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 二审上诉答辩状【精选13篇】

时间:2024-04-15 17:19:57

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驳对方的诉求。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山草香小编惊云帮助大家找到的13篇二审答辩状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审上诉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20xx 年11月7日( 20xx )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

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鄂荆)质技监检告字(2008)第2015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20xx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20xx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xx年6月结束。

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20xx的2-3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

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

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

《^v^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v^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v^产品质量法》。

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

《^v^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v^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

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20xx年1月6 日

附:本状副本3份

审答辩状维持原判 篇二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再审人):沾益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县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于2014年4月28日收到贵院邮寄的关于被答辩人对(20XX)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案提起再审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从实体上来看,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涉案设备是否节电的问题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了由被答辩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以及答辩人公司的各类资质、质量合格证书、国家电控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及节电要求。而被答辩人一直辩称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是在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的狡辩。对于被答辩人辩称涉案设备一直闲置未用是由于设备不具备节电效果的说法,答辩人坚决不予认可,理由是被答辩人无论是在本案一审还是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设备闲置未用,而是仅仅提供了几张设备的照片,这些照片来源不明,并不能说明涉案设备是否处于使用状态,且答辩人在开庭质证时对照片的真实性和证明事实从未认可,法院也是基于被答辩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反驳证据而未采纳其关于设备不节电的主张。因此,在答辩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和节

电要求,而被答辩人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关于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的主张依法不成立。

2、关于节电率问题

单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和《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来看,双方对节电率测量方法和计算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在设备安装前先测出原设备的电耗,并以三个月平均值为节电前的计算依据。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共同测出设备运行时平均每小时的预计耗电量作为节电率估算依据。在设备安装后,双方对原设备运行时的耗电量和节电设备安装后的耗电量进行对比,按照约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

上述这一节电率计算方式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答辩人以双方约定的节电率测定方式和结算方式收取节电费并无不可。况且在双方签订的《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中,双方对依照《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每月节电费数额(即每月节电费为元)进行了书面确认,并在协议中将上述每月节电数额变更为102600元。每月节电数额按102600元计算是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依据,且答辩人在多次以诉讼手段追讨节电费过程中,均是按此数额请求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节电费的测定和计算方式并非答辩人单方提出的,而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约定下来的。对于双方已对节电费结算进行了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又辩称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并对节电费核算提出异议的做法,答辩人只能认为被答辩人是在胡搅蛮缠。被答辩人无视双方的协议约定,其实意在拖延支付节电费。

同时,被答辩人的一些反常举动一直也让答辩人颇为不解,即:为何被答辩人仅仅对本案提出异议,被答辩人在(20XX)沾民初字第XXX号和(20XX)沾民初字第XX号案中,为何没有向答辩人提出设备是否节电以及节电多少的`异议?反而是按照调解书约定向答辩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节电费呢?如果涉案设备真的不具备节电功能、达不到节电效果,被答辩人又怎么可能向答辩人支付节电费?

另外,双方在(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案中,也就节电费支付问题达

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被答辩人不仅依约向答辩人支付了部分款项,而且也未提出关于设备是否节电及节电效果的问题。试问:如果被答辩人真的认为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且达不到节电效果的话,那么被答辩人在对上一案件申请再审的同时,会在下一案件中与答辩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款项?显然不会。

答辩人认为,除非被答辩人是傻子,否则,被答辩人绝不可能在明明知道设备不能节电且达不到节电效果的情况下,反而屡屡以调解的方式自愿向答辩人支付节电费,但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又明确强调其并非傻子。因此,被答辩人关于涉案设备是否节电及节电多少的异议在本案中一再提出,明显违背正常逻辑和社会常理,被答辩人必定另有所图。

二、从程序上来讲,二审法院并无任何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情形。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提及本案实际参与审判的审判长并非(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裁定书中所确定的XX法官,对于这一点,其实被答辩人并未注意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后出过一次补正裁定书,即(20XX)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对于判决书中将审判长误写为XX进行了补正,补正审判长为XX。

答辩人认为,法官也是常人,是人就可能出错,法律也赋予了司法机关补正错误的权利和机会。二审法院对其笔误进行补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答辩人却罔顾(20XX1)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审判长进行笔误补正的事实,刻意拿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笔误说事,试图以偏概全,意在迷惑再审法官,提高再审案件的证据分量,达到其拖延支付款项之目的。

三、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可谓情、理、法并用,看似颇有几分道理,但实则在狡辩。被答辩人在阐述理由的同时,大谈“自由心证”等法理知识,试图从不同层面打动再审法官,以达到其目的。答辩人认为,不论被答辩人如何煽情、如何说理,但都忽视了一个法官判案要考虑的最根本问题,即证据问题。被答辩人仅仅提交了几份调解书和判决书,就想当然认为可以轻易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被答辩人对法院的这种不信任实则是对自己的不自信。多次调解加上多次判决的结果全部一致,已经充分说明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

清楚,从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并不存在所谓的“是否节电及节电多少”的事实争议问题。况且,多次的诉讼并非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审理,而是由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法官组成不同合议庭进行的审理,审理结果全部一致已经足以证明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存在任何问题。

四、因在(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调解书中,双方对《设备租赁合同》和《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进行了协议解除,且对本案一并作了处理。因此,答辩人认为,对本案的再审已经毫无必要,被答辩人对本案申请再审纯属浪费司法资源,人为制造社会的不和谐。鉴于被答辩人至今未能履行完(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调解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答辩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案情后,依法督促被答辩人履行余款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在被答辩人没有提出新证据,且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被答辩人向贵院提出对本案的再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14年X月X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新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亚琴。

负责人叶宏(临时负责人),电话:13765870444。

被答辩人赵和平,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雨冲乡油杉河村大土组,身份证号:522422199008106016。

被答辩人赵和平因不服毕节市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黔毕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现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原判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审判结果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按照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的上诉请求进行改判,驳回被答辩人赵和平的无理上诉请求。

一、关于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资计算问题

被答辩人赵和平于2009年10月19日到答辩人毕节市民吉

砂厂上班,同年10月12日受伤,从被 答辩人赵和平到答辩人

毕节市民吉砂厂工作到受伤期间不到一个月时间。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对于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资问题也没有约定为2500元每月,只是约定先让被答辩人赵和平工作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看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作情况,再具体谈是否继续工作及工作工资问题,至于被答辩人赵和平试用期间的生活费可以先由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预借钱使用。故被答辩人赵和平在上诉状中所说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承诺给其月工资2500元纯属无中生有,要求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依法举证证明其月工资不是2500元也纯属无理取闹。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认为,本案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资计算只要不低于其受伤当时毕节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行了,从保护原告被答辩人赵和平利益和人文关怀角度出发,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同意一审法院按照依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之规定判决认定被答辩人赵和平工资按照贵州省2010年公布的2009年毕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6445/12)元的60%为基数计算已经是够照顾被答辩人赵和平的了。

二、本案应当适用修订以前《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计算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伤待遇赔偿

本案双方实质上是劳务雇佣关系,由于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法律意识谈薄,使本案被认定为工伤案件。在认定本案为工伤案件的情况下。首先,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认为2011年1月1日实施的《^v^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只规定工伤认定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而没有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计算适用修订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而旧《工伤保险条例》和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计算标准也是清楚的。因此,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赵和平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判决适用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支付被答辩人赵和平1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答辩人赵和平于2009年10月19日到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上班,同年10月12日受伤,根据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原则规定,被答辩人赵和平受伤后的工伤赔偿应适用受伤当时的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只应当判决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支付被答辩人赵和平1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二○一一年七月六日起实施的《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也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待遇赔偿标准计算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本意见适用于生效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赔偿,因此,本案一审判决被答辩人赵和平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按照2004年7月1日《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50个月受伤当时毕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即按照贵州省2010年公布的2009年度毕节地区职工月

平均工资(26445/12)元计算50个月]正确,而不是被答辩人赵和平上诉所称应当适用二○一一年七月六日实施的《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赔偿支付被答辩人赵和平5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照2011公布的2010年度毕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8028/12)元计算。

最后,我们从被答辩人赵和平上班受伤时间2009年10月12日,加上被答辩人赵和平伤后住院治疗的46天时间,再加上鉴定的8个月停工留薪期来看,被答辩人赵和平实际上是2010年7月30日(左右)就恢复了劳动能力,但被答辩人赵和平恢复了劳动能力之后一直未到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处继续上班,也就是说2010年7月30日以后,本案被答辩人赵和平和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故按照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即2010年7月30日)来看,本案判决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伤待遇赔偿标准计算也只能适用2004年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适用2010公布的2009年度毕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6445/12)元计算被答辩人赵和平5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原判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审判结果错误,不

存在被答辩人赵和平上诉所称的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事实。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按照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的上诉请求进行改判,驳回被答辩人赵和平的无理上诉请求。

状呈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

二0xx年二月三日

审答辩状的 篇三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______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应享受亲属****工伤**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判决;法律法规、国家**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不幸身亡,应**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的**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提**讼,是每个公民的**,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www.shancaoxiang.com,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人知道自己的**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维持一**决。

审答辩状维持原判 篇五

答辩人:孙××(一审被告)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2、上诉人称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审答辩状维持原判 篇六

被上诉人多次派人去第一交货现场,但均未能与上诉人及第三人达成退货协议。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私自从第三人处拉回拟鉴定的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但是拟鉴定产品(规格:通氧441)退回上诉人前后,均没有经过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三方共同确认就是上诉人所送被上诉人指定收货第三人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根据被上诉人了解和现场发现上诉人与第三人均与其他商业公司存在相同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的贸易往来,因此无法证明拟鉴定产品就是被上诉人所送上诉人指定第三人的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

综上,质量鉴定的前提是必须能证明上诉人所鉴定的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就是被上诉人所送上诉人指定收货第三人的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如果上诉人拟鉴定的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不是被上诉人所送上诉人指定收货第三人的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那么,强行启动有明确人名标识的拟鉴定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鉴定检验程序涉嫌程序违法。关于该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的质量鉴定报告也就失去了意义该报告的鉴定意见对被上诉人也就失去了指向性和针对性,该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对上海X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沪XXX[2020]质鉴字第119号】的鉴定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xxxx年xx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x元***,被上诉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x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x基金。

二、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判决**委托合同,所以原审**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在**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审答辩状的 篇八

答辩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

年月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九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xx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xx不应该对xx的xx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xx”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xx和xx的xx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xx并不会必然导致xx。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十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xxx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辖下xx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经营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个月的摊位费xx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审上诉答辩状 篇十一

应诉答辩状格式

1、行政诉讼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2、行政诉讼答辩书范例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3、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制作应当注意?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或申诉人,下同)和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下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请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可以选择,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阅读全文

4、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5、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6、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ΧΧ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7、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十二

答辩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AAA,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_____日出生,汉族,**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市第二中级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审答辩状的 篇十三

答辩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答辩人因 一案,对上诉人 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答辩状副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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