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承包合同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优秀7篇

时间:2024-04-13 13:57:42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勤劳的小编帮大伙儿分享的7篇房屋工程承包合同,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篇一

屋建筑施工中监理的作用以及如何加强施工质量监理。

关键词:房屋建筑;质量控制;原因分析;施工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 lot of civil building is widely used. This will more or less appear quality problem in building engineering, it requires that in fact we must be more strict standard to strengthen the hous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often encountered quality problems were analyzed, the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realEffects of hous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Key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cause analysis; constru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一般认为,现代建筑对环境问题的重新认识和定位始于能源危机。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全球生态环境的普遍关注,可持续发展理念已延伸至建筑业相关领域。建筑监理等概念的提出,直接体现了未来建筑行业顺应时展的要求。

1 房屋建筑实行监理的必要性及作用

1.1 系统化管理的需要

过去几十年的房屋建筑基本是由建筑单位自己组织进行,没有一个清晰的建筑标准。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房屋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浪费严重。

1.2 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在房屋建筑方面,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1.3房屋建筑监理的中心任务是协助投资人实现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实现经过科学规划确定工程项目的投资、安全、进度和质量目标,这四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目标系统。任何工程项目都是在一定的投资额度内、一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实现的。任何工程项目的实现都要受到时间的限制,都有明确的项目进度和工期要求。任何工程项目都要实现其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其他有关的质量标准,这是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最基本的需求。要实现工程项目并不难,但要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这一综合的目标系统内取得满意的结果则是困难的,这正是社会需要建设监理的原因。因此,提供管理使日标得以实现是房屋建筑监理的中心任务。建筑监理要达到的目的是“力求”实现项目目标。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承包方的工程承保人或保证人”。这是因为任何承包方与项目投资者是承发包的关系,他们要承担承包风险。项目投资者和承包方对他们的合同义务只能保证完成。而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则没有承担他们双方义务的义务。建筑监理是一种技术服务性的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只承担服务的相应责任。建筑监理不直接进行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所以也不承担这些方面的直接责任。由于建筑监理行业的存在,使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更高,速度更快,质量更好,因此,房屋建设监理企业仅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责任,也就是在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

2 房屋建筑监理的主要内容

2.1 监理招标

2.2 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房屋建筑监理权利与义务主要有:

(1)监理人的权利。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勘察设计的建议权;2)对于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投资的监督控制权;3)紧急通知,签发工程暂停令权;4)审核承包人有关索赔事件的权利;5)取得报酬和享受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劳保条件等权利。

(2)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合同,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2) 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并胜任监理业务工作;3)在合同履行期间和竣工后合同终止,未经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及物品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合同终止后均应完好交还。

3 施工的监理工作

3.1 进度监管

将审批过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书,分解为各季度、月、周进度计划;依据分解的进度计划按时检查、监督与管理协商,在相关的例会上及时提出整改和调整措施并检查落实;对于完不成进度计划并严重滞后的施工工期,监理要与建设方协商,按照合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索赔,赶工等);对于非承包商原因的工期延误,应及时予以办理签证并报告甲方代表;进度控制是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并要求用数据和表格说话。

3.2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预防为主和事前控制,抓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序管理各个环节,采取惩教措施并举以教为主,样板导引,用规范标准与数据说话。检查的土建、暖卫、电气和外观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改进,对施工中的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的配用及检测要核实,做好工程量的分配和质量检查,保障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

3.3 造价审核

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和投标报价,分解制成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表、进度款拨付计划表等。而承包商根据工程量编报月进度款申请,专业监理人员各自核准本专业的已完工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规整工程的正常进度量,根据详细的造价清单计算出应付额,报告总监理。总监核准后签发月进度款付款通知,由甲方审核拨付,无监理签发的付款通知,甲方不付款。

3.4 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表的进度划分以及设计文件和资料全部完成了施工任务后,监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也称初步验收),对使用功能复杂的工程还要进行系统功能试验、检测或系统联动试验。竣工预验收一般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对照整改通知单逐项检查落实。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5 工程质量保修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和人员分配,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再次进行详细地检查和记录,并对承包单位发出修复通知,待施工单位修复合格后进行修复质量验收并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该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及时与建设单位代表沟通后报送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听取政府质监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评价,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3.6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对安全监理工作

要使得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建章立制,完善施工安全监理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开展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搞好安全信息管理。

4结语

监理作为工程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是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大致分为施工进度的监督、质量的控制、造价审核以及竣工验收。提高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对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房屋建设施工中监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房屋建设质量的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篇二

1.1 本合同当事人

1.1.1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1.2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签订地点: 。

第三条 标的房屋

3.1 标的房屋为位于 市 路 号 的由发包人持有的“ ”项目地上第 层整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发包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甲方同时将房产附属通道、楼梯、设施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位置等提供给乙方及其顾客使用。

3.2标的房屋总租赁建筑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建筑面积以双方123

14.5 标的房屋场内除发包人投资的设备、设施的物业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为:

14.5.1 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

14.5.2 标的房屋场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运行;如承包人及承包人顾客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结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4.5.3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自行投资的设备、设施、装修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理、更新。

14.6 发包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发包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注:发包人、产权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包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发包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干预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4.7 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上述物管原则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明确。

第十六条 投保责任划分

16.1 所有权不属承包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发包人。

16.2 所有权属承包人的设备、商品和商业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承包人。

第十八条 承包人保证事项

18.1 保证其行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持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题资格。

18.2 保证每年度,应向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以便发包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续期,以维持租赁证照的有效性。

18.3 保证具备装修工程设备工程、改造工程开工的全部合法批准手续,自行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安全施工,不得损害发包人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并应在竣工后取得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且应向发包人报送全套装修竣工验收文件和图纸。发包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

18.4 装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进行任何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重大添附、拆改、保证在施工前六日内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18.5 保证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不能擅改变标的房屋的功能。

18.6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的房屋和各类设备及设施。

18.7 保证在改造及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任何与结构有关的改变必须书面报送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标的房屋部分或整体使用权对与经营本合同约定业务无关的第三人转租(乙方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公司不受此限);在保证经营主体的前提下,承包人经营范围内的多种经营发包可以自主决定。

18.8 如标的房屋发包人、产权人以本合同标的房地产设定转让、抵押或以之抵偿债务之事宜,未侵害承包人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承包人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

18.9 承包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同时应按当年应付租金的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10 承包人保证对其商业经营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服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18.11 承包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租金和缴付各类能源费用。

18.12 以上承包人保证事项不能在60天内完成或改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承包人违约。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20.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0.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解约权。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或受通知方没有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或仲裁,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0.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社会剧烈动乱、严重流行性传染疾病等灾害。

20.4 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初始年租金标准的10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发包人尚未交房且承包人已支付相应款项或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已经发生投资,则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如发包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承包人已经付定金,同时应返还承包人已付(垫付)任何款项,并按承包人投资原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及为此支出的其他任何费用)赔偿承包人投资损失。如承包人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对标的房屋提出改造要求而造成的发包人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政府规费、税)。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上述赔偿并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20.5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0.6出现下述20.7、20.8、20.10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如出现下述20.9、20.11、

20.12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年租金的百分之百赔偿给乙方。

20.7租赁场地未按合同附件二的约定时间、用途和标准交付,延迟超过30日的;或租赁场地发生产权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达30日(含30日)以上的。

20.8甲方负责的影城消防工程(由于承包人方案或装修影响除外)未能按时完成,或未能按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延迟乙方开业超过30日的。

20.9甲方对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租赁场地做改变,未及时通知乙方;租赁场地承重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于承包人装修工程超过设计荷载除外)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20.10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乙方营业通道、其他配套设施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的,延迟乙方影城开业超过30日。

20.11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公123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篇三

关键词:建筑;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方法措施;监理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工程的质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但是,目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还存在不少问题,而监理工程师作为质量监控的主体,也未能发挥到预期的作用。因此,如何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进而采取科学、有力的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的方法措施,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是当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1 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对承包商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 监理工程师应该行使的主要权力

监理单位的权力会自然转化为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2.1 决定权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主要包括:(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2 审批权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主要包括:(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进行检验。(4) 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进行鉴定。

2.3 建议权

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行使建议权,而不是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自主变更。(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3)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

2.4 监理工程师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

监理工程师应当积极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应解决好以下主要问题。

1)规范业主行为,使“三项制度”良性循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并达到标书规定的目标。

2)加强对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因为这两个合同是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4)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量应根据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序号对照计量,对于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对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和处理。随着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国际化发展,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这些工作。

5)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认定。(2)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商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报验由总承包商组织,并填写相应监理表格,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宜对分包商直接指令。(3)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分包商现场情况的检查,做到对分包商进行

有效控制。(4)不许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7)承包商应加强对监理知识的学习,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认识,懂得监理程序与要求,以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

8)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理人才市场体系,提供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供监理单位择优录用,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的整体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使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真正达到合同预期目标。

3房屋建筑质量监理的方法措施

3.1 加强房屋建筑质量监理体系建设

房屋建筑工程的形式,为保证工程质量,建立良好的保障体系,对施工作业管理制度进行更新、调整。建筑工程单位结合现代化建筑工程指标体系,建立施工规章制度和质量监督体系,同时做好各个方面的工程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熟悉质量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从日常施工操作环节掌握好工程质量。在完善管理制度方面,采取贯彻“质量奖罚条例”、“质量分析制度”、“质量检查制度”、“用户回访制度”等对策。各方协同,把不同的规定内容执行到实处,借助于提高人的工作质量,来提高工程实体质量。

3.2 加强监理工程师的全局系统监理管理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前的监理工作,是一项多元化的系统工程,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项目有系统的、全局的深入了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工程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地貌、土地购置、气象条件、道路、管网线路、标高、工程地质等均要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学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层人员施工质量的预控教育和素质教育。

3.3 监理工程师跟踪质量检测和试验

房屋建筑施工检测的内容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试验等工作,应当对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进行抽样检测。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等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具备复检性,数据有可比性。施工试验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和管理,在进行质量检测和判定时,关注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跟踪见证的全面性,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的目的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由政府监督站主持,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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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卫生间装修合同卫生间装修合同(一)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最新酒店宾馆装修合同签订装修合同前注意事项第一条:装修公司至少是要赚20%的(全包),人工费、材料费单价甚至数量必定会飘高,与实际工程量和他进价肯定不符,所以即使你网上查这个哪个,在市场上东问西问,盯着它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横算竖算,都是白搭,因

办公楼装修合同合同一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 工程名称:_

广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

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发包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承包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家庭装修合同家庭装修合同范本一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简单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房屋装修合同(1)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

最新家庭装修合同范本家庭装修合同范本1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发包方):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

怎么签订装修合同签订装修合同的几个注意事项注意一:思考是不是已经到达签合同的阶段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在家庭装修的谈判过程中签合同之前往往比较仔细,节奏也比较慢;但是一旦这个过程接近面临签合同时,消费者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

最新室内装修合同范本装修合同就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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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范本房屋装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住房装修合同样本住房装修合同样本(1)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合 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 用 说 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

最新房屋装修合同范本房屋装修合同是装修单位(发包方)与装修公司(承包方)签订的就发包方的房屋的装修事项而达成的协议。房屋装修合同范本(1)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工程项目:住房装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

最新深圳房屋装修合同样本合同签订前7项原则1、应查看装修公司是否具有资质证书;2、除签订合同以外,还需要有第三方认证,如果装修公司没有办理这方面事情,您可要谨慎;3、应让装修公司先出设计草图;4、考察装修公司用的是否是北京市工商局颁发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最新工程装修合同样本装修又称装潢或装饰。是指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所实现的,依据一定设计理念和美观规则形成的一整套施工和设计方案。

最新房屋装修合同样本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为了尽可能保护发包方在装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杭州市房屋装修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就是装修合同。

最新商场装修合同范本装修合同是装修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当所有的设计和工程预算都谈妥后,签订装修合同是装修开工前必须履行的一道手续。目前,装修管理较为成熟的城市的建委或者建设局都制定有标准合同。

酒店装修合同样本所谓酒店设计,顾名思义就是对酒店的布局进行设计,包括外部怎么装修和室内怎样布局。既然要对酒店进行设计,那么就要把酒店装修得能够吸引顾客,有人曾经说过,酒店设计好,酒店才能经营好!因此酒店设计在酒店经营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篇五

承建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房屋修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设甲方私人住宅工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建筑项目:************私房建设工程

第二条、建设地点:************号

第三条、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

1、甲方将其住宅工程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建。

2、甲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所需全部材料。

3、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施工用的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搭架等。雨天做好遮雨措施,避免在捣制楼面时下雨影响楼面质量。

第四条、建房工期:(另定)

第五条、承建工程价格及付款方式:

1、乙方承建的该房屋(第一期)从XX年7月23日~XX年8月13日(其余工程量于XX年开春后定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共需完成地面以上高度1.2m(以待修建的路面高度为准),内容包括:地基开挖,地基砌筑,底层屋面回填,上下水管、电线预埋、安装等。

2、整体建筑包工费(不计材料),按照建筑面积定价,本房屋修建的建筑面积为 m2,包工费 m2/元(包括人工工资及施工工具),

3、整体建筑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上下水管、电路、闭路电视线等预埋安装,门窗安装,底楼墙面土料处理,大门一面墙(南面墙)瓷砖粘贴等。

4、付款方式:第一期:XX年7月23日~XX年8月13日工程包工费,待完工后付清所需工时费(首期预付30%)。第二期XX年工程另定。

第六条、施工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房屋建筑施工经验,以确保乙方所承揽建设的工程符合建设施工所要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2、乙方必须重点抓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严格按照抗震安居房屋建设标准建房,在施工期间,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

3、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工程质量。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施工,若发现图纸有不合理部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明确一致的施工方案后乙方方可再进行施工。

2、工程质量应达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设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建房后的墙体、窗户安装、门等要做到平整、光滑,墙砖、地面做到平滑,杜绝空鼓,符合相关标准。

3、因乙方方面自身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条件,乙方应按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和重作,并承担导致返工、修改、重作等人工、材料等所有费用。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合格使用条件的,乙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甲方如未按照乙方的工程进度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造成乙方待料停工所受损失,均有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2、乙方承揽建设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无偿修理、返工或重作。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损失。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耐心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预留维修费10%外,全部付清。

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手印):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篇六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冲突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207-03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处理

银行与承包人的权利冲突,源于开发商将承包人施工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融资,造成在建工程上存在两种担保物权,即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和银行的抵押权。在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和超过建筑工程变现价款的情况下,两者的权利冲突开始产生。

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冲突处理,司法实践一般根据《批复》意见处理,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受偿。但有学者对《批复》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第一,《合同法》第286条并没有明确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时,后者优先。第二,建设工程价款并非建筑工人工资。建筑工人的工资请求权的诉求对象应为承包人,它们之间是雇用或劳动合同关系,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和有关法律要求支付给建筑工人工资。在承包人难以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工人可以对承包人拥有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银行对在建工程的抵押权经依法登记后具有物权性,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承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势必降低抵押权的公信力和法律价值,影响到经济交易秩序的安全。实际上,是让银行对开发商与承包人之间的不确定的债务承担风险,这是不公平的[1]。

笔者认为,《批复》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符合社会政策取向,也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

首先,在建工程的价值是基于承包人施工而形成,其中,包含了工人工资、材料款、管理成本等费用,而这些费用多数先由承包人垫付。尽管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但就整个在建工程价值而言,承包人的投入要远高于发包人。如果允许发包人在承包人投入形成的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权,且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则发包人很可能无视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在在建工程上设定高额抵押,致使承包人最终处于劳而无获的极不公平境地,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无论是在建筑业还是在金融界,已成为一种公知的权利。虽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对银行来说具有秘密性。但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加强信贷审批,减少抵押风险。银行内部有一套完整的信贷审批程序,在为开发商提供贷款前,有能力和条件对开发商的资信和还贷能力进行调查。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必须对在建工程价值进行评估,以测算可以给开发商提供的贷款额度。银行在评估在建工程价值同时,只要增加一项审查内容,即要求开发商提供已付工程款的凭证(需承包人出具证明),就可初步估算承包人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即评估价值减去已付工程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秘密性。开发商为了实现抵押融资目的,一般会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此,银行通过加强审查监管,不但可限制开发商任意抵押,恶意损害承包人或银行利益,可能有效预防自身的抵押经营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仅从在建工程抵押权具有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角度考虑,规定抵押权应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使承包人的权利救济缺乏法律保障,也会使银行放松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考虑到银行在权利救济能力和机会上要高于承包人,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符合法的公平原则和理念。

《物权法》实施后,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对其抵押权进行预告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笔者认为,承包人也可以通过预告登记保全其优先受偿权。因此,对于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冲突处理,应结合预告登记制度进行规定:(1)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2)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3)未经预告登记的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不得对抗经预告登记的抵押权。此外,还应规定如果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系专项用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欠款,且承包人实际获得该款项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抵押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为了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承担和面临抵押风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要求承包人放弃实际获得贷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是合理的。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按揭贷款抵押权的权利冲突处理

目前,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按揭贷款方式,涉及到按揭贷款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冲突问题。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发生在房屋过户至购房者名下之前。

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理由是:其一,此时的房屋已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只能就发包人的财产设定的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二,在按揭贷款方式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实现或部分实现,对于未实现部分的工程价款应认定为承包人已放弃优先受偿权[2]。

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第一,在房屋依法过户登记至购房者名下前,购房者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仅享有实现物权的请求权,该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发包人所有。第二,在按揭贷款方式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实现或部分实现没有任何依据。发包人在收取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部分)后,不但不会当然用于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欠款,而且通常会挪作他用,将该资金投资到其他项目中。第三,按揭贷款是法律允许的民事法律关系,承包人作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无权干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按揭贷款发生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通常尚未具备(如未竣工、结算等)。因此,承包人在客观上是无法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来对抗抵押权,而非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

由于在商品房按揭贷款法律关系中,实际借款人和抵押人都是购房者,对银行承担还款义务的也是购房者。因此,如何处理承包人与购房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将直接决定了银行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处理。如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得以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则购房者将不可能实现对该房屋的物权,也就无权以该房屋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合同无效,银行只能要求购房者返还贷款而无权行使抵押权。反之,如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也就无权对抗购房者在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的权利冲突处理

(一)现行法律对两种权利冲突的处理意见

《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卖人。其中“大部分款项”指达到或超过约定购房款的50%[3]。《批复》对于承包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偏重于消费者。是因为,消费者权利直接体现了消费者的生存权,承包人作为一种经营组织,有更多的措施和手段判断、分析和控制交易风险,更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利益比较中,显然消费者的生存利益应当优先。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其优先受偿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开发商的债务,等于开发商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严重违背特殊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精神,也违背了《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之所以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为消费者自身的原因,而是与开发商没有及时履行其义务有关。

(二)《批复》意见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如前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上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包括消费者的合同债权),而《批复》又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费者请求权之间的效力次序混乱。

第二,根据《批复》意见,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包括购买店面经营、购买写字楼办公使用、购买商品房出租、购买商品房置业保值、炒卖商品房等,均不属于消费者,不得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区分消费性购房和非消费性购房,在实务中比较难把握,比如,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是用于自住消费还是用于出租收益或投资炒卖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第三,将消费者这一权益保护限定在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条件,存在着原则贯彻不完整、不彻底的缺陷。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即使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因未超过50%不能形成对抗力,但同样存在着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应如何处理、其生存权应如何保障的问题。如果法律不保障这些消费者的已付购房款,就不能完整体现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司法原则。

(三)两种权利的冲突处理建议

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商品房的销售普遍实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要求预售人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一段时间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登记备案,使购房者成为所购商品房的“准物权人”或称“准业主”,从而享有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但有学者提出:该部门规章关于合同登记备案的规定,系行政管理范畴,并不产生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效力,与《物权法》设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本质区别[5]。

笔者认为,规定承包人对于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286条的优先受偿权,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法》对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规定,开发商在工程竣工之前就可以预售商品房,完成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等所有手续。在房地产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即可以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则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工程完工之前就已经基本丧失殆尽,《合同法》第286条也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是普通的债权人,对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房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者也有对抗力,更何况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因此,购房者仅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无论是购房者的请求权,还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经预告登记后均可产生准物权的对抗效力。因此,对于两种权利的冲突处理,应从生存性权利优于经营性权利角度出发,根据《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来规定:

1.未经预告登记的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不得对抗经预告登记的购房者请求权。

2.购房者请求权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的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先于购房者请求权办理预告登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购房者请求权;但如果该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承包人应从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先行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后就剩余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房屋不属于住宅性质,则承包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开工之后即可申请预告登记,而购房者请求权须在建设工程具备预售条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方能申请预告登记。如果规定预告登记在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以对抗预告登记在后的购房者请求权,则在客观上造成购房者请求权的预告登记不具现实意义,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生存权。

4.购房者请求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购房者的请求权;但如果该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承包人应从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先行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后就剩余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房屋不属于住宅性质,则承包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基本遵循了《批复》的立法精神,但比《批复》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倪受彬,施幽静。论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请求权的权利冲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意见[J].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 , 2006,(4):122.

[2] 寇学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的权利与商品房担保贷款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问题研究[J].经济师,2007,(5):66-67.

[3] 顾长浩。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明确与解决的几个问题[N].建筑时报,2003-08-15(10).

[4] 雷建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的探讨[C]//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005:4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05.

The 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ice and the conflict settlement

with the related right

YE Yan-fang

(Fujian Tian Ze Guang Ye law office,Fuzhou 350003,China)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篇七

一、特点

1、建房者、承包人及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均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建房者用于修建房屋的钱财物来源于多年的劳动积累或靠一些小本经营产生的积蓄,都希望花较少的钱,办较大的事;承包人均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只是凭借自己多年来从事该项工种的经验和一定的组织能力挣钱养家;受害人均是依靠劳力挣钱养家糊口的农村居民。

2、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大部分属单包工程,少数是由建房者自行购置材料,依告近邻的互帮互助自行建设。在承包给他人修建的工程中,均由建房者自行准备材料,承包人负责房屋修建中的技术,未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承包费用,承包费用只是按照面积多少、工程量的大小及长时间以来的结算习惯进行结算,承包费用相当低,受害人往往是按照劳动日计算工程或义务帮工人员。

3、房屋建设工程未经专业人士设计,施工过程中也未雇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房屋的设计主要是建房者和承包人依照地形地貌,参照他人房屋样式,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想象进行设计,没有施工图纸,全是建房者和承包人自己施工。

4、房建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处理难度大。房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的是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有的造成受害人伤残,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扯皮,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不易协商调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执行终结。

二、建房过程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究其原因,客观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手中有了余钱,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的居民增多。但也存在诸多主观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房者或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两年来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类型案件,所有事故中建房者和承包人均未设置安全网,也未给工人配置安全帽。这些情况表现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建房者和承包人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人完全可以拒绝做工。

2、建房者对房屋结构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房屋的设计是根据地形、地貌或他人房屋样式,凭借建房者和承包人自身经验设计,其房屋结构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修建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进行施工指导,也是凭借经验进行操作,许多情况下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房者和承包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均不配置安全设施,使用原材料时不考虑安全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

4、承包人和工人都未参加建筑行业的专业培训,工程承包均属无证从业,无证上班。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工人往往对于安全隐患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5、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目前,对于城镇居民建房的管理,除国土部门对居民建房占用土地是否合法进行管理及城建部门对城镇居民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管理外,对居民建房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仍是一片空白,没有必要的监督运行管理机制。

三、对策

建房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的频繁发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房者、承包人和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建房者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工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是该类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各部门应加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劳动法》等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建房者及承包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工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建设过程中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执法部门应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使广大建房者、承包人、工人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血的教训。

3、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要严厉追究责任人,从经济和行政上加大处罚。

4、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城乡居民建房过程、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安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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