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最新6篇

时间:2023-07-20 07:22:36

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请、事实和理由的回复和抗辩,应当在你接到起诉书十五日之内交付法院。为了加深您对于上诉答辩状的写作认知,下面山草香给大家整理了6篇上诉答辩状,欢迎您的阅读与参考。

关于上诉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四,女,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省 县 人,住xx市xx区四季青乡 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 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拿过来的”、“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 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 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 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四”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四”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四”的签名是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四”的签名并不是书写。 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上诉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诉人:

住所地:

因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关于上诉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女,x年4月5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省xx县老厂乡舍迫村委会下舍迫村,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杨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年2月17日15时许,≮www.shancaoxiang.com≯原告胡丈夫杨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家门前吵闹,胡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

x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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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内容进行答复和辩驳的书状。它通常是由民事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提起的,被上诉人,可能是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中的被告。被上诉人必须针对上诉状的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对上诉状未提及的事项,无须答辩。

1.首部

(1)标题写明“民事上诉答辩状”

(2)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若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答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核准登记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3)答辩事由一般写“对上诉人因(案由)一案提起上诉,现提出如下答辩:……”

2.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在论证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写法要求与一审民事答辩状相同。另外,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答辩的针对性,要维护一审裁判。上诉主要是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出,故答辩时要运用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答辩不能脱离一审裁判,但对上诉人未上诉的部分,一般不必论及。

(2)如果在一审判决或裁定之后,双方均提出上诉,那么双方要针对对方的上诉内容进行答辩。

(3)如一审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答辩人由提不出新的证据和理由时,答辩状只需说明一审裁判正确即可。

(4)最后提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裁定,即说明自己的答辩主张。

3.尾部及附项

包括致送机关名称、答辩人(或单位)、具状日期,附项要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份数。

上诉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上诉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

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答辩人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万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上诉人认为这__________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诉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XX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江市锦湖西路167号

因上诉人延锋伟世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民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Mr.Alfeu Doria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江苏天宝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上面这6篇上诉答辩状就是山草香为您整理的上诉答辩状范文模板,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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