素质教育,提升女性自身法律素养,对家庭和谐稳定,社会文明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王庆昱 赵洁 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参考文献:

法律案例分析 篇六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与学寸茹体育保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体育保险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体育市场的专业人才也是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了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和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买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不仅确保了赛事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进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体育,尤其是大学体育将承担起我国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发展的两项重任。在这个领域,针对性强的赛事险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学生在人校时由学校统一组织、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对大学体育训练、比赛缺乏针对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校运动代表队的教师和学生更需要赛事险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队学生为特长生,所以他们参加的比赛级别应该还算是业余级的,激烈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具备专项身体素质和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更容易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对高校普通学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第二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

根据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多数高校学生在人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与公费医疗挂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因此,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险种是保险业的主题。仅仅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尤其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面对第二类风险的时候就显得束手无策了。

案例3: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 000元。

此种伤害事故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较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案情。作为致害方其实也很无奈,因为体育运动的特点就是要承担风险,但是不补偿受害方又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因此,每当面对这样的案例,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几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根据伤害情况,补偿金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债务。面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提供分担风险的险种,从而减轻无过错致害一方学生的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呢。

体育保险若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不甚了解,这种现状是不便于保险业的发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未尽到完善。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当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难免会有人视学校体育保险为“乱摊派”,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民众中诚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学体育场馆、器材需要保险

在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指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学生进行课外锻炼是完成体育必修课的一部分。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的学生占92,其中普通学生和校队学生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7%和97%。

案例4: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某高校学生马某等5名学生从体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戏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人义眼。

解答: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

类似于此类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样给学校带来恼人的法律纠纷。而公立学校在赔偿金问题上恰恰又存在某种两难境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支付赔偿金,就会有损于全体同学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就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应当尽量减少支付,也就是减少学校赔偿的风险。减小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保险来分担。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中有不少关于体育设施的险种,还有专门的体育设施、设备保险。日本学校非常重视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和维修。因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有对此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条文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时,主要追究学校教育保障外部条件的完善。由于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法律索赔。

目前国内对于体育场馆、器材的保险,除奥运场馆外,也仅刚出台了“游泳场所行业保险”。希望大学校园内的体育场馆设施风险可以尽早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

5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5.2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

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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