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精选6篇)

时间:2023-10-22 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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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 篇一

「关键词选民条件,居民自治,户籍,剥夺政治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对江山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独树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和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基[2004]35号文件《关于做好我省社区党组织和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认为作为一个独树区选民,必须具备如下的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岁具有本社区户籍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二是户籍虽然不在本社区但其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享有政治权利居民,这类居民同时还必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的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在进行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将本案提交了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江山的户籍所在地为武汉汉阳区,其要求成为登记成为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的选民,就必须遵循广东省及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规定,主动地提供可以证明其作为合法选民的证明材料。虽然江山提供了一份证明原件,但其内容是“江山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不是按照选民条件的要求明确证明其“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因此无法证明起诉人江山没有在原籍进行本届居民委员会的选民登记,同时,江山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关于政治权利等相关材料。据此,法院判决江山不具有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居委会本届选民资格。

「评析

从本案的庭审记录和法院的判决来看,独树社区选举委员会认为江山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选民条件,不具有选民资格,法院对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表示了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通知》对选民条件设置的合法性和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并分析户籍管理制度与居民自治的关系。

一、《通知》是否违反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本案中,涉及选民条件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通知》。要准确地回答《通知》是否违反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必须弄清二者的真正分歧以及何谓《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本社区居民”。

1.二者对选民条件规定的不同之处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通知》对选民条件进行了不同规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①]这一条款对选民身份的成立确定了三个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本居住地居民和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按照《通知》的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岁具有本社区户籍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或者户籍虽然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享有政治权利并且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的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的居民才具有选民资格。《通知》对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和不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设置了不同的选民条件。对于前者,要成为选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本社区户籍和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规定这类居民必须真正地居住在其户籍所在的社区。对于后者,要成为选民,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即居住达半年以上、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享有政治权利和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利的证明。比较而言,《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通知》对选民条件的设置有很大差异,后者更为苛刻。但是,二者的真正区别不在于是否对固定居所、固定合法生活来源以及连续居住进行了规定,更不在于在有没有要求年满十八周岁和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在于户籍是否构成了选民的条件之一。

纵观《通知》对选民条件的规定,户籍是一个显见的因素,它构成了居民成立的核心条件。《通知》规定,只要某一公民具有广东省户籍,他(她)便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的“本居住地区居民”,至于其实际上是否住在本社区、住了多长时间、是否是连续性的居住,都在所不问。如果某一公民不具有广东省某一社区的户籍,他(她)便不是该社区的居民,即使他(她)长期住在本社区,因此不享有选民资格。不过考虑到公民迁徙如潮的事实,《通知》的制定者表现出了一定的“宽厚”之心,它将这部分不是广东省的“居民”也纳入到“社区居民”的范畴。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要成为“社区居民”,除了和具有户籍的居民一样要具备三个条件外,还要在某一社区居住达半年以上,并且不能是无业游民,必须具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和固定合法的生活来源。总之,在《通知》中,户籍是作为选民的核心条件。那么,《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否将户籍作为了选民的条件呢?从条款的字面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规定了三个条件,无一明确涉及到“户籍”的字样。从表面上看,《通知》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民条件的规定差异很大,但二者的根本不同之处是《通知》明确规定“户籍”是选民条件之一,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则规定为“本社区居民”。鉴于《通知》是效力低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下位法,其对选民条件的规定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因此,《通知》将户籍作为选民条件之一,可以被视为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本社区居民” 的细化和解释。所以,二者的真正区别在于“户籍”是否是一个公民成为“本社区居民”的必备条件。

2.“户籍”是否是成为“本社区居民”的必备条件

《居民委员会组织》确定的三个条件中,“年满十八周岁”和“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相对容易理解和确定,但对何谓“本社区居民”没有作出明确说明。正是对何谓“居民”的立法和解释的缺失,造成了《通知》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间的分殊。因此,确定“本社区居民”的判断标准,是决定《通知》是否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关键一步。鉴于《通知》将户籍作为一个公民是否是“本社区居民”的判断标准,因此,这一问题也就转换为户籍是否是“本社区居民”的构成条件。当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意味着我们要弄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本社区居民”的立法原意。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依文义解释的原理,所谓“本社区居民”,那当然是指居住在某一社区的自然人。但在事实上,自从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④]以来,我们对“居民”的理解便有了不同的逻辑。从此以后,“村民”与“居民”成为一个与户籍相关联的术语,所谓“居民”,是指具有城市户籍的公民,“村民”则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它们同时也表明了二者在权利、待遇等等方面的差别。[⑤]《通知》对“居民”的定义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⑥]那么,这样一种认识逻辑是否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原意呢?这需要我们对这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整体、系统和历史的解释。

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来看,尽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对何谓“居民”进行详细说明,但其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这一条款中的“居民居住状况”、“一百户至七百户”确立了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客观主义原则,即居民的实际居住状况是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唯一标准。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推定,居住实际的居住情况是确定一个公民是否是某一社区居民的唯一标准,而不是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户籍。因为,对于何谓“居住状态”,只能对某一社区的居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后方能有确定的结论。我们同样可以在《中华人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发现这样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因此,依据一种整体和系统解释的方法来确定何谓“居民”,我们可以获得的一个相当明确的结论,即是否居住在某一社区中,是确定一个公民是否是该社区中居民的唯一标准。

考察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立法历史及其变迁,我们也可以获得相同的结论。现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系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12月31日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居民的居住情况并且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一般以一百户至六百户居民为范围。这一条款确立了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三个原则,一是以居民的实际居住情况为主的客观主义原则,二是以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作为参照,三是在范围上以一百户至六百户居民为宜。在这三个原则中,依实际居住情况设立居民委员会是主要原则。事实上,该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按照居住地区成立居民委员会”。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原则进行了部分修正,其第6条除了规定要根据 “居民居住状况”,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自治组织外,还以“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取代了“以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作为参照”的传统做法。由此,可以比较确定地说,居民是指居住在某一特定社区的公民。其中,居住的事实是确定何谓居民的唯一条件。

在确立了上文的分析结论之后,《通知》是否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便是一个答案明确的问题。上文的分析显示,无论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来看,还是从这一立法的变迁历史来考察,我们都可以发现,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基础是居民的居住状况,而不是人为确立的户籍登记制度及作为其结果的户籍登记结果。《通知》在确立选民条件时,将户籍作为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基础并据此来断定一个公民是否是本社区居民而享有选民资格,显然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原意不符,也直接违反了这一法律第8条的规定。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在江山选举案中,起诉人及其人提出,独树区选举委员会在公榜的过程中认为江山不具备选民资格,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这实际上对举证责任提出了异议。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一个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然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年满十八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本社区居民。那么,是只有一个公民自己提供上述三个条件的证据,他(她)才具有选民资格,还是他(她)当然地被视为具有选民资格呢?换言之,在确定选民资格的过程中,是公民承担证明自己具备选民资格的举证责任,还是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承担某一居民不备选民资格的举证责任呢?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本文无意探讨证明责任分配一般理论和实践的是非得失,只想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的“享有政治权利”这一条件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从本案的庭审记录和法院的判决来看,独树区选举委员会认为公民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对此主张予以认同。那么,证明自己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不是居民自己的责任呢?这需要首先分析“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

三、户籍管理制度与居民自治的关联

从《通知》确定的选民条件来看,户籍是一个核心因素。这蕴含着一个推理逻辑,即户籍管理制度是居民自治的法律前提和基础。通常人们也认为,居民和村民相区分的真正标准实际是一纸户籍,《户口登记条例》是居民自治实施的法律前提。这样一种通说,也构成了对上文分析结论的一个可能的挑战,因为在几十年的历史过程中,这样的认知指导了人们的实践。但是,这只是对二者关系的错误的认识。

除了居住事实的记载功能外,《户口登记条例》出台还旨在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一目标的实现是通过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来实现的。《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当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受到严格控制时,农村户籍向城市户籍的转换便在事实上被阻绝了,进而,公民的迁徙自由也是徒有虚名。此时的户籍制度已经不再是对居民居住事实的记载了,它衍生了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功能。但是,农村户籍和城向户籍的转换的不可能,并不能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即公民居住区域的变化。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制度坚如涅盘的时代,由于户籍与粮油等生存物资的分配紧密相连,从而使公民的迁徙和居住区域的变化近似于不可能,那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计划经济制度不断被撬开缺口并最终为市场经济制度所取代,此时,公民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已经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换言之,公民居住区域和状态的变化是一个显见的事实。以公民居住事实为基础的户籍制度可以不承认这种变化并极力阻止它的发生,但户籍制度对户籍类型的控制并不能抹杀农村村民居住及分布和城市社区居民居住及分布的变化,而这种城市社区居民居住和分布的现实状况正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客观基础。因此,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基础是居民的居住状况而不是记载在册的户籍。《户口登记条例》不是居民自治委员会建立的法律基础,它与居民自治并不存在内在的关联。

四、余论

在《户口登记条例》出台后,一个城乡分剧的中国社会逐渐形成。这一城乡二元割据的社会现状,使人们牵强地将户籍制度与居民自治人为地捆绑在一起,并指导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对于法院而言,根据人们对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居民自治法律的通常理解来裁断本案,而不去探寻有关法律制定的时代背景和真实的立法本意,也许是便利的。但是,法院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神,其天生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来作出判断。因此,正确地理解法律,揣摩立法意图,是一个必备的司法技术。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早已对户籍管理制度提出质疑,而且一些部门还对这一制度进行一定的补救和修正之时(如《通知》将户籍不在广东省的居住者纳入可能选民的范围,就体现了这种趋势),法院在勘正人们关于户籍管理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间关系错误认识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一个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一个城乡分剧的中国社会逐渐形成。这一城乡二元割据的社会现状,使人们牵强地将户籍制度与居民自治人为地捆绑在一起,并指导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对于法院而言,根据人们对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居民自治法律的通常理解来裁断本案,而不去探寻有关法律制定的时代背景和真实的立法本意,也许是便利的。但是,法院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神,其天生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来作出判断。因此,正确地理解法律,揣摩立法意图,是一个必备的司法技术。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早已对户籍管理制度提出质疑,而且一些部门还对这一制度进行一定的补救和修正之时(如《通知》将户籍不在广东省的居住者纳入可能选民的范围,就体现了这种趋势),法院在勘正人们关于户籍管理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间关系错误认识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一个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各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②]可以预计的是,按照《通知》的规定,即使他(她)在本社区居住了一辈子,他(她)也不是该社区的居民。

[③]何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参考刑法中第54条规定,而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则可以通过身份证来确认。

[④] 该法第10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⑤] 我们可以从路遥创作的小说人物如高加林等身上深刻地体会到这种对村民(农民)非国民待遇以及其造成的心灵扭曲。

[⑥] 将户籍与公民的居住状态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有《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不过该法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一种客观主义的倾向,即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被视为住所。

[⑦]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条。

法学案例分析 篇二

不久之后,哈佛大学医学院、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开始在医学教育中开展病例教学。1908年哈佛商学院成立,案例法开始被引入到商业教育和管理领域,他们采取的是一种独特的案例教学模式,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其后被推广到其他各学科的专业教学。二战后,案例教学法被推广到欧洲国家公务员培训、工程物理等学科的教学,案例教学法也作为一种现代的科学的教学和研究方法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国。今天,案例教学法在各国高校军事学、医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图书馆学和情报学等学科中得到广泛应用[1]。案例教学法在国内推广较晚,主要是由我国工商行政代表团1979年访问美国后介绍到国内的,随着近年来在各个领域包括医学教育领域的大力推广,其功效也开始日益为我国教育界所认同[2]。

2定义

案例教学法,在医学领域是一种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以病例为线索,以学生为主体,以任课老师为导向的启发式教学模式。在应用中以临床典型病例为主线,将理论教学内容融入每个病例之中,使病例与整体课程的基本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3]。

3实施过程

以小组形式进行,课前进行案例阅读及相关理论知识的预习,课中围绕病例进行讨论,将课前准备的理论知识联系案例实际进行归纳、总结,教师主要进行启发、提问,相关重要知识点的解释;课程结束时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4,5]。

4特点

4.1明确目的性

通过一个或几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病例,让学生在病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中,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完整而又严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素质。

4.2客观真实性

病例真实,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得出自己的结论。深刻的启发性病例教学,目的在于启发,而非灌输。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启发学生建立一套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学生主体性病例的讨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引导作用。过程动态性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病人之间形成一个动态的沟通。结果多元化在教学过程中其教学结果可能非唯一[4,8]。

5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教学法的优势

临床护理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授课中对疾病的临床表现及护理方案选择的讲解中包含大量信息,平铺直叙的讲授往往显得枯燥乏味无法吸引同学的注意力;而案例教学法正是对教学内容中一些比较枯燥的概念、理论、原则和规范等,用一些直观、简单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对临床疾病的讲解,从开始就使学生处于情景之中,带着好奇与疑问,以病例为主线进入教学。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提高学习兴趣,增强感性认识,理论联系实际,达到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的目的,并可应用于临床护理的见习、实习小讲课及理论大课等多种场合。

6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研究进展

案例教学法自提出开始,就在医学教育领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目前,在护理教学方面,案例教学法已应用于护理学导论、护理营养学等基础护理学科以及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耳鼻喉科护理等诸多临床护理领域[4,6-8]。在护理本科生教学中,应用了案例教学法的学生获得了更好的临床决策能力,并具有更高的学习积极性。国内的研究也提示,案例教学法能够显著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7]。另外,案例教学法不但应用于护理本科生的课堂学习、见习实习带教,也在毕业护士的护理能力训练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的诸多对比研究表明[9,10],与传统课堂讲授方法相比,毕业护士应用案例教学法(案例以视频的方式呈现)后,无论是客观问题解决能力还是主观问题解决能力都得到了显著提高。

7展望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篇三

【关键词】案例分析教学法 分层目标 珠三角地区

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呈现具体的案例,创设情境,能够激发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具有较强的探究性、综合性和实用性。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和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行,案例教学成为高中地理课堂越来越重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故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区域地理的教学中无疑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按照知识的难易程度和学生对地理知识掌握的快慢程度,将教学目标划分为知识维度和认知过程维度。而知识又分为事实性知识、概念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元认知知识。每类知识可以拆分为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等六个认知层次。下面以人教版高中地理必修三第四章第二节“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为例展开分层教学案例分析。

一、教学目标分层

教学目标分类表

记忆:区位条件

理解:工业化的概念和工业化的进程;城市化的概念和城市化的进程;工业化对城市化的推动作用

应用:工业化、城市化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找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一般规律

分析:分析城市如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评价:不同阶段主导产业及工业特点;工业化与城市化对区域发展的影响

创造:提出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措施;总结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分析方法

二、教学过程分层

依据分层教学目标原理,选择事实案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探究性的教学过程设计。本节内容以珠三角地区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为例,由浅至深按梯度设计问题,逐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探究学习。

探究一:珠三角的区域位置和区位条件

阅读教材找出珠三角的区域位置和区位条件。

探究二:珠三角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阶段及特点

材料一、1990~2005年珠三角地区工业总产值(亿元)与城市化率(%)

材料二、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20世纪80年代珠三角利用香港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机会,以优越的区位条件吸引了大量的外商前来投资,发展“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订做、补偿贸易)的产业。当时主要的工业部门有: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这一时期伴随工业化的发展,城镇发展迅速,当时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县达17个。

材料三、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进行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珠三角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本地区拥有全省85%的高等院校和90%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年平均增长32%,总产值2664亿元,占全省93%,占全国1/3,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珠三角有23家。电子信息、电器机械和石油化工三大产业比重上升,共占52.9%,三大传统产业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比重下降到17.3%。至2000年,珠江三角洲GDP占全省比重上升到69.6%。

问题设置:阅读材料一、二、三,梳理珠三角地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分哪几个阶段?各个阶段产业结构、主导产业、城镇发展、区位因素具有什么不同?

设计意图:让学生从宏观视角了解珠三角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从微观上分析不同阶段的产业结构、主导产业、城镇发展、区位因素的异同。

探究三:珠三角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的问题及策略

材料四、1984年10月,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珠江冰箱厂在顺德成立,当时靠镇政府9万元试制经费起家,由于乡镇企业的灵活体制和创业者的锐意进取,产销量快速上升,十几年的发展就成为一个现代股份制企业和令国际同行瞩目的家电巨头。从90年代开始,长江三角洲工业发展迅速,海尔、小天鹅等电器集团迅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家电市场日趋饱和,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相比,制造业基础薄弱,科技力量不强,加上行政管理混乱,各地乡镇企业的亏损面不断上升,产值下降。

问题设置:珠三角地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出现了哪些问题?对于不同的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解决?

设计意图:图文结合,呈现直观案例,便于学生了解珠三角工业与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相应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深层次上利于学生理解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普遍问题及解决对策。

依据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和分层教学目标原理,教师将学习任务划分为多个小的学习目标,通过案例将多个教学单元组成整个教学过程,让学生的学习目标与教师的教学单元环环相扣,由浅至深,逐步深入。案例教学,突破传统的地理教学,教师不H传授学生“知识”,更能够传授学生“学知识的方法”,充分发挥了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避免了枯燥无味的教学过程,希望教师能够更多的探索这种教学方式,不断实践、改进,最终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洛林。W.安德森等著,蒋小平,张琴美,罗晶晶译。布鲁姆教育目标分类学修订版。分类学视野下的学与教及其测评[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

法学案例分析 篇四

【摘要】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现状及发展方向。 方法 对731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案由以伤残评定居首,其次为凶杀、性犯罪和伤害案;以男性、低年龄、低文化程度、农民、已婚者多;完全责任能力107例(14.64%),限制责任能力76例(10.40%),无责任能力177例(24.21%);伤残与诱因直接相关150例(20.55%)。 结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正处于发展、变化时期,民事案件、精神损伤程度评定逐年上升。

【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精神损伤;发展;现状

A survey of 731 cases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and status quo of forensic psychiatry in Henan. Methods The data of 731 cases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 Results It indicated that the first main point of cases was disability evaluation, the next was murder, sexual guilt and injure case. The persons who was male, younger, poor education, peasant and married had more cases. All of the cases, 107 ones(14.64%) had complete responsibility,76 0nes(10.40%) had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and 177 ones(24.21%)had irresponsibility, 150 cases(20.55%) which disability was directly correlation to predisposing course. Conclusion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is at the stage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 in Henan, civil cases and mental injury are increasing yearly.

【Keywords】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mental injury; development; status quo

为探讨河南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状况,作者对2003~2004年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的731例鉴定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选取2003年~2004年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731例案例为调查对象。其中2003年359例,2004年372例。

1.2 方法 通过对731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婚姻、案由、鉴定结果及责任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所有数据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处理,并进行χ2检验。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731例鉴定案例中,男473例,女258例。年龄≤40 a558例(76.33%),>40 a173例(23.67%)。职业:农民459例(62.79%),工人123例(16.83%),干部19例,教师8例,待业41例,学生43例,居民22例,其他16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124例(16.96%),初中292例(39.95%),小学169例(23.12%),文盲101例(13.82%),不详45例。婚姻:未婚167例(22.85%),已婚469例(64.16%),离异55例(7.52%),丧偶13例,再婚19例,不详8例。其中2003年未婚35例(20.95%),已婚285例(79.39%);2004年未婚132例(35.48%),已婚184例(49.46%),2 a相比差异有极显著性(χ2=78.07,P<0.01)。

2.2 案由 凶杀125例(17.10%),伤害107例(14.64%),性犯罪116例(15.87%),偷盗38例,抢劫28例,伤残评定160例(21.89%),离婚10例,纵火6例,诈骗1例,治安案件37例,政治案件4例,其他案件5例。2003年伤残评定52例(14.48%),2004年108例(29.03%),2 a相比差异有极显著性(χ2=22.614,P<0.01)。

2.3 鉴定结论 精神分裂症269例(36.80%),精神发育迟滞127例(17.37%),应激障碍51例(6.98%),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09例(14.91%),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8例,人格障碍6例,癔症16例,情感障碍27例,普通醉酒15例,复杂醉酒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7例,正常72例(9.85%),其他12例。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诊断标准。

2.4 责任能力评定 完全责任能力137例(18.74%),限制责任能力96例(13.13%),无责任能力217例(29.69%)。无性防卫能力88例(12.04%)。伤残评定与诱因直接相关155例(21.20%),伤残评定与诱因无直接相关5例(0.68%),其他33例(4.51%)。

3 讨论

本组案例特点是,以男性、低年龄(≤40 a558例,占76.33%)、农民(459例,62.79%)、低文化程度(初中、小学、文盲562例,76.89%)、已婚者(469例,64.16%)居多,但2004年未婚者比例明显上升。提示违法行为可能与文化、职业、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关。

本组伤残评定居首位(160例,21.89%),2004年较2003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多,其他依次为凶杀、性犯罪和伤害案。本组性犯罪的受害者大多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反映出精神病患者的有效监护和性自卫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本调查发现,被鉴定者精神分裂症占第一位(269例,36.80%),其他为精神发育迟滞(127例,17.37%)、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09例,14.91%)、正常(72例,9.85%)、应激障碍(51例,6.98%)。而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中凶杀案又居多,其受害者多为自己的亲人,所以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和监护,是减少精神残疾、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和促进精神康复的重要措施。关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多与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以 及怪异思维有关[1]。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凶杀行为发生突然、残忍,随机性强,作案后常滞留现场,所以通常不难于正常人识别。

本调查责任能力认定中,无责任能力者217例(24.21%),完全责任能力者137例(14.64%),限制责任能力者96例(10.40%);无性防卫能力者88例(9.30%)。发病与诱因直接相关者占155例(20.52%)。近年来,有较多的研究显示,暴力攻击行为与神经生物学,以及基因方面的改变有关[2,3],有可能为今后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监护提供帮助。

本组资料显示出近2 a河南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提示今后应加强对民事案件、精神损伤程度、精神病患者作案规律和责任能力评定的研究。

参考文献

法学案例分析 篇五

关键词:高等数学;案例分析法;重要性

高等数学是大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概率、物理等科目的基础。高等数学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且对培养学生成为有思想、有品德、有技术的综合性应用型人才也具有重要作用。

一、案例分析法引入高等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在高等数学教学中,可以把生活实例引入到教学范围当中,根据要讲述的内容,分析、研究和讨论所引例子,最终得出相关的定理或概念,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加轻松、舒服。引入案例分析法可以使高等数学教学发生好的变化:第一,案例分析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性,可以将抽象的、难以理解的数学理论知识形象化,使学生深刻领悟到数学理论中蕴含的真理,从而在生活中更好地对其进行应用。第二,案例分析法可以给学生创造一种与众不同的学习环境,使学生通过主动思考和分析案例,找出和发现问题,从而有效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案例分析法使高等数学教学更贴近于实际生活,让学生感受到数学在实际中的广泛应用。综上所述,将案例分析法引入高等数学教学当中,不但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且可以使学生的思维得以开发,思路得以拓展。

二、高等数学教学中案例分析法的运用

在高等数学教学中,当讲授一阶线性差分方程时,教师可以插入下面的例子: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社会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在发生变化。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物质条件的需要也越来越多,比如,对于楼房和汽车的需求。当然,这种需求并不是人人都能获得的,那么他们想要享受生活,需要怎样呢?当代人有了新的生活观,认为任何事物都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取,当然,我们不能总是无限制地透支以后的生活,要想持续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理财、合理消费。比如,设现在拥有的贷款本金为y0元,需要贷款的时间为2年,年利率设定为a,那么计算一下,我们每个月还必须偿还的贷款是多少?假设每个月必须偿还贷款金额是A(月等额还款情况),那么第x个月需要还银行贷款为yx,如此得到一阶线性方程为:yx=yx-1(1+a/12)-A,y24=0,将y0代入方程中求出y1,然后将y1再代入方程求出y2,以此类推即可得出yx=(1+a/12)x(y0-C)+C,其中C=A/(a/12),这就是我们每个月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金额。所以,要想一直拥有美好生活,必须要合理理财。简单的日常生活举例,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课堂氛围,更能使学生深入地理解什么是一阶线性方程,该方程应该怎样得出,如何求解,以及方程的实际应用,从而也让学生认识到了数学知识的无处不在。

三、高等数学教学中使用案例分析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尽量与专业相符

高等院校的数学教师一般需要给不同专业的学生授课,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于概念理解的程度不同,所以教师可以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引入案例。比如,在介绍导数含义时,可以在机械类工科学生授课中结合变速圆周运动的角速度、非恒定电流的电流强度等变化率问题;针对管理类文科学生,可以引入边际成本的理论;针对农业科学专业学生,可以在授课中结合细胞的繁殖速度、边际产量等问题。这种有针对性的插入案例,不但能体现数学理论存在的多样性,而且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数学,拓展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应结合多媒体进行授课

多媒体教学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如果加入形象生动的案例,则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更容易接受数学。此外,对于教师,多媒体授课不但能节省教学时间,而且还能节省其教学精力,因此,将案例分析应用于多媒体当中,更便于学生分析和理解相关知识。

(三)课堂教学中要多提问

数学课堂教学就是要善于提出问题,给学生思考的机会,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样,案例的引入更要提出问题,然后进行教学内容的介绍,让学生跟随教师的思路,直到本节课的结束。这样不仅可以集中学生的注意力,而且还能培养学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结语

案例分析法不但能引发学生对于数学的喜爱,从而更好地学习数学,而且还能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满足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由此可见,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对于高等数学教学来说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何娟娟。基于案例教学法的高等数学教学改革实践[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9):110-111.

[2]谢绍义。等额还贷的多种方式[J].数学通报,2003(4):41-42.

法律案例分析 篇六

1.1初建法规、案例数据库,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一———搜索查询能力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课堂上使用的案例和法规都由老师提供,学生不仅学习被动,而且从未意识到搜索查询能力和积累案例、法规资料的重要性,而这些能力对于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相当重要。为了培养学生的查询搜索能力,美国法学院有一门必修课,叫做LegalResearchandWriting,其主要是向学生讲授法律资料、法律信息的情况,包括如何查找案例和有关立法,查找书面法律出版物和网络上的法律信息资源。这源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培养搜索查询的能力对于对于我们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需要。而我国没有相关课程,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考虑将搜索查询方法穿插于日常教学中。为了培养学生的搜索查询能力,笔者以建立法规和案例数据库为指向,让学生在学习过课程章节后,针对章节内容收集相关案例,课程内容全部学完,形成总的案例数据库。法规数据库则由学生在学期开始时就进行整体收集建立。最初形成的案例数据库比较杂乱,需要对案例进行分类,可以按收集时的课程章节分类,这种分类方便学生按课本章节内容查找案例;还有种方法就是按民事案由进行分类,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和法律实务直接接触。数据库教学法的优势在于:①自建数据库便于教学。国内的法律资料数据库,如,北大法宝等,内容过于繁复,不太适合教学。自建数据库内容简短,和课程章节结合紧密,便于教学。②自建数据库使学生学习变得主动,教给了学生搜索查询法律资料的技能,便于学生养成积累案例法规资料的职业习惯。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老师的作用在于:教给学生收集法规、案例的方法、途径;帮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类,案件归类较难,需要对案件有深入理解。

1.2整理数据库资料,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二———归纳能力法律实务工作要求从业者能迅速概括案件事实,找出争议焦点,即要求从业者有极强的归纳概括能力。而我国法学日常教学对学生这方面锻炼较少,学生常常废话连篇、词不达意,概括归纳能力急需提高。对案例数据库的整理可以达到此目的,具体方法是:①让学生对案例资料进行案情提炼,提炼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口头进行,案情表达应在不失本义的情况下用最少的字数表达;②归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归纳对于分析案情特别重要,需要学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归纳也要力求简洁;③对案件进行简要法律分析。这种练习可课堂口头进行,也可作为课下作业让学生完成。对案件的分析应做到法律适用准确,条理清晰,文章简洁。通过这种方法反复练习,学生归纳、捕捉重点信息的能力将会大幅度提高。法规数据库的使用主要是学生课下阅读,让学生掌握课程的背景法规知识。

1.3分析使用数据库案例资料,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三———案件分析及文书书写能力分析使用案例库资料使我们想起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产生于美国⑥,是通过分析判例给学生提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实战机会。判例教学法为美国培养了大量杰出的法律人才。判例或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高度重视。然而,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只在有限的功利和不甚合理的意义上发挥作用。⑦笔者观察课堂中的案例教学法,发现其有这些问题:案例分析重实体法分析,轻程序法分析,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课程老师割裂案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学生无法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知识的衔接;重案例直接相关法条的运用,轻案例其它背景法条的分析,学生缺乏对相关法条分析整合的能力。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其外在体现———文书书写能力,笔者建议按下列方法使用案例数据库:①学生案例分析的结果应以法律文书或分析报告的形式呈现。法律文书形式锻炼了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②对法条的使用,建议学生自己收集案例相关法条,老师不主动提供,让学生在寻找相关法条的过程中跨越单个法规的局限。③对学生的回答不断质疑,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对自己、对权威质疑。④上文中提到的学生思维局限的问题是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学专业应开设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课程,弥补法学专业学生视角的缺失。

2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结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6篇法律案例分析,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法学案例分析范文的相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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