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优秀8篇

时间:2023-12-15 15:33:13

新的《廉洁自律准则》,短短200余字,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山草香分享了8篇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希望对于您更好的写作纪律处分条例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篇一

根据XXX下发的《关于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通知》,XXX把学习《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第一时间进行学习动员,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强化全体党员干部党性原则和纪律规矩意识,为XXX开展“XXX”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一、学习例会集中学。XXX党支部利用每周集中学习日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心全体党员参加会议。会上对新修订的《条例》结合对照表逐一研读,进一步熟悉和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二、创新形式网络学。充分发挥微信群、公众号等网络媒体作用,第一时间将新修订《条例》原文、前后对照图解、解读等内容转载在实践中心党支部微信工作群中,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

三、全体党员自行学。全体党员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并撰写学习心得。现已将学习心得全部上交。

党纪处分条例 篇二

一是覆盖对象更全。十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虽颇有成效,但也让不少普通党员产生了认知错觉,即从严治党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然而,党员才是构成党的细胞和血液,每个党员个体的好坏最能影响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台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具体的廉洁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这表明,廉洁要求从不分职业贵贱、职务高低,它是每个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纪律要求更严。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需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也就要求党规党纪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原《准则》和《条例》中有多多处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凸显,这就导致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人管、难追责,比如不服从组织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随意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常常难认定、难处罚。如果仅以法律要求约束党员行为,那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去除了与法律条文重复的70余条规定,并围绕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化,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也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题宗旨更明。与原《准则》中要求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不同,新出台的《准则》突出重点、删繁为简,将原来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的八条规范,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轮训班、党员冬训班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

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三

一、深刻认识颁布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

(一)颁布两项法规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的重要步骤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在多个场合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014年10月8日,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作了讲话,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来保障和实现。

(二)颁布两项法规是我党历史经验的必然传承

从现代政党政治看,没有政治纪律要求、没有政治上的规矩就不成其为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建党9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严明纪律、严守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党我们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的宝贵经验。党的团结统一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更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

(三)颁布两项法规是解决目前党内问题的必然要求

在思想建设方面,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上遇到的纷扰是多重的。西方敌对势力一直妄图将我国纳入他们的价值体系,国内一些人与之遥相呼应,各种思想观念交锋碰撞异常激烈。在组织建设方面,讲了“七个有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在作风建设方面,讲,这些年,一些潜规则侵入党内,并逐渐流行起来,有的人甚至以深谙其道为荣,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在制度建设方面,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由此可见,当下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存在不同程度的被忽视、被破坏的现象。守纪律、讲规矩是解决党内存在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最重要的抓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四)颁布两项法规是新形势下保护干部的重大举措

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谈到政治生态问题,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总书记又语重心长地指出:“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党中央提出重构政治生态这一战略课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思想上的高度成熟和政治上的远见卓识。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一些干部被“围猎”。一些地方出现系统性、家族式、塌方式腐败,折射的是政治生态被污染和破坏现象“泛化”的问题。2015年3月10日,王岐山同志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山西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严明党的纪律,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落实主体责任,抓好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重构良好政治生态。”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律和规矩是抵抗不良风气侵蚀的“抗体”、维护政治生命健康的“疫苗”。党员干部只有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从思想上、行动上清除、远离“污染源”,心存敬畏、保持定力、行有所止,才能促进政治生态正本清源、固本培元,才能为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筑牢重要屏障。

二、两项法规的特征和实质

(一)两项法规的主要特征。一是高线与底线的统一;二是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三是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要求;四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二)《准则》的实质在自律。《准则》的实质要求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理想信念宗旨和党的优良作风,坚持正面倡导,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三)《条例》的实质在于他律。《纪律处分条例》是底线,其实质是他律,是外在的要求。领导干部手里掌握着权力,权力的固有特性使领导干部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考验。《条例》中明确了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清单,从而为党员规定了基本的行为遵循。

两大党规,一个强调自律,一个强调他律。自律与他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两项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跟老准则相比,老准则是十八条,新准则变成了八条,减少了十条;老准则是3600字,新准则只有281个字,大大压缩。从结构上来划分,新准则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导语部分。主要是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高尚情操这四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上,体现了这次修订的目的和宗旨。第二,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第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新亮点

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老条例是三编,新条例也是三编;老条例是十五章,新条例是十一章;老条例是178条,新条例是133条,减少了40多条;老条例是24000字,新条例是17000字,修改幅度也很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中的五章,主要回答的是纪律处分的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违纪的概念、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还有如何运用纪律处分的规则等等。内容比较多的是第二编,是对六类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类,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二类,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类,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类,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类,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类,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是附则,主要是对怎么使用《条例》做一些补充说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亮点:

一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注意抓早抓小。

二是强调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三是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加上了妄议等规定。

四是首次写入了团团伙伙,搞山头主义、宗派主义问题。

五是第一次规定了对于组织不诚实的处分问题。

六是首次写入了有关“三会”的问题。

七是首次禁止各种消费卡、出入会所。

八是首次严禁超标准大吃大喝。

九是严禁各种腐败交易。

十是首次体现了贯彻群众路线的规定。

十一是把“四公开”列为纪律规定。

十二是把问责首次纳入纪律规定。

十三是把从严治党首次作为责任要求写入到纪律条例当中。

十四是干预司法活动首次列为违纪。

十五是党员干部的私生活必须检点。

四、贯彻两部法规的着力点

第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要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篇四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我们党内第一次有了比较系统、比较规范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试行条例”试行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因此,中央纪委从2001年12月开始,成立了修订小组,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先后赴一些省、市、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了各省、市、区纪委和中直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人大法工委、政法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2002年9月召开了部分省、市、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党纪处分条例》的总体框架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构成,分为十五章和“附则”部分,总计178条。其中总则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的总要求,分五章,共44条;分则部分是具体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的具体依据,共130条276个款项,分十章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内法规规定的组织人事规则,依照党纪规定应予处分的行为。重点介绍下列行为:(1)条例第6l条规定,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直至处分。(2)条例第65条规定,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例如,我省某市的一名副市长拒绝组织安排的任务,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应当区分,在组织谈话时,说出自己的想法,同时表明自己服从组织决定、实际上也服从组织决定的,不属于这种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为强化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规范力度,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从试行条例“经济类错误”中单独分列出来。这类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基本涵盖了近年来中央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纪律要求。这里重点讲下面几种行为:(1)第7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2)关于第77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要强调一个问题。目前,有的市、县(市、区)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拉到多少金额的项目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类似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是相冲突的。党政干部拉项目,是一种有偿中介活动,极易引起违纪行为。实际工作中,有三种人不宜提成: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行为。上述情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条例》第十一章规定了这类行为,我们着重介绍两种行为:(1)条例第117条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是修订中新增条文,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规定作出的。(2)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4甲、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等行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公私财产采取的强制行为,对上述物品的处置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擅自”就是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规定,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

7、失职、渎职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或者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已经发现了它的机尾后翼不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点为由带病飞行,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不拿不贪不上错床,就不会犯违纪的错误,其实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还有勤政的要求,要积极、认真、正确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对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就是直接责任者,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处力度。这里重点讲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审理、审判活动中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直至。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

是指党员严重违犯社会道德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中只有严惩违主义道德的行为,才予以党纪处分一般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上公交车不给老人小孩让座等,靠批评教育的手段来处理。这类行为中重点介绍以下内容:(1)第150条第1款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出于一定感情因素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对这种行为,要造成不良影响才追究。处理通奸行为,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男女双方是自愿的;二是既要处理男党员,又要处理女党员,有的地方只给通奸的男党员党纪处理,而不处理女的;三是双方要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是否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有时难以认定。如某地有一名领导,有一次在他司机的家里和司机的妻子在一起,这时他的司机突然回家里来了,开门打不开,就拼命地敲门。里面这位领导着急呀,想了个办法,把床单撕成条顺着窗口往下溜,由于这个布条质量不好,布条断了,人摔得脊椎骨折,瘫痪了。这个案件中,按照常理,男女双方肯定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但是一定要完全认定有一定难度。这个案件后来是依照《条例》第29条进行类推,比照第150条通奸行为进行了处理;(2)第150条第3款,规定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行为。所谓包养,社会上称之为“包二奶”,是指为女方(男方)提供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钱财、住所等生活资料为条件,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按照《条例》规定,只要认定包养情妇(夫)的,一律。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违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更多地是靠社会管理法规来调整,如随地吐痰、闯红灯等行为也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只有少数行为由《党纪处分条例》来处理。这类行为涉及面较广,下面重点解释说明几个条款:(1)第155条进行色情活动。本条规定的进行色情活动,是指除《条例》第156条至第159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色情活动,是对党员进行色情活动规定处理措施的总括性条款,第156条至第159条规定的、、等活动也属于色情活动,但这涉及到法条竞合问题,按《条例》第26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所以、等行为各自适用其特别规定。而设立本条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进行色情性异性按摩、偷窥、色情陪侍等活动,这是一个开放性条款,包括现在同性间的色情活动也可以归入本条处理。本次修订中,将“试行条例”中的“色情性异性按摩”修改为“进行色情活动”,其中原因之一是实践,中异性按摩是否是色情性的,有时很难认定,有的是打球的,这次修改后只要认定是从事色情活动,都可以纳入本条规范。例如,有一个代表团出国访问,到了驻地后有二个访团成员去偷看外国女人洗澡,就构成了进行色情话甜;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将进行色情活动与行为相区别。如某地有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晚饭后去美容美发店理发,理完发后发廊里的小姐又给他进行按摩,但这个按摩不是全身性按摩,她只是按摩其性器官一个部位。这个案件出来后,这位干部所在部门将其认定为从事色情性异性按摩活动,但这样认定就是错了。按照公安部(2001)公法复字第4号文件规定,不特定的异性、同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双方发生不正当,包括、、等属于,所以上面所说的这名党员干部构成了行为。(2)第156条规定的、行为。行为,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为条件与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是指以获得金钱、财物为条件,与男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和通奸的区别:通奸的男女双方有时也互相给一些财物,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为基础;则纯粹是金钱与肉体的交易。有一个案例,某县一个局的局长在一家酒店里认识一个小姐,认识当晚双方就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但当天没有付给这名小姐金钱、财物,以后双方又发生了几次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该局长送给该女金项链、金戒指等数千元财物。后来案发后,该局长申辩双方是通奸关系,但分析该案,双方在认识当晚就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没有感情为基础,事后又付给了金钱、财物,应认定为行为。实践中,还有一种未遂的情况。如有一名党员干部到外地去出差,晚上到当地公园散步,跟公园里的一名女达到了交易,回到住处准备进行活动,但是在实施之前被发现。这种情况构不构成,我们认为也应当构成,因为他已经与女达成了交易,没有实施这一行为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条例》第156条,构成、的,一律。(3)第162条行为。是指以金钱、财务做赌注,赌输赢的活动,这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给国家造成极大的危害。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在国(境)外,要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别名为、实为行贿受贿的情况,领导和下属、上级和下级之间,下属、下级故意输给领导,这种情况下赢钱的以受贿论,输钱的以行贿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应当给予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对于个别可以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在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宣布、不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降级、降职的不降,处分影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等等问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党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或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有关党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办法执纪,不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党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根据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同时又要,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同时随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纪委名义。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党内惩处性规定。这个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八,关于《条例》的效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97年的“试行条例”的时间效力采用的是“从新原则”,即“试行条例”具有溯及既往的溯及力。1997年3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对溯及力的规定采用了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四个法律效力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为了与国家法律的这一基本精神保持一致,对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借鉴了《刑法》第12条的规定,在《党纪处分条例》第178条规定:“本条例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此外,此次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还对一些执纪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原任职务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原“试行条例”第61条第6款和1989年高法、高检《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也有相应规定,但在执行中仍未受到足够重视。因此,《条例》专设一条(第88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85条规定处理。”又如,近几年在国有资产保护方面,通过各种名目、手段,如滥发钱物、私分国有资产、擅自担保、经营与本企业的同类业务,或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利益问题相当突出,原“试行条例”对这个方面的惩处规定相对比较薄弱,条例对近几年在执纪实践中遇到一些典型和突出问题,比较全面地作了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再如,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受贿行为规定得比较明确,对党员介绍贿赂、集体行贿等,原“试行条例”都末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处理无依据,群众和执纪机关反映很强烈,条例强化了对这个方面的规范,其中涉及行贿受贿的条文,就有第85条至第93条这9条,其中还不包括企业人员的贿赂行为。而试行条例只有个人行贿、受贿和集体受贿4条,即第61、62、66、67条。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不适用于党外。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分一年、两年)、;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2、对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法定条件的规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8至20条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或者故意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主动交代、主动检举等六种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所谓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也可以从轻处分。同时,为鼓励违纪者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降低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难度,将“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明确规定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同时,《条例》第22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如某地极为在查处某一窝案时,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后经组织批准,决定划定一个时限,主动交代问题、退清赃款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使这一窝案在较短的时间内查结,发挥了巨大的政策威力。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四)关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的“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第1条指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和宪法、法律。这就是说,《条例》必须服从和宪法、法律,在《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说国家法律是条例的制定依据,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或概念的具体含义,要以法律为准;如果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有抵触时,要以法律为准。这里所称的“法律”,主要是特指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其中广义的法律法规。

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五

——抄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感悟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更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深学之、细照之、笃行之,用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通过手抄条例,让我真正感受到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的纪律和规矩。

条例分三编、十一章、142条,始终尊崇党章党纪党规, 诠释纪律规矩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让每个中共党员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切实增强坚守党章党纪党规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

一、守规矩是快乐源泉

据史料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众臣“天下何人最快活?”群臣众说纷纭,有人说“取得功名,做出成就”,有人说“挣得钱财,拥有财富”,有人说“儿孙膝前绕”,朱元璋听了一一摇头。惟独听到一名大臣说“畏法度者最快活”时大悦,称其见解“甚独”。

故事告诉大家,那就是尊崇法律而老实守法,熟知法度而循规蹈矩,畏惧法纪而不越雷池,做廉洁官员、守法公民,快活之人,必是敬畏法度之人。畏法度者,是快活的;守规矩者,是自由的。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把贪腐当作人生的乐趣,看似风光无限,自由潇洒,实则是种“被浮云遮望眼的自由”,自由了一事一时,却自由不了一生一世。而那些穿上规矩“防护衣”、身处纪法“安全网”的党员干部,才能真正品尝到自由的滋味,自然吃得香、睡得稳,快活常乐。

二、懂规矩是做人之本

“忏悔”,原本是佛教用语,后来引申为认识了错误或罪过而感到痛心并决心改正。在反腐专题片《巡视利剑》中披露的13位“大老虎”的忏悔书中,天津市委原书记、市长黄兴国这样写道:“我长期以来不守规矩犯法纪,不分政商闯雷区,污染了政治生态,搞坏了党内风气,我的失败是注定的,落马是肯定的,查究是必然的。”党员干部要想策马扬鞭驰骋在人生的道路上,就得紧握纪法的缰绳,牢固树立规矩意识,时时以纪法为镜正好衣冠,事事以纪法为尺校正偏差,处处以纪法为鉴迈好步子;强化道德修养,守好思想防线,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不让自己内心世界的野马脱缰。不然,就可能会像落马高官忏悔的那样,“夜夜难以入睡”、“天天半夜惊出一身冷汗”,留给他们的只有法律的制裁,也真正才能让其知道“撞南墙”的后果,让这些不守规矩的人懂规矩。

懂规矩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共同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在生活中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宁可清贫自在,不可浊富多忧”。

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六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一20xx年3月,我校党支部响应区局党委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号召,组织了全校党员开展了全面、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我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作为一名党员,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争创人民满意的学校。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二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 是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 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 历次党章都对 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 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 双重考验, 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 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 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是贯彻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 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xx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 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 党的xx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 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 内容是我们在 1995 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 试行条例 发 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 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 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 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 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 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 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 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 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 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 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

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 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 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 合起来。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三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具有深远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治国必先治党,党能否治好,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委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值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三、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 我提出了以下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应该与其具体工作和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经常抓、反复抓,在潜移默化中规范干部的行为。开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动。

日思,就是号召和提倡领导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时间,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党政纪条规,从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为,对一天来的情况进行反思:是不是进了不该进的地方?参加了不该参加的邀请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该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该收的东西?有没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没有不良思想趋使下的不良作风。每位科级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记,把一天来的廉政情况记录下来进行认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级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顾一个月来的自身廉洁和廉政工作情况。要对一个月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小结:本月内读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养的书?写了多少心得体会?有哪些好的做法?还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检点的行为?要对自己不廉洁的行为进行反省,敢于揭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注意了解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全国各地的廉政动态,浏览网站登录的重大典型案件,从中汲取教训,写出体会。

年律,即按照月省的轨迹,年终剖析一年来的廉政情况,要做到三看:一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得是否正确,思想当中有没有不健康的东西;二看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生活作风是否俭朴,有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想问题、办事情是不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没有奢侈腐化的问题?三看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得到落实,有没有反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有没有不廉洁的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如何?科级以上干部要写出廉洁自律材料,找出差距,深刻挖掘思想根源,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出下一年的廉政计划。并随年终述职报告一同在述职大会上和群众见面

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我更加明白严守纪律底线的同时,也要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无论在任何岗位上,都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住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红线”在哪里、怎样才能不踩“红线”,更多思考的应该是如何向高标准看齐。从行为的被动,到思想的主动,这才是党员应有的内心自觉和道德自律。

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落实到实处,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党员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突出问题导向,切实转变作风。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篇八

党员学习纪律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一

一年前的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主题,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并以此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遵循这个正确方向,历时一年多修改,新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已于近期颁布。新修订的两项法规,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指向更加清晰,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贯彻了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的内容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

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与修订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导致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修订后的两项法规紧扣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二是解决了条例准则交叉的问题。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与党纪处分条例有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并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三是解决了全面的问题。新《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规范对象的全覆盖、无例外;新《条例》也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并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收入条例,上升为纪律规范,使违纪行为的处置一个不漏。四是解决了从严的问题。新《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新《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尺度重于法律,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

二、深刻理解两项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

制度源于实践。党的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持续探索、不断实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强化巡视监督,遏制腐败蔓延、形成有效震慑。新的法规充分汲取了最新的实践成果,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增强了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1、体现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新的《准则》和《条例》就是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依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依靠严明纪律作保障,把党章中关于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形成明确而严格的标准,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使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严到位、管到份,真正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保证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2、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落下去。修订后的两项法规,首先为党纪减负,剔除了与现行法律有重复的内容,在法律底线之前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使纪律先于法律做出反应,管住了破纪到破法的中间地带,堵塞了小错酿大祸的漏洞,阻断了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同时,更为党纪加码,将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6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通过开列负面清单,让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体现了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内的重要法规,新的《准则》和《条例》相互配套,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既包括党纪硬约束,也包括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的规矩,是全体党员干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只有恪守两项法规,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才能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4、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通过持续高压反腐,基本解决了党员干部不敢腐的问题,修订出台的两项法规是中央从制度层面探索解决 不能腐、不想腐问题的有力实践。新《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进一步扎牢了党规党纪的制度笼子,努力解决好不能腐的问题,新《准则》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腐的问题。两者各司其职又辩证统一,形成了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三、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两项法规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我认为,核心是抓好两点,即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1、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党委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央、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我市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纪委、组织、宣传和党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将两项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大宣教格局,纳入党校所有主体班次的学习,尤其是对各镇和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专题培训,使《准则》和《条例》真正入脑入心,掀起学习《准则》和《条例》的高潮。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两项法规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2、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要找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党员学习纪律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二

精读细学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别是分则部分,深受启发。其心得主要有:

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求越来越高、管理越来越严。这些年来,党章以三个代表、两个先锋队等对中共党员进一步严以自律,这个要求是非常高的,但个别人或许以为是理念上的,是观念形态上的,是较为空泛的,甚至以为是自我标榜、宣传造势的。不是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把我们党对党员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实在化、规范化,可检查、可考核,务实性、操作性、实践性明显增强。党员是党的细胞,如果我们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能按此严以自律、率先垂范,如果我们每一名党员同志都能令行禁止、身体力行,那我们这个世界第一大党就能真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能引领13亿中国人民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求非常全面周详、非常具体细微。我们看一看《条例》分则部分,计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条款18条,违反组织纪律行为17 条,违反廉洁纪律行为25条,违反群众纪律行为8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13条,违反生活纪律行为4条,非常全面周详、具体细微。比如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涵盖了写文章,发表演说、宣言、声明,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为媒介载体,及制作、贩卖、传播、携带、寄投,提供场地、资料、财物、信息等方式予以支持等诸方面。其活动方式,还包括集会、游行、示威,组织、参加反动会道门或邪教组织,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活动,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等,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到国(境)外或驻华机构申请政治避难,在党内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等。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有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和气的处理规定;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出走、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等违纪处分的规定,要求更实更严。

严守政治纪律,要从管好平时不经意的口头禅开始;严守生活纪律,要从管好细枝末节入手。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越来越具体化、实在化、规范化,这务必引起党员同志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平时不经意、冲口而出的口头禅要好好管一管了,如动不动就是这是顶层设计出了问题,这是体制机制造成的,这个问题,要从根子上去好好找原因(问题出在前三排,根子还在主席台)。此外,还有传播政治笑话、开政治玩笑等问题,不要当小事一笑了之。要严守生活纪律,条例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学习纪律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

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要对照要求,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学习明要义。作为一名党员,要把两部法规纳入日常学习规划,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不但要原原本本学《准则》与《条例》,更要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认真学习增强贯彻执行两部法规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

二是积极遵守真践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修订的两部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要身体力行,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做到敬畏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遇到可能违犯的时候,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性,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做遵守两部法规的坚定践行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的8篇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纪律处分条例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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